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组织犯罪的防制对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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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全国“打黑除恶”专项斗争的开展

黑恶势力犯罪活动直接侵害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破坏社会治安稳定,扰乱社会经济秩序,腐蚀党政司法干部,败坏党风、政风和社会风气,阻碍改革开放和经济建设的顺利进行,是影响人民群众安居乐业的一大祸患。因此,必须坚决地开展打黑除恶斗争,遏制其滋生蔓延的态势。党中央和国务院历来高度重视对黑恶势力犯罪问题,要求各级党委、政府和政法机关从维护社会稳定的高度,坚决铲除黑恶势力,维护社会治安大局稳定。

早在改革开放初期,当时国家的治安形势比较严峻,人们渴望国民经济的腾飞,渴望社会治安根本好转的愿望是强烈的,当时的国家领导人也希望通过类似于解放初期“镇反运动”等方式,使中国的社会治安恢复到五六十年代的“路不拾遗,夜不闭户”的状态。另外,王志刚北京火车站爆炸案、姚锦云天安门广场驱车杀人案、廊坊王云龙驱车杀人事件、冯大兴盗窃杀人案、承德李煦等流氓结伙轮奸少女案等大案要案震动中央领导。1983年7月19日,邓小平同志在北戴河同公安部部长刘复之谈话中,明确指出:“刑事案件、恶性案件大幅度增加,这种情况很不得人心。为什么不可以组织一次、二次、三次严厉打击刑事犯罪活动的战役?”8月25日,中共中央发出《关于严厉打击刑事犯罪活动的决定》,提出从现在起,在三年内组织三个战役。公安机关也提出“三年为期实现社会治安的根本好转”的口号。由此拉开了全国严厉打击刑事犯罪的“三大战役”的序幕。(12)在“严打”过程中,公安机关对黑恶势力犯罪采取了“打早打小,露头就打”的方针,打掉了一批死灰复燃、影响恶劣的黑恶势力犯罪组织,取得了初步成效,在一定程度上遏制了黑恶势力犯罪故态复萌的势头。

及至20世纪90年代初,随着改革开放力度加大,商品经济大潮奔涌的影响,一些犯罪团伙、黑恶势力犯罪活动开始猖獗,全国治安形势依然相当严峻,刑事犯罪和其他治安问题有增无减,不少地方人民群众缺乏安全感。1991年1月15日,中央政法委员会在山东烟台召开了全国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会议;同年2月19日,党中央、国务院做出了《关于加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决定》,明确指出要“依法严厉打击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刑事犯罪分子,及时查处、取缔‘六害’活动,坚决防止境外黑社会势力和丑恶现象侵入。”同年11月召开的第18次全国公安会议,也明确将“坚持打击流氓犯罪团伙和严重暴力犯罪集团,绝不能使黑社会组织和境外的犯罪集团在我国存在和发展”(13)作为20世纪90年代公安工作的基本任务。时任公安部部长陶泗驹在该次会议上更是强调:“公安机关要特别注意打击犯罪团伙和黑社会组织,绝不能让他们形成气候!”(14)在中央领导的高度重视和公安部的正确部署下,全国公安机关相继侦破了一大批黑社会性质组织,如成功打掉了东北“乔四”黑恶势力集团、吉林省梁旭东黑恶势力集团等一批影响巨大的黑恶势力犯罪组织。这一时期,为了适应打击黑恶势力犯罪的需要,1997年我国刑法修订时首次(15)在立法中设专条(第294条)规定了三个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的罪名,分别是“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入境发展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和“包庇、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罪”,为公安司法机关打击黑恶势力犯罪提供了明确的法律依据。20世纪90年代的“打黑除恶”,是当时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以及严厉打击刑事犯罪活动的重要组成部分,陆续摧毁了一大批黑恶势力,查处了一批黑恶势力背后的“保护伞”,打击了境外黑社会组织渗透活动,取得了丰硕成果。

至21世纪初,由于我国市场经济体制和社会防范管理机制还不健全,以及组织结构、利益关系的深刻调整,加之境外黑恶势力的渗透等多种因素的影响和诱发,黑恶势力犯罪并没有得到有效根除,仍在不断滋生蔓延,并且日益向经济、政治等领域渗透。正是在这种情况下,中央酝酿在全国范围内开展首次“打黑除恶”专项斗争。2000年11月19日,公安部向党中央、国务院提交了《公安机关关于开展全国“打黑除恶”专项斗争有关工作情况的报告》。党中央、国务院对公安部的报告高度重视,很快做出决策:“针对当前我国一些地方黑社会性质组织和黑恶势力违法犯罪活动猖獗的情况,公安部要从2000年12月到2001年10月,组织全国公安机关开展一场‘打黑除恶’专项斗争,集中打击黑恶势力的违法犯罪活动。”公安部也迅速成立了“全国公安机关‘打黑除恶’专项斗争领导小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也成立专项斗争领导小组,全力以赴搞好专项斗争。(16)同年12月4日,最高人民法院及时出台了《关于审理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的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对《刑法》第294条规定的有关内容进行了详细解释,为依法惩治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犯罪活动,更好地认定、审理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案件提供了有力武器。至此,全国范围内首次“打黑除恶”专项斗争拉开帷幕。

2001年4月,中央召开全国社会治安工作会议,决定将“打黑除恶”专项斗争并入为期两年的“严打”惩治斗争,并将专项斗争的时间延长两年(至2003年4月)。自2001年开展以“打黑除恶”为龙头的“严打”整治斗争以来,全国公安机关掀起了更为猛烈的打黑除恶风暴,两年来先后摧毁了河北省李建设、山西省宋魁祥、辽宁省刘涌、河南省宋留根等一批黑社会性质组织,铲除了一大批“街霸”“村霸”“市霸”等黑恶势力。同时,对境外黑社会组织渗透活动也给予了有力打击,香港张子强、澳门叶成坚等一批黑恶势力犯罪集团在境内覆灭,一批境外黑社会组织入境渗透人员被查处,打黑除恶工作取得了很大成绩。据公安部的统计显示,在这次专项斗争中,600余个多年以来霸占一方、拉拢腐蚀党政干部、无恶不作、民愤极大的公安部挂牌督办的黑社会性质组织被摧毁,1万多个街霸、村霸、菜霸、市霸等黑恶势力被打掉;各地公安机关摧毁的黑恶势力盘踞的高利润、高回报行业和场所,共收缴没收的黑社会性质组织资产价值达5.3亿元人民币,查封的黑社会性质组织开办的经济实体646个、经营的赌场909个,以及霸占的集贸市场301个、建筑工程144个、矿山154个。(17)由上可以看出,两年多时间的全国首次“打黑除恶”专项工作,取得了辉煌战绩,沉重打击了黑恶势力的嚣张气焰,有效遏制了黑恶势力犯罪在我国的滋生蔓延势头,为保持社会和谐稳定发挥了重要作用。另外,特别值得一提的是,为解决实践中司法机关对“黑社会性质组织”认定的分歧,应最高人民检察院的要求,全国人大常委会于2002年4月对《刑法》第294条第1款规定中“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的含义做出了立法解释,明确了认定“黑社会性质组织”必须具备的四个特征。以此为契机,全国“打黑除恶”工作的开展以及法制保障都进入了一个良性发展的阶段。

前文已述,21世纪初期两年多的“打黑除恶”专项斗争,取得了很大成绩,有效遏制了黑恶势力犯罪在我国的滋生蔓延势头。当前,我国已进入改革发展的关键时期,经济体制深刻变革,社会结构深刻变动,利益格局深刻调整,思想观念深刻变化。在这样的历史条件下,黑恶势力犯罪也出现了一些新的变化和特点,黑恶势力犯罪仍然比较活跃的基本态势尚未改变,特别是受国际金融危机的影响,各种社会消极因素和矛盾明显增多,在一定程度上也助长了黑恶势力的滋生和发展。在这种情况下,继续深入推进“打黑除恶”专项斗争就非常必要。基于此,2006年2月22日,中央政法委在京召开全国“打黑除恶”专项斗争电视电话会议,再次部署开展打黑除恶专项斗争。时任中共中央政治局常委、中央政法委书记罗干出席会议并在讲话时强调,要在以胡锦涛同志为总书记的党中央坚强领导下,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在全国范围内有重点地开展“打黑除恶”专项斗争,依法严惩黑恶势力犯罪,建立健全打黑除恶长效工作机制,推进各项社会治安工作,实现社会治安持续稳定,为“十一五”规划的顺利实施、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创造良好的社会环境。(18)自2006年2月中央政法委部署开展全国“打黑除恶”专项斗争以来,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认真贯彻落实罗干同志在全国打黑除恶专项斗争电视电话会议上的重要讲话精神和中央政法委《关于进一步深化全国打黑除恶专项斗争的工作意见》,精心组织,周密安排,向黑恶势力发起凌厉攻势,取得了明显成效。截至2009年7月,全国公安机关共侦办涉黑案件1221起,打掉恶势力12850个,抓获犯罪嫌疑人8.7万多名,破获各类刑事案件10万余起,缴获各类枪支2500多支;检察机关公诉涉黑案件1000起;人民法院宣判涉黑案件689起,有力地震慑了黑恶势力犯罪。(19)2009年7月15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还在北京联合召开了办理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案件座谈会,会议总结了各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办理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案件所取得的经验,分析了当前依法严惩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面临的严峻形势,研究了办理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案件遇到的适用法律问题,就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正确适用法律,严厉打击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形成了具体意见,(20)并将《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办理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案件座谈会纪要》下发。上述《座谈会纪要》的印发,有助于公安司法机关正确理解和适用刑法、立法解释、司法解释关于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的规定,依法及时、准确、有力地惩治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有力配合了全国“打黑除恶”专项斗争的纵深推进。2010年10月15日,为了进一步规范法院系统的打黑除恶工作,确保黑恶势力犯罪案件的审判工作取得更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最高人民法院还下发了《关于人民法院深入推进打黑除恶专项斗争的工作意见》,对今后一个时期人民法院的打黑除恶工作做出了有针对性的部署。2011年2月25日,第11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19次会议通过的《刑法修正案(八)》,又对1997年《刑法》的49个条文进行了修改、补充和完善,其中将2002年全国人大常委会对“黑社会性质组织”的法律解释纳入了刑法,即对“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特征在法律上做出明确规定。同时,增加规定了财产刑,加强了对黑恶势力犯罪的打击力度。由此可见,近些年来,中央关于“打黑除恶”的专项斗争力度是大的,成绩也是有目共睹的,一直保持着对黑恶势力主动进攻的高压态势,纵深推进打黑除恶。

这里特别值得一提的是,自2009年6月以来,重庆市掀起的疾风骤雨般的“打黑除恶”风暴,在全国先声夺人,关注度最高,社会影响最大,质疑和非议也最多。据重庆市公安局、重庆市人民检察院发布的数据显示,自2009年6月重庆开展打黑除恶专项斗争以来,截至2010年1月,该市共抓获涉黑涉恶人员3 193人,有14个涉黑涉恶团伙受到致命打击,67名黑恶团伙首犯和骨干分子被抓捕,12名厅官涉黑落马,冻结、扣押、查封涉案资产达21.746亿元。(21)另据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日前发布的“白皮书”显示,自2009年6月以来,重庆全市法院一审受理以“涉黑”罪名起诉案件41件687人,公安部挂牌督办案件10件281人;二审受理23件478人。截至2010年3月31日,一审审结30件,占同期一审刑事案件审结数的0.16%,判处罪犯520人,占同期判处罪犯数的2%;二审审结13件219人。2009年6月至2010年3月,一审审结数相当于2007年、2008年两年结案数,“涉黑”案件数量大幅上涨。(22)涉案人数之多,涉案金额之大,涉案面积之广,可谓“盛况”空前。重庆高调打黑除恶,特别是重庆市公安局原副局长、司法局原局长文强(23)的落马,一再引发民意井喷。在较长一段时间内,重庆“打黑除恶”风暴成为公共空间广泛热议的话题,重庆也成为中国乃至全球舆论的焦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