竞争法学(第三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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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言

本书是在多年的竞争法研究和教学的基础上提炼而成的。很大程度上,它不是按照一般教材的格式和写法表述的,当然,更不是法律条文的简单解释或横向制度的一般比较。笔者力图从制度中抽象出一般原理,并用原理来贯穿制度。

竞争法是一门理论性和实践性都较强的学科。就制度而言,自我国颁布《反不正当竞争法》以来的很长一段时间里,竞争法理论没有得到充分的挖掘和重视,甚至实践中还存在对竞争法认识的偏狭和运用上的边缘化。《反垄断法》的颁布完成了竞争法体系的构造,也开启了中国竞争立法和学术研究的新时代。

总体上,中国的竞争法仍面临着三个主要的任务。一是有关竞争法理论的深入研究。竞争法制度和其他有关部门法之间存在紧密的交叉关系,基于视角转化而形成的竞合关系有各自的规范目标和运行机理,只有充分揭示它们才能正确理解竞争制度的产生、存在,并准确运用。二是竞争法内部制度的梳理和细化。反不正当竞争法的修改将剥离因历史原因而产生的制度重叠,除此之外,还存在制度结构优化的问题,如互联网中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应当如何反映。反垄断法则需要进一步细化相关内容,如纵向非价格垄断协议的形式和认定标准、禁止滥用知识产权垄断行为的类型和认定标准等。三是增强认定竞争违法行为的说理。理论关注的不足和制度中存在的罅隙会对司法和执法实践产生一定的不利影响。我们看到,一些案件结论的逻辑推理有所欠缺,也有一些案件因制度对应性不够以变通手法得出的结论尚需进一步检验。

当然,所有这些问题都不是教材所应和所能解决的,因教材是已知知识的体系,强调“三基四性”。但是,竞争法规范的模糊性和其他部门法的交错性、规范的变动性等特点,决定了仅仅通过对法条的简单扩张解释来完成这部法律的基本知识的构建恐怕很难取得相应的效果。在这个意义上,本书意图将基本原理与相关制度结合起来,将相关案例与有关问题结合起来,将国外同类制度与本国的制度结合起来,在兼顾知识体系完整的前提下,按照“原理—制度—问题”的研究思路来展开相关内容。

在这一思路的导引下,本书呈现如下特点:

第一,尽可能充分地揭示相关制度的原理。很大程度上,制度得以稳定和延续是因为原理没有发生改变。把握住了基本原理也就可以把控制度的基本内容和发展方向,也由此可以奠定解决问题的根基和构筑说理的专业性与权威性。用以揭示原理的是基础理论。基础理论完整是一门学科成熟的标志。竞争法基础理论体系应有如下层次:贯通竞争法制度全篇的总理论,可以称为宏观理论;揭示反不正当竞争法和反垄断法的基本理论,可以称为中观理论;阐释具体制度类型的理论,可以称为微观理论。相对而言,本书加重了有关原理部分的论述。

第二,强化了案例在制度文本实施中的作用。抽象的规范需要通过案例或判例来演绎出其基本含义和相关标准。竞争法的实施不能离开案例。在英美国家,遵循先例之所以取得成功主要是因为它糅合了案例的多样性与法律规范的概括性。在大陆法系的代表国家——德国,其反不正当竞争法的完善很大程度上是在判例的指引下完成的。本书引用了一百五十多个典型的案例,很大程度上是为了增强学习竞争法时的判例意识。

第三,注重现行制度的不足及制度的发展趋势。经济发展的变动性决定了竞争法应该具有很强的回应性。有关国家竞争立法的历史也表明,不断修订、完善制度是本法的规律性现象。由此对制度的认识,既需要立足于现实,也需要从未来发展变化着眼。

本书尝试以教材的形式按照专著的标准展开,目的在于提出问题并引发读者的思考。本书结构上增加了一些现行法律中所没有的行为类型,如互联网不正当竞争行为中的大数据问题。在内容上也提出了很多问题及解题思路和个人观点。当然,也有一些问题没有给出相应的结论。

以这样的形式和内容来铺展文字具有一定的挑战性:做到“形散而神不散”是一件不容易的工作;也可能“费力不讨好”:引来诸多的批评。本人愿意承担这种安排隐含的风险。

因资料获取的狭隘性、分析方法的不当及由此得出的结论的主观性等问题,请同仁不吝指正。

刘继峰

2018年4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