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基础教程(第三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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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我国的国家制度

一、我国的国家性质

国家制度是指确立一国阶级统治关系的基本制度,是用宪法、法律确认和规定的国家性质和国家形式两个方面的制度。国家性质又称政权性质,通常称为国体,是指国家的阶级性质,包括阶级领导、阶级同盟等制度。

我国《宪法》第1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是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这一规定是对我国国家性质的确定。人民民主专政是指对人民实行民主和对敌人实行专政有机结合的一种国家制度,它实质上就是无产阶级专政。它有以下基本特点:

(1)对人民民主和对敌人专政。在我国现阶段,人民包括工人、农民、知识分子以及其他一切拥护社会主义和拥护祖国统一的社会力量和爱国者。专政的对象是敌人,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人民民主专政的专政对象是少数破坏社会主义制度的敌对势力和敌对分子。对人民民主是对敌专政的基础,对敌专政是对人民民主的保障。

(2)工人阶级领导。工人阶级对国家的领导是人民民主专政的首要标志。工人阶级作为最有远见、最有组织性、纪律性和革命彻底性的一种阶级,在我国,通过中国共产党实现对国家政治、思想、组织的领导。

(3)以工农联盟为基础,同时把知识分子作为依靠力量。中国的工农联盟是在中国共产党的领下,在长期斗争中建立和巩固起来的,是人民民主专政革命统一战线的基础,是取得革命和建设胜利的基本保证。同时,知识分子是工人阶级的一部分,他们凭借知识、技能和专长从事脑力劳动,是社会主义建设不可缺少的力量。

(4)爱国统一战线。新时期爱国统一战线包括两个范围的联盟:一个是由全体劳动者、爱国者组成的以社会主义为政治基础的联盟,这个联盟必须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另一个是广泛团结台湾同胞、港澳同胞、海外侨胞,以拥护祖国统一为政治基础的联盟。爱国统一战线的组织形式是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

二、我国的根本政治制度

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我国的根本政治制度,也叫做我国的政体。所谓政体,也叫政权组织形式,是指统治阶级采取何种形式去组织国家机关以实现自己的统治。一般来说,政体是与国体相适应的。但由于各国历史条件的差异,国体相同的国家,也可能采取不同的政体,如资产阶级国家有君主立宪制、民主共和制等不同政体。

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我国人民民主专政政权的组织形式,是社会主义上层建筑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国家的根本政治制度。按照法律程序,采取直接选举或间接选举的方式,由选民或代表在民主选举的基础上产生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组成地方各级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即国家权力机关,并由国家权力机关产生其他国家机关,行使国家权力的政权组织形式。

实践证明,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对于保障人民当家作主,维护国家长治久安,推进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保障和促进改革开放和建设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都起着十分重要的作用。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有利于保证国家权力体现人民意志;有利于保证中央和地方的国家权力的统一;有利于保证我国各民族平等和团结。总之,我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度,能够确保国家权力掌握在人民手中,符合人民当家作主的宗旨,适合我国的国情。

三、我国的基本经济制度

经济制度是指一国通过宪法和法律调整以生产资料所有制形式为核心的各种基本经济关系的规则、原则和政策的总称。按照宪法的规定,我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经济形式主要有四种:一是全民所有制经济。二是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经济。三是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经济。四是中外合资企业、中外合作企业和外资企业。其中,前两种经济形式构成了我国的社会主义公有制部分,而后两种经济形式则是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我国实行以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这种经济制度的确立是由我国的社会主义性质和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国情所决定的,它为人民民主专政制度的发展与完善提供了坚实的基础。实践证明,这样的经济制度是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实现社会主义现代化的根本制度保证。

坚持和完善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经济制度,必须坚持与时俱进,进一步搞好所有制结构调整,并在以下两个方面进行实践和创新:一方面,必须毫不动摇地巩固和发展公有制经济;另一方面,必须毫不动摇地鼓励、支持和引导非公有制经济发展。

与基本经济制度相适应,我国坚持以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的分配制度。实行这一制度,使按劳分配和按生产要素分配有效地结合起来了。我国《宪法》第6条中规定:“社会主义公有制消灭人剥削人的制度,实行各尽所能,按劳分配的原则。”根据这一原则实行多劳多得,少劳少得。在我国现阶段,主要的分配方式只能是按劳分配,除此之外,法律还保护其他的分配形式,如个体、私营劳动者所得,国债、股票、证券所获利息等收入。对高收入的人群,法律通过税收予以调节制约。这种分配方式,有利于鼓励诚实劳动,有利于防止贫富悬殊,在劳动者收入中设置合理差距,实现共同富裕。

我国的社会主义性质决定了国家对社会主义公有财产的保护,《宪法》第12条规定:“社会主义公共财产神圣不可侵犯。国家保护社会主义的公共财产。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用任何手段侵占或者破坏国家的和集体的财产。”不仅如此,我国宪法还强调对公民合法财产的保护。《宪法》第13条规定:“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国家依照法律规定保护公民的私有财产权和继承权。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公民的私有财产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

四、我国的基层群众自治制度

“基层群众自治制度”,是在新中国成立后的民主实践中逐步形成的,并首先发育于城市。中共十七大将“基层群众自治制度”首次写入党代会报告,正式与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民族区域自治制度一起,纳入了中国特色政治制度范畴。胡锦涛同志《在庆祝中国共产党成立90周年大会上的讲话》指出:“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根本政治制度,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民族区域自治制度以及基层群众自治制度等是基本政治制度。”基层群众自治制度主要包括:农村村民委员会、城市居民委员会、企业职工代表大会等基层群众自治体系。

五、我国的国家结构形式

国家结构形式是指国家的统治阶级根据一定的原则采取的调整国家的整体与部分之间、中央与地方之间的相互关系。由于各国具体的国情不同,因而采取的国家结构形式也不尽相同。概括起来看,现代国家基本上有两种国家结构形式,即单一制和复合制。

单一制是指国家由若干行政区域构成。它的基本特征有:全国只有一个立法机关,一个中央政府;全国只有一部宪法;公民只有一种国籍;全国按地域划分为若干行政区域,各行政区域接受中央政权机关的统一领导;国家是一个完整的主权国家,也是国际交往中的单一主体。

复合制是指国家由若干成员单位组成。它的主要特点是:除有联邦政府外,联邦各组成部分也有自己的中央政权机关;除有联邦的宪法外,联邦各组成部分也有自己的宪法;联邦公民同时也是成员国公民;在对外关系上,联邦是国际交往的主体,但有的联邦国家允许其成员国有某些外交。

(一)我国实行单一制的国家结构形式

我国《宪法》序言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是全国各族人民共同缔造的统一的多民族国家。”这一规定表明,单一制是我国的国家结构形式。决定我国实行单一制的国家结构形式的因素主要有:

(1)我国有实行此形式的历史传统。自秦汉以来,除短时间的分裂状态外,我国一直实行统一的中央集权制。

(2)由我国的民族成分和民族分布状况决定的。人口最多的汉族和其他民族相互交错地居住在某一地区,形成大杂居、小聚居的局面。

(3)我国各族人民相互融合、团结互助、共同抵御外敌和建设社会主义,为实行单一制提供了可能性与必要性。

(4)也是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的需要。各民族可以互通有无,互相帮助。

同时,在我国单一制结构形式的建立和运转过程中,由于特定的国情的存在,又表现出了自身的特点:(1)我国没有实行一般意义上的地方自治制度,中央与地方是一种领导与被领导的关系,地方不具有与中央平等的地位资格。(2)实行民族区域自治制度,赋予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自治权。(3)为解决历史遗留问题,在单一制下,香港、澳门实行“一国两制”,建立了特别行政区。

(二)我国单一制国家结构的内部构成

我国疆域广大,全国由23个省、4个中央直辖市、5个自治区和2个特别行政区组成,在构成上表现出灵活多变的特点:

1.一般行政区域

一般行政区域,也称普通行政区域,是根据宪法设立的省、直辖市,是地方一级行政单位,享有宪法规定的权力。

2.民族自治地方

民族自治地方是建立在实行民族区域自治地方的具有自治权利和地位的地方行政单位。只有自治区、自治州、自治县才是民族自治地方。在设区的市设立的区、在县以下设立的民族乡都不是民族自治地方。我国现有5个民族自治区,民族自治区享有较大的自治权,表现为在国家的统一领导下,各少数民族聚居的地方实行区域自治,设立自治机关,行使自治权。民族区域自治制度是我国一项重要的政治制度,有利于民族平等和民族团结,有利于巩固国家的统一。

3.特别行政区

特别行政区是指在我国版图内,根据我国宪法和法律的规定专门设立的具有特殊的法律地位,实行特别的社会、经济制度,直辖于中央人民政府的行政区域。其设立的理论基础是“一国两制”,最初为解决台湾问题而提出的“一国两制”的伟大构想,在实践中已经成功地解决了香港和澳门问题:我国分别于1997年7月1日、1999年12月20日对香港和澳门恢复行使主权,香港、澳门成为我国的特别行政区。特别行政区享有高度自治权,除国防、外交等涉及国家整体利益和主权的权力外,特别行政区在行政、立法、司法和社会管理等方面均享有自治权。特别行政区实行“高度自治”“港人治港”“澳人治澳”,但是它同样是我国单一制国家不可分离的部分,是我国的一个地方行政区域,直辖于中央人民政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