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保险业发展报告20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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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2015年中国保险业改革发展的重要事件

2015年是保险“新国十条”发布之后的第一个完整年度,这一年,中国经济面临很大的下行压力,相比之下,中国保险业发展较为平稳,而且保持了较快的增长速度,甚至因此被称为“一枝独秀”。除了增速较快之外,2015年保险业的改革发展也取得了明显的成绩,在宏观、监管和市场层面的许多事件可圈可点,引人关注。

一、宏观层面的事件

(一)大病保险全面实施

2015年8月,国务院办公厅发布《关于全面实施城乡居民大病保险的意见》(以下简称“2015版《意见》”),这是继2012年8月国家发改委等六部委发布《关于开展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工作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2012版《意见》”)之后关于大病保险的又一项新政,标志着大病保险从“试点开展”走向“全面实施”。总体而言,2015版《意见》与2012版是前后贯通、一脉相承的,大病保险的定位没有变,目标没有变,路线没有变。同时,2015版《意见》呈现了几个亮点:一是时间节点,二是支付比例,三是制度衔接,四是盈亏调整。

在时间节点上,2012版《意见》没有提出具体的时间节点要求,只是要求“先行试点,逐步推开”;2015版《意见》则提出了两个具体的时间节点要求:其一,“2015年底前,大病保险覆盖所有城乡居民基本医保参保人群”,也就是说,至2015年年底,要求大病保险实现制度全覆盖,所有城镇居民基本医保和新农合的参保人都受大病保险的保障;其二,“到2017年,建立起比较完善的大病保险制度”,要求届时大病保险与医疗救助等制度紧密衔接,共同发挥托底保障功能,有效防止发生家庭灾难性医疗支出,城乡居民医疗保障的公平性得到显著提升。从大病保险2012年的试点开展到2015年的全面实施及时间节点要求,其背后的支撑是三年试点的成效,即通过大病保险,参保群众的保障水平普遍提高了10%—15%。

在支付比例上,2012版《意见》提出“合理确定大病保险补偿政策,实际支付比例不低于50%”,2015版《意见》进一步提出“2015年大病保险支付比例应达到50%以上”,表述有所变化;同时,两版《意见》都提到了“随着大病保险筹资能力、管理水平不断提高,进一步提高支付比例”,以及“按照医疗费用高低分段制定大病保险支付比例,医疗费用越高支付比例越高”等工作思路。因此可以预见,大病保险支付比例在未来将逐步有所提高。

在制度衔接上,2012版《意见》在制度衔接方面的要求是“做好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与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的衔接”;2015版《意见》将制度衔接的范围进一步拓展,表现在两个方面:其一,2015版《意见》提出“加强基本医保、大病保险、医疗救助、疾病应急救助、商业健康保险和慈善救助等制度的衔接”,除了基本医保、大病保险、医疗救助,还新增了商业健康保险和慈善救助。应当这样理解,在医疗保障体系中,基本医保是主体,大病保险是延伸,医疗救助和疾病应急救助是托底,商业健康保险和慈善救助是补充,这几个不同的部分应当发挥协同互补作用,形成保障合力。其二,2015版《意见》提出“鼓励有条件的地方探索建立覆盖职工、城镇居民和农村居民的有机衔接、政策统一的大病保险制度”,因为目前在绝大多数地区,城镇职工基本医保是独立于城镇居民基本医保和“新农合”之外的一套制度,城乡居民大病保险仅针对城镇居民和农村居民,因此2015版《意见》鼓励有条件的地方探索建立真正意义全覆盖(同时覆盖职工、城镇居民和农村居民)的、有机衔接、政策统一的大病保险制度。

在盈亏调整上,在大病保险收支结余和政策性亏损的动态调整机制方面,两版《意见》均提到“遵循收支平衡、保本微利的原则,合理控制商业保险机构盈利率”,但在具体内容上,2012版《意见》较为简略,仅提出“可以在合同中对超额结余及政策性亏损建立相应动态调整机制”;2015版《意见》则详细得多,比如对出现结余怎么处理,发生亏损怎么解决,都有具体的要求。2015版《意见》规定,“商业保险机构因承办大病保险出现超过合同约定的结余,需向城乡居民基本医保基金返还资金;因城乡居民基本医保政策调整等政策性原因给商业保险机构带来亏损时,由城乡居民基本医保基金和商业保险机构分摊,具体分摊比例应在保险合同中载明”。可见,2015版《意见》关于大病保险盈亏动态调整的可操作性大大增强。

下一步,大病保险还应关注几个问题:如何合理确定“高额医疗费用”和“合规医疗费用”?如何提高托底保障的精准性?如何理性看待“商业保险机构承办”?

(二)个人税优型健康保险政策推出

2015年,个人税优型健康保险的相关政策陆续发布。5月,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和中国保监会三部委发布《关于开展商业健康保险个人所得税政策试点工作的通知》;8月,中国保监会印发《个人税收优惠型健康保险业务管理暂行办法》;11月,三部委再次发布《关于实施商业健康保险个人所得税政策试点的通知》;12月,中国保监会印发《个人税收优惠型健康保险产品指引框架和示范条款》。至此,个人税优型健康保险终于呼之欲出了。国家决定对个人购买商业健康保险给予税收优惠政策,其目的不是简单地“发展商业健康保险”,而是将商业健康保险放在经济社会发展全局的高度来进行部署,是为了通过一定的税收优惠,撬动更多的个人、机构和社会的资源,来共同构建多层次的医疗保障体系。需要注意的是,从长远看,除了“需求侧”的税优政策之外,还需要“供给侧”的改革,鼓励商业健康保险机构为公众提供更多富有市场吸引力的健康保险产品,释放和激发商业健康保险服务多层次医疗保障体系的活力。

(三)中国保险投资基金获批筹建

2015年6月,国务院批复中国保险投资基金设立方案,基金总规模预计3000亿元,首期1000亿元。基金将紧密围绕国家产业政策和发展战略开展投资,主要投向“一带一路”、京津冀协同发展、长江经济带等战略项目,棚户区改造、城市基础设施、重大水利工程、中西部交通设施、新型城镇化等基础设施建设,国际产能合作和“走出去”重大项目等。12月,中保投作为受托人发起设立“中保投—招商局轮船股份股权投资计划”,规模400亿元人民币,标志着中保投已经正式运作。设立中保投基金,一方面有利于发挥保险资金长期投资优势,另一方面有利于保险业服务实体经济,服务国家重大战略。中保投的未来发展,值得期待。

二、监管层面的事件

(一)商业车险改革启动

商业车险改革是2015年保险业改革的重头戏之一,2015年2月,中国保监会发布《关于深化商业车险条款费率管理制度改革的意见》,新一轮商业车险改革正式启动。商业车险改革试点分两批推进,第一批(2015年3月确定,6月1日起实施)包括黑龙江、山东、广西、重庆、陕西、青岛6个地区,第二批(2015年10月确定,2016年1月1日起实施)包括天津、内蒙古、吉林、安徽、河南、湖北、湖南、广东、四川、青海、宁夏、新疆12个地区。

前两批商业车险改革试点取得积极成效,具体表现为两个方面[5]:其一,车险消费者普遍获益。2016年一季度,在保障范围明显扩大的前提下,首批试点地区商业车险签单件数同比增长20.20%,消费者支出的单均保费同比下降7.69%;第二批试点地区商业车险签单件数同比增长19.47%,单均保费同比下降6.64%。其二,车险市场运行稳中向好。2016年一季度,首批试点地区车险保费收入为258.66亿元,同比增长11.30%,车险综合成本率为94.18%,同比下降1.32个百分点,较试点前下降2.09个百分点;第二批试点地区车险保费收入为590.90亿元,同比增长12.12%,车险综合成本率为94.37%,同比下降1.66个百分点,较试点前下降2.26个百分点。

过去20年,车险条款费率管理制度从1995年的“监管部门统颁”到2002年的“公司自主制定”,从2006年的“行业制定、公司选择”再到2015年的“深化改革”,经历了一个“螺旋式上升”的过程。此次车险改革有几个亮点:其一,纠正了“无责不赔”的错误做法,顺应了消费者的合理期待;其二,矫正了保险金额的确定方式,避免了消费者“高保低赔”的误解;其三,从“保额定价”转向“车型定价”,提升了费率与风险的匹配程度。与国家全面深化改革的要求相一致,此次车险改革的总体原则是坚持市场化导向。需要注意的是,商业车险改革越是“市场化”,“政府监管”就越重要。

(二)人身险费改“三步走”完成

2015年2月,中国保监会发布《关于万能型人身保险费率政策改革有关事项的通知》,9月发布《关于推进分红型人身保险费率政策改革有关事项的通知》,标志着人身险费率市场化改革“三步走”中的第二步和第三步的完成。其实,人身保险费率市场化改革分为两个阶段:第一阶段是定价生命表的放开(2006年1月),第二阶段是定价利率的放开(始于2013年8月)。第二阶段是定价利率的放开,又分三步走:第一步是2013年8月普通人身险定价利率的放开,第二步是2015年2月万能险定价利率的放开,第三步是2015年9月分红险定价利率的放开。至此,人身险费率市场化改革“三步走”政策收官。人身险费率市场化改革是保险业市场化改革的重要组成部分,有利于健全市场化的保险费率形成机制,让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有利于鼓励保险公司的市场竞争,优胜劣汰;有利于保护保险消费者权益,让消费者获得更多质优价廉的产品和服务。

(三)相互保险组织监管办法出台

2015年2月,中国保监会发布《相互保险组织监管试行办法》,标志着我国关于“相互保险组织”的探索进入了新的阶段。从国际看,相互保险发展历史悠久,目前仍扮演重要角色;从国内看,近几年社会上发展相互保险的需求日益强烈,特别是互联网技术为相互保险提供了新的发展条件。该试行办法规定了一般性、专业性和区域性三类相互保险组织,且设置了相对较为宽松的准入条件。在这一新政之下,2015年已有二十余个相互保险组织项目向中国保监会递交申请,等待批准。对于国内发展相互保险组织,应当从两个方面看:一方面,相互保险组织具有一些优势,比如因为没有外部股东,所以不存在投保人与股东之间的利益冲突问题;但另一方面,相互保险组织的商业模式、风险管理和可持续发展等问题,仍需要深入研究和高度关注。

三、市场层面的事件

(一)地震巨灾保险稳步推进

2015年地震巨灾保险建设取得了新的进展。4月,中国城乡居民住宅地震巨灾保险共同体(即“地震共保体”)在北京成立,由45家财产保险公司组成,这是保险业开展先行先试的有益探索。7月,由中再集团发起的中国第一只以国内地震风险为保障对象的巨灾债券在境外市场发行成功,巨灾风险证券化迈出重要一步。与此同时,地方层面的探索也在积极推进。8月,全国首个农房地震保险试点在云南大理州启动;10月,保山地震之后完成首例赔付;11月,四川城乡居民住房地震保险试点在乐山启动。此外,《地震巨灾保险条例(征求意见稿)》在一定范围征求意见,修订后将提交国务院法制办。

(二)互联网保险主体增加

在2015年之前,互联网保险公司只有众安在线一家,2015年7月,中国保监会新批准筹建三家互联网保险公司(易安财险、安心财险、泰康在线财险),其中,泰康在线已于11月正式开业,互联网保险迎来新的市场主体。与此同时,一些互联网巨头如阿里、腾讯、京东、百度等,也在争相谋取保险牌照,加速互联网保险布局。2015年,因为互联网保险的风起云涌,甚至在业内被称为“互联网保险元年”。为了规范互联网保险业务经营行为,保护保险消费者合法权益,7月中国保监会发布《互联网保险业务监管暂行办法》,从经营条件、经营区域、信息披露、经营规则和监督管理等方面进行了规范。从本质看,互联网保险不只是一种新的渠道,更是一种新的模式,它需要“大数据”和“场景化”,才能走出一条创新的发展道路。

(三)险企举牌备受关注

2015年险企举牌高潮迭起,以安邦保险、前海人寿等为代表的保险公司上演“举牌大戏”,据不完全统计,2015年下半年即有20多家上市公司被险企举牌,12月“宝万之争”更是将这场举牌大戏推向高潮。12月23日,为了规范保险公司举牌上市公司股票的信息披露行为,防范投资风险,中国保监会发布了《保险公司资金运用信息披露准则第3号:举牌上市公司股票》。12月29日,保监会又召开保险行业风险防范工作会议,研究分析新形势下保险行业发展面临的风险和问题,要求提高保险行业防范风险的能力,并对保险资产负债管理工作进行了专题部署。对于险企举牌,应当辩证地看:一方面,保险业力量日益壮大,作为机构投资者在资本市场上扮演重要角色,不是坏事;另一方面,保险的主要角色应是“风险管理者”,但如果处理不好,也可能在某种程度上扮演“风险制造者”的负面角色,甚至产生“乘数破坏效应”,因此保险公司的风险管理和偿付能力监管将始终是重中之重的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