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法与纳税筹划
上QQ阅读APP看书,第一时间看更新

第二节 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的认定

一、一般纳税人的认定

(一)认定标准

一般纳税人是指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超过财政部规定的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企业和企业性单位。

凡具备以下条件之一的企业,均可申请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1)年应税销售额超过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标准的。

(2)年应税销售额超过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标准的,以及新开业的纳税人,需符合以下条件: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能够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设置账簿,根据合法、有效凭证核算,能够提供准确税务资料。

根据规定,下列纳税人不办理一般纳税人认定手续:

(1)年应税销售额未超过小规模企业标准的企业。

(2)个人(除个体工商户以外)。

(3)非企业性单位。

(4)不经常发生增值税应税行为的企业。

(二)认定办法

申请办理一般纳税人认定,应向税务机关提供如下证件、资料:

(1)《税务登记证》副本。

(2)财务负责人和办税人员的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

(3)会计人员的从业资格证明或者与中介机构签订的代理记账协议及其复印件。

(4)经营场所产权证明或者租赁协议,或者其他可使用场地证明及其复印件。

(5)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有关资料。

二、小规模纳税人的认定

小规模纳税人是指年销售额在规定标准以下,并且会计核算不健全,不能按规定报送有关税务资料的增值税纳税人。所称会计核算不健全,是指不能正确核算增值税的销项税额、进项税额和应纳税额。

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小规模纳税人的认定标准如下:

(1)从事货物生产或提供应税劳务的纳税人,以及以从事货物生产或提供应税劳务为主,并兼营货物批发或零售的纳税人,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以下简称年应税销售额)在50万元(含本数,下同)以下的。

(2)从事货物批发或零售的纳税人,年应税销售额在80万元以下的。

(3)年应税销售额超过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其他个人、非企业性单位、不经常发生应税行为的企业,可视同小规模纳税人纳税。

(4)从事服务业年应税服务销售额在500万元以下的。

小规模生产企业有会计、有账册,能够正确计算进项税额、销项税额和应纳税额,并能按规定报送有关税务资料,年应税销售额不低于30万元的可以认定为一般纳税人。没有专职会计人员的可聘请。

对小规模纳税人的确认,由主管税务机关依照税法规定的标准认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