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将向何处:研究进路与创新之处
对民事检察权领域各类研究成果的整体评估以及对现存主要缺陷的揭示,有助于正确划定本书的研究起点、指示之后的研究方向并充分汲取现有成果的精华,在此基础上对民事检察权的基本理论和制度框架予以发展和深化。在展开正式的研究之前,需要以研究对象的本质特性为依据,选定最为适宜的研究方法,并从总体框架上厘清整个论题的研究进路,以期最大限度的弥补现存缺陷、填补空白区域并推进理论创新。
“问题和方法是任何一项研究的两个基本元素,没有真问题便没有文章,没有适合一定问题的科学方法便没有好文章。”[45]“法学研究方法很大程度上标志并决定着法学研究的水平,并直接影响到研究结论”[46];而研究方法的选择和确定首先取决于研究对象自身的一些属性[47]。民事检察权具有自身的特点:第一,民事检察权具有中国特色,并与民事司法的发展路径、民事诉讼的结构模式、市民社会的成熟程度乃至整个社会民事领域的运行理念等密切相关,这就决定了对该论题进行研究时难以获得充足的比较法资源,且需要与民事司法规律、诉讼法理、民事实体法原则等内容相关照。第二,除了抗诉这一最为传统的民事检察制度外,民事检察权的许多实现方式都具有实践先行、理论和规范相对滞后的特点,自生自发的产生方式决定了其将是一项常青的实践性命题,生发于司法实践中的各种经验事实为民事检察权的理论研究和思路创新提供了丰富的素材;与此同时,民事检察制度在生发路径方面的特点,使得不同的社会背景、经济条件、法治水平、司法政策环境等因素,都可能对该制度的发展、完善和改良产生相应的影响。第三,民事检察权在权力性质和权能类型方面的特点,使得其在不同场域、针对不同情形,需要发挥不同的功能并遵循不同的运行原理。其既可能体现为一种制度,又可能是一种程序形态;既可能以审判权和执行权等公权主体为规制对象,又可能在某些特殊情形下介入社会的民事活动领域,因此,民事检察权的运行空间牵涉诸多领域的民事司法制度、诸多类型的权利(权力)主体以及诸多深层次的理论问题。第四,民事检察权是一项具有前沿性和发展性的论题,作为2007年《民事诉讼法》局部修订和2012年全面修订时的“交集”,其在执法理念、基本原则、基本制度、程序配置以及具体手段等方面均存在很多的研究空白,有待拓展理论深度、研究范式和研究维度。上述这些特点决定了若要对民事检察权进行深入研究,应当合理运用以下几类研究方法:
第一,理论与实践相结合的研究方法。
作为中国特色法律制度的典例之一,对民事检察权的研究必须以中国问题为指引、以实务运行状况等经验事实为基础,从而确保问题意识的客观性和研究价值的实质性,这恰与从经验到理论的研究方法之内在逻辑相吻合。该种研究方法倡导面向实务的理论研究,即以本土问题为指向、关注制度的实然运行状况,并借助模式化的分析和因果关系研究,来实现经验向理论的跳跃和升华。[48]依此进路,本书将分别对民事审判检察监督、民事执行检察监督、支持起诉等法定型民事检察制度以及督促起诉、民事公诉、检调对接、执行检察协助等自发型民事检察制度的实务样态进行系统考察。通过对法定型实现方式的运行状况进行实证考察,来明晰制度实效与预设功能之间的差距程度和存在的主要问题;通过对自发型实现方式的运行样态和制度实效进行实证考察,来揭示其中所存在的问题和困惑。在整合这些来源于经验事实的问题的基础上,借助发生学和制度史等本土语境,探究各种民事检察制度所面临的实践困境的深层成因,并尝试提炼出其中的因果关系,以期推动民事检察权运行原理和基本规律等理论研究的发展。
第二,批判与规范分析相结合的研究方法。
在民事诉讼法典的全面修订已经完成、修订的法典及司法解释正处施行初期和摸索期的客观背景下,相较于对策论、立法论等形而上的研究方法,规范性法解释学的研究方法具有相当的必要性和有益性,其中具体包括了合目的性解释、合宪性解释、功能主义解释等具体方式。鉴于此,在把握实务样态并明晰中国问题的前提下,本书将充分运用法律注释的方法,分别从根本法、组织法、程序法三个维度来解读我国检察权的本质属性,厘清我国民事检察权的权力体系结构和权能类型,以期在有效链接宪政法理与程序法理的基础上对修订的《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范进行解释和填补,为每一类民事检察权能及其相应制度提供契合其正当性来源的解释原则、程序配置和运行原理。需要特别说明的是,鉴于我国民事检察权及其制度在理念、规范和实践层面所存在的程度不同的缺陷现状,加之长期以来持续不断的各种争议,本书将在深入批判的基础上运用法律解释的研究方法,即从批判到解释、从批判到规范、从揭示问题到分析成因,进而依据宪政法理和程序法理对相关问题进行规范性解释,探索其中各自的规律,并利用理论来支撑和解释相应的原理和规律,以期实现批判与规范建构的有机融合。
第三,本土理论与域外成果相结合的研究方法。
“它山之石,可以攻玉”,为了尽可能拓展研究的理论深度和视域广度,有必要运用比较法学的研究方法,但考虑到中国检察机关在宪政地位、机关属性、权力性质等方面的特性,尤其是民事检察权所具有的极强的中国特色和制度个性,本书将采用本土理论与域外成果相结合的研究方法也即“立足中国问题的比较研究”[49],以避免符号化、表象化、盲目化甚至移植主义倾向的比较法研究。首先,不同于西方国家所采用的三权分立的政体模式,在我国“议行合一”、一元多立的宪政体制下,检察机关是与法院、行政机关相平行的独立的法律监督机关,这使得其在权力性质和权能配置方面与西方国家隶属于行政权分支的检察机关存在质的差异,因而在比较研究的过程中需要首先明晰相关国家检察机关所承载的核心使命和制度功能。其次,不同于早已完成国家权力与公民权利的划分、以私权自治和个人自由为核心理念的西方发达国家,我国民事主体和审判主体在客观能力和综合素质方面的局限现状、公民自治和社会自治能力的弱势,决定了有关民事检察制度的域外资源大多并不构成我国民事检察权的比较法渊源,因而在研读域外理论和制度的过程中,需要始终注意不偏离中国民事检察制度乃至民事司法程序整体的机制目标和相应功能,充分关注外国法方案与中国问题的契合性,以确保对症下药、有的放矢。
此外,从具体研究方法的选择来看,将主要采用实证分析、规范性法解释学、法社会学以及比较法学的研究方法,并在各种研究方法之间力求协调、主次分明。与此同时,在研究过程中将利用各种关系图示和数据表格来进行梳理和对比,以期使研究更具直观性和说服力。总而言之,希望借助理论与实践相结合、批判与规范分析相结合、本土理论与域外成果相结合的研究方法,来追求“将民事诉讼法的价值目标和功能预设铸入缜密、精巧的程序技术设计之中,实现制度的目标、功能与技术之间的逻辑自洽,努力超越那种或者停留于宏观的、抽象的、空洞的价值层面,或者脱离制度语境、不明价值目标、背离功能原理、在技术层面上断章取义的研究状况”[50]。
除界定本书讨论对象及研究路径的引论部分和总结研究成果的结论部分外,本书在结构上由五部分组成。
第一部分讨论民事检察权的基本原理。通过对域外国家及我国民事检察制度的起源和演进历程进行比较研究,提炼出民事检察制度的主要起源模式及其深层成因。之后分别从理论分歧、法律规范和实践状况三个维度对域外国家及中国民事检察权的性质和权能进行系统研究,进而借鉴傅郁林教授的权能二分法,将我国民事检察权划分为由“公权制约型民事检察权”与“社会治理型民事检察权”所构成的二元化权能体系,并对世界各国检察机关在民事领域的角色予以类型化梳理。在此基础上,尝试揭示出民事检察权的配置原理,并透过外国和中国民事检察权的发展规律及各自特色,挖掘民事检察权的正当性基础,以期从整体上明晰民事检察权的一般原理和基本规律。
第二部分讨论民事检察权的运行实况。遵循前述的权能二分法,将实践中客观存在的民事检察权的七种实现方式划分为两大类:一类是由民事审判检察监督和民事执行检察监督所构成的公权制约型民事检察权的实现方式;另一类是由支持起诉、民事公诉两种法定性制度和督促起诉、检调对接、执行协助三种自发性制度所构成的社会治理型民事检察权的实现方式。依循该种类型化的进路,分别对这两类七种民事检察权实现方式的最新规范、运行现状等经验事实进行全面考察,从而发现并揭示各种实现方式所存在的问题、争议和困惑,进而为之后的研究提供问题意识和主攻方向。
第三部分对公权制约型民事检察权进行系统研究。首先,对民事审判检察监督和民事执行检察监督各自的沿革历程和深层成因进行剖析;其次,通过研究诉权与检察权、审判权与检察权、检察权与民事审判程序内部制约机制之间的关系,来把握民事审判检察监督权的运行空间并提炼出相应的运行准则;最后,通过研究执行权与检察权、执行救济权与检察权、检察权与民事执行程序内部制约机制之间的关系,来把握民事执行检察监督权的运行空间并提炼出相应的运行机理。在此基础上,利用所提炼出的公权制约型民事检察权的运行原理和基本准则,来剖析实践问题和困惑的本质成因,为下一步探寻可能的解决方案提供线索。
第四部分对社会治理型民事检察权进行系统研究。与第三部分的研究范式和研究进路相一致,分别对支持起诉、督促起诉、民事公诉、检调对接和执行检察协助五种实现方式的生发原因、正当性程度、运行空间和基本原理进行探究,其中将讨论检察机关支持起诉与其他支持主体之间的关系、督促起诉与诉权自治之间的关系、检察机关与其他享有民事公益诉权的主体以及私诉权主体之间的关系、检调对接与检察机关职能之间的关系、执行检察协助与其他执行协助主体以及执行检察监督之间的关系等问题;之后借助所提炼出的运行原理和基本准则,来剖析社会治理型民事检察制度在实践中所存在问题和困惑的本质成因。
第五部分讨论民事检察权体系化革新的总体方案。首先,讨论民事检察权的内部关系优化问题,即依循之前提炼的各类民事检察权能的运行原理和基本准则,分别对公权制约型民事检察权和社会治理型民事检察权的具体实现方式进行微观革新,并探寻各类权能内部以及两类权能相互之间的关系协调路径。其次,讨论民事检察权的外部关系优化问题,即对民事检察权与刑事检察权、民事检察权与行政检察权、民事检察权与民事司法公正维护、民事检察权与社会自治和公民自治的关系等问题进行思考。再次,采用内部制约与外部制约相结合、横向制约与纵向制约相结合、对人监督与对事监督相结合、条件控制与过程控制相结合以及预防、救济和惩罚三位一体的路径,来探讨民事检察权滥用的防范和规制机制。最后,依循权限分界、权能分类、程序分层、案件分流的理路,尝试提出民事检察权体系性优化的总体方案。
相较于现有的研究,本书试图在以下方面有所突破或创新:
第一,研究对象和研究时机的前沿性。
研究对象的前沿性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是相较于以刑事检察权为论题的研究,将民事检察权作为专门对象进行系统性讨论的文献并不多见;二是研究内容自身的前沿性,这主要是源于立法的最新动态。2012年对《民事诉讼法》的全面修订、2015年《民诉解释》的出台实施以及2017年对《民事诉讼法》的单款修正,为研究民事检察权提供了最佳时机,修正案和适用解释分别从基本原则、基本制度、具体措施等方面对检察权在民事程序中的角色进行了更新:在权力的适用范围方面,将两类调解书和民事执行均纳入了民事检察权的规制范围;在权力的实现路径方面,新增检察建议从而与抗诉构成了多元化的民事检察监督机制格局;在适用顺位方面,新增了当事人申请再审的前置程序,从而初步厘清了外部监督与程序内部制约的应然关系;在具体措施上,确立了检察机关的调查核实权。这些新增型或修正型制度的确立,不仅使得民事检察实践面临着诸多新挑战,更是为该领域的理论研究提供了更大的空间和更丰富的内容。
第二,研究方法和素材来源的新颖性。
不同于纯粹的法解释学或对策主义法学等规范性研究方式,也不同于对实务现状的局部性、表面化描述,本书将采用从经验到理论、从批判到规范的研究方法,以民事检察的实务现状为出发点和素材来源,尝试将蕴含问题意识的经验事实与民事检察权的正当性基础和功能相链接,来厘清民事检察权各类权能的运行空间和基本原理,从而为深入剖析现存问题的本质成因、探寻有针对性的化解方案提供方向和基准。而在研究素材的选择上,不同于以民事审判检察监督为主要研究对象的现有文献,本书将对民事执行检察监督、支持起诉、督促起诉、民事公诉、检调对接、执行和解等实践中自生自发的非传统型民事检察制度进行系统研究,通过收集、整合并分析各地检察机关的最新做法、实务数据等信息,借助各地检察机关的官方网站、裁判文书、最高法公报、新闻报道、检察机关的工作报告、实务界人士的论文等媒介,尽可能广泛地了解各地检察机关民事检察制度的运行特点和问题,尤其是对那些新设型或自发式制度的不同操作模式,以期在充分接近实务的基础上实现对民事检察领域的补白性研究。
第三,理论基点和行文线索的创新性。
为了弥补现有研究将民事检察权与民事审判检察监督权相等同、将执法监督职能与守法监督职能合一讨论的重大缺陷,本书将借鉴傅郁林教授关于民事检察权能二元化的理论,以宪政法理和程序法理为根基,将之划分为公权制约型民事检察权和社会治理型民事检察权两类,依循其各自的权能来源、正当性基础和运行空间,提炼出相对应的基本原理和运行规律,以期为化解目前的困惑、平息现有分歧提供有益的思路或具有普适性的理论模型。与此同时,采用系统论的视角,对民事检察权的内外部关系、民事检察权滥用的防范和规制机制等问题进行研究,并在此基础上从更为深层的视角来评估民事检察权在民事司法系统整体乃至公民社会领域的应然角色和未来发展趋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