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前言
“打击有组织犯罪(Organized Crime)”已成为国际社会的重要议题。此由美国国务卿William Burns于2011年7月25日宣示奥巴马政府的打击跨国有组织犯罪新战略(2),及英国在2013年成立“国家打击犯罪调查局”(the National Crime Agency,NCA),负责打击贩毒集团、贪污、网络犯罪及性侵犯儿童等有组织犯罪(3),即可明了。
究其原因,现代的有组织犯罪,其目的往往就在攫取利益。除以所攫取的不法利益维系组织营运外,对外尚在拓展组织的规模。为顺利取得、保有及利用其不法利益,有组织犯罪的过程,常伴随着不法利益的汇洗隐匿——洗钱(money laundering)。其结果是,一国经济秩序及金融体系因此紊乱,甚至影响他国的经济秩序。复因交通便利、科技进步及全球化结果,犯罪集团中的人、物及利得有跨境移动或相互结合倾向,使前述负面影响急速加剧。从速有效地打击有组织犯罪,已显其迫切之必要性。
历来针对打击有组织犯罪的方针,有诸多面向的讨论。但近年来广为人注意者,厥为“跨境执法合作阻绝有组织犯罪的经济来源”。(4)本文以此为主要思考方向,提出打击有组织犯罪的策略,并举数例佐证策略的实效性。又在提出策略前,拟先立于上揭思考角度,略述现代有组织犯罪的特性。再者,有良善的打击策略,若乏完善的法制架构也不易付诸实现,故本文拟再介绍台湾地区现有及未来打击有组织犯罪的相关法制架构。
为使讨论聚焦,本文参考《联合国打击跨国有组织犯罪公约》第2条(a)项,及联合国毒品和犯罪问题办公室提出的“打击有组织犯罪示范立法条文”第3条(e)项,对“有组织犯罪”定义如下:“由三人或多人所组成,于一定时期内存在,为实施一项或多项重大犯罪(包括军火、毒品走私、人口贩运等),以直接或间接获得金钱或其他物质利益,而一致行动的有组织结构的集团。”(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