权力的规则:建顺微思录(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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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富力海口马拉松现象谈企业的社会责任[173]

近日来,有关马拉松的两则信息值得特别关注。一方面是2015富力海口马拉松赛事举行,由于在滨海大道、世纪大桥、人民大道等城市主干道实行封路,导致了“瘫痪式的严重交通拥堵”,引来微博、微信上一片质疑声:“企业有钱也不能这么任性。”“一个企业有钱,就可以买下一个城市的交通吗?”[174]……这些观点既有可供反思的作用,也难免存在偏激的倾向,需要以正确的价值观来加以引导。另一方面是在厦门举行的中国马拉松年会传来消息,称我国将全面取消马拉松赛事审批,放宽赛事的准入条件,简化注册程序。[175]这就需要在强调政府监管责任的同时,正确认识和完善企业的社会责任。

其一,无论是企业的经营活动,还是企业的社会公益活动,都应当符合法规范的规定。我国《宪法》明确规定:“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不得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176]作为法治国家和法治社会的组成部分,企业必须在宪法和法律范围内活动。企业举办马拉松等社会公益活动,也要符合宪法和法律的规定,按照相关法规范的规定履行法定程序,并获得相关方面的许可。在“全面取消马拉松赛事审批”的情况下,则应当强调完善企业的社会责任。

其二,企业的社会责任,应当统合于包括中小企业在内的一般企业的核心业务推行之中,而不应仅限于那些实力雄厚的大企业附带实施的慈善性或者社会公益性的活动。虽然企业的社会责任不具有法的拘束力,其内容及程度也会因为企业的规模及性质的不同而不同,但是,能否切实承担社会责任,不仅可能对企业活动产生极大的影响,而且也会对社会发展产生极大影响,故而应当将其作为一般企业活动的本质性要素,从企业的组织上、内部机制的完善上予以强调和重视。

其三,企业应当高度重视并积极承担社会责任,并通过内部统制体制,自主地、自立地确保其社会责任的实效性。企业的社会责任既可能成为企业无法回避的风险,亦可能成为企业全面发展的机遇。公司法等法规范已对经营者赋课了构筑内部统制机制等法定义务,而确保公司法等法规范得以实施的重要支撑,便是企业的社会责任之实效性得以保障。企业的社会责任不应当仅被用于扩展经营者的裁量空间,而且应当受到相应的制约。

其四,企业的社会责任应当在确保企业相关活动合法的同时,尽可能地做到合情合理。“马拉松是一项低门槛的大众体育运动,作为房地产企业的富力来举办这么一次比赛尽点社会责任,交警出于安全的考虑实施封路”[177],本来是值得提倡和支持的。但是,无论是政府主导型马拉松,还是企业主办的马拉松,都应当与法治社会的要求相符合,做到不缺位、不越位、不扰民。[178]应当充分听取各有关方面的意见,在充分进行利益衡量的基础上作出判断取舍,并制定科学合理的实施方案,尽量减少因为对城市主干道实行封路而给市民带来的负面影响。

其五,确保企业的社会责任之实效性,应当推进企业内部统制机制的完善。在企业活动呈现出全球化、大规模化的背景下,凭借信息技术和传播手段的发展,企业的所作、所为、甚至所想,不仅会与其周边的市民及社会团体形成利害关系,而且还会在更广泛的范围内产生影响,故而要求对企业进行统制,以确保其能够真正承担社会责任。另一方面,“全面取消马拉松赛事审批”等所谓审批制度改革次第展开,政府部门应当如何规制甚至应否规制本身亦成为问题。在这种背景下,企业的社会责任最终取决于各企业的自主性举措,需要由各企业基于其自身的意思决定而制定一系列行动规范来加以保障。

其六,确保企业的社会责任之实效性,应当切实建立企业内部统制的公开机制,提升企业的协治理念。企业的社会责任如果只能靠企业内部的统制来保障的话,其实效性往往是靠不住的。所以,起码应当建立企业承担社会责任状况的公开和评价机制。

(2015年1月13日,于中国人民大学明德法学楼研究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