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总任务思想的指导意义
习近平总书记指出,“明确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总任务是实现社会主义现代化和中华民族伟大复兴,在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基础上,分两步走在本世纪中叶建成富强民主文明和谐美丽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这个“明确”对谋划全面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法治强国的长远目标、阶段性目标及其重大任务,无疑具有战略性意义。从现在到本世纪中叶,中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大体分为“一个时段、两大阶段”,法治建设和法治现代化贯穿其中。
一个时段,即从党的十九大到2020年,是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决胜期。党的十八大向全党全国人民发出了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动员令。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在法治领域就是要达到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全面落实,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更加完善,法治政府基本建成,司法公信力明显提高,人权得到切实保障,产权得到有效保护,国家各项工作法治化。从2020年到2035年,在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基础上,基本实现社会主义现代化。到那时,社会主义民主法治基本现代化的面貌是,“人民平等参与、平等发展权利得到充分保障,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基本建成,各方面制度更加完善,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基本实现”,“现代社会治理格局基本形成,社会充满活力又和谐有序”。从2035年到本世纪中叶,在基本实现现代化的基础上,把我国建成富强民主文明和谐美丽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到那时,我国物质文明、政治文明、精神文明、社会文明、生态文明将全面提升,实现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
“一个现代化国家必然是法治国家”,一个现代化强国必然是法治强国。现代化法治强国的主要标志是,法治成为国家与社会的核心价值,成为国家治理和社会治理的根本方式,成为支撑国家兴旺发达的强大力量;全社会尊重法治、信仰法治、坚守法治;宪法具有极大权威,法律具有普遍的实效,任何个人和组织都自觉地在宪法和法律的范围内活动;人权和公民权利得到切实尊重和保障,国家公权力受到有效约束和监督;在国际关系和全球治理中,我国拥有大国强国的话语权、决策权和规则制定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