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时代深化全面依法治国的理论、方略和实践:第十二届中国法学家论坛讲演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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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正确处理法治与其他治国理政方式的关系

法治是治国理政的基本方式,对此必须毫不动摇地坚持。与此同时,我们也必须认识到治国理政的方式具有多样性和复杂性,法治绝非唯一的方式,以避免陷入法治万能主义和法治虚无主义的极端。实现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一方面要坚持以法治转型升级为核心,另一方面要正确处理法治和其他治国理政方式的关系,其中重点是要处理好法治与人治、法治与德治的关系。

作为矛盾着的两个方面,人治与法治在人类发展史上呈现出强烈的对抗性。在西方资产阶级革命之前,人治在世界范围内相对于法治长期占据压倒性优势地位。在此之后,法治则进入了迅猛发展阶段,目前已经取代人治成为世界上多数国家的首要治理方式,而法治与人治相比在诸多方面的巨大优越性业已在世界范围内形成了广泛共识。就我国而言,自上古时代直至新中国成立以前,人治始终是我国社会的主要甚至是唯一治理手段。即使在改革开放以后,从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总结“文革”教训,重新认识到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重要性,到党的十八大明确提出法治是治国理政的基本方式,我们党对法治的认识和探索也经历了一个逐步深化的过程。党的十八大以来,在党中央的坚强领导下,在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的指引下,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迈出重大步伐,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蹄疾步稳、成效显著。在肯定成绩的同时,我们也必须清醒地认识到,在处理人治与法治的关系上,少数干部甚至是个别高级领导干部仍然认识不清、态度不明,前述执法、司法、守法等环节中存在的各类问题,其背后往往都存在人治思维作祟的影响。党的十八大以来查处的许多违法违纪案件中,“一言堂”、恣意行权等人治的典型表现亦屡见不鲜。因此,我们在推进法治转型升级的进程中,必须始终牢固树立法治理念、不断强化法治思维,始终坚持法治作为治国理政基本方式的定位,进一步摆脱人治思维的惯性影响,进一步克服人治思维的外在表现,通过法治途径不断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

国无德不兴,人无德不立。我国是一个具有德治传统的国家,道德在治理国家、整合社会的过程中一直发挥着重要作用。就法治与德治的关系而言,二者并不存在实质上的对立性,均是治国理政的有效手段。德才兼备是世所公认的选人标准,特别是在和平建设年代,在选人用人时应更加突出德的标准。我们党历来十分重视道德的作用,以德治国也是我们国家的治国方略之一。习近平总书记深刻指出:“必须坚持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相结合。法律是成文的道德,道德是内心的法律,法律和道德都具有规范社会行为、维护社会秩序的作用。”党的十九大报告在第七部分中用专门一段的篇幅论述“加强思想道德建设”,并强调“要坚持党管干部原则,坚持德才兼备、以德为先”。我们在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过程中,要始终坚持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的有机统一,一手抓法治、一手抓德治,既重视发挥法律的规范作用,又重视发挥道德的教化作用,实现法律和道德相辅相成、法治和德治相得益彰。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要特别注重以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为重要抓手,加强对党员干部德的培养,不断提高人民的思想觉悟、道德水平、文明素养,推进在全社会形成崇德向善、见贤思齐、德行天下的浓厚氛围。


[1]江必新,最高人民法院党组副书记、副院长、第三巡回法庭庭长。

[2]参见江必新:《法治现代化是国家治理现代化的核心内容》,载《行政管理改革》2014年第9期。

[3]参见江必新:《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问题的思考》,载《科学社会主义》2015年第5期。

[4]参见袁曙宏:《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纲领性文献——〈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解读》,载《发展》2014 年第12期。

[5]参见江必新:《法治现代化是国家治理现代化的核心内容》,载《行政管理改革》2014年第9期。

[6]参见江必新:《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问题的思考》,载《科学社会主义》2015年第5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