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节 能源法学的学科体系和学习研究
一、能源法学的学科体系
能源法学的学科体系取决于能源法学研究的范围和内容,而后者又决定于对能源法调整对象的范围的界定。
任何一个部门法的调整范围都是该部门法及相应部门法学的关键和核心问题,也往往是有争议的问题,有时甚至是不同部门法之间就此发生较大争议的问题;例如,民法学和经济法学之间关于相应两个部门法的调整范围以及两者调整范围之间关系问题的争论。笔者认为,任何一个部门法的调整范围都需要宽窄适宜,特别是对于能源法、环境法、自然资源法这样的交叉性、综合性法律部门来说。目前,人们关于能源法的调整范围问题既存在争议,也存在混乱。下面以国内出版的能源法(学)教材为例进行讨论。
肖乾刚和魏宗琪编著的《能源法教程》(1988年版)体例上未分篇(编),共有8章。章的标题名称依次是导论、能源法、国外能源立法、能源开发生产的法律规定、节约能源的法律规定、农村能源和新能源的法律规定、能源供应的法律规定,以及奖励和处罚。
肖乾刚和肖国兴编著的“九五”规划高等学校法学教材《能源法》(1996年版)分上下2篇共11章。上篇4章是导论、能源问题及其对策、能源法及其制度、能源法律制度理论框架。下篇7章是节约能源法律制度、石油法律制度、煤炭法律制度、电业法律制度、原子能法律制度、可再生能源法律制度、国外能源立法。
吕振勇所著《能源法简论》(2008年版)围绕我国《能源法》的制定而进行研究,共有8章,不分篇(编),总体上似乎属于总论性质。这8章分别是概述、能源法的含义与特征、能源法律关系、能源行政管理机关、能源法的基本原则、能源基本法律制度框架、能源法律责任、能源法体系建设。
黄振中、赵秋雁和谭柏平合著的《中国能源法学》(2009年版)以2007年《能源法(征求意见稿)》为主线进行编写,分上篇“总论”和下篇“分论”共13章。上篇“总论”包括能源概述、能源法概述、能源法的法律属性和定位、能源法的基本原则、能源法的基本制度、能源法律关系和能源法律责任7章。下篇“分论”包括石油法、天然气法、煤炭法、电力法、核能源法和替代能源法6章。
吕振勇主编《能源法导论》(2014年版)基本上按照《能源法(征求意见稿)》的体例组织编写,分“总论”“分论”和“附论”三篇共22章。第一篇“总论”有6章,分别是概述、能源法的含义、能源法律关系的调整、中国能源工业发展与能源立法、外国能源法简介以及《能源法》起草过程与研讨的主要问题。第二篇“分论”有14章,分别是能源法总则、能源行政管理体制与主管机关、能源监管、能源企业、能源开发建设法律制度、能源生产法律制度、能源供应与服务法律制度、能源节约法律制度、农村能源法律制度、能源特别法律制度、能源国际合作、监督与保障、能源行政执法以及能源法律责任。第三篇“附论”有2章,分别是附则和有关问题简述与建议。
王文革和莫神星主编《能源法》(2015年版)共有8章,不分篇(编),总体上似乎属于总论性质。这8章标题分别是能源法概述、能源法的基本原则、能源宏观管理法律制度、能源节约与科学用能制度、能源环境与绿色能源制度、能源经济激励制度、能源市场激励法律制度以及能源法律责任。
李响、陈熹和彭亮编著的《能源法学》(2016年版)分上编“能源法学基础理论”和下编“能源法学分论”2编共14章。上编“能源法学基础理论”有7章,分别是能源法概论、能源法的产生与发展、能源法律体系、能源法基本法律制度、能源法律关系、能源法律责任以及主要西方国家能源政策与法律。下编“能源法学分论”有7章,分别是石油法律制度、天然气法律制度、煤炭法律制度、电力法律制度、核能法律制度、可再生能源法律制度以及能源法律制度。
分析上述教材,除了肖乾刚和肖国兴编著《能源法》对“能源法学”用一章篇幅进行了详细讨论外,有的没有关于能源法学的讨论,有的则讨论不多甚至一段篇幅或者几句话带过。问题和混乱总体上表现为:能源法定义中的能源法调整范围过于宽泛,存在无边无际之嫌;分论或者各论中并没有全面讨论(这也是不可能的),对有些方面的讨论不少是采取从其他部门法中的拿来主义。分析产生这方面争议或者混乱的根本性原因,一是缺乏对“能源产业”“能源部门”“能源链”“能源领域”这四个概念的外延的科学认识和明确界定;二是没有合理处理能源法与其他部门法之间的分工和配合。
为此,在对这四个概念的外延予以明确的基础上,科学考察西方发达国家或者能源生产或消费大国能源类政策法律的发展历史和现状,合理考量部门法之间的分工和配合,本教材对能源法的概念给出了一个在调整范围上宽窄适度的上述定义。能源法所调整的能源社会关系产生于下列两类活动:第一类是能源原材料和产品(商品)生产供应周期过程中的能源活动。它包括:从自然界中勘探、采掘、采集和开发能源资源的活动,进口能源原材料和产品的活动,将从这些活动中获得的能源原材料进行加工为能源产品或者商品的活动;能源原材料和产品的输送和配送服务活动;以及,向终端能源消费者营销和销售能源商品的活动。这类活动的特点是,主体中必然有一方是能源企业。能源法调整这类活动中所产生的能源社会关系的目的,主要在于确保可用于供应的能源数量和供应渠道的通畅。第二类是主体基于能源消费端调控的节能减排活动,即直接影响能源生产、供应和消费的节能减排活动,包括直接的节能减排活动本身,清洁能源开发和利用活动,应对气候变化活动,企业的一些能源生产设备和能源消费产品(商品)的生产活动,以及国家关于调整能源结构、应对气候变化和能源绩效指标等的管理活动。能源法调整这类活动中所产生的能源社会关系的目的,主要在于通过节约使用、提高能效、增加清洁能源供应来减少温室气体排放,从而有效应对气候变化。例如,在考量能源法与环境法之间的分工与配合方面,不应该将与能源活动有关的任何环境保护问题都纳入能源法的范围,否则大部分环境法都成能源法的一部分了。因此,这里定义的能源法仅将主体基于能源消费端调控的、与节能减排活动密切的环境保护措施纳入能源法。也就是说,在与其他部门法的关系上,能源法和能源法学都应该有所为有所不为。
基于此,笔者认为,能源法学的体系在理论构建上应该由总论、能源生产供应分论和节能减排分论共三个部分组成;两个分论的结构在于大体上对应确保能源供应安全以及将温室气体排放控制于一个适当水平这两个能源议题的核心问题。总论主要讨论能源法学的基础理论问题,内容包括能源、能源资源和能源部门等的概念,能源问题,经济学和经济制度的基本概念和知识以及能源监管,能源法学的发展历史、学科地位、学科体系、研究对象和研究方法等内容;能源法的概念、产生和发展,能源法律关系和能源法律责任,能源法的基本原则、基本制度问题。能源生产供应分论研究基于能源类别划分的能源法分支学科,例如石油法、天然气法、煤炭法、电力法、水电法、核电法等。节能减排分论研究主体上基于能源消费端调控的节能减排活动方面的能源法分支学科,包括气候变化法、节约能源法、可再生能源法等。
需要注意的是,能源生产供应分论与节能减排分论之间密切相关,存在一定的交叉。例如,天然气因使用过程中排放的温室气体量低而通常被视为清洁能源,水能与太阳能、风能等同属于可再生能源;它们的生产和供应都有助于节能减排目标的实现。减少浪费的用能和提高能效的用能,具有增加能源供应的效果。再如,为了应对气候变化、减少温室气体排放的能源结构优化,会对各类能源的生产、供应和消费活动产生影响。
此外,还可以将那些涉及能源法多个分支学科的问题抽取出来进行单项研究,例如能源公用事业、输送和配送等,也作为能源法的分支学科。
本书的编写体例遵循了能源法学的上述学科体系。
二、能源法学的学习和研究
古罗马皇帝优士丁尼钦定的教科书《法学阶梯》中这样定义法学和正义:“法学是关于正义和非正义的科学。”“正义是给予每个人以其应该得到的这种坚定而恒久的理想和追求。”虽然经济学理论中的完全竞争市场是一个基于“理性经济人”假设的假设,但是几乎所有的市场经济国家和从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转型的国家基于市场经济的历史发展规律都承认市场是最有效的资源配置方式[35],这说明了对完全竞争市场的追求就如同法学上对正义的追求一样,存在宏观上的客观和主观现实需求。因此,包括能源法学在内的法学科学研究所追求的正义应该是运用法律规则、规范和制度维护市场对资源配置的正义以及通过例外规定纠正市场失灵的正义。
马克思主义认为,经济基础决定上层建筑,上层建筑对经济基础也具有一定的反作用。关于法律与经济基础以及其他因素之间的关系,马克思和恩格斯指出:第一,法律是由统治阶级的物质生活条件决定的[36],但是具有相对的独立性,并受社会生活和上层建筑中其他各种因素(如政治、哲学、宗教、文学、艺术等)的影响和制约。[37]也就是说,一个国家法律的存在和发展状况往往是由所有这些因素相互作用、综合影响的结果。只不过“相互作用的力量很不均衡,其中经济运动是更有力得多的、最原始、最有决定性的”[38]。第二,法律同时也依赖于或者受制于统治阶级的意志因素,对经济发展具有三种反作用。恩格斯指出,一国执政者的政治权力对于经济发展具有三种情形的反作用:(1)沿着同一方向起作用,经济会发展得比较快;(2)沿着相反方向起作用,经济会遭到崩溃或者面临崩溃的边缘;(3)“阻碍经济发展沿着某些方向走,而推动它沿着另一种方向走。”[39]作为政治权力作用结果的法律,也必然对于经济发展具有这三种反作用。这不仅为其他国家(特别是苏联)的历史所证明,也为我国(包括1949年以来)的历史所验证。
2014年《二十国集团能源合作原则》的原则三是“鼓励和促进运转良好、开放、竞争、高效、稳定和透明的能源市场,使之能够促进能源贸易和投资”。2016年9月《二十国集团领导人杭州峰会公报》根据《二十国集团能源合作原则》,集团成员国“重申致力于构建运转良好、开放、竞争、高效、稳定和透明的能源市场,建设能更好地反映世界能源版图变化、更有效、更包容的全球能源治理架构,塑造一个负担得起、可靠、低温室气体排放和可持续的能源未来,同时利用好能源资源和技术”。
在澳大利亚工业和科学部2015年4月发布的《能源白皮书(2015年)》中,部长伊恩·麦克法兰(Ian Macfarlane)在序言中将澳大利亚能源政策的指导原则表述为:“应该让市场在没有政府不必要干预的情形下自由运转。竞争、生产力和投资会向家庭和企业提供可靠的、成本上具有竞争力的能源。”该白皮书将澳大利亚能源部门的愿景描述为:“向家庭、企业和国际市场提供价格上具有竞争力的、可靠的能源供应。路径是:竞争,它会增加消费者的选择机会以及对价格构成下降压力;更具生产力的能源使用,它会降低成本、改善能源使用以及刺激经济增长;投资,它会鼓励创新和能源资源开发,增加就业和出口。”[40]
为了使能源法律对经济发展的反作用与市场经济发展规律的方向保持一致,保障、促进、推动而不是阻碍国民经济和社会的健康发展,能源法学的研究思想应该是,维护平等竞争条件下的能源生产供应市场的运行、预防和纠正市场失灵以及经由市场路径促进主体上基于能源消费端的节能减排,保障和促进实现清洁导向的能源供应安全。了解、学习和研究能源法学,至少需要注意如下三点:
第一,能源法学是一门新兴的并不断发展的交叉学科、综合学科。了解、学习和研究能源法学,需要具有扎实的法学基本理论知识以及一定的经济学、管理学以及相关的自然科学(例如环境科学、生态学和气候变化科学等)知识;其中,能源技术(主要是能源生产、供应、输送、配送和消费的工序或者流程)以及相关管理方面的知识,非常重要。一个人所认为的一项常识,其他人可能并不知道它、认为它不是常识乃至认为它是谬误。学习交叉学科和综合学科,特别是对之研究,必须避免出现不了解相关学科中的常识的错误。了解和理解能源领域相关学科的常识,是运用法学理论研究解决能源法调整范围内的能源社会关系问题不可或缺的基础。存在科技盲、经济盲或者法盲中的任何一盲,都往往会导致对现行能源政策法律及其实施作出不科学的评判,在关于解决能源问题的政策法律规则、规范和制度的设计中存在漏洞,以至于不是解决问题而是创造新的问题、更多的问题。
第二,能源法学是一门在理论上具有探索性的法学学科。能源法学的产生时间不长,而且由于其交叉学科的特性,需要基于不同的视野、层次或者维度研讨相关问题并注重系统性的协调。然而,在已有研究成果中,“横看成岭侧成峰,远近高低各不同”的片面研究较多,系统性、综合性和整体性的富有真知灼见的科学研究较少。因此,能源法学需要理论上继续和不断地探讨。
第三,能源法学是一门应用性很强的法学学科。由于能源对于经济活动的基础性、对于城镇人口的基本必需品属性,能源问题的迫切性以及人类对于能源及相关影响或者活动的不断反思,传统的关于能源以及涉及能源的思维方式和经济发展模式正在发生着深刻的变革,能源活动对于能否实现、如何实现、能否尽快实现人类社会的可持续发展具有重要乃至决定性的影响。因此,能源法学可以直接服务于包括我国在内的全球可持续发展战略的实施,并对能源战略、方针、规划、政策和法律的制定与实施,对国际能源合作以及有关能源纠纷或者争端的处理等都具有直接的应用价值。
在了解、学习和研究能源法学的过程中,需要注意一方面培养将所学的能源法学理论、方法和知识运用于实践中的能力,另一方面通过实践不断加深对能源法学的理解,特别是发现或提出新的问题,发现新的方法或者创新性地运用已有方法于能源法学的研究过程之中。
能源法学是一门系统阐释能源法学基本理论和基本知识的法学二级学科。它涵盖了能源法学整个学科领域的各主要门类或者分支学科的主要内容。作为新兴的法学边缘学科和交叉学科,它不仅涉及国内法和国际法,也涉及法理学、行政法、民法和刑法等法学二级学科,而且还涉及经济学、管理学、系统科学、环境科学、生态学和气候变化科学等社会科学和自然科学学科。因此,必须注意学会基于法学的理论和方法,将这些学科的理论和方法运用于能源法学的了解、学习和研究之中。
能源法学的研究是从对能源法律规则、规范和制度的评价和分析着手的,其设问的依据是人类能源活动的行为模式与既有社会关系(特别是既有社会利益配置)之间的相互影响,对于能源问题的成因和对策,不同学科从不同角度提出了应对的理论、原则、方法、措施和手段,能源法学研究的应该是立足于系统论、整体论对“诸多”的“最佳”进行比较,或选择其一或者进行综合而提出系统性、整体性的“最佳”,并运用于能源的立法、执法、守法和司法活动之中。在这一意义上,可以认为,能源法学既是一门研究法律规范的程序法结合实体法的学问,也是一门法学方法论学问。尽管能源法学需要有其独特的研究和解释方法,但是它需要基于传统的法学原理和方法而进行研究,需要在传统法学理论和法律制度的基础上不断创新。
能源活动首先是一种社会性质的经济活动。基于相关自然科学的发展,人类逐渐并不断深入地认识了能源活动的经济上的外部性。将经济学方法运用于能源法学之中,一方面是运用经济学的理论和方法,确立和发展能源法学的基本理论,用于指导能源政策和法律的制定;另一方面是运用经济学的理论和方法,对能源政策和法律进行分析和评价,从而丰富和提高能源决定的科学性和可行性。从西方能源经济学的发展来看,早期研究侧重于理论(例如,外部性理论,公共物品经济学等),后来则转向能源经济技术分析以及能源管理经济手段的研究和政策建议(例如,在能源战略和规划中引入投入—产出分析法,把成本—收益分析方法应用于能源决策,以及如何在现代能源管理中利用市场经济的规律、运用市场导向的方法、措施和手段,等等)。这些成果已经并在不断地进一步运用于能源法之中。
20世纪90年代以来,基于环境科学和生态学而发展并建立的气候变化科学,对人类的能源活动产生了重大影响。根据气候变化科学的研究成果,能源活动是人类温室气体排放的主体贡献者。能源法学需要基于气候变化科学、环境科学和生态科学的研究成果,确定能源活动经济上的外部性,进而运用法学的理论和方法、法律的措施和手段对能源活动进行调整。
系统科学不仅是反映客观规律的科学理论,也是科学研究思想方法的理论。其任务不只是认识系统的特点和规律,反映系统的层次、结构、演化,更主要的是调整系统结构、协调各要素之间的关系,从而使系统达到优化的目的。系统科学的基本思想、理论及特点,反映了现代科学整体化和综合化的发展趋势,为解决现代社会中政治、经济、科学、文化和军事等各种复杂问题提供了方法论基础。系统科学理论要求将研究对象作为一个系统性的整体予以对待,注意并掌握研究对象的整体性、关联性、等级结构性、动态、平衡性及时序性等基本特征。特别是需要注重系统科学与互联网科技的结合,运用去计算、大数据等措施构建有关信息平台、交易平台、政务平台和治理平台,加强各种专业性和综合性的智能能源网建设。对于具有交叉学科属性的能源法学的了解、学习和研究来说,系统科学要求从系统论、整体性、宏观性的层面出发,综合考察运用不同理论和方法对能源活动予以调整、对能源问题进行应对的策略和措施,综合考察能源法律的方法、措施和手段。
此外,能源法学的了解、学习和研究活动还需要数学的理论和方法。这主要是运用定量分析的理论和方法,研究能源活动的内部和外部影响,认识能源活动的规律性,从而更为精准地进行调整。
思考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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