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章 漠北雄风,席卷欧亚
第一节 雄起漠北
公元13世纪,我国北方的漠北草原进入了又一个群雄逐鹿的时代。随着草原各部经济和社会的发展,活动范围扩大,与周围其他部落的联系也日益密切,部落与部落之间的界限也进一步被打破。势力强大的部落趁机兼并弱小的部落,扩展自己的权势,“天下扰攘,互相攻劫,人不安生”是当时漠北社会的真实写照。
这是一个风云际会的时代,是呼唤英雄和产生英雄的时代。出自蒙古部茡儿只斤氏族的铁木真就是在这种背景下登上了历史舞台,顺天应时,完成了统一草原诸部的使命。
当时,草原上存在着多个部落和部落联盟,其中克烈、乃蛮、蔑儿乞、塔塔儿等是最有实力的几个军事集团。铁木真审时度势,选择了暂时联合一些同盟者,对敌人各个击破的策略。他先是依靠克烈部与札答兰氏的援助击败三姓蔑儿乞,接着又利用汪罕部和金军,打败塔塔儿部。1201年,他与克烈部结盟,共同灭掉扎木合部,继而消灭了泰赤乌的势力。在夺取了整个呼伦贝尔草原后,反戈一击兼并了“形势盛强”的克烈部。以后的两年时间里,他又相继征服了西部劲敌乃蛮部和所谓的“林木中百姓”,从而扫平了草原上的所有敌人,“七载之中成大业,六合之内为一统”。1206年,草原各部首领在斡难河源召开联盟会议,选举铁木真为“成吉思汗”,承认他为一切部落百姓共同的君主;设官建制,成立大蒙古国,从而在东起兴安岭、西迄阿尔泰山、北抵贝加尔湖、南达阴山的广大地域内,结束了长期的部落纷争,建立了一个统一的中央政权。
大蒙古国的成立催生了一个新兴的族群——蒙古族。漠北各部本来就具有相似的历史文化传统,相近的生活方式。早在成吉思汗统一草原之前,各部之间已经建立了越来越密切的经济文化联系。新成立的大蒙古国有意识地打破旧有的部落组织,建立“千户制”;完善政权机构;制定和颁行统一的法令“札撒”;创制并推行“蒙古文字”。在长期混居杂处中,他们同甘共苦,唇齿相依,结成了命运与共的整体,原先处于分散状态的民众逐渐融合成一个具有共同经济生活、共同语言和共同族属意识的民族共同体。成吉思汗所在的蒙古乞颜部是它的核心,“蒙古”也自然成为这个新兴的民族共同体的称谓。
第二节 天下一统
刚刚实现内部统一的蒙古族充满了勃勃生机和强烈的征服欲望,而宋、金、西夏等政权的日渐衰朽给它提供了扩张的机会。“深沉有大略,用兵如神”的成吉思汗率领着精锐强悍的蒙古将士挥师南下,拉开了持续七十余年的军事征服的序幕。
大蒙古国成立的第二年即开始对外扩张,到成吉思汗辞世的1227年,先后灭亡了西辽、西夏。以后的几个继任者窝阔台汗、蒙哥汗和忽必烈汗时期,蒙古都不断地对外用兵。在南方,蒙军相继破金朝,降吐蕃,平大理。
1271年(至元八年),忽必烈汗仿照中原传统,取《易经》“大哉乾元”之义,改“大蒙古国”国号为“大元”,史称元朝。1276年灭亡南宋,重新统一了中国。
在西方,蒙古军发动了三次西征,兵锋最远到达东欧的波兰和匈牙利,在多瑙河以东、天山以西、北括斡罗思、南抵印度洋的辽阔疆域内建立了四大汗国,史称钦察汗国、察合台汗国、窝阔台汗国、伊儿汗国。这四大汗国初为大汗管辖下的地方政权,后渐渐疏远而成为事实上的独立政权。
这个横跨欧亚的王朝的主宰——蒙古族,改变了中国,也改变了自己。多民族的生活在其统治期间,又生发出许多新的元素。
第三节 回族的形成
回族最早出现于北宋沈括《梦溪笔谈》一书中,初为西北民族“回纥”“回鹘”的音转,渐渐地被泛化为西域各国的代称。蒙古国的官方文书或诏令中,始用以指信仰伊斯兰教的中亚各族人,其含义与“穆斯林”大致相当。今天我们所说的回族即是以这些穆斯林后裔为主体的民族。
回族的先祖最早可追溯到唐宋时期来到中国的波斯人和阿拉伯人,唐宋时期经济繁荣,国际商贸发达,大批阿拉伯人和波斯人从陆路和水路来到中国,或经商或传教。他们往往集中住在称为“番坊”的居住区内,接受当地政府的管理,同时享有一定的自治权。番坊居民众多,史载唐末仅在广州一地就多达十余万,几百年间陆续来华者为数当更为可观。
蒙古人的西征为中亚人大量涌入中国打开了通道。蒙古人在征服西亚国家后,往往就地签发青壮年从军,征调当地工匠,并强迫妇女儿童为奴。这些人或在继续西征中充当马前卒,或被东调到中原战场服役,作为元朝镇戍军的一部分,和中国境内人民交错杂处。
广袤万里的统一帝国的建立为精于商贸的中亚人提供了无限商机,而元朝对色目人的优宠则为中亚的知识分子搭建了大显身手的舞台,工匠、学者、官吏、医生等三教九流,不远万里来到中国者不绝于途。
回族是中亚民族成分和中国国内民族成分在长期友好交往中相互融合而形成的。在他们身上既体现着鲜明的中华文化的影响,同时也烙上了伊斯兰文化的印迹。
历史上来到中国的旧时所称的“回回”,来自不同的国家和民族,来到中国后又分散于全国各地,他们言语不通、习俗各异,但是对安拉的信仰使他们血脉相连。由于元朝的回回人多为商人、传教士和官员,具有很大的流动性,全国各地几乎都有他们的踪影。然而回回人“皆以中原为家”,散居各地的回回人往往自成村落,以礼拜寺为中心,形成大量的回回村、回回营、回回屯。在城市中则逐步出现回回人居住的街区。“大分散、小聚居”是回回人在全国分布的特点。在聚居区内,族属、国籍各不相同的回回人维持着密切的联系。生活习俗方面的差异逐渐消弭,文化上的同一性潜滋暗长,民族的凝聚力在不断地增强。
元朝对回回人集中管理,从中央到地方都设有专职机构和官员,如“回回司天监”“回回炮手军匠万户府”“回回国子监”等,以协助各地官署处理回回人事务。对伊斯兰信徒的统一管理和对待,加强了他们内部的认同感和归宿感。
经过二百多年的融合,回回人已经形成了民族认同的观念,“天下回回是一家”“回回见面三分亲”等说法,反映了现代意义上的回族已经初步形成。
伊斯兰教把不同族属的人民召集到回族这一旗号之下,而中华文化则把他们凝聚于中华民族大家庭之中。在不断的经济交流、文化沟通和血缘融合中,各族人民之间的此疆彼界日渐消失,以至“相忘相化,而亦不易以别识之”。回回人初到中国,各操母语,名字也是原来方言的音译,给相互之间的交流带来了诸多不便。由于长期和汉族人民共处,他们的后裔逐渐学会了汉语,接受了儒家思想,喜爱汉族的诗词歌赋。汉语成了回族的通用语言,汉名取代了原来的名字。正如回回官员凯霖操着纯熟的汉语所说:“居是土也,服食是土也,是土之人与居也,予非乐于异吾俗而求合于是也,居是而有见也,亦唯择其是而从焉。”这种入乡随俗的姿态,使回族中产生了一大批通晓汉文化的杰出人物,立志以孔子为师的哲马鲁丁、诗名远扬的丁鹤年、画名与赵孟比肩的高克恭、《授时历》的创立者郭守敬等皆是其中的卓越代表。回族本身具有较高的文化水准,他们在吸收中华文明的同时,也以自身发达的医学、天文学、数学、水利学等知识丰富了中华文化宝库,为中华文化的发展做出了突出贡献。
第四节 冲突中的融会
元朝是又一个北方游牧民族入主中原建立的政权,面对人口和文化上均处于优势的中原汉民,元统治者承袭了前代辽金的民族分化政策。
元时全国各族人民被分成蒙古人、色目人、汉人和南人四个等级。“蒙古人”指原居住于大漠南北的蒙古各部落人民,他们享有最多的特权。“色目人”是对来自西域和中亚的畏兀儿、回回、钦察、汪古等各族人的统称。色目人文化程度较高,善于理财经商,有元一代都受到蒙古贵族的重用。而同是汉族血统的江淮南北人民则被分为两个等级,较早臣服的北方汉族与已经汉化的西夏、契丹等族人被称为“汉人”,地位高于南宋境内的所谓“南人”。
不同等级的人享有不平等的权利并承担不平等的义务,这种差别体现在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任职上,蒙古人和色目人垄断显要职位,所有机要职务汉人和南人均无缘涉足;科举上,同等学历的儒生,汉人和南人的出身、官阶均低于蒙古人和色目人;刑律上,歧视、压制汉人和南人的法令比比皆是。蒙古人通过这种民族分化政策,拉拢色目人,共同维护对汉人和南人的统治。
元朝的民族分化政策对我国历史的发展产生了一定的负面效应,也是造成蒙元帝国短命的原因之一。但是,不管政治上如何制造民族之间的隔阂,只要人民之间有交往,文化的融会就是不可避免的。终元之世,这种民间自发的文化交流显示了旺盛的活力。
元朝时,汉族的文化是较有吸引力的高势位文化。一些游牧民族特别是内迁民族经过一段时间之后,便自然而然地汉化了。屯驻于汉地的蒙古军学会了农耕,生产和生活方式逐渐脱离漠北状态,和汉人趋于一致。
即使在远离中原的漠北地区,在汉族的影响下,也开始引入了农业耕作。元廷曾迁徙大批汉人充实漠北,让他们向蒙古民众传授农耕技艺,指导生产。元朝“兴王故地”的农业从无到有、从小到大地发展起来,甚至形成了农耕屯落。1247年张德辉赴漠北亲眼见到“当地(和林)居人,多事耕稼,悉引水灌之,间亦蔬蒲”。在克鲁伦河流域,“濒河之民,杂以蕃汉,稍有屋宇,皆以土冒之,亦颇有种艺,麻麦而已”。
治中国者,必行中国之法。以马上得天下的蒙古族统治者要长治久安,也不得不“舍弓马而诵诗书”,虚心学习汉文化。忽必烈即位后,正式设置国子学,选随朝百官、近侍子弟入学,教以儒家经典。又置蒙古国子学,招收王室子弟,以蒙文讲授《通鉴节要》等汉族历史著作。漠南、漠北各路皆依中原情形设置学校,以不同形式讲解汉文化。其结果不仅使蒙古族民众的文化水准得到提高,而且涌现了一大批学贯古今的蒙古族硕学鸿儒。
实际上,任何文化的交流都不会是单向的,汉族文化向外播扬之时,也是它接受各种文化影响之际。在中国历史上留下了浓墨重彩一笔的元杂剧就鲜明地体现了这种文化互摄的积极效应。元杂剧所用唱腔和曲调主要是继承北曲传统发展而来,而当时的北曲,“盖辽、金北鄙杀伐之音,壮伟狠戾,武夫马上之歌,流入中原,遂为民间之日用”。北方民族的乐曲大量传入中原,为中原乐坛输入一股刚健清新之气。元杂剧中蒙语音训语词更是俯拾皆是。如“阿那忽”“也不罗”“忽都白”等曲名,莎塔巴(酒醉)、巴都儿(勇士)、米罕(肉)等词汇,显示了蒙古等少数民族对元杂剧的强烈影响。各民族的舞蹈和音乐也相互辉映、彼此渗透,使中原的艺术领域更加异彩纷呈,展现出“素袖佳人学汉舞,碧鬟官伎拨胡琴”的兴盛局面。
第五节 吐蕃的选择
元朝统治者在处理与其他民族的关系上有颇多创建,特别是对待吐蕃。而吐蕃选择归向大一统更是中华民族发展史上的大事。
1239年,所向披靡的蒙古军队突进到吐蕃境内。当时,吐蕃已经四分五裂,喇嘛教和地方势力结合,形成教派林立的局面。以款氏家族为中心创立的萨迦派称雄于整个后藏地区,是各派中势力较强的一支。前军将领多达那波了解到吐蕃政局的特点之后,建议迎致萨迦共治吐蕃。镇守原西夏一带的蒙古宗王阔端采纳了多达那波的建议,发函邀请藏传佛教萨迦派第四代传人萨班前来会晤。1246年,二人在凉州见面。双方达成协议,蒙古扶持款氏家族在吐蕃的地位,萨班则答应以本人的名义致信吐蕃僧俗各界领袖,敦劝他们归顺蒙古。在萨班的感召下,多数地方领袖都臣服于元朝。对拒不归降者,蒙古继续用兵。这样,蒙古与吐蕃在政治上确立了主从关系,吐蕃成为元朝的一个地方政权。这是吐蕃真正归向中华民族的整体国家的开始。
元朝对吐蕃实行政教合一的统治策略。蒙古统治者认识到吐蕃“地广而险远,民犷而好斗”,故“思有以其俗而柔其人”,于是大力尊崇萨迦派法王,通过宗教力量间接治理吐蕃。1260年,登汗位不久的忽必烈为八思巴上“国师”尊号,授玉印。后又进封他为“帝师”。终元之世,款氏家族多名法王被封为“帝师”。对于吐蕃“帝师”,“朝廷所以敬礼而尊信之者,无所不用其至”。“帝师”之命,也“与诏旨并行于西土”,可见其地位之尊崇。
元朝设总制院负责管理全国佛教及藏族地区的军事、行政事务。总制院后改名为宣政院,是元朝设立的管理青藏高原各族军事民政的最高机构,凡吐蕃地区的“军旅、选格、刑赏、金谷之司,悉隶宣政院”。历任“帝师”都兼领宣政院,宣政院中位居第二者以下各官均由“帝师”辟举,以僧为之。具体统管吐蕃事务的萨迦本钦一职,虽是元朝政府指派,但是人选也多是出自款氏家族。
元统治者和吐蕃上层人物结成这种唇亡齿寒的关系,有助于双方势力的巩固和发展。在帝师的协助下,元朝对吐蕃地区进行了有效的管辖。元在吐蕃设置了三路宣慰使司都元帅府分管今前、后藏及阿里地区;在藏区设置驿站与兵站,并驻屯军队;顺利推行“吐蕃刑律”;成功地进行了三次户口清查。这些举措表明,吐蕃已经正式纳入中央王朝的统一版图之中。
第六节 因俗而治
在元朝统治区内还存在众多的少数民族聚集地区。这些地区大多位处偏远的边疆,交通闭塞,不仅民族成分复杂,而且社会发展也很不平衡。不顾民族地区的实际情况,强制推行整齐划一的封建流官式的政治统治,显然行不通。
元以前历朝对于边远少数民族多实行羁縻政策,元朝将这一政策发展成影响深远的土司制度。中央王朝在内属的各民族或部落地区设立宣抚司、安抚司、招讨司、长官司、蛮夷千户所、寨、洞等机构,隶属所在地区的行省。由当地豪酋充任土官,授予品秩职位,佩发符印,使之成为朝廷正式委任的地方官。他们职位世袭,然而有功亦赏,政绩卓异者,保勘升官;有罪亦罚,只是“罚而不废”。
另一方面,土司机构又是统一帝国的一部分,是中央王朝下属的一个地方政权,因此必须承担相应的政治、经济、军事等方面的义务。元廷规定土官要按时朝贡;有些土官管辖地区的户口、民田要登记造册,上报朝廷,以作为向民户征税的依据;听从中央的征调,受命修治道路、设立驿站及带兵从征;服从中央约束,土司之间的矛盾由上级机关调解。
元初忽必烈进入云南时就开始实行土司制了,统一全国后,在南方民族地区普遍推广土司制度。四川、云南、湖广等省共设有大小土司机构近三百处。土司制度在元朝发挥了很大的实效,各族上层人物成为元朝在民族地区统治的得力工具,对于维护元朝的统一和各族人民的紧密联系起到了积极的作用。
元代统治者胸怀雄才大略,大幅度地扩展了中华民族的内涵和外延,为整个中华民族的发展做出了贡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