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节 文化类自治权
民族自治地方的全面发展和繁荣,是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的高度发展和繁荣。民族自治地方在大力发展经济的同时,必须大力发展科技、教育和文化事业,只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齐头并进,相互促进,才能加速民族自治地方现代化进程。为此,《宪法》第119条规定:“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自主地管理本地方的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事业,……”赋予自治地方广泛的文化方面的自治权。
一、民族教育管理自治权
所谓自治机关民族教育管理自治权,是指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依照法律的规定,遵循国家的教育方针,结合本地方的实际,在国家大力支持下,自主管理和发展民族教育的权力。民族教育是我国教育事业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民族工作的重要内容。发展民族教育,对于提高少数民族人口素质,促进民族地区社会经济文化的全面发展,增强民族团结,维护祖国统一,都具有重要的作用。为此,《民族区域自治法》第36条规定:“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根据国家的教育方针,依照法律规定,决定本地方的教育规划,各级各类学校的设置、学制、办学形式、教学内容、教学用语和招生办法。”第37条对发展民族教育也作了规定。可见,以上规定赋予了自治地方民族教育管理自治权。
根据我国法律的相关规定,民族教育管理自治权主要包含如下内容:
1.自治机关可以根据国家的教育方针和法律规定,决定本地方有关教育的一切事项,如本地方的教育规划,各级各类学校的设置、学制、办学形式、教学内容、教学用语和招生办法等。这是民族教育管理的基本方面。虽然国家对教育制度已经制定了很多法律,但由于少数民族地区的实际情况,民族地区的教育必须采取针对本地方民族特点的措施,制定适应本地方需要的教育制度。
2.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自主地发展民族教育,扫除文盲,举办各类学校,普及九年义务教育,采取多种形式发展普通高级中等教育和中等职业技术教育,根据条件和需要发展高等教育,培养各少数民族专业人才。这是《民族区域自治法》第37条第1款规定的内容,也是民族教育的一项基本任务。主要包括两方面:一是普及九年义务教育,扫除文盲;二是举办各类学校,发展高中、中等职业技术教育和高等教育,培养少数民族人才。
3.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为少数民族牧区和经济困难、居住分散的少数民族山区,设立以寄宿为主和助学金为主的公办民族小学和民族中学,保障就读学生完成义务教育阶段的学业。这是《民族区域自治法》第37条第2款规定的内容。该条款规定了发展民族教育的特殊形式,即为少数民族牧区和经济困难、居住分散的山区,设立寄宿为主和助学金为主的公办民族小学和民族中学。为了有效贯彻这一规定,《民族区域自治法》同条还规定:“办学经费和助学金由当地财政解决,当地财政困难的,上级财政应当给予补助。”这就从经费上提供了法律保障。
4.招收少数民族学生为主的学校(班级)和其他教育机构,有条件的应当采用少数民族文字的课本,并用少数民族语言讲课;根据情况从小学低年级或者高年级起开设汉语文课程,推广全国通用的普通话和规范汉字。这是《民族区域自治法》第37条第3款规定的内容。该条款规定了实行双语教学,发展民族教育,即招收少数民族学生为主的学校,有条件的应当采用少数民族文字的课本,并用少数民族语言讲课。
5.为了保证教学中教学资料的运用,各级人民政府要在财政方面扶持少数民族文字的教材和出版物的编译和出版工作。
二、民族文化管理自治权
所谓自治机关文化管理自治权,是指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依照法律的规定,结合本地方的实际,在国家大力支持下,自主管理和发展具有民族特点的少数民族文化事业的权力。民族文化在民族社会结构中所占比重的大小,民族文化发展程度的高低,民族文化社会功能的强弱,都直接关系到一个民族的进步和发展。因此,民族文化是衡量民族素质的一个重要标志。为此《民族区域自治法》第38条规定:“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自主地发展具有民族形式和民族特点的文字、艺术、新闻、出版、广播、电影、电视等民族文化事业,加大对文化事业的投入,加强文化设施建设,加快各项文化事业的发展。”“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组织、支持有关单位和部门收集、整理、翻译和出版民族历史文化书籍,保护民族的名胜古迹、珍贵文物和其他历史文化遗产,继承和发展优秀的民族传统文化。”
自治机关文化管理自治权主要包括如下内容:
1.发展民族文化事业。少数民族文化的内容包括少数民族的文学艺术、新闻出版、广播影视等。新中国成立后,国家制定一系列旨在提高各民族文化素质,弘扬民族优秀传统文化的民族文化政策。自治机关应坚持弘扬民族优秀传统文化的原则,通过各种渠道,大量而快速培养少数民族的文化人才和文化干部,为弘扬和繁荣民族优秀传统文化造就一支生力军和后备力量;加大自治地方文化事业的经费投入,重点解决文化设施建设问题,改善本地区的文化基础设施,建立民族文化网络基地,为提高人民群众的文化生活水平,促进民族文化事业的发展,创造物质基础;积极保护和合理开发民族文化资源,一方面,对民族传统文化,特别是对那些即将消失或濒临灭绝的民族优秀文物进行保护和抢救,另一方面,鼓励民族地区合理利用和开发其独特的民族文化资源和文化生态环境。
2.保护民族优秀传统文化遗产。自治机关要充分重视民族古籍的保护工作,并在人力、物力、财力等方面给予大力支持。一是加强对少数民族古籍的搜集和整理,并设立专门机构,组织专业人员对重要古籍进行科学研究;二是对各民族的古代文物、考古文物、近现代文、革命文物以及代表民族优秀历史文化传统遗产的著名建筑物进行抢救和保护;三是编纂和出版民族优秀传统文化书籍,为深入研究中国民族文化遗产提供翔实、完整的资料;四是促进少数民族文化遗产特别是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与传承。
民族文化是各民族人民在社会实践中创造出来的,弘扬民族优秀传统文化是繁荣和发展民族文化事业的基础,是丰富社会主义新文化的需要。自治机关应加强对本地方各项文化事业的管理,大力弘扬民族优秀传统文化,具体原则是:维护国家统一和民族团结,不能借口所谓“民族形式”“民族特点”进行非法活动,更不允许一小撮民族分子以发展“民族文化”为名,进行分裂国家、破坏民族团结;坚持民族平等原则,尊重、理解、支持和发展各民族文化;对待民族传统文化强调批判性的继承原则,取其精华,去其糟粕;在尊重少数民族群众意愿的条件下,推陈出新,对一些民族传统文化进行改革和创新,使民族文化无论在艺术内容和表现形式上都逐渐趋于成熟和完美,使民族各项文化事业百花齐放、百家争鸣。
三、科技管理自治权
所谓自治机关科技管理自治权,是指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依照法律的规定,结合本地方的实际,在国家大力支持下,自主管理和发展民族自治地方的科学技术的权力。为此,根据《宪法》第20条的精神,《民族区域自治法》第39条规定:“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自主地决定本地方的科学技术发展规划,普及科学技术知识。”即赋予了自治机关科技管理自治权。民族自治地方由于诸多因素影响,科学技术发展状况普遍比较落后,工业化程度低,农业经济发展的程度也不高。因此,民族自治地方大力发展科学技术,普及科学技术知识,比全国一般地方显得更为重要和迫切。民族自治地方和自治机关加强科学技术知识的普及工作,这是根本改变民族自治地方科学技术落后状况的根本途径。
科技管理自治权主要包括如下内容:
1.制定本地区科技发展规划
由于我国民族自治地方存在着自然、社会、历史、文化、族群等方面的差别,因而,自治机关在制定本地区科学技术发展规划时,一定要实事求是,因地制宜。从宏观的角度来看,自治机关制定本地方科学发展规划主要涉及以下方面的内容:一是制定实施科学技术发展中长期计划和规划。二是运用科技力量,促进本地区经济发展。三是发展高新技术产业,加快科技成果转化,使科学技术真正成为现实生产力。自治地方要发展高新技术,并实现其产业化,培植高新技术产业增长点,使高新技术产业的管理逐步走上科学化、法制化和规范化的道路。四是继续深化改革,大幅度增加全社会科技投入,建立有利于经济发展和科技进步的新体制。五是加快科技队伍的建设,扩大国内外的科技合作与交流。
2.加强科技知识的普及工作
加强科学技术的普及工作,增强全社会科技意识,提高科技决策地位和公民的科学文化素质,是实施“科教兴国”和“可持续发展”战略,推动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的重要环节,是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的重要内容。从宏观角度看,自治机关对科普工作的管理主要有以下方面的内容:(1)加强和改善对科普工作的领导,使科普工作规范化和法制化。各级自治地方应根据《宪法》和《科普法》等国家法律法规,制定本地区专项法规或实施细则,加快科普工作立法的步伐,使科普工作尽快走上规范化、法制化、制度化的轨道。(2)科普工作要讲求时效。根据民族自治地方经济、社会发展的具体情况,当前科普工作的重点应放在两个方面。一方面,从科普工作的内容上讲,要从科学知识、科学方法和科学思想的教育普及三个方面推进科普工作。另一方面,从科普工作的对象上讲,要把重点继续放在青少年、农村干部群众和各级领导干部身上。(3)促进科普工作的体制改革,鼓励全社会兴办科普公益事业。(4)加强对科普工作的监督管理。各级文化、宣传部门要进一步加强对新闻出版等大众传媒中科技内容的监督管理,创造科学、文明的社会氛围。
四、民族医药卫生管理自治权
民族医药卫生管理自治权是指自治机关自主管理本地方医药卫生事务尤其是发展民族传统医药的权力。医学是人类生存智慧的体现,是人类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我国民族传统医药有着悠久的历史和理论体系,如藏族、蒙族、傣族、维吾尔族等民族医药学都具有鲜明的民族特色和地方特点,形成了自己较为系统的医学理论和丰富的临床经验。这些民族医药学与汉族医药学构成了博大精深的中华民族传统的中医药学,成为宝贵的人类文化遗产,在世界医药迅速发展的今天,显示出其特有的科学价值和发展前景。
1.加强民族医药学的科研工作,发掘和整理民族医药经典著作。在我国历史上,民族医药为民族地区的繁荣和发展做出了重要的贡献,并留下了许多经典著作。为继承民族医药学的宝贵遗产,加强民族医药学的科学研究工作,发掘、整理、编译出版这些历史悠久、典籍浩瀚、诊疗独特、自成体系的民族医药经典著作就成为当务之急。近年来,全国建立了多所民族医院,少数民族聚居的省(区)也相继建立了一批民族医药科研机构,并成立了一些高中等民族医药专科学校,培养出一批民族医药专业人员和研究人员。民族医药学的科学研究不断深入,内容日益广泛,研究涉及本草学、生药学、植物学、化学、药剂学、药理学等学科和领域。同时,各地加强对古代医疗经典著作的整理和翻译工作,抓紧名医论著的选编和民间验方的搜集和整理,出版了一批有影响的民族医药历史文献,如藏族的《晶珠本草》,蒙古族的《四部医典》,维吾尔族的《维吾尔药志》,傣族的《档哈雅》等。
2.开发和利用民族医药。我国民族地区很多是著名的“植物王国”“动物王国”和“基因宝库”,具有生态环境多样性、资源多样性、民族多样性、医药文化多样性的特点,发展民族医药产业有着得天独厚的优势。自治机关应积极扶持对本地区民族医药的开发和应用,建立了民族医药产业发展专项计划和发展资金,采取拨款补助、贴息贷款、国家项目配套等方式,鼓励和支持对民族医药产业的科技投入,促进民族医药技术创新和产业化,使之成为民族自治地方新的经济增长点。
3.推动传统民族医药现代化。民族医药现代化的内涵十分丰富,既有理论问题,也涉及标准、方法、工程技术等实践问题,既有医学问题,也有药学、农业科学问题,也有资源保护、产业化和可持续发展等战略问题。对这样一个复杂的问题,必须进行深入探索和大胆实践。推动民族医药现代化有几个切入点:中药材的标准化种植;中药提取物的产业化、商品化及扩大出口;用新技术改造名优中成药传统工艺,按现代药学理论制定新的质量标准;推广免煎饮片;利用生物技术,生产濒危和稀缺中药材。政府相关部门应组织民族医药现代化专项,从各个方面落实重点新产品的试产、重大技术创新和重点技术项目的改造,促进民族医药的快速发展。
4.做好预防保健工作。我国民族地区是一些地方病、传染病的高发区,如地甲病、克叮病、氟中毒、大骨头节病、布氏杆菌病、鼠疫、地方肝炎、肺结核以及高原病等,主要发生在少数民族地区。因此,要加强预防控制,做好预防保健的科普工作。同时,做好妇幼卫生保健工作,倡导优生优育,提高人口素质。
五、民族体育管理自治权
民族体育管理自治权是指自治机关自主管理本地方体育事业发展民族传统体育的权力。民族传统体育是中国体育事业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中华民族宝贵的文化遗产。民族传统体育运动把竞技与娱乐巧妙地结合起来,既是群众性的文化娱乐活动,又有益于增强人们的体质,同时还蕴含着丰富的中国传统哲学、美学、伦理、医学、民俗、宗教、文学、历史与军事等方面的基本理论与基本知识,因此,它深受各族人民的喜爱,成为少数民族传统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为此,根据《宪法》第21条的精神,《民族区域自治法》第41条规定:“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自主地发展体育事业,发展民族传统体育运动,增强各族人民的体质。”该条款包括两方面内容:一是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有权依据本地区实际情况自主地发展体育事业;二是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应大力发展群众喜闻乐见的民族传统体育运动,把世界通行的现代竞技体育运动和少数民族特有的民族传统体育运动有机结合起来,丰富人们的生活,增强人们的体质。
1.保护和发展少数民族传统体育运动。总的来说,民族体育工作的任务是:积极开展民族传统体育和现代体育活动,提高少数民族的健康水平和体育运动水平,活跃群众文化生活,促进民族团结,建设社会主义精神文明,为社会主义现代化服务。自治机关应结合地方特点和民族特点,制定发展体育事业的规划,大力开展少数民族传统体育和现代体育活动。同时,应建立相应的民族体育工作机构和研究机构,积极培养少数民族体育人才,加强民族传统体育运动研究,剔除某些不科学、具有迷信色彩的成分,弘扬传统养生、娱乐健身、健康向上、科学合理的优秀文化内涵,并赋予其新时代竞争与奋进的精神内涵,积极向学校体育及大众健身娱乐推广,使其在广泛开展的基础上走向完善发展的道路,最终成为现代体育的有机组成部分及现代社会文化交流的重要形式。
2.举办少数民族传统体育运动会。举办少数民族传统体育运动会是保护、继承和发展少数民族传统体育文化的重要措施之一。
3.发挥民族传统体育运动的综合作用。在知识经济时代,人类体质面临急剧下降的危险,人类有意识地用体育来维护自身的体质和健康已成为不可逆转的事实。因此,发展民族传统体育,提高体育文化素养,促进体育意识与习惯的形成,这对于实现全民健身战略和体育强国目标都有积极作用。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民族传统体育作为民族传统文化的一部分,它还带动了民族地区经济、旅游、商贸的综合发展,促进了民族地区社会经济的繁荣。
六、对外文化交流自治权
对外文化交流自治权是指自治机关在教育、科学、文化、卫生等方面和其他地方或外国开展交流协作的权力。加强民族文化的交流和传播,激励不同文化的碰撞和改革,使民族文化在交流中相互吸收、交融、变异,以促进民族文化的发展繁荣,这是文化发展的必然规律。尤其是在全球化的今天,要加快社会各项事业的发展步法,文化交流尤为重要。为此《民族区域自治法》第42条规定:“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积极开展和其他地方的教育、科学技术、文化艺术、卫生、体育等方面的交流和协作。”“自治区、自治州的自治机关依照国家规定,可以和国外进行教育、科学技术、文化艺术、卫生、体育等方面的交流。”赋予了民族自治机关对外文化交流自治权。
自治机关对外文化交流自治权从地域上看,有如下两个部分:一是民族自治地方包括自治区、自治州、自治县,都可以与国内的其他地方在教育、科学技术、文化艺术、卫生、体育等方面,开展广泛的交流,互相学习,取长补短;二是民族自治地方包括自治区、自治州、自治县,都可以与国外进行教育、科学技术、文化艺术、卫生、体育等方面的交流。从交流内容上看,包括教育交流、科技交流、医药卫生交流、体育交流等。自治机关应根据本地区社会各项事业的发展实际和优势特点,扩大与国内外互相交流的领域和范围,彻底改变长期以来民族地区的封闭或半封闭状态,学习、吸收其他民族的精华,同时也向世人展示本民族、本地区在教育科技、文化艺术、卫生体育等方面先进和优势的一面,取长补短,开拓创新,持续发展。开展丰富多样的文化交流活动,如:文化节、文化周、艺术周、电影周、电视周、文物展、博览会以及各类演出、展览等,进一步提升少数民族文化国际影响力。大力推动少数民族文化与海外华人华侨、台湾同胞、港澳同胞的交流,增强中华文化的认同感,为促进国家和平统一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