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
徐杰先生的书稿已给了我好长时间了,我实在太忙,只好带着它一起“走南闯北”,一起“参加各种会议”。就这样,利用各种缝隙时间看完了这部书稿。我虽然外出也带着它,但不觉得是一种负担,相反,我是带着一种兴奋的心情看完了这部书稿。我们知道,自20世纪80年代,特别是90年代以来,汉语语法学界新的观点、新的理论、新的想法,不断涌现,给人以“日新月异”之感。但没有一本论著能像本书那样真能给人以“耳目一新”之感。本书新在哪里?
第一,本书跳出了传统的汉语语法分析模式,用一种新的思想、新的路子来考虑汉语语法问题,解释汉语语法现象,而这种新思想、新路子的基点是Chomsky的“语言共性论”,或者说“普遍语法论”。
第二,以什么为“本位”来研究汉语语法,从《马氏文通》以来汉语语法学界一直在思考这个问题。19世纪末马氏提出“词类本位”(或称“词本位”),这延续了20多年;黎锦熙先生于1924年批判了《马氏文通》的词类本位,提出了“句本位”,这延续了半个多世纪;20世纪80年代朱德熙先生明确提出应“以词组为本位”,当时很快为汉语语法学界所接受;但进入90年代,词组本位又受到了挑战——徐通锵先生提出“字本位”,邢福义先生提出“小句本位”(他本人称为“小句中枢”),马庆株先生提出词和词组的“双本位”,等等。上述意见虽各不相同,但有一点是共同的,那就是都以“单位”为本位,只是各人所说的单位大小不同而已。本书则明确提出“以原则为本位”。这在汉语语法学界是全新的看法。
第三,在中国大陆,真正仔仔细细从Syntactic Structures到Minimalist Program追踪阅读Chomsky的论著的人很少,能看懂的更少,能运用Chomsky理论观点来研究汉语并做出成绩的更是凤毛麟角。而用中文介绍Chomsky理论观点的论著和用Chomsky理论观点来研究汉语的论著,一般说来可读性都比较差。徐杰先生这本书,带有介绍性,Chomsky的一些最重要的理论观点都在书中作了介绍;更侧重具体的运用,即运用Chomsky的理论观点来研究、解释一些汉语语法现象,以期合理地解释这些语法现象及其特点,进而获取凌驾于具体语言之上的语法原则。在介绍方面,超出了目前我所能看到的同类论著,本书把一般认为很难懂的Chomsky理论观点,说得深入浅出、通俗易懂。这可以说是本书写作上的一大特点。在运用方面,本书不乏精彩的篇章与段落。
上面说了,本书明确提出语法研究应“以原则为本位”,反映在本书的新思想、新路子的基点是“语言共性论”,或者说“普遍语法论”。按这种观点,认为人类各个语言的结构规律都遵守着同样的原则,而各个语言的差异只是参数的差别。譬如说,任何语言都得遵守论旨角色准则(theta criterion,θ-criterion),即(1)每个论元(argument,亦称“主目”)必须而且只能充当一个论旨角色;(2)每个论旨角色必须而且只需由一个论元(主目)充当。但是在指派方向上可以有差别,例如,无论英语、汉语、日语,就及物动词来说,其论旨结构里的宾格位必须而且只需由一个论元充当,这是任何语言都必须遵守的原则;但是指派方向各种语言可能不同,英语、汉语宾格位在动词之后,而日语的宾格位在动词之前,这就是参数的不同。这也就是Chomsky有名的“原则与参数”的理论(principles-and-parameters theory)。Chomsky提出这样的理论,为语言研究史翻开了新的一页。以往的语言研究关注的是某种具体语言的分析和描写,具体说就是怎么把某个具体的语言的语音、语法、构词等内在的规律分析、描写清楚;而Chomsky的“语言共性论”,或者说“普遍语法论”,所关注的主要不是某种具体语言的内在规律,而是整个人类语言需普遍遵守的原则,是人的语言机制(language faculty),即人的大脑中的语言能力本身,以及语言的习得,即人是如何获得语言知识系统的。当然这种研究是建立在对个别语言充分的观察、充分的描写、充分的解释的基础上的。因此“语言共性论”,或者说“普遍语法论”跟个别语言的研究、描写及其特点的探求不但不是矛盾对立的,而且是相辅相成的。在Chomsky看来,人类语言共同遵守的原则,应具备两个特点:一是非常简洁,二是高度地抽象概括。他所要探求的就是这种“既非常简洁,又高度抽象概括”的普遍原则。Chomsky理论在发展上有一个很大的特点,那就是不断否定自己原有的理论观点,提出新的想法。对这种情况一般人都不太理解,也不太习惯,有人甚至批评说“Chomsky理论一天一个样,这种理论的可靠性就很值得怀疑”。其实,Chomsky不断否定的是自己具体的理论观点,他所追求的目标始终未变,而且他这种不断否定自己的做法,正说明他在探求人类语言的“既非常简洁,又高度抽象概括”的普遍原则道路上是多么地执著。“否定自己正是为了更好地肯定自己”。
说到“语言共性论”,或者说“普遍语法论”,不少人还是不以为然的。在中国还有人把引进“语言共性论”,或者说“普遍语法论”作为汉语语法研究的一种失误而加以反思。在学术上,有不同的观点,甚至有不同的争论,那都是正常的。这里我们需要指出一点的是,有人把“语言共性论”,或者说“普遍语法论”跟思想意识,甚至跟政治联系了起来,说什么美国的“语言共性论”,或者说“普遍语法论”是二战之后随着美国向外扩张推行霸权主义同步进行的。这就不是正常的学术讨论了。此风实在不可长。其实,众所周知,提出并坚持探求“语言共性论”,或者说“普遍语法论”的Chomsky,是竭力反对并猛力抨击美国当局的对外扩张政策的一个人,因此他的理论观点跟美国向外扩张推行霸权主义是没法挂上钩的。
我觉得,我们在学术上应提倡多元论。你可以只崇尚某一派、某一种理论观点,但为了学术的发展,也为了自身的学业进步,不要拒绝了解、学习、吸取别家别派的理论观点。就我来说,我从老师那里接受的主要是美国结构主义语言学的理论方法,我在汉语本体研究方面主要是描写。但我看了Chomsky的论著以后,虽只是一知半解,但觉得他的理论观点还是很有启发的。我已是接近古稀之年了,当然不可能改变我的学术路子,也没有力量去从事人类普遍语法的探索。但Chomsky的“语言共性论”,或者说“普遍语法论”,对我们从事汉语语法的本体研究,具体说对汉语语法的描写,我觉得也极具启迪、参考作用。
过去我们比较多地关注汉语的特点,比较多地从汉语看汉语。1993年,我曾在《汉语学习》(第1期)发表了一篇题为“汉语句子的特点”的文章,这篇文章的引用率还很高,但现在我觉得这是我写得最失败的一篇文章。其中绝大多数的所谓汉语句子的特点,正是我从汉语看汉语所得出的;我也跟英语作了些对比,但实际是把汉语口语的句子跟规范的英语书面语句子作对比,这种做法显然也是不合适的。我们是否可以换一种角度,从语言共性的基点来观察汉语,看是否会对汉语语法有一些新的认识。
句法和语用是不同的平面。这一点大家也都那么说的,特别是自20世纪80年代初强调区分“三个平面”以来,大家对此虽已形成共识,但实际上并没有把这两个平面分开来。原因之一就是过去我们比较习惯于定式的思维方式,具体说,在接受了某种理论方法、某种思想观点之后,就只知道用那种理论方法、那种思想观点来思考问题。这种思维方式对我们在学科领域里去进一步探索是极为有害的。我们过去就很少从语言共性的角度来思考汉语问题,来思考句法和语用的问题。关于这两个平面,在借鉴了Chomsky关于“原则与参数”的理论之后,我产生了一点想法,那就是,词组似只受句法的制约,不受语用的制约;而句子既受句法的制约,又受语用的制约。过去书上所说的句法规则,实际上其中包含了句法、语用两方面的规则,换句话说,目前一般所说的汉语句法规则中实际上包含了相当数量的语用规则。且不说有关“易位现象”的规则是明显地属于语用规则,一般认为是汉语语法特点之一的所谓“主谓谓语句”,其中有些规则实际上也是属于语用规则。如果我们把过去关于语法的看法称为“大语法观念”的话,如今我们要提出一个“小语法观念”的说法,按照这种说法,我们需要把语用的规则从过去所谓的语法规则中剥离出去。
就句法规则来说,它是在句子平面上充分地体现,还是在词组平面上充分地体现呢,还是既在句子平面上充分体现也在词组平面上充分体现呢?各个语言情况不一定相同。印欧语(如英语、俄语)的句法规则,在句子平面上就能看得很清楚。就英语来说,句法规则和语用规则的界限比较清楚。举例来说,下面这个英语句子We are verifying these figures(我们正在审核这些数字),在实际的交际中,其宾语成分these figures可以根据交际的需要挪到句首,但这会有两种情况,请看:
说英语的人也好,研究英语语法的人也好,都会把例(1)句首的These figures看作全句的主语;但都不会认为例(2)句首的These figures是全句的主语,都还会将例(2)里的These figures仍看作是verify的宾语。这也就是说,在英语里某些宾语成分是有可能移位到句首的,但有的是属于句法移位,如例(1);有的是属于语用移位,如例(2)。而这二者的界限在句子平面看得清清楚楚,因为有鲜明的形式标志。汉语的句法规则,则很难简单地从句子平面去总结概括,因为汉语缺乏形态标志和形态变化,在句子平面上哪些属于句法规则,哪些属于语用规则,没法从形式上去加以区分。举例来说,下面两个句子现在大家都认为是主谓句:
二者的差别只是前者是“施事主语”,后者是“受事主语”。但是,像“苹果吃(了)。”这样的所谓“受事主语句”在什么场合出现?事实告诉我们,像“苹果吃(了)。”这样的受事主语句格式,其实只在句子平面上出现。举例来说:
b.吃苹果
按“大语法观念”,例(3)a、b、c都是合法的句法结构。它们都属于动词性句法结构,按说都可以后加结构助词“的”形成名词性“的”字结构。可是我们看到,a“我们吃”和b“吃苹果”可以跟“的”形成“的”字结构,但c“苹果吃”却不能跟“的”组成“的”字结构。请看:
b.吃苹果的[可指称“吃”的施事]
这就是说,一个二价动词V2,当我们用它来组成“的”字结构并用这样的“的”字结构来指代那动词所表示的动作的施事时,只有“V2NP[受事]的”是合法的,而“NP[受事]V2的”是不合法的。从这一事实中,我们可以认识到,所谓受事主语的主谓格式“NP[受事]V2(了)”(如“苹果吃(了)”这样的结构)只在句子平面上出现,并不在词组平面上出现。据此我们有理由怀疑“苹果吃(了)”这类结构到底是不是句法结构。事实上,把它看作语用结构似更合适些。似乎会发现有例外:
例(6)(7)“的”字结构里的动词性词语“一口苹果都不吃”和“芯儿蛀了”,从语义结构关系上看似都属于“NP[受事]V2”。它们怎么能在词组平面上出现呢?需知,例(6)“一口苹果都不吃的”这一“的”字结构确实是指代施事(某人),其中“一口苹果都不吃”确实是“NP[受事]V2”结构,而它之所以能在词组平面上出现,因为带有形式标记,那就是表周遍意义的“一……也/都不……”。因此,这儿的“一口苹果都不吃”是属于句法结构,其中的“一口苹果”从动词“吃”后的位置移至句首,这属于句法移位。而例(7)“芯儿蛀了的”这个“的”字结构并不能指代“蛀”的施事(如蛀虫什么的),而只能指代跟“芯儿”有隶属关系的事物(如桃子、李子等)。而“芯儿蛀了”这一结构之所以能在词组平面上出现,是因为“芯儿”跟“芯儿蛀了的”所指代的事物(如桃子、李子等)之间有领属关系(具体说是隶属关系)。因此,从表面看“芯儿蛀了”是“NP[受事]V2”结构,实际上它在这儿不是作为“NP[受事]V2”结构出现的,而是作为“NP[被隶属]V2”结构出现的。类似的现象在汉语中是大量存在的。不妨再举一实例:
对于例(8),我们不能笼统地说能成立或不能成立,而得看其中的“衣服”是以什么样的语义角色出现的——如果把它作为“卖”的受事看待,“衣服卖了的”就不成立,因为想要用“的”字结构来指代“卖”的施事,就不能用“衣服卖了的”这种说法,而得用“卖了衣服的”这种说法;如果把“衣服”作为某人的领有物看待,让“衣服卖了的”来指代“衣服”的领有者,那么“衣服卖了的”这种说法就成立。
上述语言事实,(1)表明汉语的句法规则不宜在句法平面上概括得出,而宜在词组平面上概括得出;(2)揭示了词语所具有的带有普遍意义的一种特性,那就是“词语在结构中的多功能性”。所谓“词语在结构中的多功能性”,是指词语在相同的词类序列中,可体现不同的功能,在句法上是如此,在语义上也是如此。词语在句法上的多功能现象,早已为人们所注意,例如过去汉语语法学界说,“进口钢材”既可看作是述宾关系,也可看作是“定—中”偏正关系,这实际就是“进口”这一动词,或者说“钢材”这一名词,在汉语句法结构中的“句法多功能性”的表现;“他写的散文”既可以看作主谓关系,也可以看作是偏正关系,这也实际就是“他写的”这一“的”字结构,“散文”这一名词在汉语句法结构中“句法多功能性”的表现。而前面所说的现象,诸如“一件衣服都不卖的”(指代某人)里的“衣服”作为“卖”的受事,“衣服卖了的”(指代“衣服”的领有者)里的“衣服”作为某人的领有物,正是词语在语义上的多功能性的表现。“大衣扣子”,在语义上我们既可以分析为隶属关系(意思相当于“大衣上的扣子”,扣子是大衣有机的组成部分,个儿有的大有的小——如袖口上的扣子),也可以分析为类属关系(意思相当于“大衣上专用的扣子”,个儿都是大大的)。这也是词语在语义上多功能性的表现。
以上只是我们在借鉴Chomsky的“原则与参数”理论之后所产生的一些新的想法。我们觉得,如果顺着这个思路想下去,可能会对汉语语法获得更多的新的认识。
徐杰先生的《普遍语法原则与汉语语法现象》(原书名是《语法原则与语法现象》,我建议改为我上面所说的书名),我认为在介绍Chomsky理论观点并运用Chomsky理论观来解释说明汉语语法现象的同类著作中,是很值得推荐给大家一读的汉语形式语法专著。当然里面也还存在着这样那样值得商榷的问题,但这不影响该书的总体价值。是为序。
陆俭明
2001年6月10-12日
于蓝旗营北大清华小区新寓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