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政策学(第二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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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刑事政策学研究的方法论原则

方法论不同于方法,它有两方面的含义:第一,关于认识世界、改造世界的根本方法的学说;第二,在某一门具体学科上所采用的研究方式、方法的综合。[96]我们在此是在第二种意义上使用方法论的概念。还有学者认为:所谓方法论,就是主体在认识作为客体的客观世界和事物,提示其本质并阐明其一般规律的实践活动中所遵循的一套原则、程序和技巧。心理学家赫根汉曾经做过一个形象的比喻:研究对象就像是漆黑房间里一件不能直接触摸到的物体,研究方法则是从各个角度投向该物体的光束。[97]简言之,就是通过光明驱散黑暗,通过一些路径寻到真理的碎片,并将它们拼接到一起。在此我们先论证一些在刑事政策学研究过程中需要的一些基本准则性的方法。

一、思辨与实证相结合

思辨方法是依靠直觉、洞察和逻辑推理来获取知识的方法。直觉就是直观感觉和直接观察,它是指不经过复杂智力操作的逻辑过程而直接迅速地认知事物的思维活动。洞察是指通过长时间的苦思冥想而忽然获得认知的思维方法。逻辑推理则是指依靠一些先验原则或者公理推导出各种认识的思维方法。思辨方法的显著特点,就是过分关注个人的直观感觉和已经存在的学说观点,更多地利用逻辑推理来获得具体的知识。

在刑事政策学研究中,思辨方法曾经是在研究中使用的主要研究方法,古典学派所使用的研究方法主要是思辨方法。古典学派的大家们主要依靠过去的书本知识和逻辑推理来研究犯罪问题。

与思辨方法不同,实证方法则重视经验资料的获取和对经验资料的归纳,强调从对经验资料的调查和归纳中获得结论。其中,检验资料不仅包括数字资料,也包括案例资料等反映客观现实的其他多种类型的材料。为了获取准确可靠的经验材料,研究者既要重视经验材料的来源,也要讲究获取经验资料的方法。在具体的研究方法方面,特别重视各种形式的观察。实证主义的创立者孔德认为“观察优于想象”,实证主义者把观察看成是获得“事实”的首要方法。同时,实证主义者也重视经验、比较等方法。

在刑事政策学的研究过程中,刑事政策学研究者应当将两者有机地结合起来,一方面,通过思辨方法整理自己的思路,分析已有的理论观点,提出自己的研究假设和研究方案;另一方面,通过实证方法,获取可靠的事实材料,验证自己的研究假设,从而提出有事实根据的理论观点。

二、定性与定量相结合

定性研究方法通常是指对观察资料进行归纳、分类和比较的方法。这类研究方法不涉及对研究对象进行数量方面的统计分析和比较,而主要侧重于进行性质方面的探讨和研究。典型的定性研究方法包括实地调查方法、文献研究方法、案例分析法、资料分类方法、事实归纳方法、不涉及数据资料的事实比较方法等。

定量研究方法通常是指着重探讨研究对象的数量特征的研究方法。这类研究方法重视对犯罪现象及其不同侧面进行数量统计和数学分析,试图从数量方面更加准确地把握研究对象。典型的定量研究方法包括统计方法、实验方法、测量方法、问卷调查方法、数据比较方法等。

在刑事政策学的研究过程中,应当注意明确两类研究方法之间的关系,即定性研究方法是定量研究方法的基础,定量研究方法是定性研究方法的精确化。在研究的设计与规划、研究方向的确定、研究对象的选择、研究资料的解释、研究结论的提出等方面,要更多地依靠定性研究方法;在对研究对象的精确认识、研究资料的收集、对不同事物或者现象之间数量关系的认识等方面,要更多地依靠定量研究方法。同时,还要克服过分偏向某一类方法的不恰当做法。

三、理论与实践相结合

在刑事政策学的研究中,应当十分重视理论方面的探求与研究。作为一门学科,刑事政策学必须有一套理论学说和概念体系,这既是刑事政策学作为一门学科存在的标志,也是其研究继续发展和影响社会生活的基础。如果没有一套独特的理论学说和概念体系,就不能认为存在着刑事政策学学科。发展和完善刑事政策学学科的重要方面,就是要进一步加强刑事政策学理论的研究,提出符合实际的理论观点。

刑事政策学是一门理论与应用兼顾的学科。与完全致力于发展抽象理论的一些学科不同,刑事政策学既要发展自己的理论学说,又要重视利用它们阐明和解决社会生活中的犯罪问题。

四、科学与人道相结合

《现代汉语词典》对科学的定义是:反映自然、社会、思维等的客观规律的分科的知识体系。[98]美国“纯粹法理论”的代表人物凯尔森在论述自然科学与法律规则的不同时作了如下阐述:法律规则是一个规范(就该词的叙述意义上说)。自然法则所确认的两个因素之间的联系意义为“是”(is);而法律规则所确认的两个因素之间的联系意义是“应当”(ought)。自然科学据以描述其对象的原则是因果性(causality);法律规则据以描述其对象的原则是规范性(normativity)。[99]社会科学中的“应当”永远无法以自然科学中的“是”取代,前者是主观世界对人类社会规则的反映,后者是客观世界在人头脑中的反映,两者虽然都具有客观性与主观性,但是客观与主观的前提、出发点、目的都不同,前者更多地体现主观性,后者更多地体现客观性。

科学是理性的认识,人道是对人的本性的关怀。“人类社会的实践表明,人并不是完全意义上的理性人;人的思维机制一半是感性、一半是理性,并且感性的成分远远大于理性的成分。就一般意义上而言,在行为实践领域中,人的理性思维机制首先依赖于感性思维机制的定向、定位:理性思维可以在不同的层面、范围里计算利或害的大小、多少,但究竟什么是利、什么是害,这首先取决于人们的感觉。”[100]

我们既要有科学的态度更要有人文精神。在刑事政策学的研究过程中一定要注意:第一,避免使用有可能伤害研究对象的研究方法;第二,信守与研究对象之间的约定,互相尊重;第三,在进行研究和报告研究结果时,要保持客观性和职业诚实性;第四,保护研究对象的秘密和个人隐私。

五、价值中立与倾向相结合

“价值”这一概念揭示了人类实践活动的动机和目的。外界事物与人不仅仅是存在与感知的关系,还有价值关系。广义的价值概念还包括人们心目中关于美好事物和理想状态的观念以及关于什么是“正当”的评价标准即价值准则。运用一定的价值准则去评判、衡量某种事物或状态就形成了价值判断。从价值关系的角度来看,任何一个法律规范都是一种价值准则,因为它作为一种规范必然会要求人们作出某种行为或禁止作出某种行为。

价值的中立是指避免让个人的主观价值影响研究活动的方法论原则。在刑事政策学研究中,研究者应当从客观的态度出发,对研究对象进行实事求是地分析和研究,而不能用自己的价值标准和道德观念评价研究对象。无论是研究对象的选择、研究方法的确定,还是对研究对象的访谈等都要避免研究者个人主观因素的影响。

但是人们的价值倾向是无法避免的。在研究过程中人们往往运用价值分析方法去研究,包括价值认知和价值评判两个方面或两个阶段。价值认知是以研究对象所蕴含的价值属性或观点学说所代表的价值取向为对象的,直接目的是力图揭示出它们的价值面貌。价值评判则是按照一定的价值观念对研究对象的价值意义或观点学说的价值取向进行的评价和挑战。

作为统一的价值分析的两个方面或两个阶段,价值认知与价值评价是互相联系的,价值认知是价值评判的前提和基础,价值评判则是价值认知的动因和归结。如果我们要对某一刑事政策或刑事政策学说内含的价值属性作出评判,一个不言而喻的前提就是首先要知晓该原则或学说所内含的价值因素是什么。否则,价值评判就会因为失去其对象而变得毫无意义。而我们之所以要对刑事政策或刑事政策观点学说具有的价值因素和属性进行认知,又在于我们要通过这种认知,对它们是否体现我们的利益以及能在多大程度上满足我们的利益作出评判,进而作出相应的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