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节 研究现状
一、文献综述
(一)收入的概念及其核算方法上的分歧
收入差距问题的研究,首先应该澄清如何定义城镇与农村地区的居民收入。由于城乡居民的收入来源、收入构成、消费结构、社会保障与社会保护存在着巨大的差异,因此,中国的城镇与农村地区居民的收入水平不像其他国家那样具有直接的可比性。目前,多数研究者都遵循了国家统计局对收入的定义。国家统计局对城镇居民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的定义为:指调查户可用于最终消费支出和其他非义务性支出以及储蓄的总和,即居民家庭可以用来自由支配的收入;计算公式为:可支配收入=家庭总收入-交纳个人所得税-个人交纳的社会保障支出-记账补贴。对农村居民家庭人均纯收入的定义为:指农村住户当年从各个来源得到的总收入相应地扣除所发生的费用后的收入综合;计算公式为:纯收入=总收入-家庭经营费用支出-生产性固定资产折旧-调查补贴-赠送农村内部亲友支出。
然而,近年来,研究者们都意识到国家统计局给出的收入的定义无法直接运用到实际的研究当中。例如,李实和罗楚亮(2007)认为,国家统计局对城乡居民收入的定义中存在着三个方面的重要缺陷:第一,收入概念中未将自有住房估算租金纳入其中;第二,许多城镇居民所享有的实物性补贴与社会保障没有计入城镇居民收入之中;第三,没有对生活费用指数差异进行调整。Sicular等(2007)在他们的研究中,对收入作了较多的修订,使用了一个更为全面的收入的衡量。首先,在收入中加入了业主自有住房及公有住房估算租金价值、教育、医疗保健和基础设施建设等公共服务领域的家庭消费价值;其次,提出并限定了居民生活成本的空间差异;最后,将居住在城市地区的未注册的流动人口的数据考虑在其研究中。通过对收入的较全面的衡量,发现这种对收入的调整显著降低了中国城乡收入差距和差距对不平等的贡献。当然,差距仍然很大,而且随着时间的推移这种差距还有所扩大。
居民收入差距问题研究的意义在于收入差距一旦扩大可能会危及社会稳定,阻碍经济的长期增长。因而,研究的出发点常常是为这一社会现象找到其产生的内在原因,并为缩小这一差距提供合理的政策建议。若是这样,也许研究者们更关心的是居民的财富差距。正如陈彦斌(2008)所提出的那样,财富差距研究尤其是我国城乡财富分布的对比研究要比收入差距研究更具价值。首先,财富作为经济变量比收入更具理论价值。财富是存量,而收入是流量,存量要比流量更加适合作动态模型的状态变量。其次,财富要比收入更加客观。家庭是依据其财富水平而不是收入水平决定其最优消费和投资数量的。对于很可能存在的财富较高而收入较低的家庭,若使用收入作为变量,其有规律的基于财富的消费函数就会被人为地扭曲为没有规律的基于收入的消费函数。最后,财富涉及资产和负债,因而要比收入蕴含更多的财务信息,有助于更加深入地了解贫富差距的原因。陈彦斌(2008)在文中给出了财富的核算方法,即家庭财富等于总资产减去总债务。
(二)收入差距衡量指标上的分歧
要想客观地判断收入差距水平、性质及其影响因素,首先必须对某些关键性收入差距指标进行定量的测度。在现有文献中,常用来度量城乡收入差距的指标有三种:
第一种是城镇人均可支配收入与农村人均纯收入之比,即城乡居民收入比。该指标的缺点是没有反映城乡人口所占比重的变化(许芳,2015;魏君英等,2015;肖晓军,2015)。该指标具有计算简便的特点,但由于我国是一个农业大国,城乡经济呈现出显著的二元结构,农村人口占比较大,因此这一度量方法不能准确度量我国的城乡收入差距。
第二种是基尼系数。基尼系数可以客观反映居民之间收入分配的公平程度,能够较好地体现出居民之间的贫富差距,是国际公认的衡量一国收入差距的权威指标(刘瀑,2015)。特别是国外学者们的研究中用的几乎全部都是基尼系数。这是由基尼系数相对于其他收入差距指标而言所具有的一系列优点所决定的。但基尼系数将总人口划分为不同的收入阶层,因而所度量的是总的收入差距而不是城乡收入差距。改革开放以来,对中国基尼系数的经验研究中有不少有价值的文献,但同时也存在重要的缺憾,主要包括以下三个方面:第一,目前大部分文献都只关注农村或城镇内部基尼系数,对全国总体基尼系数的定量研究极为有限;第二,对全国总体基尼系数与农村和城镇内部基尼系数的关系缺乏了解;第三,所有研究都只涉及少数年份,改革开放以来连续时间序列的农村、城镇和全国总体基尼系数研究几乎是空白。造成这种缺憾的原因,既有数据方面的,也有方法方面的。由于目前统计部门调查的收入数据都是城乡分离的,根据这些数据,利用现有的方法无法准确计算全国总体基尼系数。全国总体基尼系数与农村和城镇基尼系数的关系涉及基尼系数的组群分解问题,这是基尼系数相关研究的热点问题之一,但至今还没有得到完善的结果。程永宏(2007)放弃Bourguignon和Shorrocks对组间差距指标的个别不合理的限制,实现了基尼系数的城乡分解。该分解式的结构与泰尔指数分解式类似:组内差距的权重等于各组收入份额,这使得分解式经济意义更明确。该分解方法最显著的特点在于,不是从抽象的原则出发讨论可分解性问题,而是直接利用计算基尼系数的一个新公式,以演绎推理的方法合乎逻辑地导出基尼系数分解公式,从而将总体基尼系数分解成组间差距和组内差距两个部分,并重新定义了一个城乡差距指标。该城乡差距指标符合Blackorby、Donaldson、Auersperg关于组间差距指标的观点:它将各组内部差距(城镇和农村各自内部差距)纳入组间差距指标(城乡差距指标),但纳入的方式与Blackorby、Donaldson、Auersperg不同。程永宏(2007)已经较为充分地论证了这一城乡差距指标的合理性。
第三种是泰尔(Theil)指数。近年来国内学者在度量我国城乡收入差距时常用该指标。泰尔指数是各地区的收入份额与人口份额之比的对数加权和,不仅充分考虑到人口的作用,而且对阶层两段收入的变动比较敏感,因此能很好地厘清泰尔指数的变化是由低阶层收入变动引起的,由高阶层收入变动引起的,还是由城乡人口比例变动引起的(杨森平等,2015)。用泰尔指数来衡量收入差距的最大优点是可以将总地区差距分解为组内差距和组间差距,从而可以衡量组内差距和组间差距对总收入差距的贡献度。
(三)收入差距的成因上的分歧
近年来,关于我国城乡居民收入差距的研究存在的主要分歧在于,到底是哪些因素影响和扩大了我国城乡居民之间的收入差距?教育这一因素是绝大部分学者认同的造成我国城乡居民收入差距的重要因素。Sicular等(2007)的研究发现,教育是造成城乡居民收入差距的不具地域性的最大共性特点。2002年城乡地区之间的教育水平差异对收入差距的贡献为1/4。相比之下,其他家庭特点,如人口的多少、家庭组成、土地所有权、党员身份以及禀赋等,就显得不那么重要。Su和Heshmati(2013)的研究结果表明,教育和职业是家庭收入水平的最重要的决定因素。他们的研究发现,在城市地区,教育为高收入人群加码,而在农村及牧区,专业化和大专教育使贫困家庭受益良多。在所有职业类型中,农业活动显示出比其他职业更低的教育回报。徐舒(2010)认为,教育回报率的变化是我国劳动者收入不平等扩大的重要原因。劳动者收入不平等的扩大具有不对称性,体现在城乡差别上就是,低收入农村劳动者的收入不平等受到教育要素的影响程度比相同收入水平的城市劳动者更大,而高收入农村劳动者的收入不平等程度较同等收入水平的城市劳动者受教育要素的影响程度更小。李俊青和韩其恒(2011)的研究认为,中国农民与牧民同时受到教育不平等和金融不平等的双重约束。在农村与牧区金融市场更加不完善的影响下,倾向城市的教育投入政策对中国居民收入影响会更大。曲兆鹏和赵忠(2008)的研究也认为教育是影响我国农村与牧区家庭之间消费不平等的主要因素。他们认为,教育的确起到了减小不平等的作用。
除了教育这一最主要的影响因素外,学者们提出的其他影响因素并不一致。Wan等(2007)根据面板数据,利用Shapley分解法,指出全球化是影响区域间收入不平等的重要因素且其贡献率呈上升趋势,国内资本已成为影响区域间收入不平等的最主要因素,私有化对区域间收入不平等的影响也在快速增长。Yu等(2011)在Wan等(2007)所用方法的基础上,结合联立方程探讨了1990—2005年海外直接投资中国股票对区域间收入不平等的影响,发现海外直接投资对收入差距的贡献并不大,而省际的人均实物资产、地理位置以及教育水平对收入差距的贡献是显著的。曲兆鹏和赵忠(2008)提出,除了教育这一主要的影响收入的因素外,对于农村牧区的居民而言,劳动经验和家庭规模等特征的差异都是影响现阶段我国农村及牧区收入不平等的重要原因。但是,他们的研究还发现,收入的不平等会随着年龄增加而迅速增加。虽然目前老龄化直接的不平等效应还小,但人口老龄化与不平等随着年龄的增加而增加这一情况仍不容忽视。钟笑寒(2008)考虑了城乡移民(农民工进城)因素对收入差距的影响,其研究结果表明,农民工进城并不总是减少收入不平等,特别是在城乡移民早期,很可能增加收入不平等。
近年来,有关城镇化率如何影响我国城乡收入差距问题备受实务界和理论界的关注。余菊和刘新(2014)认为,就全国而言,城市化率和社会保障支出这两个解释变量都与城乡收入差距正相关,但影响效应的方向及大小存在地域差异。许芳(2015)也认为,城市化对城乡收入差距的影响具有明显的时空差异,其研究结论为我国城市化率和城乡收入差距在空间上分别呈现出“从东部向中部、从西北向西南递减”和“从东到西、从北到南上升”的对比分布格局。还有一种说法是,城镇化率与城乡收入差距之间呈倒“U”形关系。如杨森平等(2015)通过测算1995—2012年的时间序列数据与各省面板数据,根据数据计算得出泰尔指数与城镇化率值后进行实证分析,得出城市化率与城乡收入差距之间确实存在倒“U”形关系。
(四)数据来源方面的不同
大多数研究者在衡量中国城乡收入差距时,都采用了国家统计局的收入数据,中国社会科学院(CASS)主持下进行的住户收入调查数据,由北卡罗来纳州立大学教堂山分校的卡罗来纳人口中心、营养与食品卫生研究所、中国预防医学科学院共同收集的中国营养与健康调查数据(CHNS),中国居民收入分配课题组和中国城乡劳动力流动课题组(RUMIC)的抽样调查数据等数据。
Sicular等(2007)的研究运用的数据来自中国社会科学院在1996年和2003年进行的两轮家庭收入调查,以1995年和2002年为基期进行调整。这些调查是在研究小组的指导下进行的,这些研究小组由经济研究所、中国社会科学研究院和其他国家的研究学者组成。数据用国家统计局项目研究小组设计的调查工具收集。中国社科院所作的这两次调查在地区覆盖上有变化。第一次抽样调查包括了28个省份,而第二次抽样调查只包括19个省份。农村样本包括安徽、北京、甘肃、广东、贵州、河北、河南、湖北、湖南、辽宁、江苏、江西、吉林、山西、山东、陕西、四川、云南和浙江。城市样本包括安徽、北京、甘肃、广东、河南、湖北、江苏、辽宁、山西、四川和云南。由于城镇居民在1995年过度采样,而在2002年欠采样,给城镇和农村子样本加以权重,以便使他们的人口比例等于国家统计局的人口普查数据。调整之后,样本在农村和城镇地区的分布与官方人口分布相一致。大多数中国家庭调查数据的缺陷是农村到城市的流动人口没有被包括在内。
李实和罗楚亮(2011)的研究中采用的住户调查数据来自中国居民收入分配课题组和中国城乡劳动力流动课题组于2007年进行的抽样调查。调查样本大体上可分为三种类型:传统意义上的城镇(户籍)居民户、农村居民户以及进入城镇的农村(户籍)流动户,其中进入城镇的农村(户籍)流动户只包含城镇里长期稳定的农村外来人口。前两类样本来自国家统计局的常规住户调查的大样本,收入和支出指标也来自统计局常规住户调查的记账数据;城镇中的农村流动人口样本由课题组委托一调查公司获得,抽样方法和调查问卷由课题组设计;城镇流动人口调查中,没有住户记账数据,因此收入信息是根据被调查人对分项收入的回忆得到的。夏庆杰等(2007)利用中国家庭收入调查项目(CHIP)数据,分析了我国1988—2002年城镇贫困的变化趋势和模式。研究表明在样本期内,我国城镇居民的绝对贫困显著减少,但收入分配不平等加剧。徐舒(2010)利用中国健康与营养调查数据研究了1991—2006年我国工资收入不平等程度在时间维度上的纵向变化特征。该纵向调查数据涵盖了八个年份:1989年、1991年、1993年、1997年、2000年、2004年、2006年和2009年。其样本住户从黑龙江、辽宁、山东、江苏、河南、湖北、湖南、广西和贵州九个省份随机调查而得。该项调查采用了多阶段整群随机抽样方法,分别对城市、城郊、县城和农村的住户进行了调查。此外,CHNS还对家庭收入数据进行了价格水平的调整,剔除了价格波动的影响,提高了收入数据的准确性。
(五)工资收入不平等的分解方面的不同
对收入差距研究的另一个活跃领域是对工资收入不平等的分解。纵观对中国收入差距的研究成果,大部分研究采用计量经济学方法,将两个不同群体的收入差距分解为劳动力个体特征(如性别、年龄、受教育程度等)的影响,借此探索不同社会群体在工资收入上存在差别的原因。常采用的方法有:基于线性回归的瓦哈卡—布林德(Oaxaca-Blinder)分解、Juhn等(1993)的方法,以及Machado和Mata(2005)提出的基于分位数回归的分解方法等。Sicular等(2007)的研究中使用了瓦哈卡—布林德分解。该方法不能够识别一些特定的政策如户籍制度等对收入差距的贡献,但是它可以给出这种收入差距在多大程度上反映出家庭特点,而不是简单地反映城市和农村地区之间的差异。从政策角度来讲,这些信息是有用的。例如,如果城市和农村地区之间教育特点的差异对收入差距具有显著影响,那么,政策制定者可能希望把注意力集中于教育水平在城乡地区的决定因素和后果。徐舒(2010)采用Firpo等(2007)发展出的基于再中心化影响函数回归的收入分解方法,将反映收入不平等的不同统计指标分别刻画出教育的要素结构效应与要素报酬效应对收入分配不平等程度的影响。许庆等(2008)应用近年来才发展起来的夏普里值(Shapley Value)分解法研究了土地细碎化对农民收入不平等的影响。这一基于回归方程的分解法,能够克服简单回归分析和常规指数(基尼系数和泰尔指数)分解的局限,得到一种理论上可能的影响因子对于收入差距的具体贡献大小和位置排序。
二、文献述评
有关中国城乡居民收入差距问题的研究成果已经相当丰富。本部分将近年来国内外相关研究文献,从收入的概念及其核算方法、收入差距的成因、数据来源、工资收入不平等的分解等不同的角度进行了梳理,发现中国城乡收入差距领域的研究取得了丰硕的成果,但该研究领域在以下几个方面还存在一些不足和进一步深入研究的空间:
首先,与经济发达地区城乡收入差距研究的蓬勃发展相比,对少数民族地区城乡收入差距问题的研究显得非常薄弱。造成这一现象的一个关键原因是少数民族地区城乡居民收入差距的数据的可得性。为数不多的几个涉及少数民族收入差距问题的研究成果,如李实和古斯塔夫森(2002)的研究,也只对农村地区少数民族居民和汉族居民的收入差距进行了对比研究,而且其样本地区也并不是针对少数民族聚居地而展开。对于中国这样一个多民族国家,对少数民族聚居地区的城乡收入差距问题的研究也应该引起学术界的重视。
其次,研究中国居民的收入差距问题,应首先厘清收入的概念。收入是一个非常复杂的概念,目前,学术界对这一概念还没有一致的定义。如果能够提出一个被普遍接受的收入概念,将对该领域的研究起到有力的推动作用。
最后,现阶段制约收入差距问题研究的另一个主要的障碍是收入数据的可获得性。对于任何收入差距问题的研究而言,收入数据都是关键,因为收入差距问题的研究是依赖数据的。然而,中国的居民收入方面的很多数据是无法获得的,或者说长期时间序列数据无法获得。虽然现在有些研究机构正在致力于收入数据的收集工作,但是它们的力量还不足以为深入和全面研究中国各地区收入差距提供充足的数据。这些收入数据的提供,具有明显的公共物品的性质,需要政府对全面的、高质量的收入数据和信息进行公共投资,才能确保研究人员在该领域获得更多的研究成果。
总而言之,为了不让研究理论、方法的片面性误导对中国城乡居民之间的收入差距现状的估计,研究者们还需要在该研究方向上继续努力,而本课题正是基于微观、中观、宏观三个方面来研究我国少数民族地区城乡居民收入差距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