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高职院校与企业、行业合作培养技能人才是建设高技能社会的迫切需求,也是国家的长期政策要求。但是,必须清醒地看到,我国高等职业教育仍然存在着企业、行业参与严重不足和产学合作不紧密的问题。
国内既有的研究部分回答了企业参与产学合作的动力基础,但却无法从宏观和微观视角解释企业参与产学合作的动力差异。比如,已有文献既无法解释在既定制度约束下不同企业与高职产学合作人才培养水平存在的显著差异,也无法解释不同经济体、不同技能形成制度下的高职产学关系存在的显著差异。而造成这一结果的很大原因在于,既有研究大多限于教育理论并从教育机构的立场出发。
本书以人力资本理论:新制度经济学为基础,以专用技能人力资本形成为理论视角,建立了一个旨在解释高职院校产学关系的概念框架。这一概念框架解释了高职院校产学关系的实质,即专用技能人力资本形成各主体——技能需求者(企业与行业)、技能供给者(高职教育机构)和技能所有者(学生个体或潜在劳动者)在既有技能形成制度背景下,以(不同专业的学生)技能专用化为目标的契约关系。在上述概念框架下,首先从一个社会(或经济体)角度出发,研究不同技能形成制度下的高职产学关系;然后从企业、院校、专业和学生个体角度实证研究既有制度约束下影响国内高职院校产学合作的主要因素。
本书得出如下基本结论:
从企业角度,只有兼具专用技能人力资本需求和技能投资策略的企业才倾向于和高职院校开展实质性产学合作。具体来说,企业因其所属行业(产业)、规模、所有制、技术等导致专用技能人力资本需求差异,进而引发产学合作行为与水平的差异;小企业、劳动密集型企业或不具有技能投资策略的企业产学合作动力主要在于获取技术与技能,从而降低企业生产成本。
从企业角度看,对院校前期(技能专用化)投入较大(或与院校合作具有组织保障措施)的企业,倾向于和高职院校开展实质性产学合作。从院校治理结构来说,越有利于企业治理的院校产学合作水平越高。所以企业或行业办学无论在产学合作深度还是广度上都存在普遍的优势。同时,行业部门能够摆脱对廉价劳动力的利益诉求,从而避免企业办学可能出现的“市场失灵”和“办学失范”现象;教育行政部门举办的高职院校因为离技能需求者——企业或行业“组织距离较远”,反而更需要通过“古典式签约方法”与企业或行业建立一种以“或有雇佣”为契约条件的订单培养产学合作关系;而学校办学条件(如院校等级和学校规模)对产学合作影响不显著。
从专业角度看,企业与高职院校在不同专业产学合作的兴趣大小主要取决于经济逻辑。具体来说,企业与高职院校在不同专业的产学合作行为与合作水平是由该专业的技能人力资本专用性与市场需求共同作用的结果。高职院校对于重点专业的投入与建设能够提升该专业的社会声誉,从而使重点专业在招生市场具有一定美誉度与竞争力,也可以在一定程度上促进产学合作;但却无法改变企业和市场对特定专业的专用技能的需求,也无法改变企业对该专业深层次的产学合作需求。
高职院校产学活动过程中,学生个体是企业技能专用化投资后的实际受益者和技能型专用性人力资本形成(后文简称为专用技能形成)后的实际拥有者。高职院校产学合作可在一定程度上提高学生个体专用技能人力资本水平,但学生个体在产学活动中获取的专用技能人力资本大小与产学合作稳定性不存在必然的因果关系。为了保障高职院校产学合作的稳定性,从短期来看,产学合作双方(院校与企业)为锁定技能专用化投入后所形成的专用技能,需要建立学生个体、合作院校、合作企业三方可信契约承诺;从长期来看,还需建立学生个体(乃至家庭)对专用高技能积累的长期观念,避免学生个体的短期行为。
从不同社会、经济体的技能形成制度角度看,高职院校产学合作还受到技能形成制度的影响。首先,企业与高职教育机构基于技能的产学合作动力来自专用中间技能的需求,而对专用中间技能需求与所在经济体的工业化阶段、产业结构密不可分;其次,构成有利于企业与高职院校基于技能的产学合作制度要素至少应该包括如下三方面:合作各方(受训者、学校、企业乃至政府)的可信承诺关系、行业内技能认证标准化和监督产学合作质量的第三方力量。
在上述研究结论的基础上,本书得出如下政策启示:
第一,加快高职院校治理结构改革。外部治理结构方面,应从法律上进一步理顺高职院校与政府、企业(行业)三者之间的关系。高职院校不仅仅是普通高校的一部分,更是现代职业教育体系中的一部分。建立“产教深度融合”的关键是鼓励行业协会和企业在职业院校治理中发挥作用,形成政府、行业、企业与学校多元主体,各利益相关者在高职院校组织生态内外和谐相处的治理结构。在内部治理结构改革方面,要在学校领导体制方面进行改革,完善利益相关者参与重大决策和监督职业院校发展的机制。
第二,高职院校在与企业开展以用人为基础的产学合作过程当中,要趋利避害,创新顶岗实习方式。高职院校与企业在订单培养、顶岗实习等涉及学生个体的产学合作活动中,校企双方应与合作第三方(学生及家长)共签一份利益成本均衡分担、含有违约惩罚机制的契约,从而兼顾产学合作质量和企业雇佣稳定性。
第三,高职院校应加强所在地产业结构与技能需求结构的市场调研,健全院校、专业与产业发展的联动机制。院校要更多地从行业或企业的经济逻辑(而不仅仅基于学校的教育逻辑)视角来理解、谋划学校未来的发展与产学关系;院校要更多地从区域经济发展、产业结构调整所带来的技能需求(而非专业实力等技能供给)的角度来规划专业发展。
第四,高职院校要提高为中小微企业技术服务的水平。为进一步拓宽产学合作领域、提高产学合作水平,院校迫切要注意提高教师技术水平,通过加强与行业或企业共建技术工艺和产品开发中心、实验实训平台、技能大师工作室等手段,重点为中小微企业的技术研发和产品升级提供技术服务。
第五,政府未来对于高职院校的激励与支持要引入竞争的手段。今后对高职院校财政支持重点可从过去对特定院校专项财政扶持转向“产学合作订单培养项目”的财政补贴,受益对象从过去的特定院校转向基于专业—项目的“产学合作订单培养学生”。
第六,学习、借鉴域外高职产学关系经验,不能简单复制其产学合作的具体方式与措施,需要更深入探究其技能形成制度特征。我国作为一个地域广大、发展不均衡的技能“发展型”经济体,各级政府要根据所在区域的工业化进程和产业结构来推进高职教育机构与企业的产学合作,从而回应产业的技能需求,并以此推动高技能社会的形成。政府应将高职产学合作视为技能形成政策的一部分而不仅仅是一项教育政策。
第七,政府、行业组织作为第三方的介入可以保证集体性的、优质的产学合作。一个高技能社会的形成有赖于整个社会高质量的产学合作,而高质量的产学合作不仅需要校企双方的努力,更需要政府、行业组织在制定行业人才培养标准、职业资格认定、产学合作过程中监督乃至在高职教育机构外部治理结构改革等方面发挥主导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