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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健全我国海外投资保证制度
海外投资保证制度应海外投资迅猛增长而生,又为海外投资保驾护航。世界主要资本输出国即发达国家和部分发展中国家均已建立较完善的海外投资保证制度(参见本章附录“世界29个主要国家提供海外投资保险业务的机构及授权法律”)。
2000年以来,我国实施“走出去”战略,鼓励海外投资,对外直接投资的流量与存量已位居世界前列。截至2013年,中国已成为世界上对外投资的第三大来源国。[25]2014年,我国新一届政府又确定了“丝绸之路经济带”和“21世纪海上丝绸之路”(以下简称“一带一路”)的重大战略,进一步推动对外投资。可以预期,在不久的将来,我国将成为世界上最重要的资本输出国之一。我国海外投资除了流向欧美等发达国家之外,大量投资主要流向亚洲、非洲和美洲等投资风险较大的发展中国家。海外投资在异国他乡除了可能遭遇一般商业风险外,还可能遭遇各种政治风险。例如,2011年的利比亚内战以及欧美对利比亚的空中打击,导致多家中国企业在利比亚价值数百亿元的合同项目全部停工,大量厂房设备严重受毁。2001年的阿根廷金融危机、2003年的伊拉克战争、2008年的世界金融危机,以及当前的伊朗危机和叙利亚危机,已经或可能给我国投资者在这些国家的投资造成重大损失。
我国已初步建立了海外投资保证制度,但该制度还缺乏正式的法律依据,相关规定还不够完善,不能满足现有海量投资的需要,也无法为我国海外投资者提供充分的保护。因此,有必要在法律上(包括国内法和相关国际条约)和制度上进一步健全和完善。鉴此,本章概述海外投资保证制度和我国海外投资保证制度的现状,分析我国海外投资保证制度的立法模式和承保机构的法律定位,进而探讨我国海外投资保证制度中的适保性、代位权及争端解决等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