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组织犯罪的防制对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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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构建打黑除恶长效机制的几点建议

打黑除恶是一项长期、艰巨、复杂的任务,要铲除黑恶势力,必须坚持标本兼治,积极探索构建打黑除恶的长效机制。我们认为,当前打黑除恶长效机制的构建,尤其要抓好以下几个结合。

(一)要把坚持打黑除恶与反腐败斗争结合起来

一般讲,黑恶势力之所以能够坐大成势,根本原因在于有“保护伞”的庇护。“保护伞”越多越大,黑恶势力就越猖獗。如果只打击黑恶势力本身而不涉及“保护伞”,或者对“保护伞”心慈手软,包庇纵容,那也很难从根本上铲除黑恶势力。(31)从各地打黑除恶的实际情况看,几乎每一个黑恶势力的背后,都有一个甚至多个“潜伏”在党政机关、司法机关中的腐败为子充当其“保护伞”。黑恶势力用金钱美色、贵重物品等收买这些腐败分子,腐败分子则庇护黑恶势力,政黑勾结,沆瀣一气,相互之间存在利益同盟关系。例如,重庆“打黑除恶”专项斗争中打掉的以黎强为首的黑恶势力,就以金钱美色铺就了多条利益输送链条,其终端通向重庆多个政府部门,其中手握营运指标和非法营运查处权的运管部门更是其“主攻对象”。沙坪坝区运管所原所长肖庆隆,放任渝强公司17辆黑车非法营运,帮助黎强获得249万余元非法利益。他还给黎强介绍生意,帮助其收购70辆生活服务车。黎强则许诺肖庆隆“入干股”共同经营,分两次给肖庆隆银行账户上转款48万元。黎强曾当众叫嚣:“随便你们到哪里去告,到处都是我的‘兄弟伙’。”(32)可以想象,背后没有强大的“保护伞”,没有为其提供庇护的腐败分子,黑恶势力是不会有如此嚣张气焰的。因此要深挖彻查黑恶势力背后的“保护伞”,坚持把打黑除恶与反腐败斗争紧密结合起来。对于国家工作人员充当黑恶势力“保护伞”的,应当坚决查处,决不能姑息养奸。纪检监察机关和政法委要加强对深挖“保护伞”工作的组织、协调和监督,确保查处腐败分子与案件侦办工作同步进行。检察机关要加大案件侦破力度,进一步畅通群众控告、投诉、举报的渠道,广泛收集黑恶势力犯罪及其“保护伞”职务犯罪案件线索,对于充当黑恶势力“保护伞”的职务犯罪线索,要抓住不放、一查到底。

(二)要把专政机关的重拳出击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结合起来

通过深入开展“打黑除恶”专项斗争,以雷霆万钧之势掀起严打黑恶势力犯罪的风暴,形成对黑恶势力犯罪主动进攻、积极防范的态势,把打黑除恶作为推动和带动对其他刑事犯罪打击的首要工作来抓,发现一起,及时打掉一起,减少和挤压黑恶势力对社会的危害和坐大成势的空间,可以起到“快刀斩乱麻”的显著效果,从而实现“打早打小,除恶务尽”的目标。与此同时,应当进一步加强源头预防、综合治理。毕竟,黑恶势力的滋生蔓延,有着复杂的政治、经济、文化等各方面的社会根源,单靠“严打”并不能铲除黑恶势力犯罪滋生蔓延的土壤和条件,难以从源头上遏制黑恶势力犯罪的发生。故而应当把专政机关的重拳出击与综合治理有机结合起来,将打黑除恶纳入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总体规划,以打黑除恶带动各类突出治安问题的解决,从源头抓起,从基层基础抓起,“坚持源头预防、多管齐下,在打击、防范、教育、管理、建设、改造等环节上狠下功夫,综合运用政治的、经济的、行政的、法律的、文化的、教育的等多种手段,对黑恶势力犯罪问题进行综合治理,最大限度地铲除黑恶势力犯罪滋生蔓延的土壤和条件”,(33)从源头上防范黑恶势力犯罪,推动平安中国建设向纵深发展,实现社会治安大局的持续稳定。

(三)要把健全相关法律法规与完善工作机制结合起来

健全相关法律法规是推进打黑除恶工作法治化,确保打黑除恶顺利进行并取得实效的根本保障。因此要针对打黑除恶过程中遇到的种种执法难题和新情况、新问题,加强调查研究,明确“恶势力”“保护伞”等范畴的内容,及时提出立法或者司法解释的建议,解决制约“黑社会性质组织”认定、黑恶势力犯罪案件证据标准等方面的法律瓶颈问题,从而逐步统一执法尺度,确保打黑除恶有法可依、有章可循。要认真总结各地区、各部门打黑除恶的工作经验,将行之有效的做法和成功的经验及时制度化、规范化,推广运用到打黑除恶工作之中。

同时,也要着力完善打黑除恶工作机制,进一步夯实工作基础,注意把健全相关法律法规与完善工作机制结合起来。要继续加强党委的组织领导,发挥各级打黑除恶专项斗争领导小组的协调、指导作用,完善各部门联席会议制度,加强沟通和协调。要认真贯彻中央有关文件精神,将打黑除恶工作作为综合治理考核、平安建设考核和干部政绩考核的重要内容,对领导不力或工作不到位致使黑恶势力坐大成势、长期得不到打击处理的地方,坚决实施“一票否决”,并严格追究责任。要坚持和完善领导包案、挂牌督办、备案审查、信息收集反馈和责任追究等工作责任制,加强督促检查,提高打黑除恶的工作实效。要探索建立公安、检察、法院、纪检、海关、工商、税务、质监、建设、国土、金融等职能部门的执法信息互连互通和资源共享的协作机制,特别是要充分利用公安部建立的“打黑除恶”信息管理系统和数据库,及时摸清掌握黑恶势力的活动情况、主要罪行和违法犯罪证据,真正形成预防和打击黑恶势力犯罪的合力。要加强打黑除恶的专业化队伍建设,进一步充实力量,重视业务培训,培养一支熟悉黑恶势力犯罪特点规律和办案技能的精兵队伍,全面提高打黑除恶工作的专业化水平。


(1) 北京师范大学刑科院中国刑法研究所副所长、副教授,中国刑法学研究会副秘书长。

(2) 北京师范大学刑事法律科学研究院硕士生。

(3) 参见秦宝琦:《江湖300年:从帮会到黑社会》,1~2页,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11。

(4) 参见秦宝琦:《江湖300年:从帮会到黑社会》,第1章,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11。

(5) 参见辛华:《上海青帮三大亨的结局》,载《牛城晚报》,2011-03-09。

(6) 参见周海滨:《长子罗箭回忆父亲:“打黑”公安部部长罗瑞卿》,载《中国经济周刊》,2009-11-27。

(7) 参见董世贵:《北京12小时封闭妓院 毛泽东:决不允许娼妓遍地》,载《大地》,2009年10月24日。

(8) 参见“83年严打记忆:中国最严厉的一次严打”,http://news.ifeng.com/history/1/jishi/200901/0121_2663_979164.shtml

(9) 参见元坤编著:《中国二十年重案追踪》,2~17页,西安,中国长安出版社,2011。

(10) 参见最高人民法院(2003)刑提字第5号《刑事判决书》。

(11) 参见马洪涛等:《河南最大黑社会组织头目宋留根庭审目击》,载中央电视台经济频道《经济半小时》,2005年1月22日。

(12) 参见张荆:《北京社会治安六十年》,第1章,北京,科学出版社,2008。

(13) 参见李琼编著:《打黑除恶——中国大力开展扫荡黑社会斗争》,16页,长春,吉林出版集团有限责任公司,2010。

(14) 同上书,17页。

(15) 我国1979年刑法没有“黑社会性质组织”这个概念,也未明确规定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的罪名,当然这与当时黑恶势力犯罪的基本绝迹以及社会治安形势是密切相关的。

(16) 参见于滨:《决不让黑恶势力在中国坐大——公安部“打黑除恶”专项斗争综述》,载《瞭望新闻周刊》,2003(26)。

(17) 参见于滨:《决不让黑恶势力在中国坐大——公安部“打黑除恶”专项斗争综述》,载《瞭望新闻周刊》,2003(26)。

(18) 参见邹声文:《罗干出席全国打黑除恶专项斗争电视电话会议》,新华社,2006-02-22。

(19) 参见“孟建柱:保持主动进攻高压态势 纵深推进打黑除恶”,新华社,2009-07-08。

(20) 参见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印发《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办理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案件座谈会纪要》的通知(法〔2009〕382号)

(21) 参见“打黑成果”,载《长江日报》,2010年1月25日;田文生:《重庆“打黑”打掉12名“厅官”》,载《中国青年报》,2010年1月7日;朱薇:《重庆打黑:抓获涉黑分子3193名查扣21亿元涉案资产》,载《重庆时报》,2010年1月19日。

(22) 参见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重庆的“涉黑”案件审判》(白皮书)。

(23) 2010年4月14日,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文强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同年5月21日,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对文强案二审公开宣判,依法驳回文强的上诉,维持原判。经最高人民法院核准,2010年7月7日文强在重庆被执行死刑。

(24) 参见“重庆市民花10万元刊登整版广告:向打黑致敬”,载《新京报》,2009年10月16日。

(25) 参见宗合:《从小混混到黑道老大 刘涌“发家”史》,载《华商报》,2002年04月18日。

(26) 参见范子军:《“打黑”成“黑打”让法治蒙羞》,载《大江时评》,2013年5月7日。

(27) 杨涛:《法治化是打黑除恶常态化的保障》,载《法制日报》,2013年7月22日。

(28) 参见“重庆67名黑恶团伙首犯落网1544人被捕”,载《重庆晚报》,2009-08-17。

(29) 参见谢文轩:《重庆打黑“幕后”》,载《南都周刊》,2009-08-31。

(30) 参见《95%网民支持重庆打黑 五六百起命案还未破》,载《京华时报》,2010-03-07。

(31) 参见胡云腾:《谈谈重庆“打黑”的特点》,载《红旗文稿》,2011-11-14。

(32) 参见王晓磊、朱薇:《重庆黑恶势力坐大轨迹:与保护伞形成利益链条》,载《法制日报》,2009-11-02。

(33) 参见中央政法委:《关于深入推进打黑除恶专项斗争的工作意见》(2009年7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