担保法理论与实践(第三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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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学说的状况

担保权信托设立期间,担保权为受托人所有,行使时也由受托人作为担保权人参与相关程序。因此,通过该程序获得的金钱首先会被交付于受托人,受托人再根据债权数额将金钱交付受益人。那么,与债务人相关的是,被担保债权何时消灭呢?是金钱被法院交付至受托人时,还是由受托人交付至受益人时?关于这一问题存在着对立的意见。

首先,存在着被担保债权在金钱被法院交付至受托人时消灭这一见解。这一见解基于《信托法》第55条。《信托法》第55条规定:“在担保权为信托财产之信托中,信托行为中订定受益人成为该担保权之被担保债权之债权人时,身为担保权人之受托人,处理信托事务,得申请实施该担保权,并得受领拍卖价金之分配或清偿金之交付。”该条文主张在实体法上受托人受领清偿的效果也是及于受益人为前提的。

但根据该见解,债权人之受益人将承担受托人不将金钱交付受益人的风险。的确,在信托法上,受托人负有各种各样的义务,但无法保证这些义务都被逐一履行。从法院受领到金钱的受托人可能会将金钱为自己所用。

因此被担保债权在金钱被法院交付至受托人时消灭这一见解的持有者们主张设立担保权信托时债权人之受益人的同意是必要的。即以债权人的同意作为使债权人承担风险的正当化依据。但纵观日本法,并不能找到债权人之受益人的同意是担保权信托设立要件的法律依据。

与此相对,有人持有“被担保债权在因行使担保权而获得金钱的受托人将金钱交付债权人之受益人时才消灭”这一见解。根据这一见解,担保权信托设立时不需要债权人之受益人的同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