担保法理论与实践(第三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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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结语

为了满足降低第二顺位抵押权H2所担保的债权的利率这一需求,保留顺位升进的可能性是必要的。但此种需求的有无,因各国的经济状况的不同,也存在差异。因此,就采纳绝对的顺位固定主义的国家而言,亦无立即改变其立法例的必要性。重要的是,需要认识到此种立法例的改变应当根据国家政策而作出。

另一方面,就采纳顺位升进主义的国家而言,实无必要进行大的变革,将其变更为顺位固定主义。但是,采纳此种立法例并不会直接导致低利率融资的实现,这也是事实。应当强烈意识到,这仍需要完善相关的(法制)环境。


[1]鸟山泰志,男,日本千叶大学准教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