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
《权力的规则——建顺微思录(一)》就要与读者朋友见面了。
这部短文集是我用了近4年的时间写成的,全书分为10个单元,共90篇文章,约33万字。
之所以取名《权力的规则》,是为了强调行使权力应当遵守基本的规则,并试图围绕行政行为这条主线,以权力和权利为对象,展开行政法相关问题的思考,发现行政法各论的研究素材,探讨实现秩序、制度和权威等行政法价值的路径,推动行政法学研究向纵深发展。其中虽然也有数篇是以“权利”为对象的讨论,但围绕“权力”展开的占了绝大多数,总的来说,全部内容汇集起来,凸显了秩序、制度和权威等传统行政法价值。当然,在阐述权力规则的同时,特别强调过程论视角、参与型行政理念和公共利益衡量论,注重自由、民主和参与等价值,亦即权利的规则也蕴含其中。
之所以添加“建顺微思录(一)”作为其副标题,是因为其中绝大多数文章(81篇)来源于《检察日报》在其第7版为我开设的专栏“建顺微思”。自2013年1月16日首篇专栏文章[1]得以刊发,我便开始了从微观层面来考虑行政法原理应用问题的持续探索。专栏文章的素材大多取自新闻媒体,也有我自己参加立法论证、行政复议和学术活动的所思所想。这在很大程度上可以凸显行政法是一门实践性较强的学问,需要对行政法一般原理进行融会贯通,并且强调有破有立,注重解决问题、化解矛盾,以尽可能避免或者减少不具有建设性的言论。理论密切联系实际,是“建顺微思”的基本出发点和努力实现的目标。在“建顺微思录”之后添加序号(一),意味着还将有(二)(三)甚至更多。也就是说,这部短文集的出版,并不是终结,而只是一个新的起点。[2]“建顺微思”专栏告一段落,可以也应该回过头来总结一下,以便发扬成绩,弥补不足,在今后的专栏文章写作中有更好的发展。
本书虽然以“建顺微思录(一)”作为副标题,但是,其中所收录的文章并不限于在《检察日报》“建顺微思”专栏发表的文章,还包括在《检察日报》其他版面上发表的3篇[3],在《辽宁日报》上发表的2篇[4],《法治周末》上发表的1篇[5],在《学习时报》上发表的1篇[6],以及在《城市管理与科技》上发表的1篇。[7]在此基础上,附加了1篇未曾在正式刊物上发表的立法建议稿[8],作为本书的尾篇。并且,即便是已发表的文章,大多也不是将既刊稿原样拖过来,而是尽可能恢复了当时定稿时的题目和篇幅。因为发表时有严格的字数限制,往往不得不忍痛割爱,省略了较为详细的事件介绍和背景交代。收录时进行了这方面的恢复和补充,有的还根据需要对部分文章进行了拓展、充实,尤其是在必要限度内添加了脚注。脚注是后来添加的,故而会出现有的脚注中的文献资料的出版或者发表时间晚于正文撰写时间的现象。这主要是为了便于读者用过程论的视角来理解相关问题,并能够较好地运用所提供的资源来展开对相关问题的研究和探索。本书中,皆在小标题处添加了有关既刊稿的注释,读者可以根据自己的兴趣查阅既刊稿。这样一来,可能会在一定程度上损害当初编辑加工后文章的精炼度,却将有助于读者全面理解该文所论内容的来龙去脉。并且,通过比较,或许还可以从中学习到编辑技巧,感悟编辑精神,提升短文写作能力。
除了在《辽宁日报》上发表的2篇文章以及最后的立法建议稿较长之外,其他文章即便进行了拓展、充实,亦仍旧保持了短小精悍的特点。尽管依然难免会有词不达意或者表错了意的地方,但是,每一篇文章都经过了字斟句酌,应该经得起拷问。虽然将90篇文章汇集在一起并分别归入不同的单元,但是,这种归类只是基于编辑上的便利,读者完全可以不受单元划分的束缚,选择自己感兴趣的文章单独阅读。单元划分及文章归类是这样,整部书的体系架构更是如此。虽然可以将行政法、秩序、法治、规制、规则、自由、民主、参与、公开、规范权力和保障权利归纳为本书的关键词,但是,毕竟写作时间跨度较大,每个选题都是基于当时的情况分别确定的,而不是在统一的篇章体系规划之下完成的。所以,要准确把握所有文章的共通点,却是有很大难度的。于是,我想到了行政与法的关系。
“行政,是指在法之下,受法的规制,现实中为了积极地实现国家目的而进行的、整体上具有统一性的、连续性的形成性国家活动。”[9]而“行政是‘有生命之物’。既然是‘有生命之物’,便具有希望自由、嫌恶拘束的倾向”[10]。所以,要给权力尤其是行政权力描绘规则,难免具有很大难度。“在法之下,受法的规制”,这句话描述了行政权力存在和运行的基本前提和规则框架。本书试图描绘的权力规则就是为了实现“在法之下,受法的规制”这种状态所需要的规范和制约。对于行政权力来说,其基本规则就是遵循行政法基本原则——合法性原则、合理性原则和公开原则。具体而言,正如我在《期待以法治反腐防腐的新时代》中所阐述的:
真正的权力制约和规范,应该是这样一种状态:其一,使权力主体在行使权力行为前,就对自己的行为后果有一种预测,从而自觉地约束自己的行为,即起到“自律”的效应;其二,使权力主体在行使权力行为过程中,就能够有一定的程序和规则可循,有一定的标准和准则可依,即起到“规范”的效应;其三,使权力主体在行使权力行为后,不至于导致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乃至私人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若因为行使权力而给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私人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或者损失,则能够予以相应的赔偿或者补偿,承担必要的法律责任,即起到“救济”和“权责统一”的效应。
这种制约规范机制应当是包括事前、事中和事后全过程的;应当是自律、他律全方位的;应当是以权力主体自律为主导的内约机制,辅以各种监督机制作为外约机制,配以对权力行使过程的公开机制。
在将上述要求运用于个案分析之际,需要对如下几点展开精到分析:是否正确理解了法规范的内容、精神和旨意,是否选择了合法、适当、具有实效的路径、手段和方法,是否准确把握了相关事实要件,是否综合考量并科学衡量了各种相关因素,等等。以《权力的规则》来命名这部短文集,意味着其内容应当是对权力规则的揭示或者启迪,而文中是否展开了上述精到分析,则是对作者理论联系实际的观念和能力的考验。恳请读者朋友提出宝贵意见。
杨建顺
2016年9月16日定稿
2016年12月12日修订
于北京海淀世纪城寓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