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 村庄共同体
人民公社“三级所有、队为基础”,其中的队是指生产小队,一般30~50户,100~200人,在大多数农村就是一个自然村的规模。“队为基础”一般包括两个方面的内容:第一,生产小队是一个共同生产单位;第二,生产小队还是一个基本的经济核算单位,因此也是一个收益分配单位。共同生产和集中分配,使得生产小队真正成为一个生产生活的共同体。生产小队不仅具有明确的自然边界,而且具有明确的社会边界。在这个共同体内,家长里短,谁好谁坏,一目了然。那时在农村生活过的人都知道,生产小队里最有意思的是频繁的吵架和强有力的舆论压力。
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农村实行联产承包责任制,人民公社很快就解体了。生产小队这个以共同生产为基础建立起来的共同生产、集中分配的共同体也就解体了,变成了村民小组。“队为基础”时的生产小队,有生产队长、副队长、妇女队长、会计、记工员、保管员、贫协组长等大大小小近10名干部,现在也就保留了一个村民小组组长。一些农村的村民小组长由村干部兼任。如此一来,构成农村管理基础的层次,就从生产小队上升至由生产大队演化而来的村委会一级。村委会还设有党的基层组织党支部,而且《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规定:村委会一级实行村民自治,由村民选举产生村委会主任、副主任、委员。有些村在村委会以下还设有治安保卫委员会、人民调解委员会、公共卫生委员会等机构。村委会一级也是基本的会计单位。村民结婚办手续,需要由村委会开介绍信;修新的住宅,需要由村委会批一块宅基地:村委会一般有专门的办公场所。过去一直由生产小队占有的土地所有权,在相当部分农村也已转移到村委会手中。村委会可以通过村民会议讨论制定具有地方特点的村规民约。村委会正逐步替代生产小队,成为一个建构中的共同体。
村委会有更多成为村庄共同体的理由。当前国家基层政权设在乡镇,乡镇政权往往是以村委会为单位,下达行政指示,分解税费指标,分配工程任务的。村委会通过办理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调解民间纠纷,维护社会治安,可以降低国家在现代化建设过程中管理农村的成本。《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试图通过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的办法,达到村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实现村民自治。中国农村人口众多,地区情况复杂,国家没有能力面对一个一个的具体村民,村民自治则使村委会一级的内部事务在村庄中解决了,只有村庄不能解决的事情才进入到国家视野。这些进入国家视野的事务肯定是大大减少了,国家对农村的管理成本就大大减少了。
以上所述,只是提供了建构村庄共同体的要求,村庄共同体是否存在,能否形成,则有待更多的讨论。
抽象地讲,村庄共同体由三种边界构成:一是自然边界;二是社会边界;三是文化边界。自然边界构成人们交往的空间与基础,当前村委会一级的自然边界一般都很清晰。社会边界是对村民身份的社会确认或法律确认,具有村籍就具有村民的公共待遇,就可以承包村集体的土地,就可以从村集体收益中享受再分配的好处。村庄有保护村民的义务;反过来,村民也存有对村庄的义务。文化边界即村民是否在心理上认可自己的村民身份,是否看重村庄生活的价值,是否面向村庄而生活。
一个村庄同时具有自然、社会和文化的边界,我们说这个村庄是一个共同体。三种边界不很健全的村庄,不一定不会构成共同体,但这种共同体不会太完整。三种边界以社会边界最为重要,因为村庄的社会边界决定着村民的村籍和他们在村庄的法律地位。当前中国农村土地双层经营的制度和稳定的土地承包政策,使所有村民都有权耕种自己承包的土地,也有权要求村集体再分配经济资源时,给自己分应得的一份。不过,当前中国大多数农村,因为村集体经济薄弱,很少可以为村民提供再分配的福利了。而近些年来粮价低迷,农民负担沉重,承包土地这种权利的含金量大大降低,一些农村的农田大片抛荒,村集体能给村民的已经很少了。反过来,村庄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的开支,上级不断加重的税费提留,村组干部的报酬和村务管理等费用,需要摊到村民身上。有些村民不耕种村集体的土地,不享受村庄的福利,仅仅是有村籍这一项,就得承担这些分摊下来的费用。1999年我在湖北一个有名的豆腐村调查,全村近1/3的村民举家在全国各大中城市做豆腐。村干部到年底,有一项任务便是到全国各地找豆腐郎和豆腐娘们收分摊到他们头上的费用,一年竟可以收10多万元,虽然收这10多万元要花费数万元路费。这就难怪农民会托关系迁走他在本村的户口,这样他就不再具有本村的社会身份,享受不到村民的好处,也不再承担繁重的义务。
对于村集体占有大量经济资源,村民可以从村集体的再分配中获益的村庄,村民有更多关心村庄的理由。村庄占有经济资源,可以拉近村民对村庄的感情,村民以是这个村庄的村民为荣。这时候,村庄的自然边界模糊(比如城市化引致的),并不影响村庄的共同体性质。反过来,一个村庄虽然有明确的自然边界,但村民不能从村民身份中获得好处,他就乐意放弃村民的身份,村庄的社会边界因此模糊起来;假若这种社会边界模糊的村庄,恰好又是生活面向外倾的村庄,村民就很容易割断与村庄的社会联系和心理联系。他可能还在村庄居住,但对村庄生活毫不关心,村庄共同体也不再存在。
一旦村庄共同体不再存在,村民自治就缺乏基础。你让村民选村干部,他不愿浪费这个时间;你让他参与村庄事务,他却将大部分精力花费在村庄之外。总之,村庄与他无关,他没有理由来关心村庄。
就全国农村的情况来讲,真正能够做到村庄与自己生活无关的村民,或能在村庄以外的地区实行稳定就业的村民,并不是多数。农村人口转移出来是一个漫长的过程,大部分试图摆脱村庄的村民,最后还是要回到村庄。这就是中央为什么制定土地延包30年不变,一再强调土地承包制不可动摇的原因。而村庄的公共工程和公益事业与每个在村庄生活的人都有密切关系,村庄的“善治”当然是每个在村庄生活的人的期待。
也就是说,村庄共同体是当前农村治理的重要基础,是国家现代化建设进程所期待的目标,它在一些地方仍然存在,在更多地方却在解体。造成村庄共同体解体的力量有人口流动、市场经济冲击、现代传媒渗透等。
实行村民自治以村庄共同体为社会基础,建构村庄共同体以村民自治为制度基础。在当前村民自治的制度运作中,如何减少诸如农民负担沉重造成的村庄社会边界模糊,及由此引起的村庄共同体解体的问题,的确是刻不容缓的任务。
2001年8月19日
修订关键词 村社自主性
2013年1月11日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