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当前我国打黑除恶工作存在的问题
当前全国打黑除恶工作,总的来说取得了明显成效,并向纵深推进,但也还存在少数不适应和被动的地方,打黑除恶工作还面临一些问题。择其要者如下。
(一)少数地区和部门对打黑除恶工作认识不到位、重视不够
中央开展“打黑除恶”专项斗争的力度是大的,绝大多数地区和部门能够认真贯彻中央部署,对打黑除恶工作立场坚定、态度坚决,充分认识到黑恶势力的严重危害性以及打击的必要性,始终保持着对黑恶势力犯罪严打的高压态势。但也有少数地区和部门的领导干部对黑恶势力的严重危害性认识不高、估计不足、重视不够,担心影响投资环境,害怕打黑除恶阻力大,搞不好收不了场;有的地区甚至掩盖黑恶势力真相,不愿承认本地有黑恶势力,对开展“打黑除恶”专项斗争敷衍应付,没有打掉真正的黑恶势力,更没有把打黑除恶作为控制社会治安大局的重要举措来抓,作为促进社会和谐、确保重要战略机遇期社会稳定的一件大事来抓。“谈黑色变”和“无黑可打”的现象还在一定程度上存在。这些地区的黑恶势力往往猖獗,群众对此反映特别强烈。不难想象,如果不深入开展“打黑除恶”专项斗争,不铲除黑恶势力,任由黑恶势力横行,政府在群众中就会丧失基本的威信,甚至会激化社会矛盾,引发新的社会问题,也难以体现以人为本、执政为民的要求;而且不坚持“打早打小”,不将黑恶势力消灭在萌芽状态、低级层次,黑恶势力一旦坐大成势,就更难打掉,更谈何“斩草除根”。因此各地区和部门应当保持清醒的头脑,要充分认识到黑恶势力的严重危害性,坚持“打早打小,露头就打”,以高度的责任感和紧迫感推进“打黑除恶”专项斗争,铲除黑恶势力滋生的土壤和条件,确保打黑除恶取得实效。
(二)个别地区打黑除恶没有完全遵守法治原则
黑恶势力为非作歹,祸国殃民,向来为广大民众所深恶痛绝,司法机关也一直保持了严打态势,这无疑是民心所向,维护社会安定、群众利益的必要举措。但打黑除恶的目的终究是维护法治秩序,守护公平正义,倘若偏离法治的轨道,用“黑打”的思维和方式来“打黑”,本身就是对法治秩序的一种破坏,不但不可避免地造成错打、误伤,而且也让公平法治蒙羞。(26)应当说,在“打黑除恶”专项斗争中,广大政法机关能够坚持实事求是、严格依法办案,做到不枉不纵、不偏不倚,没有偏离法治的轨道,得到了社会的普遍认可。但确实有个别地方的“打黑除恶”专项斗争,虽然声势浩大,成绩不容抹杀,也大体上遵守了法治原则,为全国打黑除恶工作的立法、司法实践提供了一些经验,但还存在不少不尽人意的地方,并没有做到完全遵守法治原则,有些做法甚至在一定程度上与法治精神背道而驰,因而非议和质疑不断。其实,法治既是打黑除恶应当遵守的底线,也是其取得胜利的根本保障。只有善于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推进“打黑除恶”专项斗争,以法治武器对抗黑恶势力,以常态化的打黑除恶机制取代运动式的打黑除恶风暴,才能有效消弭“黑打”的质疑,才能切实保障好人权,才能推动法律权威的确立,进而带动全社会普遍形成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毕竟,现代法治思维、方式的养成以及法治的进步和发展,并非可以一蹴而就,而是需要我们不断地去关注、去维护、去历练乃至去引导,从而内生于一个国度、一个社会。
(三)相关法律法规尚有不完备之处,执法认识和标准还不够统一,影响了打黑除恶的“稳、准、狠”
虽然《刑法修正案(八)》对涉黑犯罪的条文进行了修改完善,将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立法解释纳入了《刑法》,并补充规定了财产刑,增强了对涉黑犯罪的打击力度。但对于何为“恶势力”,什么是“保护伞”等,缺乏明确的界定;对恶势力犯罪也没有专门的条文规定,因此司法实践中公安司法机关对“恶势力”和“保护伞”的认定,存在一定的困惑。此外,虽然法律明确界定了“黑社会性质组织”的定义和特征,但由于各地公安司法机关执法的认识以及黑恶势力犯罪证据、犯罪事实要求不一致,把握标准不一样,往往表现在具体个案的定罪量刑上存在很大分歧,其结果要么是造成一些黑恶势力犯罪案件被降格处理、黑恶势力头目被重罪轻判,严重影响了对黑恶势力犯罪的打击力度;要么是一般的犯罪团伙或者共同犯罪被错误定性为黑社会性质组织,从而犯轻罪而被重判,未能做到罪责刑相适应。还有的公检法三机关对某些黑恶势力犯罪案件的定性分歧很大,导致使用强制措施、证人保护措施等方面要求过严,给侦查取证工作以及证人保护工作带来了一定困难,难以起到“稳、准、狠”的打击效果。
(四)打黑除恶的长效工作机制还未完全建立起来
在实践中,有不少地方的打黑除恶,通常是一阵风,“紧一阵、松一阵”的运动式执法比较明显,打黑除恶工作还未实现常态化,打黑除恶以及有效预防黑恶势力滋生的社会环境和长效机制未能建立起来,严重影响了打黑除恶的效果。诚如有学者指出,打黑除恶工作常态化的核心在于打黑除恶工作机制法治化。那就是为打黑除恶工作量体裁衣,精心打造,规定一整套规章制度,并且将责任落实到人,在这基础上,将这些规章制度通过法定的程序上升为法律,使得打黑除恶工作不因领导人的改变而改变,不因领导人的看法和注意力的改变而改变。这样,才能保证黑恶势力一露头就被打,而且,领导人不断变更,而打黑除恶工作却能始终长抓不懈,保持高压态势。(27)诚然,根据一个时期的社会治安形势,以及黑恶势力犯罪的新动向、新变化,采取“专项斗争”的形式对黑恶势力犯罪进行集中重拳出击是非常必要的,短期内也收到了立竿见影的效果,广大人民群众是拍手称快的。不过,时刻保持对黑恶势力的高度警惕,坚持“打早打小,露头就打”,建立健全打黑除恶的长效机制,实现常态化的打黑除恶,注重铲除黑恶势力滋生的土壤和条件,将黑恶势力消灭在萌芽、初级状态,对实现社会治安大局的持续稳定和国家的长治久安,具有更为深远的意义,也才是治本之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