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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做好国有退出企业离休干部服务管理工作的办法

发布单位: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布时间:2014年1月11日

发布文号:津政办发〔2014〕8号

为贯彻落实《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深化国有企业改革的意见》(津政发〔2013〕12号)精神,做好国有退出企业离休干部服务管理工作,按照市委办公厅、市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市委组织部、老干部局、市财政局、人事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国资委关于进一步做好我市国有改制和破产企业离休干部管理服务工作的意见〉的通知》(津党办发〔2006〕14号)规定,结合当前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范围

国有退出企业离休干部包括:按市人民政府《批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国资委市财政局关于三类企业整体安置职工和依法退出市场意见的通知》(津政发〔2006〕104号)确定的三类退出企业中截至2011年8月1日健在的离休干部;按《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深化国有企业改革的意见》确定的放开搞活和低效退出企业中离休干部。

二、服务管理办法

积极推行“双集中”服务管理模式。为适应国有企业改革的需要,确保老干部队伍的高度稳定,国有退出企业离休干部要上收到各市管企业,实施“双集中”管理,即人员和预留资金统一集中到市管企业。在市管企业建立离休干部服务管理中心,设立独立账户,由老干部工作部门、财务部门共同负责,监控使用,努力提高服务管理工作水平。

积极筹措服务管理经费。放开搞活和低效退出企业,要根据国家和本市有关离休干部管理服务费标准,扣除市人民政府抚恤金补助后,按每位离休干部7.1万元的标准预留管理服务费。

市人民政府财政资金对国有退出企业离休干部给予每人10万元的抚恤金补助,每年根据去世的离休干部实际人数拨付有关集团。

放开搞活和低效退出企业离休干部抚恤金补助和企业预留管理服务费同时划入市管企业建立的独立账户。企业预留管理服务费不足部分,由企业原上级主管单位负责解决。

三、加强组织领导

涉及放开搞活和低效退出的单位都要建立离休干部安置工作领导小组。在研究制定企业改制、退出方案时,要同时制定离休干部服务管理方案,并听取老干部工作部门的意见,确保将放开搞活和低效退出企业中的离休干部安置到国有企业。

各级老干部工作部门要强化责任,统筹各项工作,对移交工作要加强指导检查,保证工作交接有序平稳,尽职尽责做好离休干部的服务管理工作,确保老干部队伍的整体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