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编 经济法总论
第一章 绪论
一、经济法学的研究对象
经济法学,是以经济法为研究对象的法学学科。作为法学体系中的重要新兴学科,经济法学着重研究经济法的产生、发展规律。而经济法作为在现代市场经济条件下调整特定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则是一国法律体系中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经济法学产生和发展的制度基础。
经济法的产生相对较为晚近。学界一般认为,现代意义的经济法是在市场经济从自由竞争阶段进入到垄断阶段以后才产生的,并体现为19世纪末20世纪初在美国、德国等国家制定的有关规范市场竞争行为的法律,如美国1890年的《谢尔曼法》、德国1896年的《反不正当竞争法》等。此外,在第一次世界大战期间所产生的一些“战时统制法”,如德国1919年的《煤炭经济法》等,体现了国家对市场经济活动的干预、协调,也有学者把它们视为早期的经济法。正是上述各类新型立法,引发了研究者的浓厚兴趣,于是,有人开始称之为“经济法”,并在其研究经济法的过程中,逐渐形成了新兴的经济法学。
其实,“经济法”作为一个语词的出现,要更早一些。例如,法国空想社会主义者摩莱里(Morelly)和德萨米(Dezamy),就分别在其著作《自然法典》(1755年)和《公有法典》(1842年)中提及“经济法”的概念,他们都认为经济法是“分配法”;蒲鲁东也曾在其著作中提到“经济法”的概念,等等。但学界一般认为,他们所谈到的经济法,都不是现代法学意义上的经济法。只是在第一次世界大战以后,由德国学者提出和归纳的经济法,才是现代意义上的经济法。因此,以经济法为研究对象的经济法学,产生要更为晚近,其较为全面的发端,是以20世纪20年代德国学者的研究为标志的。
基于德国当时的经济和社会形势、经济政策与相关的史无前例的法律现象等客观因素,以及德国学者长于理性思维,强调法律概念、体系的严谨与缜密等主观因素,德国学术界率先展开了以“经济法”为研究对象的法学研究,从而使德国成为经济法学的发祥地。在德国学者的带动下,自20世纪20年代以来,经济法研究陆续在其他一些国家相继展开,从而使经济法学进入了一个新的发展时期。
二、经济法学的发展历程
在现代市场经济条件下,随着各类市场失灵问题的不断出现,各国日益深切地感到需要有新的法律规范,来解决传统法律规范所不能有效解决的新型问题,由此使经济法规范不仅产生于美国、德国等国家,而且也陆续生成于其他的市场经济国家。随着经济法规范的日益增多及其调整领域的日益广阔,学界的重视程度也日益提高,从而使经济法研究不仅在德国,而且也在其他一些国家迅速展开。
经济法学的发展,在地域上并不均衡。在德国、日本等大陆法系国家,基于对法律和法学的体系化的考虑,基于逻辑严密的法学研究习惯,对诸如经济法在法律体系中是否可以成为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经济法学是否可以成为一个独立的法学学科,经济法同其他部门法的关系,经济法学同其他法学学科之间的关联等问题,进行了较多的研究,他们努力探寻经济法的概念、特征、本质、体系、价值等基本问题,并取得了很多成果。而在美国、英国等英美法系国家,因其主要是判例法国家,制定法的地位相对较弱,因而在法学研究上更强调“实用主义”,不重视概念的提炼和体系的完美。正因如此,虽然美国的经济法规范产生非常早,但是却并未提炼出“经济法”的概念,也并未系统地进行经济法的研究。
上述经济法学在地域发展上的不均衡,是一种形式上的不均衡。其实,就像英美法系国家虽然没有“民法”之名,但却存在大量的财产法、契约法、侵权法等大陆法系称之为“民法”的规范一样,在英美法系国家,虽然一般不强调“经济法”之名,但也同样在财政、税收、金融、市场竞争等各个方面,存在着大量的“经济法规范”,即英美法系国家虽然在总体上没有经济法之名,但却有经济法之实。事实上,任何国家,只要是搞现代市场经济,就离不开宏观调控和市场规制,就需要有相关的经济法规范。从这个意义上说,经济法规范在各国是普遍存在的,就像民法规范要在各个国家普遍存在一样;各个国家的法学研究,也都会涉及经济法学的研究。如果把经济法分为实质意义的经济法和形式意义的经济法,则实质意义的经济法是普遍存在的。在实行市场经济的国家,实际上都有以实质意义的经济法为研究对象的经济法学。
此外,经济法学不仅在市场经济国家存在,在计划经济国家也曾经存在。例如,苏联的经济法学就一度很受重视,形成了多个不同的经济法理论流派。当然,由于经济体制的不同,人们对于经济法的理解也存在差异;同时,由于国情不同,各国的经济法制度也会各具特色,这些都会在一定程度上影响经济法学的发展。但从总体上说,随着市场经济体制在世界各国的普遍确立,国家的宏观调控和市场规制已是不可或缺,从而使经济法的地位也日益重要,这会有力地推动经济法学的发展,并会在更大的程度上形成理论共识。
在中国20世纪的法制史和法学史上,经济法和经济法学的产生和发展,尤其令人瞩目。尽管在20世纪30年代前后,国外的经济法理论已经被引进,但经济法学的真正发展,是始于20世纪70年代末80年代初。随着中国改革开放事业的不断发展,随着现代市场经济和相应的法制建设的不断发展,在老一辈学者的不懈努力下,在中青年学者的积极推动下,经济法学也得到了长足发展,作为整个法学体系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它已日渐成为对经济和社会发展、对法制建设具有重要影响的“显学”。
经济法学的发展历程表明,经济法学的产生和发展,是与经济、社会和法律的发展相一致的,以实质意义的经济法为研究对象的经济法学,在各市场经济国家是普遍存在的。尽管各国在不同的历史时期,由于诸多因素,对经济法学的研究可能会存在不均衡的情况,但随着市场经济的深入发展,各国在经济法学的一些基本方面,会存在很多基本的共识。这是深入学习和研究经济法学的重要基础。
三、经济法学的基本框架
随着经济法学的发展,经济法学的基本框架也逐渐形成。从法学学科的一般分类来看,经济法学可以分为经济法总论和经济法分论两大部分,每个部分又都包含着丰富的内容。
经济法总论,或称经济法基础理论,是经济法学的总体上的、具有共通性的理论。作为经济法的一般理论,它是从经济法的各类具体制度中提炼出来的,是经济法各个部门法理论的基础,对于经济法的各类具体部门法的研究,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经济法总论通常涉及经济法哲学、经济法史学、经济法解释学等方面的内容,要着重从理论上说明经济法是什么,经济法的历史沿革、经济法的制度构造及其运行等问题,因此,经济法总论主要包括本体论、发生论、价值论、规范论、运行论、范畴论等诸论。
经济法分论,是对经济法各类具体制度的基本原理和基本理论的分析与分解。其中,经济法的各类具体制度主要分为两类,一类是财税调控制度、金融调控制度、计划调控制度等宏观调控制度,另一类是反垄断制度、反不正当竞争制度、消费者保护制度等市场规制制度。对于上述各类具体制度的原理和理论的分别阐释,就构成了经济法分论的主要内容。
可见,概而言之,经济法总论主要是研究经济法总则部分的理论,而经济法分论则主要是研究经济法分则部分的理论。上述的总论和分论所构成的“二元结构”,就是经济法学的基本框架。明确经济法学的基本框架,特别是明确其具体构成,有助于更好地学习和研究经济法,有助于形成对经济法的系统认识,也有助于经济法的法制建设。经济法学基本框架的确立,是经济法学日益成熟的重要标志。
上述经济法学的基本框架,也直接决定了本书的写作框架。本书在体系上,亦由两大部分构成,第一部分是经济法总论,主要介绍经济法的本体论、价值论、规范论、运行论等内容,同时,发生论和范畴论等内容亦将融入其中,不再单独介绍。本书的第二部分是经济法分论,具体分为宏观调控法和市场规制法两部分,其中,宏观调控法包括财政法律制度、税收法律制度、金融调控法律制度、计划法律制度;市场规制法包括反垄断法律制度、反不正当竞争法律制度、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律制度以及特殊市场规制法律制度。
强调上述经济法学的基本框架及其与本书结构安排的一致性,意在揭示经济法学的逻辑线索,体现相关部分之间的内在关联,从而增进对经济法学的系统化的认识,增进对经济法理论和制度的关联性的认识,进而增进用理论指导实践的能力。
四、经济法学的研究方法
法学研究往往需要借鉴其他学科的方法,经济法学研究所面对的是大量的“复杂性问题”,因而更需要从多个维度,运用多元的方法来展开研讨,这样才有可能更好地解决所面临的问题。
经济法学的研究方法,可以有多种分类。从哲学与科学的二分法来看,可以把经济法学的研究方法分为哲学方法和科学方法两大类,其中,科学方法又可分为一般科学方法和专门科学方法。
哲学方法通常有广阔的适用空间。它包括主观与客观相统一的方法、矛盾分析方法、因果关系分析方法等。其中的许多方法对于经济法学研究有直接的指导意义。例如,矛盾分析方法中所包含的“一分为二”的思想和方法、具体问题具体分析的方法等,对于研究经济法领域的许多理论和实践问题,都很有指导意义。
一般科学方法也很重要。它比哲学方法低一个层次,主要包括逻辑方法、经验方法、横断学科方法等。其中,逻辑方法包括比较方法、分类方法、类比方法、归纳与演绎相结合的方法、分析与综合相结合的方法、历史与逻辑相统一的方法等等。经验方法包括观察方法、实验方法、调查方法、统计方法等。横断学科的方法可以运用于多个学科,如系统论的方法、博弈论的方法,等等。
专门科学方法,即在某些具体学科(如经济学、社会学、历史学等)领域所运用的方法,它对于经济法研究往往具有直接的意义。如经济分析方法、政策分析方法、社会分析方法、历史分析方法、语义分析方法,等等。这些专门科学方法对于解决经济法领域的一些具体问题,往往具有重要价值。其中,法律经济学方法、法律社会学方法等,已经在经济法学研究中有了一定的应用。
经济法学的各种研究方法的有机组合,构成了经济法学的方法体系。在上述方法中,有些共同的方法,如哲学方法、一般科学方法中的逻辑方法等,无论是法学还是其他社会科学,无论是经济法学还是其他部门法学,都不可或缺,它们应是经济法研究方法体系中的重要组成部分。此外,对于专门科学方法中的一些方法,应视其与经济法研究的联系是否密切而作出选择。例如,经济法作为调整特定经济关系的法,与经济生活联系至为密切,因此,经济分析方法自有其用武之地。至于其他学科的一些具体方法,也都需要结合经济法研究的具体需要而作出选择。
可见,要构筑经济法学自己的方法体系,需要选择适合于经济法研究的特定方法;而要选择特定的方法,就需要在经济法研究与其他法学研究乃至社会科学研究所共同适用的哲学方法和逻辑方法等共通性方法的基础上,寻找某些有自己特色的研究方法,既包括专门科学方法,也包括某些经验方法和横断学科等提供的一般科学方法,这样才可能在此基础上,构筑经济法学自己的方法体系,形成其一套独特的研究方法。
五、经济法学的学习方法
上述的经济法学研究方法,在一定意义上,也是经济法学的学习方法。因此,学习经济法学知识,也要用到哲学方法、一般科学方法和具体科学方法。
例如,在哲学方法中有一种矛盾分析方法,它要求我们要一分为二地分析问题,要看到事物内部对立的两个方面,这样才能更为全面,防止片面。在学习经济法学的过程中,也应当学会发现经济法领域存在的诸多矛盾,对各类矛盾展开具体分析,找到主要矛盾和次要矛盾、矛盾的主要方面和次要方面,这样,才能对相关的理论和制度既有全面认识,又能够把握其重点。
事实上,在经济法领域存在着多个层面的不同类型的二元结构,对于其中的许多二元结构,人们还缺少应有的认识,而这些二元结构,恰恰是经济法领域的诸多矛盾的体现。通过提炼、揭示和分析这些二元结构,有利于更好地把握经济法和经济法学的各类制度之间、制度与理论之间以及各类理论之间的内在联系,从而能够更好地把握整个经济法体系和经济法学体系,这对于经济法学的学习,是非常重要的。
此外,一般科学方法中的各类方法,大都是较为通用的学习方法。例如,逻辑方法中的比较方法、分类方法、归纳方法与演绎方法等等,都是人们学习各类知识时经常会用到的基本方法。其中,比较方法用得更为普遍。一方面,人们可以进行制度比较,包括对古今中外的经济法制度进行比较,也包括对经济法制度与其他部门法制度进行比较,等等;另一方面,也可以进行理论比较,包括对国内外不同历史时期的不同经济法理论的比较,对经济法理论与其他法学学科理论的比较,以及法学以外的其他相关学科理论的比较,等等。在比较的过程中,有助于更清晰地认识经济法的特质。其他各类方法,也都是人们较为常用的学习方法。
专门科学方法,往往对于一些具体问题的深入学习,更有工具价值。例如,经济分析方法中的成本—收益分析方法,法律分析方法中的权利—义务分析方法等,在学习经济法学的过程中,都是非常基础的学习方法。此外,社会分析方法、历史分析方法、语义分析方法等,在学习相关的经济法知识时,往往会具有特殊的重要价值。
总之,在学习经济法知识时,需要综合运用多种方法。由于经济法问题往往较为复杂,因此,熟悉多个领域的知识,运用多种学习方法,学习的效果就会更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