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节 质量控制准则
执业质量是会计师事务所的生命线,是注册会计师行业维护公众利益的专业基础和诚信义务。设计合理、运行有效的质量控制体系可以维护业务质量,防范各种业务的重大风险。在财政部发布的《中国注册会计师执业规范准则》中,质量控制准则主要有《质量控制准则第5101号——会计师事务所对执行财务报表审计和审阅、其他鉴证和相关服务业务实施的质量控制》《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21号——对财务报表审计实施的质量控制》。
本节简要介绍《质量控制准则第5101号——会计师事务所对执行财务报表审计和审阅、其他鉴证和相关服务业务实施的质量控制》。该准则包括总则、定义、目标、要求和附则,其主要内容如下。
一、总则
制定质量控制准则的目的是为了规范会计师事务所建立并保持有关财务报表审计和审阅、其他鉴证和相关服务业务的质量控制制度。会计师事务所在使用本准则时需要结合相关职业道德要求。
本准则适用于会计师事务所建立和保持业务质量控制制度。质量控制制度包括为实现本准则第二十七条规定的目标而制定的政策,以及为执行政策和监督政策的遵守情况而制定的必要程序。
本准则适用于执行财务报表审计和审阅、其他鉴证和相关服务业务的所有会计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按照本准则的要求制定的质量控制政策和程序的性质和范围,取决于会计师事务所的规模和运行特征等诸多因素。
二、目标和要求
本准则规定,会计师事务所的目标是建立并保持质量控制制度,以合理保证:(1)会计师事务所及其人员遵守职业准则和适用的法律法规的规定;(2)会计师事务所和项目合伙人出具适合具体情况的报告。为了达到质量控制目标,会计师事务所应遵循以下要求:
(1)运用和遵守相关要求。会计师事务所内部负责建立并保持质量控制制度的人员应当了解本准则及应用指南的全部内容,以理解本准则的目标并恰当遵守其要求。
会计师事务所应当遵守本准则的所有要求,除非在某些情况下,本准则的某项要求与会计师事务所执行的财务报表审计和审阅、其他鉴证和相关服务业务不相关。
(2)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建立并保持质量控制制度。质量控制制度包括针对下列要素而制定的政策和程序:①对业务质量承担的领导责任;②相关职业道德要求;③客户关系和具体业务的接受与保持;④人力资源;⑤业务执行;⑥监控。
(3)业务质量承担的领导责任。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制定政策和程序,培育以质量为导向的内部文化。这些政策和程序应当要求会计师事务所主任会计师或类似职位的人员对质量控制制度承担最终责任。
(4)遵守相关职业道德要求。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制定政策和程序,以合理保证会计师事务所及其人员遵守相关职业道德要求,即指《中国注册会计师职业道德守则》。
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制定政策和程序,以合理保证会计师事务所及其人员和其他受独立性要求约束的人员,保持相关职业道德要求规定的独立性;合理保证能够获知违反独立性要求的情况,并能够采取适当行动予以解决。
会计师事务所应当每年至少一次向所有需要按照相关职业道德要求保持独立性的人员获取其遵守独立性政策和程序的书面确认函。
(5)客户关系和具体业务的接受与保持。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制定有关客户关系和具体业务接受与保持的政策和程序,以合理保证只有在下列情况下,才能接受或保持客户关系和具体业务:①能够胜任该项业务,并具有执行该项业务必要的素质、时间和资源;②能够遵守相关职业道德要求;③已考虑客户的诚信,没有信息表明客户缺乏诚信。
(6)制定和实施人力资源政策和程序。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制定政策和程序,合理保证拥有足够的具有胜任能力和必要素质并承诺遵守职业道德要求的人员,委派具有必要胜任能力和素质的适当人员,使会计师事务所和项目合伙人能够出具适合具体情况的报告。
(7)业务执行。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制定政策和程序,以合理保证按照职业准则和适用的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业务。这些政策和程序应当包括:①与保持业务执行质量一致性相关的事项;②监督责任;③复核责任。
会计师事务所在安排复核工作时,应当由项目组内经验较多的人员复核经验较少的人员的工作;解决项目质量控制复核人员的委派问题;明确项目质量控制复核人员的资格要求;处理和解决项目组内部、项目组与被咨询者之间以及项目合伙人与项目质量控制复核人员之间的意见分歧。只有问题得到解决,才可以签署业务报告。
(8)监控。监控,是指对会计师事务所质量控制制度进行持续考虑和评价的过程,包括定期选取已完成的业务进行检查,以使会计师事务所能够合理保证其质量控制制度正在有效运行。
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制定监控政策和程序,以合理保证与质量控制制度相关的政策和程序具有相关性和适当性,并正在有效运行。监控过程应当包括:①持续考虑和评价会计师事务所质量控制制度,例如周期性地选取已完成的业务进行检查;②要求委派一个或多个合伙人,或会计师事务所内部具有足够、适当的经验和权限的其他人员负责监控过程;③要求执行业务或实施项目质量控制复核的人员不参与该项业务的检查工作。会计师事务所应当每年至少一次将质量控制制度的监控结果,向项目合伙人及会计师事务所内部的其他适当人员通报,使会计师事务所及其相关人员能够在其职责范围内及时采取适当的行动。
(9)对质量控制制度的记录。本准则要求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制定政策和程序:①形成适当的工作记录,以对质量控制制度的每项要素的运行情况提供证据;②对工作记录保管足够的期限,以使执行监控程序的人员能够评价会计师事务所遵守质量控制制度的情况;③要求记录投诉、指控以及应对情况。
审计法规链接
1.中国注册会计师鉴证业务基本准则
2.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01号——注册会计师的总体目标和审计工作的基本要求
3.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21号——对财务报表审计实施的质量控制
4.中国注册会计师审阅准则第2101号——财务报表审阅
5.质量控制准则第5101号——会计师事务所对执行财务报表审计和审阅、其他鉴证和相关服务业务实施的质量控制
复习思考题
一、重要概念
1.鉴证业务
2.审计准则
3.审阅准则
二、思考分析
1.《中国注册会计师执业规范准则》包括哪几个部分?
2.鉴证业务的五要素、三方关系是什么?
3.审计业务与审阅业务有什么业务区别?其提出结论的方式有何不同?
4.简述质量控制制度的要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