任务资讯
资讯一 风险的概述
一、风险的定义
保险离不开危险,危险的存在是人们进行保险的前提条件。在日常生活中,人们往往把“危险”和“风险”视作同义词,“危险又称风险”的提法也常见于有关的保险作品中,这种提法是有误的。实际上,危险与风险既有联系又有区别,是两个不同的概念。
危险是指导致意外损失发生的灾害事故的不确定性。即在特定期间,特定客观情况下,导致损失的事件是否发生、何时发生,损失的范围和程度的不可预见性和不可控制性。危险包含两个方面的含义:一是危险的不确定性;二是危险事件发生给人类造成的经济损失的不确定性。
风险是指人们在生产、生活或对某一事项做出决策的过程中,对未来结果的不确定性,包括正面效应和负面效应的不确定性。从经济角度而言,前者为收益,后者为损失。
二、风险的特征
风险是客观存在的,人们只能在一定的时间和空间内改变风险存在和发生的条件,降低风险发生的频率和损失,却不能彻底消除风险。
风险是无时不在、无处不有的,它渗透到每个人的工作和生活的方方面面。
对某一个经济主体而言,风险是否发生,何时何地发生,损失有多大,是事先无法知道的。
人们根据以往发生的一系列类似事件的统计资料来分析某种风险发生的频率及其造成的损失程度,从而对其进行预测、衡量与评估。
风险并不是一成不变的,在一定条件下可以转化。这种转化包括风险性质的转化、风险量的转化,在一定的时间和空间范围内消除某些风险、产生新的风险等。
三、风险的组成要素
风险的组成要素包括风险因素、风险事故和损失。
风险因素是指引起或增加风险事故的机会或扩大损失幅度的原因和条件,是风险事故发生的潜在原因,是造成损失的直接的或间接的原因。例如,酒后驾车、疲劳驾驶,车辆制动系统有故障等由此导致的车祸或损失等。风险因素根据性质可分为物质风险因素、道德风险因素和心理风险因素。
(1)物质风险因素。物质风险因素是指有形的,并能直接影响事物物理功能的因素,即某一标的本身所具有的足以引起或增加损失机会和损失幅度的客观原因和条件。例如,汽车的超速行驶、地壳的异常变化、恶劣的气候、疾病传染、环境污染等。
(2)道德风险因素。道德风险因素是与人的品德修养有关的无形的因素,即是指由于个人不诚实、不正直或不轨企图促使风险事故发生,以致引起社会财富损毁或人身伤亡的原因和条件。例如,欺诈、纵火、贪污、盗窃等。
(3)心理风险因素。心理风险因素是与人的心理状态有关的无形的因素,即由于人的不注意、不关心、侥幸或存在依赖保险的心理,以致增加风险事故发生的概率和损失幅度的因素。例如,酒后驾车、驾驶有故障车辆、企业或个人投保财产保险后放松对财物的保护措施、投保人身保险后忽视自己的身体健康等。
风险事故是指造成生命、财产损害的偶发事件,是造成损害的外在的和直接的原因,损失都是由风险事故造成的。风险事故使风险的可能性转化为现实,即风险的发生。例如,制动系统失灵酿成车祸而导致人员伤亡,其中,制动系统失灵是风险因素;车祸是风险事故;人员伤亡是损失。如果仅有制动系统失灵,而未导致车祸,则不会导致人员伤亡。
对于某一事件,在一定条件下,可能是造成损失的直接原因,则它称为风险事故;而在其他条件下,可能是造成损失的间接原因,则它便成为风险因素。例如,下冰雹使得路滑而造成车祸或人员伤亡,这时冰雹就是风险因素,车祸是风险事故;若冰雹直接击伤行人,则它是风险事故。
在风险管理中,损失是指非故意的、非预期的和非计划的经济价值的减少,这是狭义损失的定义。显然,风险管理中的损失包括两个方面的条件:一为非故意的、非预期的和非计划的观念;二为经济价值的观念,即经济损失必须以货币来衡量,二者缺一不可。例如,有人因病致使其智力下降,虽然符合第一个条件,但不符合第二个条件,故不能把智力下降定为损失。
广义的损失既包括精神上的耗损,又包括物质上的损失。例如,记忆力减退、时间的耗费、车辆的折旧和报废等属于广义的损失,不能作为风险管理中所涉及的损失。因为,它们是必然发生的或是计划安排的。
在保险实务中,损失分为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前者是直接的、实质的损失;后者包括额外费用损失、收入损失和责任损失。
风险是由风险因素、风险事故和损失三者构成的统一体,它们之间存在着一种因果关系,简单表述如图1-1所示。
图1-1 风险组成要素之间的因果关系
四、风险的分类
风险的分类方法有很多,现介绍几种与风险管理有密切关系的分类方法。
按风险损害的对象分类,风险可划分为财产风险、人身风险、责任风险和信用风险。
财产风险是导致财产发生毁损、灭失和贬值的风险。例如,房屋有遭受火灾、地震的风险,汽车有发生车祸的风险,财产价值因经济因素有贬值的风险。
人身风险是指因生、老、病、死等原因而导致经济损失的风险。例如,因为年老而丧失劳动能力或由于疾病、伤残、死亡、失业等导致个人、家庭经济收入减少,造成经济困难。生、老、病、死虽然是人生的必然现象,但在何时发生并不确定,一旦发生,将给本人或其家属在精神和经济生活上造成困难。
责任风险是指因侵权或违约,依法对他人遭受的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应负的赔偿责任的风险。例如,汽车撞伤了行人,如果属于驾驶员的过失,那么按照法律责任规定,就必须对受害人或其家属给付赔偿金。又如,根据合同、法律规定,雇主对其雇员在从事工作范围内的活动中,造成身体伤害所承担的经济给付责任。
信用风险是指在经济交往中,权利人与义务人之间,由于一方违约或犯罪而造成对方经济损失的风险。
按风险的性质分类,风险可划分为纯粹风险和投机风险。
纯粹风险是指只有损失可能而无获利机会的风险,即造成损害可能性的风险。其所致结果有两种,即损失和无损失。例如,交通事故只会给人民的生命财产带来危害,而绝不会有利益可得。在现实生活中,纯粹风险是普遍存在的,如水灾、火灾、疾病、意外事故等都可能导致巨大损害。但是,这种灾害事故何时发生,损害后果多大,往往无法事先确定,于是,它就成为保险的主要对象。人们通常所称的“危险”,也就是指这种纯粹风险。
投机风险是指既可能造成损害,又可能产生收益的风险,其所致结果有三种,即损失、无损失和盈利。例如,有价证券,证券价格的下跌可使投资者蒙受损失,证券价格不变无损失,但是证券价格的上涨却可使投资者获得利益。又如,赌博、市场风险等,这种风险都带有一定的诱惑性,可以促使某些人为了获利而甘冒这种损失的风险。在保险业务中,投机风险一般是不能列入可保风险之列的。
此外,还有一种只会产生收益而不会导致损失的风险,例如,接受教育可使人终身受益,但教育对受教育的得益程度是无法进行精确计算的。而且,这也与不同的个人因素、客观条件和机遇有密切关系。对不同的个人来说,虽然付出的代价是相同的,但其收益可能是大相径庭的,这也可以说是一种风险,有人称之为收益风险,这种风险当然也不能成为保险的对象。
按损失的原因分类,风险可分为自然风险、社会风险、经济风险、技术风险、政治风险和法律风险。
自然风险是指由于自然现象或物理现象所导致的风险。如洪水、地震、风暴、火灾、泥石流等所致的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的风险。
社会风险是由于个人行为反常或不可预测的团体的过失、疏忽、侥幸、恶意等不当行为所致的损害风险。例如,盗窃、抢劫、罢工、暴动等。
经济风险是指在产销过程中,由于有关因素变动或估计错误而导致的产量减少或价格涨跌的风险等。例如,市场预期失误、经营管理不善、消费需求变化、通货膨胀、汇率变动等所致经济损失的风险。
技术风险是指伴随着科学技术的发展、生产方式的改变而发生的风险。例如,核辐射、空气污染、噪声等风险。
政治风险是指由于政治原因。例如,政局的变化、政权的更替、政府法令和决定的颁布实施,以及种族和宗教冲突、叛乱、战争等引起社会动荡而造成损害的风险。
法律风险是指由于颁布新的法律和对原有法律进行修改等原因而导致经济损失的风险。
按风险涉及的范围分类,风险可分为特定风险和基本风险。
特定风险是指与特定的人有因果关系的风险。即由特定的人所引起,而且损失仅涉及个人的风险。例如,盗窃、火灾等都属于特定风险。
基本风险是指其损害波及社会的风险。基本风险的起因及影响都不与特定的人有关,至少是个人所不能阻止的风险。例如,与社会或政治有关的风险,与自然灾害有关的风险,都属于基本风险。
特定风险和基本风险的界限,对某些风险来说,会因时代背景和人们观念的改变而有所不同。如失业,过去认为是特定风险,而现在认为是基本风险。
资讯二 风险管理与保险
一、风险管理的定义
风险管理是指经济单位通过风险识别、风险估测、风险评价,对风险实施有效的控制和妥善处理风险所致的损失,期望达到以最小的成本获得最大安全保障的管理活动。
风险管理是研究风险发生规律和风险控制技术的一门新兴管理学科,主要是为了适应现代企业自我发展和自我改造的能力。首先,由于科学技术的飞速发展及其广泛应用于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无形中使各种风险因素及风险发生的可能性大大增加,并且使风险事故发生所造成的损失规模起了很大变化。这都说明,现代化的工业也会造成巨额经济损失,这就对企业所负担的责任,提出更高的管理要求。其次,在现代经济生活中,企业面临着国内外众多商家的激烈竞争,其各种经济活动、经济关系日趋复杂,投机活动也越来越多,使各种动态风险因素剧增,并渗透到社会生产和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企业为了防止可能发生的风险与损失,以及解决损失后如何获得补偿等问题,就必须进行风险识别、风险估测、风险评价,并在此基础上优化组合各种风险管理技术,对风险实施有效的控制和妥善处理风险所致损失的后果,期望达到以最小的成本获得最大安全保障的目标。
二、风险管理的目标
风险管理的目标由两部分组成:损失发生前的风险管理目标和损失发生后的风险管理目标。损失发生前的风险管理目标是避免和减少风险事故形成的机会,包括节约经营成本、减少忧虑心理;损失发生后的风险管理目标是努力使损失的标的恢复到损失前的状态,包括维持企业的继续生存、生产服务的持续、稳定的收入、生产的持续增长和社会责任。二者有效结合,构成完整而系统的风险管理目标。
(1)降低损失成本。风险事故的形成势必增加企业的经营成本,影响企业利润计划的实现。因此,企业必须根据本身运作的特点,充分考虑到自身所面临的各项风险因素。并且对这些风险因素可能形成的风险事故进行处理,从而使风险事故对企业可能造成的损失成本变为最小,达到最大安全保障的目标。
(2)减轻和消除精神压力。风险因素的存在对于人们正常的生产和生活造成了各种心理的和精神的压力,通过制定切实可行的损失发生前的管理目标,便可减轻和消除这种压力,从而有利于社会和家庭的稳定。
(1)维持企业的生存。在损失发生后,企业至少要在一段合理的时间内才能部分恢复生产或经营。这是损失发生后的企业风险管理工作的最低目标。只有在损失发生后能够继续维持受灾企业的生存,才能使企业有机会减少损失所造成的影响,尽早恢复至损失发生之前的生产状态。
(2)生产能力的保持与利润计划的实现。这是损失发生后的企业风险管理工作的最高目标。如何使风险事故对于企业所造成的损失为最小,保证企业的生产能力与利润计划不因为损失的发生而受到严重的影响,是企业风险管理工作中必须策划的目标。为了保证这个目标的实现,企业在制定和设计损失发生后的风险管理的目标过程中,就必须根据企业的资本结构和资产分布状况确定消除风险事故影响的最佳经济和技术方案。
(3)保持企业的服务能力。这是损失发生后的企业风险管理工作的社会义务目标。企业的社会责任之一就是保证其对于社会和消费者所作出的服务承诺的正常履行,这种责任的履行不仅是为了维护企业的社会形象,而且是为了保证企业发挥作为整个社会正常运转的一个链条的作用。所以,对于企业来说,这个目标具有强制性和义务性的特点。例如,公共事业必须保证对于公共设施提供不间断的服务,生产民用产品的企业必须能够在损失发生后保证继续履行对于其客户承诺的售后服务,以防止消费者转向该企业的竞争对手。
(4)履行社会责任。即尽可能减轻企业受损对其他人和整个社会的不利影响,因为企业遭受一次严重的损失灾难转而会影响到雇员、顾客、供货人、债权人、税务部门以至整个社会的利益。这是损失发生后的企业风险管理工作的社会责任目标。企业作为社会的一部分,其本身的损失可能还涉及企业员工的家属、企业的债权人和企业所在社区的直接利益,从而使企业面临严重的社会压力。因此,企业在制定自身的风险管理目标时不仅要考虑企业本身的需要,而且还要考虑企业所负担的社会责任。
三、风险管理的作用
(1)增强风险面临者的安全保障程度。风险管理可以保障风险面临者及其家庭免于重大灾害损失的风险,解除后顾之忧,敢于承担风险去创业和投资,通过有效地风险管理可以使个人及家庭节省保费开支而不减少其安全保障。
(2)降低经济组织的经营风险。通过风险管理,选择恰当有效的风险管理技术,可以创造一个安全稳定的经营环境,有利于提高经济组织的经济效益。
(3)保障社会稳定。实施风险管理,采取风险保障措施,可以在一定程度上补偿风险受害者的损失,使家庭、经济组织在风险事故发生后能够继续维持生存,并有机会减少损失所造成的影响,从而减轻家庭、经济组织受损对整个社会的不利影响,保障社会稳定。风险管理使得各经济组织的资源得到有效的利用,使风险处理的社会成本下降,增加社会的经济效益。
四、风险管理的基本程序
风险管理的基本程序为风险识别、风险估测、风险评价、选择风险管理技术和风险管理效果评价等环节。
风险识别是风险管理的第一步,是指对企业面临的和潜在的风险加以判断、归类和对风险性质进行鉴定的过程。风险识别是对尚未发生的、潜在的和客观的各种风险系统地、连续地进行识别和归类,并分析产生风险事故的原因。识别风险主要包括感知风险和分析风险两个方面的内容。
感知风险是了解客观存在的各种风险,例如,汽车有碰撞、丢失、火灾等多种风险。分析风险是分析引起风险事故的各种因素,例如,具体分析车辆发生火灾的因素,线路短路、碰撞致使油箱漏油、被人纵火等都会引起车辆火灾。感知风险是风险识别的基础,分析风险是风险识别的关键。
风险估测是指在风险识别的基础上,通过对收集的大量的详细资料加以分析,运用概率论和数理统计,估计和预测风险发生的概率和损失程度。风险估测以损失频率和损失程度为主要测算目标。
损失频率的高低取决于风险单位数目、损失形态和风险事故;损失程度是指某一特定风险发生的严重程度。风险估测不仅使风险管理建立在科学的基础上,而且使风险分析定量化。损失分布的建立、损失概率和损失期望值的预测值为风险管理者进行风险决策、选择最佳管理技术提供了可靠的科学依据。它要求从风险发生频率、发生后所致损失的程度和自身的经济情况入手,分析自己的风险承受力,为正确选择风险的处理方法提供根据。
风险评价是指在风险识别和风险估测的基础上,对风险发生的概率、损失程度,结合其他因素全面进行考虑,评估风险发生的可能性及其危害程度,并与公认的安全指标相比较,以衡量风险的程度,并决定是否需要采取相应的措施处理风险。风险评价需要一定费用,费用和风险损失之间的比例关系直接影响风险管理的效益。通过对风险性质的定性、定量分析和比较处理风险所支出的费用,来确定风险是否需要处理和处理程度,以判定为处理风险所支出的费用是否有效益。
根据风险评价结果,为实现风险管理目标,选择最佳风险管理技术与实施是风险管理中最重要的环节。风险管理技术分为风险控制法和风险财务法两大类,前者的目的是降低损失频率和减少损失程度,重点在于改变引起风险事故和扩大损失的各种条件;后者是事先做好吸纳风险成本的财务安排。
(1)风险控制法。控制法是指避免、消除风险或减少风险发生频率及控制风险损失扩大的一种风险管理方法,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①避免。避免是放弃某项活动以达到回避因从事该项活动可能导致风险损失目的的行为。避免是处理风险的一种消极方法,通常在两种情况下进行:一是某种特定风险所致损失频率和损失幅度相当高时;二是处理风险的成本大于其产生的效益时。避免风险虽然简单易行,但有时能够彻底根除风险,例如,担心锅炉爆炸,就放弃利用锅炉烧水,改用电热炉等,但这又存在因电压过高致使电热炉被损坏的风险。但有时因回避风险而放弃了经济利益,增加了机会成本,且“避免”的采用通常会受到限制。
②预防。预防是指在风险发生前为了消除和减少可能引起损失的各种因素而采取的处理风险的具体措施,其目的在于通过消除或减少风险因素而达到降低损失频率的目的。具体方法有工程物理法和人类行为法。工程物理法(如精心选择建筑材料,以防止火灾风险)的重点是预防各种物质性风险因素;人类行为法包括对设计、施工人员及住户进行教育等,其重点是预防人为风险因素。
③抑制。抑制是指风险事故发生时或发生后采取的各种防止损失扩大的措施。抑制是处理风险的有效技术。例如,在建筑物上安装火灾警报器和自动喷淋系统等,可减轻火灾损失的程度,防止损失扩大,降低损失程度。抑制常在损失幅度高且风险又无法回避和转嫁的情况下采用。
④风险中和。风险中和是指风险管理者采取措施将损失机会与获利机会进行平分。例如,企业为应付价格变动的风险,可以在签订买卖合同的同时进行现货和期货买卖。风险的中和一般只限于对投机风险的处理。
⑤集合或分散。集合或分散是集合性质相同的多数单位来直接负担所遭受的损失,以提高每一单位承受风险的能力。就纯粹风险而言,可使实际损失的变异局限于预期的一定幅度内,适用大数法则的要求。就投机风险而言,如通过购并、联营等手段,以此增加单位数目,提高风险的可测性,达到把握风险、分担风险、降低风险成本的目的。虽然该方法适用于大数法则,但只适用于特殊的行业、地区或时期。
(2)风险财务法。由于人们对风险的认识受许多因素的制约,因而对风险的预测和估计不可能达到绝对精确的地步,而各种控制处理方法,都有一定的缺陷。为此,有必要采取风险财务法,以便在财务上预先提留各种风险准备金,消除风险事故发生时所造成的经济困难和精神忧虑。风险财务法包括自留或承担和转移两种。
①自留或承担。自留是经济单位或个人自己承担全部风险成本的一种风险管理方法,即对风险的自我承担。自留有主动自留和被动自留两种。采取自留方法,应考虑经济上的合算性和可行性。一般来说,在风险所致的损失频率和幅度低、损失短期内可预测以及最大损失不足以影响自己的财务稳定时,宜采用自留方法。但有时会因风险单位数量的限制而无法实现其处理风险的功效,一旦发生损失,可能导致财务调度上的困难而失去其作用。
②转移。风险转移是一些单位或个人为避免承担风险损失而有意识地将风险损失或与风险损失有关的财务后果转嫁给另一个单位或个人承担的一种风险管理方式。
风险转移分为直接转移和间接转移。直接转移是风险管理者将与风险有关的财务或业务直接转嫁给他人;间接转移是指风险管理者在不转移财产或业务本身的条件下将财产或业务的风险转移给他人。直接转移主要包括转让、转包等,间接转移主要包括租赁、保证、保险等。其中,转让是将可能面临风险的标的通过买卖或赠予的方式将标的所有权让渡给他人;转包是将可能面临风险的标的通过承保的方式将标的经营权或管理权让渡给他人;租赁是通过出租财产或业务的方式将与该项财产或业务有关的风险转移给承租人;保证是保证人和债权人约定,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保证人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承担责任的行为;保险是指通过支付保费购买保险将自身面临的风险转嫁给保险人的行为。
上述财务法和控制法的各种形式各有利弊,适用于不同的风险损失类型。
风险管理效果评价是分析、比较已实施的风险管理方法的结果与预期目标的契合程度,以此来评判管理方案的科学性、适应性和收益性。由于风险性质的可变性,人们对风险认识的阶段性以及风险管理技术正处于不断完善之中。因此,需要对风险的识别、估测、评价及管理方法进行定期检查、修正,以保证风险管理方法适应变化了的新情况。所以,我们把风险管理视为一个周而复始的管理过程。风险管理效益的大小取决于是否能以最小风险成本取得最大安全保障,同时还要考虑与整体管理目标是否一致以及具体实施的可能性、可操作性和有效性。
五、汽车风险识别
(1)车与车之间发生的碰撞。
(2)车与行人之间发生的碰撞。
(3)车辆自身的事故。
(4)其他事故。
自然灾害风险是指由于自然界的自然现象引起的汽车的损害和驾乘者的人身伤害,例如,洪水、大风、泥石流、冰雹、暴雪、大雨、雷击、地震、海啸、塌方、滑坡等自然现象引起的车辆碰撞、倾覆、火灾、爆炸等损害继而引发的人身伤害。
其他风险,如车辆被盗抢风险、高空坠物、交通事故导致精神损害风险等。
(1)汽车的使用性质和使用目的。汽车的使用性质不同,对其行驶里程、使用频率、损耗程度以及技术情况都有不同程度的影响。汽车的使用性质一般分为私用和商用,我国以营业和非营业为标准划分。私用汽车一般使用频率较低,危险暴露相应小一些;而商用汽车使用频率较高,事故率也较高。所以汽车的使用性质不同,所发生事故的风险也不同;汽车使用目的不同,其危险性也不一样,确定保险费率的依据也不同。
(2)车型与厂牌型号。车型大小与发生事故的危险性有直接关系。一般大型汽车由于其体积大、功率大、速度快,一旦发生事故后果严重,危害较大;而小型汽车发生事故的危害性相对较小一些。现代汽车的车型很多,也很复杂,即便同一型号的汽车其安全性也不尽相同。因此,对汽车的车型及其危险性进行分类很重要。英国采用由保险公司成立的专门机构负责对各种车辆的安全性进行综合分类,作用十分明显。
因汽车的种类很多,各种汽车的构造、性能差异很大,即使是同一厂家的汽车,不同型号之间差异也很大。因此厘定汽车的保险费率时,厂家和型号都是很重要的因素。
(3)车龄或机动车的实际价格。车龄或汽车的实际价格是汽车已使用时间长短的评价指标,它与汽车的折旧关系很大,直接影响到保险金额,也会影响到汽车的修理成本和使用危险性。车龄较大的汽车技术性能明显不如新车,危险性比新车要大。因此对于从车主义(设计保险费率考虑的因素以车为主)的汽车保险,车龄或汽车的实际价格是确定保险金额和厘定保险费率的重要依据之一。
(4)家庭或车主拥有的机动车数。如果一个家庭或一个家族拥有的汽车数量少,汽车的使用频率就会很高;同时,由于家庭成员的驾驶习惯不同,往往事故频率较大。如果车主拥有多辆车,则有助于保险成本的降低。
(1)驾驶员的年龄与驾龄。研究表明,驾驶员的年龄是影响交通事故率的重要因素之一,交通事故的发生与驾驶员的生理状况和心理状态密切相关。一般情况下,年轻人的心理未臻成熟,处于争强好胜阶段,往往容易超速驾车,因此事故率比年长者高;而老年人的生理机能日趋下降,反应较迟钝,事故率也较高。统计资料表明,驾驶员发生交通事故的概率年轻时最高,然后逐年下降,大约在40~50岁时为最低,此后又略有上升。因此,通过合理划分年龄档次确定保险费率是从人主义(设计费率考虑的因素以人的因素为主)汽车保险制度的通用做法。
(2)驾驶员的性别与职业。汽车驾驶员的性别与交通事故率也有很大的关系。由于男性驾驶员在驾驶汽车时较女性更易受干扰,所以事故率也较女性高。研究表明,女性驾驶员发生事故的概率比男性驾驶员略低,其差别大约相差3~5岁。但当女性驾驶员超过60岁时,其发生事故的概率比男性驾驶员略高。所以,一般情况下女性驾驶员的保险费率应比男性驾驶员略低一些。
不同的职业对人的情绪和体力的影响很大,同时也会影响人的心理状态。资料表明,不同职业的汽车驾驶员出事故的概率差别很大。例如,从事体力劳动的工人的事故率要高于行政工作人员,飞机驾驶员的事故率比教师的事故率要高。因此,驾驶员的职业反映了其生活习惯和生活方式,也影响到保险车辆的使用目的和使用范围,是交通事故的危险因素之一。
(3)驾驶员的婚姻状况。驾驶员的婚姻状况对发生交通事故也有影响。如果驾驶员已婚,家庭责任和家人的督促会使其小心驾车,从而降低事故率;如果驾驶员未婚,没有家庭牵挂,其驾车安全性显然不如已婚者,易发生交通事故。因此,已婚驾驶员的保险费率要比未婚者低。
(4)驾驶员的生活习性与事故记录。驾驶员是否有吸烟的生活习惯对交通事故也有影响。如果驾驶员在汽车行驶途中吸烟,必然妨碍其驾驶操作,影响汽车行驶的安全性。而酗酒对驾驶员神经系统的影响尤为明显,会导致其反应迟钝、判断错误,酒后开车一直是交通事故的主要原因之一,因此大多数国家都明令禁止酒后驾驶。
(5)附加驾驶员的数量。由于附加驾驶员个人情况差异较大,显然会增加事故概率。附加驾驶员越多,事故危险性越大。因此每附加一个驾驶员,保险人就要增收一部分保险费。投保人附加的驾驶员越多,所交保险费就越多。
六、保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以下简称《保险法》)第2条规定:“本法所称保险,是指投保人根据合同约定,向保险人支付保险费,保险人对于合同约定的可能发生的事故因其发生所造成的财产损失承担赔偿保险金责任,或者当被保险人死亡、伤残、疾病或者达到合同约定的年龄、期限等条件时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商业保险行为。”
现代保险学者一般从两个方面来解释保险的定义。从经济角度上来看,保险是分摊意外事故损失的一种财务安排。投保人参加保险,实质上是将他的不确定的大额损失变成确定的小额支出,即保险费。而保险人集中了大量同类风险,能借助大数法则来正确预见损失的发生额,并根据保险标的的损失概率制定保险费率。通过向所有投保人收取保险费建立保险基金,用于补偿少数被保险人遭受的意外事故损失。因此,保险是一种有效的财务安排,并体现了一定的经济关系。从法律角度来看,保险是一种合同行为,体现的是一种民事法律关系。根据合同约定,一方承担支付保险费的义务,换取另一方为其提供的经济补偿或给付的权利,这正好体现了民事法律关系的内容与主体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关系。
保险要素是指进行保险活动所应具备的基本条件。一般来讲,现代商业保险活动包括五大要素。
(1)必须是可保风险,即符合保险人承包条件的风险。可保风险是保险人可以接受承保的风险。尽管保险是人们处理风险的一种方式,它能为人们在遭受损失时提供经济补偿,但并不是所有破坏物质财富或威胁人身安全的风险,保险人都承保。可保风险有几个特性:一是风险不是投机性的;二是风险必须具有不确定性,就一个具体单独的保险标的而言,保险当事人事先无法知道其是否发生损失、发生损失的时间和发生损失的程度如何;三是风险必须是大量标的均有遭受损失的可能性;四是风险必须是意外的;五是风险可能导致较大损失;六是在保险合同期限内预期的损失是可计算的,保险人承保某一特定风险,必须在保险合同期限内收取足够数额的保险费,以聚集资金支付赔款,支付各项费用开支,并获得合理的利润。
(2)大量同质风险的集合与分散。保险的过程,既是风险的集合过程,又是风险的分散过程。众多投保人将其所面临的风险转嫁给保险人,保险人通过承保而将众多风险集合起来。当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时,保险人又将少数人发生的风险损失分摊给全部投保人,也就是通过保险的补偿行为分摊损失,将集合的风险予以分散转移。保险风险的集合与分散应具备两个前提条件。一是多数人的风险。如果是少数或个别人的风险,就无所谓集合与分散,而且风险损害发生的概率难以测定。二是同质风险。如果风险为不同性质风险,那么风险损失发生的概率就不相同,因此风险也就无法进行集合与分散。此外,由于不同性质的风险损失发生的频率与幅度是有差异的,倘若进行集合与分散,会导致保险经营财务的不稳定,保险人将不能提供保险供给。
(3)保险费率的厘定。保险在形式上是一种经济保障活动,而实质上是一种商品交换行为。因此,厘定合理的费率,即制定保险商品的价格,便构成了保险的基本要素。保险的费率过高,保险需求会受到限制;反之,保险的费率厘定得过低,保险供给将得不到保障,这都不能称为合理的费率。费率的厘定应依据概率论、大数法则的原理进行计算。
(4)保险基金的建立。保险的分摊损失与补偿损失功能是通过建立保险基金实现的。保险基金是用以补偿或给付因自然灾害、意外事故和人体自然规律所致的经济损失和人身损害的专项货币基金,它主要来源于开业资金和保险费。就财产保险准备金而言,表现为未到期责任准备金、赔款准备金等形式;就人寿保险准备金而言,主要以未到期责任准备金形式存在。保险基金具有分散性、广泛性、专项性与增值性等特点,保险基金是保险的赔偿与给付的基础。
(5)保险合同的订立。保险是一种经济关系,是投保人与保险人之间的经济关系。这种经济关系是通过合同的订立来确定的。保险是专门对意外事故和不确定事件造成的经济损失给予赔偿的,风险是否发生,何时发生,其损失程度如何,均具有较大的随机性。保险的这一特性要求保险人与投保人应在确定的法律或契约关系约束下履行各自的权利与义务。倘若不具备在法律上或合同上规定的各自的权利与义务,保险经济关系则难以成立。因此,订立保险合同是保险得以成立的基本要素,它是保险成立的法律保证。
(1)根据保险标的的不同进行分类。根据保险标的的不同,保险可分为财产保险和人身保险。
财产保险是指以财产及其相关利益为保险标的的保险,包括财产损失保险、责任保险、信用保险、保证保险、农业保险等。财产保险是以有形财产或无形财产及其相关利益为保险标的的一类补偿性保险。
人身保险是以人的寿命和身体为保险标的的保险。当人们遭受不幸事故或因疾病、年老以致丧失工作能力、伤残、死亡或年老退休时,根据保险合同的约定,保险人对被保险人或受益人给付保险金或年金,以解决其因病、残、老、死所造成的经济困难。
(2)根据实施形式的不同进行分类。根据实施形式的不同,保险可分为自愿保险和强制保险两种。
自愿保险是通过自愿的方式,即投保人和保险人双方在平等互利、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签订保险合同来实现的一种保险,其自愿当然是双向的。一方面,投保人对于自己的财产、人身等保险标的既有投保的权利,也有不投保的自由,法律不作硬性的规定,保险人或任何其他人都不能强迫某人投保;另一方面,保险人也有决定承保与否和如何承保,或承保多少的选择余地。当前,世界各国的绝大部分保险业务都采用自愿保险方式办理,我国也不例外。
强制保险又称法定保险,是指根据国家颁布的有关法律和法规,凡是在规定范围内的单位或个人,不管愿意与否都必须参加的保险。强制保险的实施形式有两种:一种是由国家通过立法程序公布强制保险条例来实施,并授权保险公司为执行机构,这种保险标的或对象的范围直接由法律或法规规定;另一种是由政府某些行政机关发布的有关行政法规或命令,规定在一定范围内的人或物都必须投保,否则就不允许从事法律所许可的活动。这种保险对被保险人具有一定的约束力,然而对保险人来说,保险关系的产生仍需要双方签订保险合同。法律的强制性,是强制保险最根本的特征。
(3)根据承担责任次序的不同进行分类。根据承担责任次序的不同,保险可分为原保险和再保险。
原保险与再保险是相互对应的,原保险也称第一次保险,是指保险人对被保险人因保险事故所致的损害承担直接原始的赔付责任的保险。我们平时所说的保险,多指这种保险。当然,就某一具体保险关系而言,如果没有再保险关系,原保险的称谓也就没有什么意义了。
再保险也称分保,是指将原始(即第一次)的保险责任再予投保的保险。我国《保险法》第28条第一款规定:“保险人将其承担的保险业务,以分保形式部分转移给其他保险人的,为再保险。”再保险以原保险即第一次保险的存在为前提,所以也叫第二次保险。再保险业务是国际保险市场上通行的一种业务,通过再保险而使保险人避免危险过于集中,不致因一次重大事故发生而无法履行支付赔偿义务,故而对于经营保险业务起了稳定的作用。随着现代科学技术的日益发展,保险标的越来越大,危险也越来越集中,再保险已成为保险业务中不可缺少的一环,其重要性也越来越突出,因而各国都非常重视再保险业务的开展。
再保险业务基本上可以分为两大类。一是以保险金额来计算再保险责任的比例再保险,二是以赔偿额来计算再保险责任的超额再保险。但无论是哪一种,都须通过再保险人与原保险人签订合同来确定。这种合同最明显的特征是:再保险人仅对原保险人负责,与原保险合同的投保人或被保险人不发生任何直接关系。基于这一点,再保险的性质应当是责任保险,也可以说是一种合同责任的保险。但是,由于再保险的特殊作用,人们通常所说的责任保险并不包括再保险。
(4)根据经营目的及职能作用的不同进行分类。根据经营目的及职能作用的不同,保险可分为营业保险与社会保险两大类,这也是较为常见的一种保险分类。
营业保险又称商业保险,它是以营利为目的,由专门的保险企业经营,几乎所有的保险公司所经营的保险都属于营业保险。
社会保险是国家为了保障社会成员生活福利而提供的各种物质帮助措施的统称,它不以营利为目的,多由国家的专门机构管理。
七、风险管理与保险的关系
(1)二者研究的对象都是风险。风险是风险管理与保险共同的研究对象,只是保险研究的是风险中的可保风险。
(2)风险是保险产生和存在的前提,无风险则无保险。风险是客观存在的,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风险的发生直接产生了人们对损失进行补偿的需要。于是人们开始对风险进行管理,保险是一种被社会普遍接受的经济补偿方式和风险管理的有效方法。所以,风险是保险产生和存在的前提,风险的存在是保险关系确立的基础。
(3)保险是风险处理传统的、有效的措施。转移是风险管理的重要手段,保险作为转移方法之一,长期以来被人们视为传统的处理风险手段。通过保险把不能自行承担的集中风险转嫁给保险人,以小额的固定支出换取对巨额风险的经济保障。
(4)保险经营效益受风险管理技术的制约。风险管理技术对保险经营效益产生很大的影响。例如,对风险的识别是否全面,对风险损失的频率和造成损失的幅度估计是否准确,哪些风险可以接受承保,哪些风险不可以承保,保险的范围应有多大,程度如何,保险成本与效益的比较等,都制约着保险的经营效益。
资讯三 汽车保险
一、汽车保险的定义
汽车保险包括强制保险和自愿保险。强制保险是指国家以立法形式强制一定对象人员必须投保的险种,在我国,是指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各大保险公司推出的各种汽车保险为自愿保险,自愿保险是商业保险的基本形式。
二、汽车保险的职能
保险的基本职能就是组织经济补偿和实现保险金的给付。同样,这也是汽车保险的基本职能。生产力水平的提高、科学技术的发展使人类社会走向文明,汽车文明在给人类生活带来交通便利的同时,也给人类带来了因汽车运输中的碰撞、倾覆等意外事故造成的财产损失和人身伤亡。不仅如此,随着生产力水平的提高、科学技术的进步,风险事故所造成的损失也越来越大,对人类社会的危害也越来越严重。汽车在使用过程中遭受自然灾害风险和发生意外事故的概率较大,特别是在发生第三者责任的事故中,其损失赔偿是难以通过自我补偿的。汽车使用过程中的各种风险及风险损失,同样是难以通过对风险的避免、预防、分散、抑制以及风险自留就能解决的,必须或最好通过保险转嫁方式将其中的风险及风险损失得以在全社会范围内分散和转移,以最大限度地抵御风险。汽车保险的职能就是使汽车用户以缴纳保险费为条件,将自己可能遭受的风险成本全部或部分转嫁给保险人。
汽车保险是一种重要的风险转嫁方式,在大量的风险单位集合的基础上,将少数投保人可能遭受的损失后果转嫁到全体被保险人身上,而保险人作为被保险人之间的中介对其实行经济补偿。通过汽车保险,将拥有汽车的企业、家庭和个人所面临的种种风险及其损失后果得以在全社会范围内分散与转嫁。汽车保险是现代社会处理风险的一种非常重要的手段,是风险转嫁中一种最重要、最有效的技术,是不可缺少的经济补偿制度。
三、汽车保险的作用
我国自1980年恢复保险业务以来,汽车保险业务已经取得了长足的进步,尤其是伴随着汽车进入百姓的日常生活,汽车保险正逐步成为与人们生活密切相关的经济活动,其重要性和社会性也正逐步凸显,作用越加明显。
从目前经济发展情况看,汽车工业已成为我国经济健康、稳定发展的重要动力之一,汽车产业政策在国家产业政策中的地位越来越重要,汽车产业政策要产生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要成为中国经济发展的原动力,离不开汽车保险与其配套服务。汽车保险业务自身的发展对于汽车工业的发展起到了有力的推动作用,汽车保险的出现,解除了企业与个人对使用汽车过程中可能出现的风险的担心,在一定程度上提高了消费者购买汽车的欲望,扩大了对汽车的需求。
随着我国经济的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汽车作为重要的生产运输和代步的工具,成为社会经济及人民生活中不可缺少的一部分,其作用显得越来越重要。汽车作为一种保险标的,虽然单位保险金不是很高,但数量多而且分散。车辆所有者为了转嫁使用汽车带来的风险,愿意支付一定的保险费投保。在汽车出险后,可从保险公司获得经济补偿。由此可以看出,开展汽车保险既有利于社会稳定,又有利于保障保险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在汽车保险业务中,经营管理与汽车维修行业及其价格水平密切相关。原因是在汽车保险的经营成本中,事故车辆的维修费用是其中重要的组成部分,同时车辆的维修质量在一定程度上体现了汽车保险产品的质量。保险公司出于有效控制经营成本和风险的需要,除了加强自身的经营业务管理外,必然会加大事故车辆修复工作的管理,在一定程度上提高了汽车维修质量管理的水平。同时,汽车保险的保险人从自身和社会效益的角度出发,联合汽车生产厂家、汽车维修企业开展汽车事故原因的统计分析,研究汽车安全设计新技术,并为此投入大量的人力和财力,从而促进汽车安全性能方面的提高。
目前,大多数发达国家的汽车保险业务在整个财产保险业务中占有十分重要的地位。美国汽车保险保费收入,占财产保险总保费的45%左右,占全部保费的20%左右。亚洲地区的日本和中国台湾汽车保险的保费占整个财产保险总保费的比例更是高达58%左右。
从我国情况来看,随着积极的财政政策的实施,道路交通建设的投入越来越多,汽车保有量逐年递增。在过去的几十年里,汽车保险业务保费收入每年都以较快的速度增长。在国内各保险公司中,汽车保险业务保费收入占其财产保险业务总保费收入的50%以上,部分公司的汽车保险业务保费收入占其财产保险业务总保费收入的60%以上。汽车保险业务已经成为财产保险公司的“吃饭险种”,其经营的盈亏,直接关系到整个财产保险行业的经济效益。
四、汽车保险的特征
汽车是陆地的主要交通工具。由于其经常处于运动状态,总是载着人或货物不断地从一个地方开往另一个地方,很容易发生碰撞及意外事故,造成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由于车辆数量的迅速增加,一些国家交通设施及管理水平跟不上车辆的发展速度,再加上驾驶人的疏忽、过失等人为原因,交通事故发生频繁,汽车出险率较高。
由于汽车出险率较高,汽车的所有者需要以保险方式转嫁风险。各国政府在不断改善交通设施,严格制定交通规章的同时,为了保障受害人的利益,对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实施强制保险。
保险人为适应投保人转嫁风险的不同需要,为被保险人提供了更全面的保障,在开展机动车损失保险和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的基础上,推出了一系列附加险,使汽车保险成为财产保险中业务量较大,投保率较高的一个险种。
在汽车保险中,针对汽车的所有者与使用者不同的特点,汽车保险条款一般规定:不仅被保险人本人使用车辆时发生保险事故保险人要承担赔偿责任,而且凡是被保险人允许的驾驶人使用车辆时,也视为其对保险标的具有保险利益,如果发生保险单上约定的事故,保险人同样要承担事故造成的损失,保险人须说明汽车保险的规定以“从车”为主,凡经被保险人允许的驾驶人驾驶被保险人的汽车造成保险事故的损失,保险人须对被保险人负赔偿责任。此规定是为了对被保险人提供更充分的保障,并非违背保险利益原则。但如果在保险合同有效期内,投保人将保险车辆转卖、转让、赠送他人,被保险人应当书面通知保险人并申请办理批改。否则,当保险事故发生时,保险人对被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为了促使被保险人注意维护、养护车辆,使其保持安全行驶技术状态,并督促驾驶人注意安全行车,以减少交通事故,保险合同上一般规定:驾驶人在交通事故中负有责任时,机动车损失保险和第三者责任保险在符合赔偿规定的金额内实行绝对免赔率;保险车辆在保险期限内无赔款,续保时可以按保险费的一定比例享受无赔款优待。以上两项规定,虽然分别是对被保险人的惩罚和优待,但要达到的目的是一致的。
五、汽车保险原则
汽车保险过程中,要遵循的基本原则就是《保险法》的基本原则,即集中体现《保险法》本质和精神的基本准则,它既是保险立法的依据,又是保险活动中必须遵循的准则。《保险法》的基本原则是通过《保险法》的具体规定来实现的,而《保险法》的具体规定,必须符合基本原则的要求。
保险从根本上说,是一种危险管理制度,目的是通过危险管理来防止或减少危险事故,把危险事故造成的损失缩小到最低程度,由此产生了保险与防灾、减损相结合的原则。
这一原则主要适用于保险事故发生前的事先预防。根据这一原则,保险人应对承保的危险责任进行管理,其具体内容如下。
①调查和分析保险标的的危险情况,据此向投保人提出合理建议,促使投保人采取防范措施,并进行监督检查。
②向投保人提供必要的技术支援,共同完善防范措施和设备。
③对不同的投保人采取差别费率制,以促使其加强对危险事故的管理,即对事故少、信誉好的投保人给予降低保费的优惠;反之,则提高保费等。
遵循这一原则,投保人应遵守国家有关消防、安全、生产操作、劳动保护等方面的规定,主动维护保险标的的安全,履行所有人、管理人应尽的义务;同时,按照保险合同的规定,履行危险增加通知义务。
这一原则主要适用于保险事故发生后的事后减损。根据这一原则,如果发生保险事故,则投保人应尽最大努力积极抢险,避免事故蔓延、损失扩大,并保护出险现场,及时向保险人报案。而保险方则通过承担施救及其他合理费用来履行义务。
由于保险关系的特殊性,人们在保险实务中越来越感到诚信原则的重要性,要求合同双方当事人最大限度地遵守这一原则,故称最大诚信原则。具体来说,即要求双方当事人不隐瞒事实,不相互欺诈,以最大诚信全面履行各自的义务,以保证对方权利的实现。最大诚信原则是合同双方当事人都必须遵循的基本原则,其表现为以下几个方面。
履行如实告知义务,是最大诚信原则对投保人的要求。由于保险人面对广大的投保人,不可能一一去了解保险标的的各种情况。因此,被投保人在投保时,应当将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承保,足以影响保险人确定保险费率或增加特别条款的重要情况,向保险人如实告知。保险实务中一般以投保险单为限,即投保险单中询问的内容投保人必须如实填写。除此之外,投保人不承担任何告诉、告知义务。
投保人因故意或过失没有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将要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包括保险人可以据此解除保险合同;如果发生保险事故,保险人有权拒绝赔付等。
履行说明义务,是最大诚信原则对保险人的要求。由于保险合同由保险人事先制定,投保人只有表示接受与否的选择,通常投保人又缺乏保险知识和经验,因此,在订立保险合同时,保险人应当向投保人说明合同条款内容。对于保险合同的一般条款,保险人应当履行说明义务。对于保险合同的责任免除条款,保险人应当履行明确说明义务;未明确说明的,责任免除条款不发生效力。
这里的保证,是指投保人向保险人做出的承诺,保证在保险期间遵守作为或不作为的某些规则,或保证某一事项的真实性,因此,这也是最大诚信原则对投保人的要求。
保险上的保证有两种,一种是明示保证,即以保险合同条款的形式出现,是保险合同的内容之一,故为明示。例如,汽车保险中有遵守交通规则、安全驾驶、做好车辆维修和维护工作等条款,一旦合同生效,即构成投保人对保险人的保证,对投保人具有作为或不作为的约束力。
另一种是默示保证,即这种保证在保险合同条款中并不出现,往往以社会上普遍存在或认可的某些行为规范为准则,并将此视作投保人保证作为或不作为的承诺,故为默示。例如,在财产保险附加盗窃险合同中,虽然没有明文规定被保险人外出时应该关闭门窗,但这是一般常识下应该做的行为,这种社会公认的常识,即构成默示保证,也成为保险人之所以承保的基础。因此,被保险人没有关闭门窗而招致的失窃,保险人不承担保险责任。
弃权和禁止抗辩,是最大诚信原则对保险人的要求。所谓弃权,是指保险人放弃法律或保险合同中规定的某项权利,例如,拒绝承保的权利、解除保险合同的权利等。所谓禁止抗辩,与弃权有紧密联系,是指保险人既然放弃了该项权利,就不得向被保险人或受益人再主张这种权利。
我国《保险法》第12条规定:人身保险的投保人在保险合同订立时,对被保险人应当具有保险利益。财产保险的被保险人在保险事故发生时,对保险标的应当具有保险利益。人身保险是以人的寿命和身体为保险标的的保险。财产保险是以财产及其有关利益为保险标的的保险。被保险人是指其财产或者人身受保险合同保障,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的人。投保人可以为被保险人。保险利益是指投保人或者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具有的法律上承认的利益。根据这条规定,保险利益原则主要有两层含义。其一,投保人在投保时,必须对保险标的具有保险利益;否则,保险就可能成为一种赌博,丧失其补偿经济损失、给予经济帮助的功能。其二,是否有保险利益,是判断保险合同有效或无效的根本依据,缺乏保险利益要件的保险合同,自然不发生法律效力。
财产保险的保险标的是财产及其相关利益,其保险利益是指投保人对保险标的具有法律上承认的经济利益。财产保险利益应当具备以下3个要素。
(1)必须是法律认可并予以保护的合法利益。
(2)必须是经济上的利益。
(3)必须是确定的经济利益。
人身保险的保险标的是人的寿命和身体,其保险利益是指投保人对被保险人寿命和身体所具有的经济利害关系。以《保险法》第12条规定可知,人身保险的保险利益具有以下特点。
(1)是法律认可并予以保护的人身关系。
(2)人身关系中具有财产内容。
(3)构成保险利益的是经济利害关系。
经济利害关系虽然无法用金钱估算,但投保人与保险人在订立保险合同时,可以通过约定保额来确定。
保险利益原则在保险合同的订立、履行过程中,有不同的适用要求。就财产保险而言,投保人应当在投保时对保险标的具有保险利益;合同成立后,被保险人可能因保险标的的买卖、转让、赠予、继承等情况而变更,因此,发生保险事故时,被保险人应当对保险标的具有保险利益,投保人是否具有保险利益已无关紧要。就人身保险而言,投保时,投保人必须对被保险人具有保险利益,至于发生保险事故时,投保人是否仍具有保险利益,则无关紧要。
损失赔偿原则是财产保险特有的原则,是指保险事故发生后,保险人在其责任范围内,对被保险人遭受的实际损失进行赔偿的原则。其内涵主要有以下几点。
(1)赔偿必须在保险人的责任范围内进行,即保险人只有在保险合同规定的期限内,以约定的保险金额为限,对合同中约定的危险事故所致损失进行赔偿。保险期限、保险金额和保险责任是构成保险人赔偿的不可或缺的要件。
(2)赔偿额应当等于实际损失额。按照民事行为的准则,赔偿应当和损失等量,被保险人不能从保险上获得额外利益。因此,保险人赔偿的金额,只能是保险标的实际损失的金额。换言之,保险人的赔偿应当恰好使保险标的恢复到保险事故发生前的状态。
(3)损失赔偿是保险人的义务。据此,被保险人提出索赔请求后,保险人应当按主动、迅速、准确、合理的原则,尽快核定损失,与索赔人达成协议并履行赔偿义务;保险人未及时履行赔偿义务时,除支付保险金外,应当赔偿被保险人因此受到的损失。
近因原则的含义是:损害结果必须与危险事故的发生具有直接的因果关系,若危险事故属于保险人责任范围的,保险人就赔偿或给付。在实际生活中,损害结果可能由单因或多因造成。单因比较简单,多因则比较复杂,主要有以下几种情况。
(1)多因同时发生。若同时发生的都是保险事故,则保险人承担责任;若其中既有保险事故,也有责任免除事项,保险人只承担保险事故造成的损失。
(2)多因连续发生。两个以上灾害事故连续发生造成损害,一般以最近的(后因)、最有效的原因为近因,若其属于保险事故,则保险人承担赔付责任。但后果是前因直接自然的结果、合理连续或自然延续时,以前因为近因。
(3)多因间断发生。即后因与前因之间没有必然因果关系,彼此独立。这种情况的处理与单因大致相同,即保险人视各种独立的危险事故是否属于保险事故而决定是否赔付。
在汽车保险业务中,近因的确定对于认定是否属于保险责任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坚持近因原则的目的是为了分清与风险事故有关各方的责任,明确保险人承保的风险与保险标的损失结果之间存在的因果关系。在实践中,由于致损的原因与损失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错综复杂,因此给判定近因和运用近因原则带来了困难。
权益转让原则是由补偿原则派生出来的,仅适用于财产保险,而不适用于人身保险。《保险法》规定:人身保险的保险人不得向第三者行使追偿权利。对于财产保险而言,权益转让原则,是指保险事故发生,保险人向被保险人支付了赔偿金之后,取得有关保险标的的所有权或者向第三者的索赔权。
分摊原则也是由补偿原则派生出来的,它不适用于人身保险,而与财产保险业务中发生的重复保险密切相关。重复保险是指投保人对同一标的、同一保险利益、同一保险事故分别向两个以上保险人订立合同的保险。重复投保原则上是不允许的,但在事实上是存在的。其原因通常是由于投保人或被保险人的疏忽,或者源于投保人想要求得心理上更大安全感。重复保险的投保人应当将重复保险的有关情况通知各保险人。
在重复保险的情况下,当发生保险事故,对于保险标的所受损失,由各保险人分摊。如果保险金额总和超过保险价值的,各保险人承担的赔偿金额总和不得超过保险价值。这是补偿原则在重复保险中的运用,以防止被保险人因重复保险而获得额外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