和谐劳动关系法律建构若干重大问题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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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观点和建议

(一)关于劳动法在社会法体系中的定位

本书认为:社会法的内部体系应当以社会法的二元财产结构为基础。社会法上的财产包括国家间接给付的财产和国家直接给付的财产。前者是指国家对企业进行控制,进而为公民给付创造平等机会,包括促进型给付和限禁型给付,相应形成了促进型给付法和限禁型给付法。限禁型给付法即为劳动法。

(二)关于工资的概念

本书认为:工资的概念要根据功能来界定,从广义角度来界定工资保护的对象,从中义角度来界定作为劳动权益计算基数的“工资”,从狭义角度来界定最低工资标准的衡量对象,保护劳动者底线权利。

(三)关于职业安全健康保障制度

本书认为:应当完善职业灾害预防制度,提高可操作性;完善职业灾害补偿和赔偿制度,以工伤保险制度为核心,减少侵权行为法的比重;树立全面的建设性康复理念,改善系统的康复立法。

(四)关于过错解雇制度

本书认为:过错解雇的实体性条件应该是劳动者严重违反了劳动义务或者附随义务。应该在列举典型解雇事由之后增加一个兜底性条款;明确规定为期30日的除斥期间;相应修改《劳动合同法》第39条的规定内容。

(五)关于离职经济补偿金制度

本书认为:我国经济补偿金制度属于法定义务型,但其法理根据为生活保障。应当取消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制度,将经济补偿金制度改造为违法解除的法定责任制度。

(六)关于离职竞业限制制度

本书认为:合理性原则是竞业限制法律规制的根本性要求,主体、保护对象、范围、补偿属于效力性要件;用人单位的单方任意解除权要受到限制;竞业限制纠纷属于劳动争议,也可引发民事争议。

(七)关于集体协商中的诚信协商义务制度

本书认为:应将诚信协商义务作为集体协商机制的核心,倡导劳资自治,完善程序性和司法救济层面的规定,强化法治思维,逐渐法典化,以实现基层产业秩序及集体劳动关系的和谐稳定。

(八)关于劳动争议处理制度

本书认为:应当首先协调学理讨论和司法界定,确定劳动争议的受案范围;根据劳动争议案件呈现的基本态势,分析其背后的不同原因,并针对各个原因对症下药,改善现有制度。

(九)关于贸易和投资协定中的劳动标准制度

本书认为:应当在把握经济协定劳动标准属性的基础上,厘清政府和企业在劳动监管中的角色,促进已批准的核心劳动公约的内化实施,排除贸易和投资保护主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