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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审查合同经验谈之一——影响合同审查的几项内在因素

方向东[3]

合同审查是律师(含企业法务)最基本的工作之一,不论是诉讼律师还是非诉讼律师,对合同审查都不会陌生,也会有自己的一些经验和方法。但大多数律师的经验和方法基本都是自己摸索总结的结果,因为不论是在法学院读书还是律师执业培训中,几乎都没有合同审查方面的专业培训。也正因如此,律师审查合同的水平参差不齐。另一方面,合同审查业务不像诉讼等业务那样结果立现,同时也因为缺乏客观的评价标准,大部分客户对律师合同审查水平的高低难以分辨,律师界似乎并不重视合同审查技能技术的研究,整体水平难以提升。

笔者从2004年毕业进入律师行业,至今刚好从业10年,大大小小的合同也审查了不少,有一点点自己的经验和体会。不久之前,在事务所内部培训时,我给同事们讲了合同审查的问题,事后就有同事问我是否有书面讲稿。现在我把对审查合同的经验和体会写出来,希望我的这点经验能够对同行们(尤其是刚入行的新人)有所帮助。

一、审查合同必须弄清背景和客户的目的

合同是交易的载体,只要是交易,都有其特定背景和目的。合同审查的根本目的是帮助客户实现交易目的,防范可能的交易风险。要实现这一目的,就必须了解背景和交易目的,这样才能做到有的放矢。多数情况下(尤其是日常业务合同),律师只看合同就能基本判断出合同的背景和目的。但我们也要记住,在现实社会中,客户的交易目的是不断变化的,并非可以想当然的。在背景和目的都不清楚的情况下进行合同审查,其效果和风险可想而知。毋庸讳言,现实中有很多人就是在对合同“背景和目的”不甚明了的情况下就开始审查了。发生这种状况通常有两种可能性:

其一,多数情况下,客户不主动说明交易背景和目的,不是因为故意不告知,往往是因为大部分客户是非专业人士,他们不知道律师需要了解什么样的讯息。以笔者遇到的情况为例,经常有客户打电话或发邮件说,“方律师,我有一个合同,请帮忙审查一下”,然后再无其他信息了。更有甚者,发邮件者连自己是谁都不告知,还要我去“猜”。遇到这种情况,如果律师不管三七二十一就开始埋头审查修改,不论对客户还是对律师自己,都是不负责任的表现。我的做法是:在初步阅读了合同文本后,再主动打电话或发邮件询问合同背景和交易目的,然后根据所了解的情况再作正式的审查修改。也只有这样,我才会对自己的工作感到放心。

其二,当然,也有一些时候你根本找不到客户问清楚背景和目的(主要是内部管理混乱的客户),或者是客户有意不说清楚(这种情况很少),但合同又不得不审。遇到这样的情况,只能按照通常的理解去审查。为了防范可能的风险,律师必须提醒客户,“由于我们不清楚合同背景和目的,仅是按照我们的理解、经验和通常做法对合同进行审查、修改,如果贵方有特殊要求的,请及时联系我们”。这样做既是对客户负责,也是对自己负责。

二、审查合同关键是破解“不懂业务”的难题

对于大多数律师而言,审查合同最难的不是不熟悉《合同法》等一般性法律法规,而是缺乏对相关行业、相关业务的经验。更直接地说,律师最大的困难就是律师不懂客户的业务。对那些通过生活经验就可以接触了解领域内的合同,律师审查起来应该是没有难度的,但如果合同涉及日常生活无法触及的领域,合同审查就会存在一定困难。举个简单的例子,让律师审查一个普通货物(如钢材)的买卖合同,应该没有难度。但如果审查的是成套工业设备(如屠宰生产线设备)的买卖合同,可能就没那么简单了。原因在于律师可能对“成套工业设备”相关方面(尤其是那些对交易很重要的业务“细节”)不了解。

律师对一个领域内业务的熟悉程度,通常也是衡量其在这个领域内专业程度高低的标准。我经常说,一个专业律师通常是这个行业的半个专家,比如做房地产业务,就应该熟悉房地产领域内的各种具体事务;比如涉及财务税收业务,也应该是半个财税专家。再简单点说,律师专业与否,就看律师是否能与这个领域内的专业人员进行顺畅沟通,律师问的,专业人员能够听懂;专业人员回答的,律师也能理解。

当然,人的精力和能力是有限的,律师不可能熟悉所有的业务领域,也不可能要求做全能型的律师(更何况律师专业化是现在的趋势)。比如不能要求一个房地产律师去高标准审查一个海商业务合同。同时,即使是在我们所从事的业务领域范围内,也并非一下子就能熟悉所有业务,总是存在我们不熟悉的事务。一旦遇到不熟悉的业务合同,态度就很重要,律师不能因为自己不熟悉这方面的业务,就只审查法律条款(比如法律适用、争议解决条款)应付了事。不客气地说,这种只会审查“法律条款”的毛病,在很多同行身上都有。我的态度是,这样的合同审查,基本上算是“捣糨糊”,既不能达到为客户防范风险之目的(因为根本把握不住关键风险点),自己也必然难以获得提升。

面对这样的情况,我们必须要有办法来解决“不懂业务”的难题。但在说具体方法之前,有必要谈谈如何看待合同中的“商务条款”和“法律条款”问题。不少律师有这样的错误观念,认为:只要涉及具体交易事项的条款,都属于商务条款,进而认为那是客户的事情,不是律师的事情。应该说,对于客户而言,合同就是一个整体,并不区分“商务条款”和“法律条款”。实际上,大多时候也难以区分何为“商务条款”,何为“法律条款”。举个例子,在股权转让合同中,股权转让的价格定价多少,那的确是客户的事情,但这个价格是如何构成的,以及付款的制约条件等,则律师必须要清楚。我认为,只有把握住交易的关键节点,而不是仅关注所谓的“法律条款”,律师才能够真正地为客户做好风险防范工作,也只有这样的服务才是客户所需要的。审查所谓的“法律条款”或是修改一下错别字,那基本是秘书的工作,难以体现律师的价值。

那么,律师如何才能了解那些原本不熟悉的业务问题呢?我的一个方法是:遇到不熟悉的业务事项,除了使用搜索引擎做基本了解之外,主要就是去研读这一业务所涉及的法律法规,从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到地方法规、地方政府规章,甚至规范性文件都进行研读,把该领域内的法律规定了解清楚。我在审查合同时遇到不熟悉的业务问题,基本上就是通过这个方法来解决,我把这种方法称之为“读法规,审合同”,下面举个小例子:

在审查一份《建设项目地震安全性评价服务合同》时,发现虽然合同主要框架与其他技术性服务合同没有太大的差别,但我对“地震安全性评价”这一业务事项原本并不了解。为了确保合同审查的准确性,我做了一个简单的法律研究,从《防震减灾法》《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条例》《地震安全性评价资质管理办法》《地震安全性评价收费管理办法》到《××省防震减灾条例》等,基本研读了一遍。通过这个学习研究过程,我对于“地震安全性评价”有了基本了解,审查合同时也就有底气。

审查合同时发现不熟悉的业务问题,通过研读法规熟悉业务,反过来再进一步审查合同,这样的方法虽然耗时较多,客户也基本不了解律师所做的努力,但这样做的效果,一方面能够保证审查合同结果不出现重大问题;另一方面也是律师提升自身业务水平的好途径。当然破解“不懂业务”的方法应该还有很多(比如研究案例),以后再撰文讨论。

三、审查合同要注意跳出现有条款的框框

客户提交给律师审查的合同,往往都是由交易对方提供的合同版本,这样的合同版本往往是有利于合同提供方的,甚至还有很多陷阱。遇到这样的情况,就要求审查律师展现出专业水平了。水平和经验不足的律师,往往只会审查现有条款内容是否合理,或者修改一下文字表达,缺乏从宏观大局角度把握合同,这样就等于落入了对方的陷阱。

遇到这种情况,我的习惯做法是,在看完合同现有条款后,并不着急立即作文字修改,而是从宏观角度把握合同的架构。笔者认为,所有的合同都是当事人所做的交易安排,这种安排既包括交易顺利时的安排,也包括交易不顺利时的安排。转换到法律上,当交易顺利时,双方各自需要做的事情就是双方的权利义务;当交易不顺利的安排,体现在合同中就是违约条款了。如果能从这个角度去审查合同,把双方各自的权利义务、违约责任进行列表对比,就容易发现合同现有条款是否存在遗漏、缺失重要或必要内容。这个审查方法,我称之为“宏观架构法”。当然,这样做的前提也是要求律师熟悉业务。

四、要深刻理解“合同只有在发生纠纷时才有用”

合同审查通常都会涉及主体合格性、内容合法性、条款实用性、表达严谨性和精确性的审查,这些都可以参考《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律师办理合同审查业务操作指引》。我想说的是,合同审查人员内心必须要有一根弦:现实中大多数情况下,在合同签署之后,客户并不关注合同文本内容,甚至可以说在正常交易时,合同文本通常没人去看。只有发生纠纷了,客户才会关注,才会想到去抠合同条款、咬文嚼字。在这种意义上可以说,“合同只有在发生纠纷时才有用”。

正是因为这样,律师在审查合同时,必须要考虑在交易不顺利的情况下合同的可执行性,通常最主要的是考虑违约责任的可执行性。举例说,很多合同的违约条款往往只写“一方违约给对方造成损失的,违约方应该赔偿对方的损失”。这样的条款在发生纠纷时因为没有可执行性,毫无用处。也正是基于这个原因,要求审查合同的律师要有一定的诉讼经验,这样才能准确把握修改要点。完全没有诉讼经验的律师审查合同,通常就是套用合同模板,虽然看起来也洋洋洒洒,但难以经得起诉讼的终极检验。

五、合同修改后还要注意与客户沟通

在合同审查过程中,还经常发现这样一个现象,在我们将合同审查修改意见发给客户以后,客户往往再也没有回音,不说好,也不说不好。事后我才了解,原来很多客户都想当然认为,只要是律师审查修改过的,就没问题了。这其实是一个误解,很多合同审查修改意见往往仅是律师提出的一种方案,是否满足实际需要,往往需要跟客户一一沟通确认,有时需要往来沟通多次。为了避免发生前面的这种情况,律师在审查修改合同时,对于需要客户注意的事项都要以书面方式予以提醒注意。这样做,一方面是对客户负责,另一方面也是减少律师的执业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