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乡土中国(修订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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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 合作能力

《黄河边的中国》应该说是近年出版的农村调查中最为看好也最为畅销的书了。书的作者曹锦清先生1996年几乎一年的时间都待在黄河边的河南农村,其中他调查最多、感受最深且思考最力的是关于黄河边中国农民合作能力的问题。曹先生认为,中国农民一直是“善分不善合”的,即使出现超过传统范围的更大或更新合作之紧迫需要时,农民们依然按照传统的方式行事:或恢复家属间的联合,或恢复宗族组织形式,或将家属原则引入私营或集体性质的企业内部等。因此,他期待通过外部将超出传统的合作组织与原则导入到农村与农民中间去。他断言:“通过平等协商建立起来的契约组织,是承包制下的独立小农得以最终摆脱贫困落后,摆脱自然灾害的侵扰,摆脱地方贪官污吏的剥削与压迫,减少市场风险的最有效、最强大的手段。”

曹先生在河南农村看到的农民不合作的情况,也许比我在荆门农村看到的情况要好。我在荆门农村很少看到以平等协商建立起来的契约组织的合作,而传统的合作大都解体了。举例来说,荆门的宗族组织大都解体,村中道路和公益事业大多无人过问;老年人非正常死亡现象十分普遍,且多是由于子女不孝引起,其原因是法律很难介入到家庭赡养一类琐事,而农村原本存在的舆论压力又已解体。一头牛本来可以供三户农户耕种,但因为缺乏合作而可能每户养一头牛。传统中国社会中,在最需要合作的所谓大农具诸如现在的机械化工具上,单家独户购买,使用效率太低,价格太高,合作购买又总是出矛盾。因此,当前荆门农村每户都是一样的简单农具,大农具要么全无,要么都有,很少有几家合作购买的,甚至亲兄弟也不能合作购买使用。换句话说,荆门农村不仅现代的合作能力没有建立起来,而且传统的合作方式也已经解体。农民以户为单位,大大地原子化了。

我的问题是,平等协商的契约组织的合作与传统合作的关系是什么,或者说平等协商的契约组织凭什么可以建立起来。显然,平等协商的契约是建立在独立的个体人之间的,每个人的法律地位是平等的,他们一起来签订一个契约,建立一个组织实体或办理一件具体事务,用以“摆脱自然灾害的侵扰”、“减少市场风险”,以及对付地痞和对抗压迫等。要达成契约和享有合作带来的额外收益,需要为达成和履行契约支付成本,即所谓交易成本。假若中国当前的农民是些原子化的个人,每个人都不相信其他人,都期待以契约的文本来规定与约束契约他方的关系,则这个契约必定是细致且复杂的,执行起来必定是坚硬而脆弱的。这样的契约离不开法律和法官,或裁判的裁决。且达成契约各方越是相互之间没有关系,达成和履行这种契约的交易成本就越高,这个因契约而成的组织就必须有更多的收益来支付交易成本。理论上讲,只有当契约形成组织的收益高于交易成本时,这个契约组织才能存在下去,一群原本无关的农民才能达成真正的合作。

进一步的问题是,中国农村总的来讲是太庞大了,以农为业的人口太多,必然导致农业比较收益的下降,以农为业的契约组织要想获得收益,会比一般组织更为困难。试图从合作中获得收益的农村契约组织可能较一般契约组织的收益更少。而这就需要降低农民达成和履行契约的交易成本。恰恰是这个交易成本,因为法律下乡的困难,农村传统的解体,人与人之间的相互防范和互不信任,以及中国从来就缺乏的宗教传统,综合起来,构成了不是偏低而是偏高的交易成本,农民的契约组织因此大都面临着不良的前景。

反过来说,若传统的人与人之间的关系仍然存在,亲缘、姻缘、地缘以及朋友的信任比较有效,则他们在达成一个现代的契约时,可以因为相互之间的信任而降低交易成本,这个时候,较大的合作利润空间就可以使他们不仅强化传统关系,而且建立现代的合作。从某种意义上说,这正是中国家族企业成功的奥妙所在,也是具有强烈家乡观念的温州人可以在全国经商成功的原因。

以上关于契约组织合作的讨论,只是一些抽象的讨论。其实,契约组织的形式有两种:一种是可选择性组织,如企业或社团;另一种是不可选择的,如村委会组织。两种组织的情况有些不同,但都合乎以上抽象讨论。以下以村委会这个自治组织为重点展开讨论。

村委会是一个自治组织,这个组织由国家专门提供了一个相当详细的契约:《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规定,实行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在村委会一级,村民可谓共同收益空间太多,诸如村道维修、纠纷调解、治安维护、公共水利乃至抗议上级过度提取、制止少数村民对集体公益的侵害等。从理论上讲,只要村民关心村民自治、参与村庄公益,村庄秩序状态很快就可以达成,村民个人办不了、也办不好的事情,村委会一下子就办得妥妥当当的。但事实上,我们到农村去观察,到处可以看到村庄公共工程年久失修,村庄公益事业无人过问,明明合作起来很好的事情,却如曹锦清先生在黄河边农村看到的那样,缺少合作,以至于曹先生一再感叹中国农民善分不善合。

国家提供了详尽法律契约的村委会这个自治组织有时候做得不好的事情,在一些宗族村庄,宗族组织却做得很好。江西的宗族村庄不仅维修村道、维护治安、制定禁约,而且关心家庭纠纷、维护老人权益、提供村庄文娱等。族规家法一直是国家所打击和取缔的对象,但宗族组织通过宗族成员内在的宗族意识,将一个宗族村庄的所有人看成了值得信赖的自己人,这种自己人的意识可以形成村庄大多数人对少数人的强大压力。这种无形的压力,较之制度化契约的效果要好得多,原因就在于这种无形压力的交易成本很小,而制度化契约的交易成本很高。

再进一步说,达成平等协商的契约组织合作的因素,大致与以下三个方面有关:一是理性算计的个人,他们希望从合作中获得不合作无法得到的好处,因此有签约合作的愿望;二是作为裁判的制度文本和裁判手段,制度文本不仅包括契约样式,而且包括游戏规则,良好的裁判制度可以降低合作的交易成本;三是与合作密切相关的理性算计的人们对法律的遵守程度(形式理性的发育程度)、对正义的信念程度以及对签约他方的信任程度等,这是一种非正式的制度安排,良好的非正式制度可以提高合作者的合作信心,减少合作的交易成本。三者兼具,平等协商的契约组织就会因为收益大于成本,而合作得越来越好;越来越多。否则可能趋向解体。当前中国农村的根本问题不在于理性的个人不会算计,而在于这些理性算计的个人过于算计个人的经济利益,而又不大相信与其合作的他人。他担心在一场合作中,对方得到好处后不再履约,而自己的投入无法收回。而当前农村普遍存在的裁判制度的不足,又往往使这种担心变得真实,这就形成了合作本身的消解机制,合作因此越来越少,而不是越来越多。当前农村普遍的经济不景气,进一步减少了农民合作的收益空间,因此降低了农民的合作能力。

一句话,对传统关系的破坏,尤其是诸如市场经济、现代传媒、自由流动等因素造成的村庄共同体的解体,使得村庄社区的合作能力大大衰退了。不是因为制度的不完善,而是因为农村传统的被破坏和农村经济的不景气,以及法律下乡的不理想,造成了农民合作能力的不足。

2001年8月20日

修订关键词 边缘地带的边缘群体

现代化首先表现为工业化和城市化,因此,现代化的过程往往也是农村人财物流出农村流入城市的过程。在人财物流出的情况下,农村社会内生秩序能力会下降,农民的合作能力也因之下降。

改革开放以来,中国选择了以市场经济推动现代化的制度安排,人财物流出的农村是市场经济的边缘地带,在边缘地带,市场规则充分发挥作用只会强化对边缘地带的剥夺,某种意义上讲,边缘地带需要有非市场化的制度安排来予以保护。从这个意义上讲,取消农业税后,中央农村工作方针定为“多予、少取、放活”,其中的“放活”,搞不好就变成了让资本下乡剥夺农民。

边缘地带的农村,经济无疑仍然是核心问题,也是首当其冲受到市场冲击的领域。增加农民收入,发展农村经济,是政策目标,也是农民的愿望。国家制定《农民专业合作社法》,专门扶持农民专业合作社,但在具体实践中却大都是“公司+农户”的模式,赚钱归公司,亏本归农户。真正由农户组织起来并可以获得国家支持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寥寥无几。

相对来说,农村老年人是农村这个边缘地带的边缘群体,他们对发财致富已不抱幻想,他们的人生期望值已经很低,只要外面有一点支持,他们都会珍惜,他们有极高的组织起来老有所乐和老有所为的愿望和积极性,可以说是“给点儿阳光就灿烂”。我在湖北搞老年人协会建设实验,通过注入少量资金而推动建设的老年人协会,激活了农村老年人的热情和力量,提高了老年人闲暇生活的质量,也提高了他们的幸福指数,取得了很好的效果。老年人因处在农村社会的边缘地带,他们对任何外来的关心都极为敏感和珍惜。他们有极高的合作愿望,若有外面支持,他们会表现出极强的合作能力。

农村老年人(以及妇女)是农村这个相对于城市的边缘地带的边缘群体,这个边缘群体中蕴含有更多的合作需求和更强的合作能力。

同时,相对于经济这个主导因素,农村文化属于边缘。经济合作很难,文化合作的空间却可以很大。温铁军主持乡村建设时有“文化建设、效益最高”的提法,很有道理。因为资本到目前为止还较少侵入到农村文化中来,农村文化还有一定的自主空间。

也就是说,在农村经济中,传统的农民合作很难,甚至由国家支持的农民专业合作组织也往往变成为资本主导了。真正仍然保存着的有开发价值的农民合作存在于农村边缘群体(老年人、妇女)的边缘活动领域(文化而非经济)。

从农民边缘群体和农村边缘活动中开始建设农民合作能力,也许是乡村建设的重要经验?

2013年1月13日上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