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族法学(第二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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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节 民族法律责任

如果对我国现行《民族区域自治法》进行分析,就会发现,目前我国《民族区域自治法》无论在形式上还是在内容上,都不足以实现现代法治目标。就其法律责任制度而言,我国《民族区域自治法》虽然广泛赋予民族自治地方自治权,但却没有规定违法行为以及违法行为应承担的法律责任。从民族区域自治法法律关系的主体来看,它包括民族自治地方自治机关、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上级国家机关、少数民族和少数民族公民以及国家。这些主体在民族区域自治法中享有不同的权力或权利,对于民族自治地方、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上级国家机关和国家而言,其权力的行使严格受到法律的制约,不仅不能转让,而且不能抛弃和懈怠。

一、刑事责任

《刑法》第249条规定了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罪,第250条规定了出版歧视、侮辱少数民族作品罪,第251条规定了非法剥夺公民宗教信仰自由罪和侵犯少数民族风俗习惯罪。这些都是从国家刑事立法的角度规定的对侵害少数民族权利的行为进行惩处,也是从事后惩罚与补救的角度规定对少数民族权利的保障。此外,《出版管理条例》第26条中规定了任何出版物不得含有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破坏民族团结,或者侵害民族风俗、习惯以及危害民族优秀文化传统的内容。第56条、第57条中规定了对上述行为及其相关行为的具体惩罚措施。

2000年12月8日,山东省阳信县河流镇发生一起违反民族政策、伤害回族群众感情的事件。12月12日,在少数人的串联、组织下,河北省孟村回族自治县数百名回族群众乘车前往阳信县,在阳信县境内与劝阻民警发生冲突。冲突中,有6名群众死亡,19人受伤,13名民警受伤。事件发生后,党中央、国务院指示全力抢救伤员,妥善处理善后,尽快查明事实真相,依法严肃处理。公安部当日即派员赶赴现场调查。山东、河北省委、省政府立即组织救治伤员,处理善后,并依法对事件进行调查。死者已按回族习俗安葬,受伤人员全部得到有效治疗。群众情绪稳定,社会秩序正常。

有关司法机关和纪检监察部门在认真调查的基础上,分别对有关责任人员进行了处理,负有领导责任和直接责任的阳信县县委副书记吕耀珍、公安局局长王天河、公安局副局长吴保利,刑警队教导员王秀东,孟村县县长韩恩来、县委副书记张洪基,以及煽动组织非法游行示威的孟村县村民冯元申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负有领导责任的滨州市委副书记贾崇福、市公安局局长王兴发,阳信县委书记刘成文、县长王力,孟村县委书记赵国权等人给予了党纪政纪处分,对直接责任人员追究了刑事责任。

二、民事责任

在民族法的民事责任方面,我们特别需要加强,尤其是在少数民族传统文化开发中的利益分配方面要强化相关主体的民事责任。在《乌苏里船歌》案中,2002年12月,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4条、第134条第1款第9项和修正前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12条之规定,对黑龙江省饶河县四排赫哲族乡政府诉郭颂、中央电视台、北京北辰购物中心侵犯民间文学艺术作品著作权纠纷,作出认定《乌苏里船歌》系根据赫哲族民间曲调改编而成的一审判决,主要内容包括:郭颂、中央电视台以任何方式再使用音乐作品《乌苏里船歌》时,应当注明“根据赫哲族民间曲调改编”;郭颂、中央电视台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30日内在《法制日报》上发表音乐作品《乌苏里船歌》系根据赫哲族民间曲调改编的声明;北京北辰购物中心立即停止销售任何刊载未注明改编出处的音乐作品《乌苏里船歌》的出版物;郭颂、中央电视台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30日内各给付黑龙江省饶河县四排赫哲族乡人民政府因本案诉讼而支出的合理费用1500元;驳回黑龙江省饶河县四排赫哲族乡人民政府的其他诉讼请求。被告郭颂及中央电视台不服一审判决,提出上诉。2003年12月17日,北京市高法终审维持了二中院的一审判决。[110]

该判决主要是确认了赫哲族对《乌苏里船歌》的著作权,同时要求被告方赔礼道歉、恢复名誉、消除影响,但并没有支持原告方诉讼请求的第二项:关于经济赔偿的诉讼请求,即赔偿原告经济损失人民币40万元,精神损失人民币10万元。

三、行政责任

按照行政责任的一般分类,主要有惩罚性行政责任和补救性行政责任两种。前者包括通报批评、行政处分、行政处罚,后者包括承认错误赔礼道歉、恢复名誉、消除影响、履行职务、撤销违法、纠正不当、返还利益、恢复原状、行政赔偿等。[111]在民族法律责任研究的范畴中,上述行政责任类型自然不可能完全涉及,在此谨举数例以为管窥。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47条规定:“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或者在出版物、计算机信息网络中刊载民族歧视、侮辱内容的,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这主要体现为行政处罚的行政责任承担形式。

《商标法》第10条规定:“下列标志不得作为商标使用:……(六)带有民族歧视性的。”针对违反此条的责任问题,《商标法》第48条明确规定:“使用未注册商标,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地方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予以制止,限期改正,并可以予以通报或者处以罚款:……(二)违反本法第10条规定的。”这主要体现为通报批评和行政处罚的行政责任承担形式。

《文物保护法》第2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下列文物受国家保护:……(五)反映历史上各时代、各民族社会制度、社会生产、社会生活的代表性实物。”与之相对应,该法在“法律责任”的章节,则规定了行政处罚等多种行政责任承担方式。

需要指出的是,总的来说,目前涉及民族问题规制的行政法规范对于法律责任的设置都稍显单薄,但这并不意味着违反这些规范的行政相对人就能够逃脱对相关行政责任的承担。而作为行政法律责任的重要组成部分之一,行政责任规范的完善则无疑是强化行政责任规制功能的核心路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