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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非法经营罪适用问题概览
非法经营罪,是指违反国家规定,非法经营,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行为。《刑法》第225条列举了四项不同的非法经营行为,即“未经许可经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专营、专卖物品或者其他限制买卖的物品的”“买卖进出口许可证、进出口原产地证明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经营许可证或者批准文件的”“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非法经营证券、期货、保险业务的,或者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的”“其他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经营行为”,其中第4项为兜底条款。该罪拥有空白罪状、罪量要素和兜底条款,几乎汇集了所有与刑法明确性相悖的立法方式[1],而当这些因素交互发挥作用时,各种问题也就互相纠缠,轮番出现,给理论上和实践中认定犯罪、适用法律和深化理论探讨都带来很大的阻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