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组织犯罪的防制对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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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电信诈骗犯罪防治的域外考察

一些发达国家从20世纪60年代起,就已经开始对电信诈骗犯罪进行广泛研究,世界上很多国家也已经实行手机实名制,很多国家禁止国际IP线路随意买卖,这在一定程度上遏制了此类犯罪的发展。这对我国防治电信诈骗犯罪有着很好的借鉴意义。

美国于19世纪60年代末颁布了《综合犯罪控制与城区街道法》和《霍布斯反诈骗法》。美国联邦贸易委员会还制定了《联邦贸易委员会邮购或电话订购商品规则》《信用卡诚实记账法案》《电子资金转账法案》以及其他规章。规定了美国的手机用户采取实名制等措施。不仅如此,美国对公民个人信息的保护也做出了法律规定。美国于1997年公布的《全球电子商务框架报告》鲜明地彰显出了国家对于个人信息隐私保护实行行业自律的态度。该报告指出,美国政府对私人企业制定保护个人隐私政策的行为提供鼓励。1998年美国以“在线隐私联盟”为渠道来进行公众隐私指引及指导,要求联盟内的成员必须落实联盟所发布的在线隐私保护政策,并依靠合法的渠道对个人信息进行搜索,联盟以对个人信息的优先保护为前提,要求任何公民信息在需要被使用之前必须征得对方的同意,以免个人资料遭受侵害,造成损失。

欧洲的许多国家用立法形式直接赋予手机用户短信息选择权。例如,欧盟国家在2002年就制定了《个人数据处理和隐私权保护指令》(2002/58/EC),其中明确规定,手机用户享有信息的选择权,有权拒绝那些未经要求而提供的信息。

英国1984年正式颁布了《数据保护法》,该项法规有五篇四十三条,还有另外四个附件。这项法律制定了有关个人信息保护的八项原则,分别从信息获取途径、获取目的、持有信息期限、信息持有者的义务等方面做出了严格的规定,旨在保护个人信息不受非法侵害。

德国于1977年制定实施的《联邦数据保护法》采用了统一立法的模式,对个人信息进行统一、规范的法律保护。并于2003年通过了《联邦反垃圾邮件法案》。它规定,向用户推销商品和服务的手机短信均要征得用户的书面同意,从当晚21时至次日8时发送的广告须再次征得用户同意,如果发送非正常信息(如诈骗信息),将追究刑事责任。德国的手机号码实行入网登记实名制,各运营商必须签订杜绝滥发行为协议。德国政府和监察部门也成立了一个“联邦手机短信处理中心”,负责处理有关违规者及解答普遍用户的问题。

瑞典于1973年制定了《数据法》和《瑞典资料库条例》,它们详细规定了有关数据资料在使用、收集和保管等方面的具体措施。瑞典的《个人信息法案》也明确对个人资料保护进行了具体的规定。

在亚洲的日本、韩国都明确禁止使用任意显号软件。日本的移动通信运营商曾动用270亿日元,引进新技术和新设备,使用户可以自动屏蔽那些一天内发送量超过200次的短信。此外,该公司还引进了用户可以自行在手机上设定短信地址的技术,使发信人无法按照电话号码向手机用户发送短信。

韩国早在2001年就开始采取一户一网、机号一体的手机号码入网登记制,并规定广告商在发布手机短信广告时,必须注明“广告”字样和发送者的单位、电话及手机号码,取得良好的效果。并且制定了《电子商务基本法》以确保个人信息在互联网背景下得以安全存在和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