参考答案
一、单项选择题
1. 答案: C。对于要负完全刑事责任者, 秦律确立以身高为标准, 大约规定为男身高六尺五寸、女身高六尺二寸以上。
2. 答案: C。秦朝时期, 凡讯问被告被称为“讯狱”, 庭审案件被称为“治狱”。
3. 答案: D。法律答问是以问答方式表现出来的秦官方对法律所作的解释, 它对律文、术语、律文意图以及诉讼程序等都作出了明确解释,与律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4. 答案: C。秦律规定, 凡属未成年犯罪, 不负刑事责任或减轻刑事处罚。秦律以身高判定是否成年, 大约六尺五寸为成年身高标准, 低于六尺五寸的为未成年人。故A错误。秦律重视故意与过失犯罪的区别。故意诬告者, 实行反坐; 主观上没有故意的, 按告不审从轻处理。故B错误。秦律规定, 教唆未成年人犯罪者加重处罚。故D错误。C正确。
5. 答案: B。 A 项不选, 城旦舂是秦朝徒刑中的一种, 它强制犯人修筑城墙、舂米之类的劳役,其中男子修城墙, 女子舂米, 合称为城旦舂。
B项应选, 鬼薪、白粲也是秦朝徒刑中的一种, 男为鬼薪, 即男犯为祠祀鬼神砍柴。女为白粲, 即女犯为祠礼择米。
C项不选, 司寇也是秦朝徒刑中的一种,即伺寇, 意为伺察寇盗, 令男犯到边疆服役。
D项不选, 隶臣妾同样是秦朝徒刑中的一种, 即将犯人及其家属罚为官府服役, 男为隶臣, 妇为隶妾。
6. 答案: B。 AD两项不选, 云梦秦简又称睡虎地秦墓竹简。云梦秦简中的有关法律内容, 主要包括:《秦律杂抄》《封诊式》《法律答问》《秦律十八种》 《为吏之道》等。
B项应选,《封诊式》是关于司法机关审理案件的原则、治狱程式、调查勘验等方面的法律规定, 同时也包括一些具体的案例。
C项不选,《法律答问》主要是对秦律的某些条文、术语与立法意图以问答形式进行具有法律效力的解释, 包括对诉讼程序中的一些具体问题进行解释和说明。
7. 答案: D。秦朝把杀伤人、偷盗等危害封建统治的犯罪, 列为严惩对象, 这类犯罪称为“公室告”; 把“子盗父母” “父母擅刑”等引起的诉讼, 称为“非公室告”。对非公室告, 官府不予受理, 子女坚持告诉的, 还要给予处罚。
8. 答案: B。 A 项不选, 枭首, 是指斩首后悬其首级于杆上示众。
B项应项, 弃市, 是指在闹市将犯人杀死。
C 项不选, 定杀, 是指将犯人抛入水中溺死。
D项不选, 车裂, 即人们常说的五马分尸。
9. 答案: B。秦时经常使用“髡” “耐” “完”等耻辱刑作为徒刑的附加刑。“髡”是指剃光犯人的头发和胡须、髡毛; “耐”与“完”是一刑二称, 是仅剃去胡须和鬓毛, 而保留犯人的头发。
10. 答案: A。
11. 答案: A。
12. 答案: A。
13. 答案: C。
14. 答案: A。秦律规定, 故意捏造事实与罪名诬告他人, 即构成诬告罪。诬告者实行反坐原则, 即以被诬告人所受的处罚, 反过来制裁诬告者。本题案例中甲被乙诬告而被定为死罪,根据秦代诬告反坐的刑罚适用原则, 对乙应以甲被判处的刑罚加以制裁, 即乙应当被判处死刑。故本题选A。
15. 答案: D。商鞅建立了郡县制, 而在西汉时取消了郡县制, 实行分封制。商鞅改法为律, 扩充了法律的内容。强调法律规范的普遍性, 具有“范天下不一而归于一”的功能。是在法律观念上的又进一步。强调法律规范的论理基础是西周的法制思想。商鞅在变法过程中“实行”了连坐制度而不是“推行”了连坐制度。
16. 答案: D。秦代奉行法家思想, 轻罪重罚。特别是“偶语诗书”“以古非今”“非所宜言”等危害皇权的行为, 不区分故意和过失, 处罚极重, 秦朝专制文化色彩浓厚。 “失刑”是渎职罪, 指司法官因过失而量刑不当, 若系故意, 则构成“不直”罪。该罪区分故意和过失, 最不具有专制色彩。故选D。
17. 答案: C。废除宫刑制度、创设鞭刑和杖刑,均在三国两晋南北朝时期完成。当时刑罚制度改革的主要内容有: 一是规定绞、斩等死刑制度。二是规定流刑。把流刑作为死刑的一种宽贷措施。三是规定鞭刑与杖刑。北魏时期开始改革以往五刑制度, 增加鞭刑与杖刑, 后北齐、北周相继采用。四是废除宫刑制度, 北朝与南朝相继宣布废除宫刑, 自此结束了使用宫刑的历史。故C项表述错误。
18. 答案: B。 “不直”指的是罪应重而故意轻判,应轻而故意重判, 故D正确。 “纵囚”指应当论罪而故意不论罪, 以及设法减轻案情, 故意使案犯达不到定罪标准, 从而判其无罪, 故A正确。 “失刑”指因过失而量刑不当 (若系故意, 则构成“不直”罪), 故C正确。 “见知不举”指官吏发现犯罪而不揭发、举报, 该罪的适用以官吏发现或知道犯罪为前提, 而不是所有“已经发生的犯罪”, 故B项表述有误。
二、多项选择题
1. 答案: ABCD。刑罚适用原则有以下几种: 刑事责任能力的确定以身高为准; 区分故意和过失;盗窃按赃值定罪的原则; 共犯与集团犯罪加重处罚; 累犯加重原则; 教唆犯罪加重原则; 自首减轻处罚的原则; 诬告反坐原则。
2. 答案: ABCDE。
3. 答案: ABCDE。
4. 答案: ABCD。
5. 答案: AB。
6. 答案: AB。
三、不定项选择题
1. 答案: ABD。秦时经常使用“髡” “耐” “完”等耻辱刑作为徒刑的附加刑。“髡”是指剃光犯人的头发和胡须、鬓毛; “耐”与“完”是一刑二称, 指仅剃去胡须和鬓毛, 而保留犯人的头发。此外, 死刑中的“戳”刑也含有羞辱之意。秦律中对轻微罪适用的强制缴纳一定财物的刑罚主要是“赀”。 “赀”是用经济制裁来惩治官吏的一般失职和人民的一般违法行为的独立刑种。
2. 答案: C。
3. 答案: D。
4. 答案: E。
5. 答案: ABCDE。
6. 答案: AB。
四、名词解释
1. 答案: “一法度”是指公元前221年秦始皇统一中国, 秦国的历史经验使秦始皇充分认识到健全法制对国家富强的重大意义。秦始皇“使法令由一统”, 将原来秦国的法制推广到统一后的全国各地; 同时又采取种种立法措施加以完善法制, 特别是在秦始皇三十四年, 由丞相李斯主持“明法度、定律令”对原有的法律加以全面的修订和补充, 颁行全国。
2. 答案: 律是秦朝最主要的法律形式之一。它是朝廷就某一专门问题正式颁布的法律。律是由商鞅从“法”改变而来。秦朝的律很分散, 当时还远远没有达到法典的形式。但是律在后世成为中国古代法律的主要形式, 其地位即由此奠定。
3. 答案: 令也是秦朝经常使用的一种法律形式。它主要是君主或皇帝针对一时之事而以命令形式发布的法律文件。 “令”的法律效力要高于“律”。自秦以后, 皇帝的诏令成为中国古代最基本和效力最高的法律形式, 充分体现出了古代中国皇权至高无上。
4. 答案: “法律答问”也是秦代的主要法律形式之一。“法律答问”是秦朝朝廷和地方主管法律的官员对律令所作的权威解释, 是对秦律的某些条文、术语以及律文的意图的解释, 是对秦代律令条文的重要补充。它们与法律条文一样都具有普遍的约束力。
5. 答案: 法律问答是秦代的一种主要的法律形式。据史料的记载, 法律问答是秦代各级官吏在其职权范围之内发布的具有法律效力的文告。其效力仅限于发布者职权所管辖的特定地和范围之内。
6. 答案: “不直罪” “纵囚罪”是秦朝时期所规定的渎职方面的犯罪。“不直罪”是指对罪犯应该重判而故意轻判, 应该轻判而故意重判。 “纵囚罪”是指对罪犯应当论罪而故意不论罪, 以及设法减轻案情, 故意使案犯达不到定案的标准,从而达到判其无罪的目的。
7. 答案: “城旦舂”是秦代的一项关于剥夺犯罪人人身自由, 强制其参加劳役的刑罚制度。具体要求是男犯筑城, 女犯舂米。但实际从事的劳役并不限于男犯筑城, 女犯舂米。
8. 答案: “具五刑”是秦代对被处以族刑的犯人本人的处罚方式。即“当夷三族者, 皆先黥、劓、斩左右指, 笞杀之, 枭其首、菹其肉于市。其诽谤詈诅者, 又先断舌, 故谓之五刑”。具五刑是对磔刑的发展, 也是后世凌迟刑的萌芽形式。
9. 答案: 秦简中的一种判例形式, 先秦的司法实践中就适用判例, 判例可作为同类案件判决的依据。
10. 答案:“赀”是秦代主要的经济处罚刑, “赀”是指秦代用经济制裁来惩治管吏的一般失职和人民的一般违法行为的独立刑种, 它包括三种刑种: 一是纯罚金性质的“赀甲” “赀盾”。
二是“赀戌”, 即发往边地做戌卒; 三是“赀徭”即罚服劳役。
11. 答案: “公室告与非公室告”是秦代自诉案件的两种分类。所谓“公室告”, 是指控告他人的杀伤和盗窃行为, 所谓“非公室告”, 是指父母控告子女盗窃自己的财产, 以及子女控告父母、奴妾控告主人肆意加诸自己各种刑罚。对于这两类告诉, 只有“公室告”才予受理;凡属“非公室告”, 官府不予受理, 若当事人坚持告发, 则告者有罪; 若是他人接替告发,也不能受理。
12. 答案: 诬告反坐是秦代的定罪量刑的原则之一。即对于诬告他人者, 以所告之罪罪之。按照秦律, 在一般情况下, 只有故意陷害他人才构成诬告罪。若是出于过失则不算诬告。但若诬告他人杀人, 即使是由于过失, 同样要以诬告罪论处。
13. 答案: 诉讼案件向司法机构告发的一种方式,即官吏纠举, 指官吏非因自己被侵害, 而是按照其职责要求对犯罪人向司法机构提起的诉讼。
14. 答案: 御史大夫是秦代的中央司法机关之一,御史大夫也是副丞相之职, 属三公之一, 职责相当广泛。除掌管群臣奏章和下达皇帝的诏令外, 还负责监察和亲理诏狱。
15. 答案: 秦代的最高机构的设置。三公分别指:丞相、太尉、御史大夫。其中丞相总管全国行政事务, 是皇帝之下的最高执政官; 太尉是最高专职武官, 掌握军政; 御史大夫也是副丞相之职, 除掌管群臣奏章和下达皇帝的诏令外,还负责监察和亲理诏狱。
16. 答案: 即奉常 (掌宗庙礼仪)、郎中令 (掌皇帝侍从警卫)、尉卫 (掌宫廷警卫)、太仆(掌宫廷御马和国家马政)、廷尉 (掌司法)、典客 (掌外交和民族事务)、宗正 (掌皇族事务)、治粟内使 (掌租税钱谷和财政收支)、少府 (掌专供皇帝需用的“山海池泽之税” )。九卿构成中央各重要的行政官职和机构。
五、简答题
1. 答案: 秦代虽然没有成文的行政法典, 却有一系列单行的行政法规, 这些行政法规内容相当全面, 几乎涉及当时行政活动的各个领域, 并且, 这些法规大多数类型完整, 结构严密, 确定性程度高, 从而为各个行政机关提供了行为准则, 充分体现出秦代“事皆决于法”的特征。
(1) 机构设置。中央机构: 秦代朝廷的机构设置是三公九卿。“三公”指丞相、太尉、御史大夫三个最高职官。其中, 丞相总管全国行政事务, 是皇帝之下的最高执政官; 太尉是最高专职武官, 执掌军政; 御史大夫是丞相之副,掌管群臣章奏和下达皇帝诏令, 兼理监察。三公之下是“九卿”, 即奉常、郎中令、卫尉、太仆、廷尉、典客、宗正、治粟内史、少府, 九卿构成中央各重要的行政职官和机构。
地方机构和基层组织: 秦代地方实行郡、县制。郡以郡守为最高行政长官, 执掌一郡全部政务, 由朝廷任命、节制; 郡守之下设郡尉,主管一郡军政事务。县以县令为行政长官, 主管一县政务并兼理司法由朝廷任免; 其下设丞和县尉, 协助县令工作。县之下有乡、里、亭等基层行政组织。乡以“有秩”为主管官吏,其下设乡老、啬夫、游缴等职; 里以“里正”或“里典”为主管官史, 里以下按什伍组织编制民户。此外, 十里为一亭, 设亭长, 负责亭内侦察、拘捕人犯等警察事务。
(2) 官吏任用。秦简《为吏之道》云:“审民能, 以任吏, 非以官禄。”即对民人要严格考察其德、才, 方可任用为官吏, 为的是不能让其白白享受官禄, 而要使他能够处理政事,秦统治者对官吏必须具备的基本条件作了较为明确的规定, 以“五善”为标准。秦简《置吏律》 《除吏律》还对任用官吏的时间、原则,特别是违法任用官吏的责任作了规定。
(3) 官吏职责。秦律要求各级官吏严格执行职务。实际上, 秦的各类经济法规和行政法规大多都是以确定各专职官吏之职责的形式出现的, 秦简中的《田律》《厩苑律》《仓律》等各篇, 对各类专职官吏的职责都作了明确规定。
秦代还要求官吏必须通晓法律, 并严格执行法律。《语书》云: “凡良吏明法律令……恶吏不明法律令。”是否通晓法律成为区分“良吏”与“恶吏”的标准之一。
(4) 官吏奖惩。秦代依据法家重赏重罚、罚重于赏的思想, 非常重视对官吏的考核和奖惩。通过考核, 一方面对政绩优异、在履行职务中取得卓著成效的官吏给予奖励, 以调动官吏为朝廷效力的积极性; 另一方面则对履行职务不力, 玩忽职守, 给国家政治、经济造成损失的行为, 或违法营私行为, 分别情形给予处分。
2. 答案: 秦代监狱很多, 秦简中的许多律条都载有监狱管理的规定, 如有关工程建设管理的《司空》律, 其内容就主要是管理刑徒的各种法律规定; 其他如《工人程》《均工》《工律》《厩苑律》《行书律》《仓律》《金布律》也都有管理刑徒的内容。
秦已形成了一套较为严密的监狱管理制度。当时法律对于囚犯饮食、衣着的供应标准和服劳役的办法, 对于是否加戴刑具以及加戴什么种类、什么规格的刑具, 对于不同等级、身份、年龄和不同犯罪性质的囚徒所应享受的不同待遇, 都作了相当具体的规定。同时, 秦代还形成了一种利用轻罪的“城且司寇”来监领重罪刑徒的管理办法。秦律还规定, 若刑徒不服管理要加重刑罚, 狱吏若管理不力或违反规定,也要给予法律制裁。
3. 答案: (1) 婚姻制度。秦律对于婚姻的成立条件、婚姻的形式、夫妻双方的权利义务及婚姻的解除等方面都作了具体的规定。结婚只有到官府登记才有效, 未经登记的婚姻是不受法律保护的; 丈夫休妻也同样必须报官登记。关于夫妻间的权利义务关系, 秦律虽然也维护男尊女卑和夫权, 但因受儒家文化影响较小, 因而对夫权有所限制, 对妻子人身权利的保护也超过汉以后的历代王朝。
(2) 继承制度。秦代的继承范围很广除常见的继承外, 还有皇位继承、宗祧继承、官职继承、爵位继承及其他身份继承。秦律对继承人的确认则有法定继承和指定继承两种, 同时对于继承的方法也都有比较明确的规定。比如,秦简《法律答问》云: “何谓 ‘后子’? 官其男为爵后”, 意即爵位继承人须到官府登记、经官方认可方为有效。
4. 答案: 秦代虽没有成文的行政法典, 却有一系列单行的行政法规, 这些行政法规内容相当全面, 几乎涉及当时行政生活的各个领域, 并且,这些法规大多类型完整, 结构严密, 确定性程度高, 从而为行政机关提供了行为准则, 充分体现了秦代“事皆决于法的特征”。皇帝总揽一切大权, “天下之事无大小皆决于上”, 司法大权自然也操纵在皇帝手中。
(1) 中央司法机关。秦代的中央司法机关主要是丞相、御史大夫和廷尉。丞相是最高行政长官, 也时常负责审理皇帝交办的案件。御史大夫是丞相之副, 除执掌群臣章奏和下达皇帝诏令之外, 还负责监察和亲理诏狱。廷尉属九卿之一, 专理司法, 是秦代的中央最高审判机关和最高司法官, 其职责是审理皇帝交办的案件和地方不能审理的重大案件, 以及审核解决各郡的疑难案件。
(2) 地方司法机关。秦代地方司法机构分郡、县两级, 主管一郡的郡守与主管一县的县令也同时掌管郡、县的司法案件。县另设县丞,除负责文书、仓库事务外, 还负责协助县令办理狱讼案件。在基层则设有乡官, 由有秩或啬夫负责乡的诉讼和赋税事务。狱讼案件若乡里不能决, 则报县, 由县令、县丞审理; 县不能决, 则报郡, 由郡守审理; 郡不能决, 则上报中央廷尉。
5. 答案: 秦简《为吏之道》对官吏必须具备的基本条件作了较为明确的规定, 规定对民人要严格考察其德、才方可任用为官吏, 为的是不能让其白白享受官禄, 而要使其能够处理政事。因此, 以“五善”为标准。所谓“吏有五善:一曰忠信敬上, 二曰清廉毋谤, 三曰举事审当,四曰喜为善年, 五曰恭敬多让”。这说明秦时对任官的要求, 即忠君敬上, 廉洁奉公、以身作则, 宽厚平和、严肃认真、果断坚决, 讲求工作效率。
6. 答案: 秦代的民事权利主体大致有以下几类:
(1) 国家——皇帝, 这是最完全的民事权利主体。秦代有大量的国家财产, 这些财产实质上是皇帝的私产; 社会的基本生产资料, 如土地、山林、河川等均为国家所有。国家经营农牧业, 垄断采矿、冶铁、铸钱、兵器等手工业, 官府亦经常与百姓发生买卖关系。
(2) 有爵者、士伍或百姓, 这是具有完全权利能力的民事权利主体。他们有完全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和婚姻权利, 还有单独立户的权利。
(3) 作务、商贾、赘婿、后父, 这是有限制权利能力的民事权利主体。他们没有完全的人身权, 常与被剥夺了人身自由的罪犯一样发往边地; 他们仅有受限的财产权。
(4) 隶臣妾, 这也是限制权利能力的民事主体。他们有一定的人身权; 由于有服兵役的义务, 有可能立功拜爵成为“有爵者”; 他们有一定的由法律确认的财产权; 也有完全的婚姻权和自立门户的权利。
(5) 人奴妾和官奴婢, 这是完全不具有权利能力的人。作为私人或官府的奴婢, 他们只是被买卖的客体, 完全没有人身自由权利, 也没有任何私有财产权和单独立户权, 他们只具有不完全的婚姻权, 因而不能作为民事权利主体。
7. 答案: 从史籍记载来看, 秦已创立了御史监察之制, 在中央以御史府 (台) 为官署, 以御史大夫为官长, 对地方则派遣监御史。秦的御史制度源于西周、春秋和战国时期的史官制度。至秦时, 随着中央集权的君主专制制度的确立,原先在君主左右“掌赞书而授法令”的御史遂发展为兼司纠察之任的监察官吏。据史籍记载,秦代御史的职责相当广泛。
御史大夫属“三公”之一, 是秦代的最高监察官, 众御史之长。其地位在廷尉之上, 十分显赫。御史大夫率属吏组成御史府 (台), 构成秦代的中央监察机关。秦在各郡还设有监御史, 是由朝廷派往地方执行监察任务的官吏,其主要职责是对所在郡的官吏实行纠察, 并参与治理刑狱。但监御史并不是地方官职, 也不专驻地方, 而是隶属于御史府 (台), 受御史大夫和御史中丞直接指挥和节制。
从上面可以看出, 秦代的御史监察之制尚处于初创阶段, 其御史大夫、御史中丞及其他御史虽领有纠察之责, 辅佐皇帝监察百官, 但仍有其他各种行政事务, 还不是专职的监察官员。不过, 秦代开创的监察制度不仅为后世历代王朝所继承, 而且, 以御史监察百官还构成了中国古代政治制度和司法制度的一大特色,其历史影响是极为深远的。
8. 答案: (1) 商鞅变法的内容。商鞅在秦国两次发布变法令。第一次是孝公三年 (公元前359年), 这次变法的重点是打击奴隶主旧贵族的政治势力, 其主要内容有:“令民为什伍, 而相牧司连坐”; 奖励告奸; 奖励农业生产; 奖励军功。第二次是孝公十二年 (公元前350年), 这次变法的重点是废除奴隶制的土地制度, 其主要内容有: 重申分户令; 取消分封制, 普遍建立郡县制; 废除井田制, 确立封建土地所有制;统一度量衡制度。
(2) 商鞅变法的意义。商鞅变法收到了良好的效果, 变法剥夺了旧贵族的特权。新法的推行, 促进了秦国生产力的发展, 使“秦人富强”, 秦国的大治, 从而为秦国后来完成统一大业奠定了基础。
六、论述题
1. 答案: (1) 秦代的定罪量刑原则有: ①规定刑事责任年龄。秦律规定, 凡属未成年人犯罪,不负刑事责任或减轻刑事责任。②确认主观意识状态, 区分故意与过失。秦律十分重视人的主观意识状态, 一方面注重区别有无犯罪意识, 这是作为判定被告人的某些行为是否构成犯罪的重要依据; 另一方面则明确区分故意与过失。③教唆同罪, 教唆未成年人犯罪加重处罚。④加重原则: 累犯加重, 共同犯罪和集团犯罪加重。⑤减轻原则: 自首减免刑罚, 消除犯罪后果减免刑罚。⑥实行连坐。连坐就是一人犯罪, 全家、邻里和其他有关的人连同受罚。⑦诬告反坐。秦律即对于故意诬告他人者, 以所告之罪罪之。
(2) 秦代的刑罚种类极为繁多, 大致而言, 主要包括以下八大类: 笞刑、徒刑、流放刑、肉刑、死刑、羞辱刑、经济刑、株连刑。秦尚未形成完整的刑罚体系, 且刑罚极为残酷。①笞刑。笞刑是以竹、木板责打犯人背部的轻刑, 是秦代经常使用的一种刑罚方法, 大多针对轻微犯罪而设, 也有的是作为减刑后的刑罚。②徒刑。在秦代主要包括以下几种: 城旦舂、鬼薪白粲、隶臣妾、司寇、候等。③流放刑。包括迁刑和谪刑, 都是将犯人迁往边远地区的刑罚。④肉刑。即黥、劓、刖、宫四种残害肢体的刑罚, 它们源于奴隶制时代, 在秦时不仅沿用, 且十分广泛。⑤死刑。秦代的死刑执行方法很多, 主要有: 腰斩、弃市、戮、磔、车裂、定杀、枭首、族刑、具五刑, 等等。秦代还实行过凿颠、抽肋、镬烹、囊扑等残酷的死刑执行方法。⑥羞辱刑。秦时经常使用“髡”“耐” “完”耻辱刑作为徒刑的附加刑。“戮”刑也含有羞辱之意。⑦财产刑: 秦代的经济处罚刑主要是“赀”。它包括三种: 一是纯属罚金性质的“赀甲” “赀盾”; 二是“赀戍”,即发往边地作戍卒; 三是“赀徭”, 即罚服劳役。秦代还有与财产有关的赎刑。⑧株连刑。主要是族刑和“收”。收, 亦称收孥、籍家, 就是在对犯人判处某种刑罚时, 还同时将其妻子、儿女等家属没收为官奴婢。还有一些其他的刑罚, 如废、免、收。
2. 答案: 秦代的诉讼制度包括:
第一, 诉讼程序:
(1) 诉讼的提出。秦代的诉讼案件一般采取以下两种方式向司法机构告诉: 一是官诉,即官吏纠举, 指官吏非因个人被侵害, 而是按其职责要求对犯罪人向司法机构提起的诉讼。二是举发, 即为维护自己的利益而向司法机构提出诉讼。
(2) 告诉的限制。秦代将自诉案件分为“公室告”与“非公室告”两种。所谓“公室告”, 是指控告他人的杀伤和盗窃行为; 所谓“非公室告”, 是指父母控告子女盗窃自己的财产, 以及子女控告父母、奴妾控告主人肆意加诸自己各种刑罚。对于这两类告诉, 只有“公室告”才予受理; 凡属“非公室告”, 官府不予受理, 若当事人坚持告发, 则告者有罪; 若是他人接替告发, 也不能受理。秦律还禁止诬告和轻罪重告, 对于诬告实行反坐原则, 对于轻罪重告也予以惩罚。在通常情况下, 也不受理对已死亡被告的控告。
(3) 案件的审理。在秦代, 案件的审理主要包括原、被告双方到庭、讯问、调查、做审讯记录等主要内容。秦代同西周一样, 在案件审讯时须原、被告双方到场; 在案件审理过程中, 讯问也是最重要的环节, 它包括讯问原告人、被告人和证人, 其中尤以讯问被告人以获取口供为关键, 调查分为三方面内容: 一是为了案件的局部不清问题而专门进行的单项或几项调查工作; 二是现场勘验; 三是法医检查或鉴定。在案件审理时, 须将审讯经过、在场人员、被告人的口供和所使用的证据等一一记录下来。爰书, 就是秦代司法机构的审讯记录和在此基础上整理出来的案情报告。
(4) 案件的判决和再审。若对判决不服,当事人有权“乞鞫”, 即提出重新审判的要求;这种要求既可以由其本人提出, 也可以由他人代为提出, 但这种要求只能在判决以后提出方予受理, 若在案件判决之前则不能受理。
第二, 诉讼原则:
(1) 有罪推定原则。秦代诉讼最基本的原则是“有罪推定”, 即刑事被告人一经被告发,在未经司法机关判决之前, 就被推定为有罪,并以罪犯对待。
(2) 依法律和事实判决的原则。虽然实行“有罪推定”, 但在诉讼过程中, 秦律还是严格要求司法官吏认真查验证据, 依事实去适用法律, 依据法律和事实对案件进行判决。而秦律针对法官责任所规定的失刑罪、不直罪和纵囚罪, 则是对这一原则的保障。
(3) 有条件的刑讯原则。秦简《封诊式》所载《治狱》 《讯狱》两则是现存最早的关于中国古代刑讯问题的法律规定。秦代在一般情况下不提倡刑讯, 但当司法官吏认为当事人回答问题不实、狡辩时, 则允许刑讯, 这说明秦律实行的是有条件的刑讯原则。
(4) 证据原则。秦代诉讼过程中还贯穿着一系列的证据原则, 主要有: 以被告人口供作为主要定案依据原则; 官吏举告与民人告奸必须举证原则; 广泛收集证据原则; 各种证据必须详载于笔录的原则, 等等。
作为古代中国第一个中央集权的专制王朝,秦代的诉讼制度在中国法制史上具有承上启下的重要地位, 秦代上承夏、商、周三代和春秋战国, 下启汉以后两千余年的中国古代诉讼传统, 其诉讼制度的基本方面, 如皇帝严格控制司法权、行政与司法不分、严格限制子女和奴婢的诉讼权利、在审判过程中有条件地实行刑讯逼供、注重证据的使用、重视现场勘验和法医检验、明确司法官吏的责任以及“乞鞫”上诉等制度, 均长久地为后世所沿用, 直到清末仍基本未改, 可见其影响是极为深远的。
七、分析题
答案: 该材料表明秦律限制子告父母和奴隶告主人。秦律将自诉案件分为“公室告”与“非公室告”两种。从上文解释来看, 所谓“公室告”是指控告他人杀伤和盗窃行为; 所谓“非公室告”是指父母控告子女盗窃自己财产, 以及子女控告父母, 奴妾控告主人肆意加诸自己各种刑罚。对于这两种告诉, 只有“公室告”才予受理; 凡属“非公室告”, 官府不予受理,若当事人坚持告发, 则告者有罪; 若是他人接替告发, 也不能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