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 社会保障的基本理论
社会保障的基本理论主要说明社会保障是什么和社会保障的研究方法。社会保障是什么主要包括对社会保险五大项目、社会救助和社会福利的分析与阐述。
1.2.1 社会保险的种类[109]
由于各国经济发展的水平不同,在一定时期内国家间所能提供的经济保障水平存在着较大的差别,因此,各国社会保障实施的范围、内容是不一样的,但就基本的方面看,可以概括为五种:
社会养老保险是指国家和社会根据一定的法律法规,对劳动者达到法定年龄或退休,由社会保险机构或由指定的其他单位按规定给付养老金的保险。残障保险是对那些因各种原因导致无工作能力、无法自谋生活,而又无人抚养的人们,由政府或社区或社会保险机构按法定条件和标准给付残障年金的保险。遗属(死亡)保险,是指当有条件有资格领取社会保险给付金者去世之后,由政府或社会保险机构对其遗孀或鳏夫或父母及其未成年子女,定期或一次性给付遗属年金的保险。老年、残障和遗属保险由德国首创。因各国的条件和政策不同,老年、残障和遗属保险制度与保险形态以及保险的对象也有所不同,但在保证被保险人安度晚年和遗属的安定与正常生活这一点上,各国是一致的。
老年、残障和遗属保险的保险范围,是由各国建立保险制度的年代和经济发展水平决定的。社会保险制度建立较早、经济发展水平较高的国家,其保险的范围就广泛,保险对象就多。反之,保险范围就窄,保险对象就少。但就各举办国来说,保险的对象究竟包括哪些劳动者,则都有严格的规定。不过,多数国家在举办老年、残障和遗属保险的初期,家庭佣人、家庭工人、临时工、农业工人、自由职业者、技工、农民等,是不被列入保险范围的。
老年、残障和遗属保险的保险基金来源,由被保险人、企事业主缴纳和政府资助。也有部分国家规定全部由企事业单位负担,或者普遍企业年金全部由政府负担。关于被保险人、企事业单位和政府三方负担保险税(费)的比例,各国也不尽相同。政府负担部分,一般从财政总收入中拨付,或者指定从特别税中支付。有些国家的社会保险制定规定,在一定条件下,可减少和免除最低工资者的保险税(费),其所负担的部分由政府拨给或由企事业主缴纳。
关于老年、残障和遗属保险业务与行政管理,绝大多数国家由专设的社会保障机构管理或由中央监督筹划专设的半独立机关或基金会负责管理;少数国家由劳资双方和政府各派代表组成的委员会管理。
疾病保险是指被保险人因疾病或患病而失去劳动收入时,保险机构或保险组织按规定支付医疗费和生活费的保险。所谓生育保险,是指被保险人因怀孕和生育需求的检查、保胎、医疗、助产而支出的医疗费用,以及在生育期间的工资收入,均由保险机构按约定条件承担给付的保险。
疾病保险为德国于1883年创立,是德国社会保险制度,也是现在社会保障制度的最早立法。1883年首创《疾病社会保险法》,1884年设立《工人伤害赔偿保险法》,1887年加进了生育保险的内容。因生育保险的护理照顾与医疗卫生有连带关系,德国就将生育医疗护理列入了疾病保险的范围。后来,举办疾病和生育保险的国家,多将两种保险并列为同一保险项目。如今,部分国家根据本国的实际情况和人们的习惯,把疾病保险称为医疗保险或把疾病保险和生育保险统称为医疗保险。
疾病和生育保险的基金来源,主要是被保险人与企事业单位缴纳的保险税(费)。实行国民健康服务的国家,对所有居民普遍实施免费医疗服务,其经费从一般税收中拨付,或征收国民健康服务费。
关于疾病和生育保险的业务与行政管理,多数国家由全国性的社会保障机构管理。实行国民健康保险制度的国家,由相对独立的、不由政府管理的各种保健基金会或各种协会负责。
工伤保险也叫做职业伤害保险、工业伤害保险、工人伤害补偿保险或因工伤害保险,它是指国家通过立法建立的,由社会集中筹集资金,对在经济活动中因工负伤致残,或者因从事有损健康的工作患职业病导致完全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者,以及对职工因工死亡后无生活来源的遗属提供物质帮助的制度。
工业伤害保险由德国于1884年首创,较之疾病保险制度建立晚一年。事实上,在德国未创立此项保险前,部分国家已有保险性质的互助组织对遭遇伤害工人的生活和医疗提供补偿。自德国建立伤害保险制度后,各工业发达国家都先后试行,工伤保险成为社会保险中历史悠久和开展最普遍的制度。
伤害保险有两种基本类型:一是社会保险基金式的社会保险制度。这种制度要求企事业单位必须向保险机构缴纳工伤保险税(费),然后由保险机构支付应发的伤残抚恤金或工伤补助费。在举办伤害保险的国家中,大约三分之二的国家实行这一制度。二是雇主直接负责赔偿式的社会保险制度。这种制度一般在有工人伤残赔偿法律的国家实施。此项制度的特点是:它并不要求企事业单位为其职工投保,只是根据法律规定,对于工伤职工及其遗属,企事业单位用自有基金直接支付伤残补助金。
失业保险是指国家通过立法强制实行,由社会集中建立基金,对在法定范围内靠工资度日的劳动者因失业暂时中断收入而提供物质帮助和职业介绍服务相结合的制度。第二次世界大战后,各工业发达的国家都加强推行失业保险,目前,发达国家和许多发展中国家都建立了失业保险制度。多数国家实行强制性的失业保险制度,也有部分国家采取失业救助制度,对于收入调查后符合规定的救助条件的失业者,发放失业救助金。也有国家采取强制失业保险与失业救助相结合的双重制度。
失业保险的范围各国没有统一的规定。采取强制性失业保险的国家,多以有固定工作的职工为主要对象,临时工、季节工、短期工及家庭佣人或公务人员一般不列入保险范围。采取失业救助制度的国家的失业保险范围,则由各国所能提供的失业救助金数额来决定,国家经济实力雄厚、提供的失业救助金多,保险范围就大;反之,保险范围就小。
采取强制性失业保险的国家,保险基金来源于企事业单位、被保险人缴纳的社会保险税(费)和政府资助。在实行失业救助制度的国家中,多数国家的失业救助费全部或大部分从政府一般税收中支付,被保险人和企事业单位不负担。
失业保险的业务与行政事务,通常由政府部门或由政府专设机构,或由企事业主、职工和政府三方选派代表组成基金委员会负责管理。失业救助制度下的失业保险业务由工会或企事业单位的联合委员会在政府专管部门监督指导下实施管理。
家庭津贴制度是指为减轻多子女家庭的负担,稳定职工的工作情绪,促进抑制人口或刺激人口增长政策的实施,由保险机构或政府定期为有关家庭支付一定数量的生活费用的制度。它分为两种类型。一是普通家庭津贴制度。它规定,只要家庭的儿童在特定年龄和人数内,都可以享受津贴。二是职工家庭津贴制度。它规定,只有工薪劳动者家庭,才能享受家庭津贴。
家庭津贴制度由新西兰于1926年最早立法,但家庭津贴的办法,欧洲各国自19世纪初就开始试行了。第二次世界大战后,家庭津贴制度发展更为迅速,并逐步制度化。目前,各经济发达国家,都已实行了不同形式和程度的家庭津贴制度。
家庭津贴制度的范围,最初是以未成年子女为对象,后来津贴范围逐步扩大到学校补助、生育补助、母婴健康服务,以及正在领取疾病、失业、伤害、残障给付金的人们。有的国家(如智利、阿根廷、波兰)的家庭津贴范围,还包括依赖劳动者为生的妻子、残障丈夫、寡母、孤儿、残障和65岁以上的老人。
关于家庭津贴的经费来源,两种类型有所不同。普通家庭津贴制度经费,多由政府拨付。职工家庭津贴制度的经费则有企事业主或由国家、企事业主与被保险人共同承担。
需要指出的是,家庭津贴制度与以上介绍的诸险种是有区别的。作为职工家庭津贴制度同其他社会保险制度基本一致,津贴享领者的家庭,既有受益的权利,也有缴纳社会保险税(费)的义务,即权利和义务基本对等。而普通家庭津贴制度的津贴费用,全部由政府财政或有关救济单位负担,其津贴获得者事先不必尽缴税(费)义务,就可以有享受津贴补助的权利。
1.2.2 社会保险与社会救济、社会福利的关系[110]
社会救济是指国家对那些因社会、自然、经济、个人生理和心理等原因而造成生活困难,以致无法正常生存的公民给予资金或物质帮助,使其克服困难、摆脱困境的一种社会保障制度。在社会保障制度中,社会救济的历史最为长远,它可上溯到远古和中古时期的各种慈善事业及国家实施的各种救灾备荒措施。事实上,早期的社会保险事业多以社会救济的形式出现。随着商品经济关系的确立与发展,社会救济的内容更丰富,其措施更完备,制度更健全,成为缓解现代社会矛盾,促进社会文明与进步的不可缺少的调节机制。
(一)社会救济的特征
(1)社会救济同社会保险一样,具有较强的法制性和政策性,社会救济从救济的范围、对象、内容,到救济的形式和标准,均受各国政府制定的法律和政策调控。
(2)社会救济因社会制度不同而富有不同的意义。在以剥削为基础的社会里,社会救济被看作是国家对公民的恩赐,富者对贫者的施舍,接受救济者将丧失自己部分或全部社会权利,并且个人的名誉、地位和人格受到严重损害。可见,在封建社会和资本主义社会里,社会救济体现的是封建专制的人身依附关系和资产阶级特权与伪善的人权关系。在社会主义社会,由于消灭了剥削制度,建立了新型的社会关系和经济关系,因此,社会救济成为人们应得的社会帮助和应享的权利;对于国家和社会来说,社会救济不是自上而下的恩赐,而是他们应负的社会责任和应尽的义务。尤其在我国,社会救济工作不只是提供资金或物质帮助,单纯地解决生活问题,它还扶持部分有一定生产和经营条件的救济对象发展生产,实现自产自救,以摆脱贫困,减少消极因素和对救济的依赖性。可以看出,社会主义国家救济体现了社会主义人道主义和互救共济的集体主义,体现了政府对人民的关心、爱护和为人民服务的宗旨,体现了劳动人民既是生产资料的所有者,又是劳动成果的占有者和享有者的主人翁地位。
(3)社会救济虽然是每一个公民应享的权利,但是,社会救济的社会效用只是在公民因各种原因不能维持最低生活水平时才产生的,这就要求社会救济的管理部门有一套完整科学地确定公民生活是否陷入困境的工作制度,以防止社会救济工作的随意性、盲目性和社会负效应。由此也说明,确定社会救济对象所实行的不是普通性原则,而是有选择地个别性和部分性原则。就是说,社会救济的直接对象不是所有人,它只能是那些无力谋生的孤、寡、老、弱、病、残者和遭遇意外事件而生活发生特殊困难的人们。
(4)由社会救济特有的权利与义务关系所决定,社会救济的资金与实物来源,主要由政府提供,同时接收各社会团体、各经济单位和国际组织与个人的资助,以充实救济基金。社会救济的标准,由各国根据国家的财政经济状况、所筹集的救济基金和城乡人民的生活水平决定,一般以保证被救济对象的最低生活需求为原则。
(5)关于社会救济的形式与种类,各国没有统一的规定,通常依据现实生活中出现的贫困原因、贫困性质及贫困持续的时间来划分。如贫困现象时间有长有短,则可分为定期或长期救济和临时救济;贫困现象由自然灾害意外事故、市场与行业竞争、个人生理与心理、个人能力与人们为社会尽义务等原因引起的,则可分为灾害事故救济、失业救济、老弱孤寡病残救济、城乡困难户救济和优抚救济等。
(二)社会保险与社会救济的共性
(1)社会保险和社会救济共同构成社会保障制度的主要内容,其根本目的都是为了保障人们遭遇事故、收入中断时的基本生活条件,消除人们的后顾之忧,稳定社会秩序,发展社会生产。
(2)社会保险与社会救济都具有较强的法制性和政策性。社会救济同社会保险均为社会震动的“减震器”、阶级统治的“稳定器”与“安全网”,都是统治集团实施社会政策和经济政策所必须利用的工具。
(3)社会保险同社会救济一方面由生产决定,即社会救济的规模、范围、形式和救济水平受制于一定生产力水平,另一方面,社会救济对生产具有反作用。
(4)社会保险也部分地贯彻了社会救济的原则。社会保险尤其是社会主义国家的社会保险,一方面坚持权利与义务对等原则,即劳动者领取的社会保险金数量与他们过去扣除的必要劳动量相等。另一方面,在现实生活中,社会保险又部分地贯彻了“互助共济”原则。人们常说的社会保险基金统筹使用,实际上是指社会保险基金由投保劳动者共储,由政府在全体投保劳动者之间相互调剂使用。对于每一个被保险人来说,他们享受社会保险待遇的权利与他们承担的义务并不是绝对相等的。有的被保险人享受的权利可能大于所承担的义务;相反,有的被保险人享受的权利可能小于所承担的义务,等等。这样,在社会主义制度下,社会保险基金的筹集和使用,在很大程度上发扬了社会主义国家劳动者之间互帮、互助、互济精神,体现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人民新型的合作互利关系。
(三)社会保险与社会救济的差异
(1)产生的历史不同。现代社会保险产生于商品经济高速发展、资本主义由自由竞争向垄断阶段过渡的19世纪后期。距今只有一百多年历史,而有章法有组织的社会救济形式,自国家出现后的远古自然经济时代就存在了。
(2)保障所体现的权利与义务关系不同。社会保险强调权利与义务对等原则,参加社会保险者,必须先尽缴纳保险税(费)的义务,然后才享有领取社会保险待遇的权利,权利与义务关系较密切。社会救济则不讲求权利与义务对等关系,只强调国家和社会对个人的责任和义务。为此,救济金领取者只有受惠的权利,无纳税(费)的义务,所享受的权利与义务之间没有直接联系。
(3)保障对象不同。社会保险保障的主要对象是依法规定的有固定职业与正常收入的劳动者和其他工作人员,对丧失工作能力和失去劳动条件与机会等风险事故承担给付保障责任。社会救济的主要对象则是无力谋生的孤、寡、老、弱、病、残者,或者无固定职业和正常收入的人们,当他们的生活陷入困境,或收入减少,无法维持正常生活时,国家和社会承担救济保障责任。
(4)保障资金来源不同。社会保险基金依靠劳动者个人、企事业单位和政府三方面筹集,绝大部分来源于劳动者的必要劳动。社会救济大部分由政府拨款和社会赞助,小部分由某些专项基金支拨,它基本上来源于劳动者提供的剩余劳动。
(5)保障水平确定的依据和标准不同。社会保险给付的待遇标准一般由保障对象原有的生活水平、尽纳税(费)义务多少和国家的财政实力决定,因此,社会保险给付能保证被保险人的基本生活需求。确定社会救济的待遇标准则不考虑被救济对象原有的生活水平,主要依据各地政府的经济实力大小和已经筹集的经费来确定与调整。这就决定了社会救济的待遇标准通常低于社会保险给付水平,它只能满足被救济者的最低标准的生活需求。
(6)保障提供的物质内容不完全相同。社会保险给付的物质内容主要是货币,小部分采取劳务的形式;社会救济除支付货币外,很大部分以实物和劳务的形式供给。
(7)保障行为方式不尽相同。在社会保险关系中,大部分保险事故(如年老、残疾、死亡、疾病、生育、家庭困难等)发生后,由社会保险机构依法按事先约定的条件和标准自动履行保障给付义务。社会救济则不同,当需要救济的事件发生后,首先须由个人或单位提出申请,经有关方面调查、审核、确认,上级主管部门批准后,才履行救济义务。相反,如果个人或单位不提出救济申请,则作为自愿放弃救济要求处理。
可见,社会保险与社会救济既有同一性,又有差异性,阐明两者这种关系,目的在于区别两个概念,加深认识两个范畴各自的本质性规定,以利于有关部门根据社会保险和社会救济不同的发展要求与需要,制定不同的法规和政策,防止将社会保险救济化,而助长人们只求索取不尽义务的观念,加重国家和社会的负担。
社会福利,是指国家和社会根据需要与可能,通过一定形式向人民提供的物质利益。社会福利内涵丰富,外延广泛。从广义上说,它包括所有维持、改善、提高人民物质和文化生活水平的保障措施,如消费品分配、社会保险、社会救济以及一切公共消费等,都可称为社会福利。从狭义上讲,社会福利是指除社会保险和社会救济以外的其他所有改善和提高人民生活水平的保障措施与公益性事业。这里分析的是狭义的社会福利。
(一)社会福利的特征
(1)社会福利具有普遍意义。从政治意义上看,社会福利作为实施政策的工具,为统治阶级和各种政治势力实现某种目的服务。从经济意义上看,社会福利属于再分配范畴,是消费品分配的一种补充形式。有些消费资料与内容,如学校、医院、幼儿园、托儿所、孤儿院、养老院、康复中心、文化中心、游乐场所等,是不可能以工资形式分配的,只能以国家、集体或职工福利的形式分配给劳动者。从社会意义上看,社会福利作为一种社会进步事业,是政府最为关注和人民最乐于接受的社会保障措施。同时它的存在不以社会制度的性质为转移,不论社会制度如何更替,社会福利在人们生活领域总是占有一席之地。从意识形态领域看,传统的慈悲、慈善、仁爱思想和互助共济的社会伦理道德观念,在人类历史上延续了几千年,它根深蒂固,具有相对的独立性。这些思想和观念不仅影响到普通人的行为,而且对统治者制定政策也产生积极影响。
(2)机会均等,待遇平均。首先,社会福利保障没有特定的对象,凡属国家法定范围内的公民都有权享受福利待遇。其次,社会福利提供的保障项目对每个劳动者来说都是一致的,不受职业、年龄和性别的限制。如国家开办的医院、学校和福利工厂,社区建立的各种福利设施等,人人都可以根据需要享受。最后,社会福利提供的待遇标准是同一的。如我国的过渡性价格补贴和其他生活、生产、交通、出差等津贴,包括社区和企业在一定范围内提供的福利性津贴,对所有享有者只有同一标准,不存在一部分人高,另一部分人低的问题。
(3)权利和义务脱节,保障侧重服务性。社会福利是一种公共产品,其所需经费来源于国家拨款、社区自筹、企业提留和福利工厂本身,作为受益者个人不直接承担任何义务。因此,社会福利关系所体现的也不是权利与义务对等的关系,同其他社会保障措施相比,则更强调国家和社会对个人的义务和责任。在保障方式上社会福利也提供一定数量的货币,但更多的是提供服务和设备。可见,社会福利侧重满足人民享受和发展的需求,为保障劳动者的全面发展提供条件。
(二)社会保险与社会福利的共性
(1)社会福利同社会保险和社会救济共同构成社会保障制度的主体,其直接目的都是为了保证人们的基本生活条件,丰富人们的消费内容和提高人们的消费水平与消费质量。
(2)社会福利同社会保险和社会救济都是国家社会政策和经济政策的重要组成部分。在资本主义国家,随着社会生产力进一步发展,资本主义基本矛盾日益尖锐化,劳动关系日趋紧张,为调和缓解矛盾,维护资产阶级统治,资产阶级政府被迫立法和制定措施,举办社会保障事业。于是资本主义国家的社会保障政策也就成为资产阶级政府制定的旨在实现资本主义基本经济规律、延续和发展资本主义制度的政策的一部分。不仅如此,在资本主义国家,社会保障各项目还经常成为竞争、竞选必须运用的筹码和经济大亨们成为政治主宰的敲门砖。在社会主义国家里,虽然消灭了剥削制度,建立了以生产资料公有制占主导地位的经济基础,但是,生产关系和生产力的矛盾、上层建筑和经济基础的矛盾等,还将长期存在。社会主义国家为淡化和解决上述矛盾,在利用和改造旧的社会保障体系的基础上,采取积极措施,大力发展社会主义社会保障事业,毫无疑问,社会主义社会的社会保障也是执政党和政府制定的旨在实现社会主义基本经济规律,巩固和发展社会主义制度的政策的重要组成部分。
(3)社会福利同社会保险和社会救济一样,与生产关系是一种作用和反作用的关系。首先,一国的社会福利提供的形式、内容,以及福利的水平和质量,是由该国的经济水平和财政实力决定的,一般来说,在社会制度相同的国家,谁经济水平高,财力雄厚,谁的福利水平就高。其次,社会福利对生产又有反作用,它表现在:第一,人们福利水平提高,能增强社会的凝聚力,调动人民群众参加经济建设、努力发展生产的积极性。特别是那些生产性福利措施,直接扩大了社会再生产。第二,由于社会福利产品的消费具有非排他性、非竞争性和普遍存在的“搭便车”现象,于是,当社会福利水平超过一定限度时,就会加强人们的依赖心理,削弱人们的劳动积极性,对提高社会生产力产生不利影响。
(4)社会福利水平同社会保险保障水平一样,对经济水平的关系缺乏弹性。社会福利水平虽然受制于一定的生产力发展水平和各国的财政状况,但是,社会福利的待遇标准一旦确定,由于人们受“保利护权”心理影响,很难再把它降下来。因此,在判定社会福利计划和确定福利待遇标准时,务必应从实际出发,统筹兼顾,把人民的目前利益与长远利益、局部利益与整体利益、个人利益与集体和国家利益有机结合起来,防止出现脱离实际,只顾眼前利益的高福利标准,保证社会福利事业稳定地、循序渐进地发展。
(三)社会保险与社会福利的差异性
(1)保障的对象不同。社会保险和社会救济以特定范围内的人们为保障对象,而社会福利则以全社会的公民为保障对象。
(2)经费来源不完全相同。社会福利同社会救济一样,不要求受益人尽缴纳税(费)义务,它所需要的经费主要依靠社会筹集、各企事业单位自筹,部分由各级政府财政拨款。
(3)分配原则不同。社会保险基金分配通行的是权利与义务基本对等原则,被保险人领取的保险待遇与其为社会保险基金筹集的贡献直接相关。社会福利待遇的分配则不考虑享受者对社会福利事业的贡献,多以人人有份的平均分配为原则。
(4)满足需要的层次不同。社会保险是为被保险人提供基本生活保障,主要满足人们的生存与安全需要。而举办社会福利事业是为了提高人民的消费水平和消费质量,主要满足人们的发展和享受需要。
(5)保障提供的物质内容不完全相同。社会福利提供的物质内容不像社会保险那样以货币形式为主,而是以各种服务设施为主。
(四)阐明社会保险与社会福利关系的意义
(1)确保社会福利事业的良性发展。从某种意义上说,社会福利贯彻没有任何前提条件的普遍性原则,人为因素在全部过程中发挥着重要作用。不过,社会福利事业的发展也并不是随心所欲的,它毕竟要受到一定的经济条件和人们思想觉悟程度的限制和制约。如果社会福利水平超出这种限制,盲目提高标准,从长远看,由于脱离实际和超前消费,必然加重国家和企业负担,社会也难以承受。于是,国家为寻求生产发展和利益分配之间的平衡,最后不得不砍掉一些福利项目和降低某些福利待遇标准。这样做的结果又如何呢?国内外的经验证明,它不仅会引起人民群众对政府的不满,影响安定团结,而且还会使社会福利事业大起大落,不利于其正常发展,最终损害人民的长远利益。
(2)保证社会福利终极目的的实现。现代社会福利事业不是古代社会那种人们顺从上帝的意志的慈善行为,而是作为一种社会调节机制,发挥着调节社会现实矛盾和社会政策的巨大作用。因此,任何一个国家的社会福利计划,都有其特定的终极目的性,这就是:通过实施社会福利计划,使人们亲身体会到社会发展与进步的意义,以及每一个人存在的社会价值,感受到人人都具有向社会正当索取的权利,从而培养人们的社会责任感和整体意识,增强社会的凝聚力。如果不区分社会福利与社会保险,把社会福利社会保险化,讲求直接的义务和权利对等关系,显然达不到社会福利的终极目的。相反,如果将社会保险福利化,强调普遍性、“人人有份”的平均分配原则,那就会使社会保险(保障)陷入“大锅饭”的泥潭,社会保险也就失去存在的意义。
1.2.3 社会保障研究的方法
马克思主义的辩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是社会保障研究的基本方法。这种方法在社会保险研究实践中的运用,则表现为理论与实践相结合方法、逻辑与历史相结合分析法、定性与定量相结合分析法和全面系统分析法。
实践的观点是辩证唯物论的认识论的首要的、基本的观点。社会实践既是理论的来源,又是检验理论正确与否的唯一标准。社会保险,以社会保险关系、社会保险活动及其管理的基本原理和方法为主要内容,这些原理和方法是否正确与适用,还得依靠社会保险实践来检验。因此,理论与实践相结合的方法是研究社会保险首要的方法。运用这一方法研究的具体要求是:第一,作为对社会保险实践的抽象与概括的社会保险理论,还必须重新回到实践过程中去,为实践服务,并接受实践的检验。一种理论,特别是应用理论,如果脱离实践或不服务于实践,不仅失去它的应用性和实用性,也将失去其不断完善和发展的意义。第二,对社会保险关系及其运行模式的研究和探讨要从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制度的实质与特征出发,并以我国自己的社会保险事业为立足点。社会主义经济建设和社会保险事业发展的丰富实践经验,是本学科理论的主要来源。第三,开展广泛深入的社会调查,掌握大量的第一手资料。社会保险是一种实践性强、形式多样和情况复杂的社会经济现象,只有进行全面的、系统的调查研究,掌握足够数量的事实材料和数据资料,并对这些材料和数据进行筛选、分析、比较、去粗取精、去伪存真,才能从社会保险现象中找出最本质的东西,归纳、提炼出适用的社会保险理论。第四,在社会保险运行及其管理方面,反映社会保险生产力发展规律的一般原理和原则,具有普遍适用性,它既可以为资本主义的社会保险实践服务,也可以为社会主义的社会保险实践服务。因此,对于资本主义国家尤其是资本主义发达国家某些反映社会保险生产力发展规律一般要求的经验与方法,我们应该学习和借鉴,以丰富自己的社会保险理论。不过学习外国经验,需要结合我国国情和社会主义社会保险的实际,有分析、有选择和开拓性地学习、运用,而不是不加分析地盲目照抄照搬。
逻辑方法是研究各种客观事物时所采用的辩证思维推理法。在研究社会保险这一客观经济现象时,依照思维进程,由其产生到发展、由低级到高级、由简单到复杂、由现象到本质、由个别到一般进行探讨,并进行科学的抽象分析,舍弃社会保险现象之间的偶然的表面的联系,抓住隐藏在社会保险现象背后的必然的本质的联系,揭示出社会保险保障内在的规律性。所谓历史的方法,就是在研究社会保险经济关系时按照社会保险的历史发展变化过程来进行研究的方法。任何客观事物都有一个产生、发展和变化的历史过程,同时,任何客观事物又都是一定历史条件下的产物。所以探讨客观事物,如对社会保险关系及其运行模式的研究,不仅应放在一定的时代下进行历史的客观的评价,而且还要认识它的历史及其将来发展变化的趋势。马克思主义认为,思维是社会历史发展过程的反映,思维逻辑和历史逻辑是统一的,离开社会历史发展进程的思维逻辑论必将陷入不切实际的空谈。因此,研究社会保险活动及其管理,必须引用逻辑与历史相结合的分析法。
社会保险的一系列理论与实务问题,除了需要从质的方面进行分析以外,还需要从数量方面揭示社会保险运行管理的规律性。任何事物(当然也包括社会保险),都包含着质与量这两个不可分割的方面,并且在许多场合,客观事物的本质规律往往蕴藏在一定数量当中,离开数量分析,就无法明清事物的本质特征。所以,将定性分析与定量分析结合起来,是研究社会保险的重要方法之一。另外,当代社会保险运行与管理以先进的科学技术和高度社会化分工为基础,它要求社会保险管理工作能够掌握瞬息万变的国内外社会保险信息和动态,并及时加以处理,为社会保险决策提供依据。如此复杂的管理活动,必须要对大量的数据进行科学分析,否则其管理目标是无法实现的。在社会保险运行过程中采用先进的管理手段,运用系统论和控制论等知识,通过科学模拟,选择最佳的社会保险运行与管理方案,对于优化社会保险资源配置,降低成本,提高经济与社会效益,有着积极的作用。可见,研究社会保险,运用定性与定量相结合分析法,是现代化、社会化社会保险管理的客观要求。
国民经济是一个大系统,它是由多个复杂的、多层次的、多功能的部门和子系统组成。同时,这些部门和子系统相互联系、相互制约,形成国民经济整体的有序运动。社会保险作为国民经济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和子系统,同其他部门和子系统自然有着千丝万缕的联系,它在一定时期内发展的规模和速度,也必然要受制于其他部门和子系统的发展。因此,研究社会保险运行与管理,不能把它作为一个孤立的过程来考察,而应该把它摆在国民经济这个大环境中,与整个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紧密地结合起来,进行系统的而不是零碎的、全面的而不是片面的、多角度的而不是单向的分析、权衡和比较,才能使确定的社会保险目标和任务、制定的社会保险管理方案和工作程序,以及提出的解决社会保险管理中的实际问题的办法富于科学性和现实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