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逻辑的必然到必然的逻辑(代前言)
时代总是以其方位作为逻辑起点。在人类历史长河中,人们孜孜以求探寻实现社会长治久安的良策和治国理政的良法。纵观中西方国家的治理方式演进,无外乎人治与法治两种方式。相比人治,法治本身具有“优于一人之治”的公共品质,成为人类迄今为止最有效最科学的治国理政方式,也是保障公民权利的最佳方案和提升人民福祉的最佳路径。从治理方式的角度来看,人类社会的发展史就是一部人治逐渐退出历史长河、法治日益发展为时代主流的历史。法治取代人治,是文明进步的标志。在努力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中国梦的新时代,中国共产党认真总结执政的历史经验教训和借鉴西方社会发展的历史经验,明确提出“确立依法治国方略,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让法治成为治国理政的基本方式”。依法治国,建设法治国家,是党在新时期对治国理政理念和方式进行的重大突破,也是我国上层建筑领域最重大的选择;其不仅是实现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根本路径,更是充分保障公民权利、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维持国家长治久安的必然选择。法治成为时代的最强音,推动法治的建设和实现成为历史赋予当代人的使命。
然而,法治建设对于我国社会主义建设事业而言,是一个前无古人的伟大创举,是一项艰巨复杂的系统工程,是国家治理领域一场广泛而深刻的革命。如何推进法治建设,成为重大理论和实践问题。梳理先贤的法治思想,可以发现,理性是法治的动力和源泉,真理、正义、公平、效率、平等、发展等一切美好的追求纳入规则和秩序,立法、执法、司法到守法,都以理性作为精神前提,因而法治是理性之治,而非激情之治;法治不是天然最佳的治理方式,是人类在其他治理方式比较中做出的历史选择,因而法治是选择之治,而非自然之治;法治的根基在于公民发自内心的拥护,源于公民真诚的信仰,因而法治是认同之治,而非偏好之治。正是法治的这些特点,注定法治建设有着自身严密的逻辑演进。逻辑学的基本规律也告诉我们,逻辑一旦成立,总是朝着既定的终点不停息地运行。既然时代选择了法治作为治国理政的基本方式,无论我们愿意与否,无论我们作为与否,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的建设都会按照其内在规律不断向前发展,成为逻辑的必然。
由于政府在国家权力体系中的重要地位,决定着依法治国必须把依法“治”政府作为依法治国的重要基础和主要领域。法治政府建设是事关国家政治、经济、军事、社会、文化等发展全局的系统工程,也是依法治国最繁重的任务。然而,法治政府如何建设,在这个“人治”传统延续几千年的古老国家,如何结合本国国情,建构现代政治文明,并没有现成的理论和实践经验可以照搬,只能结合国情进行探索。诚如学者所言,“从改革开放以来,我国政府采取一系列措施切实推进依法行政,经历了一个从提出建设法制政府到确立建设法治政府的深刻变化过程。”[1]理论界和实务界的孜孜探索,为法治政府建设探寻了诸多有益经验,取得了不俗成效,为法治政府建设奠定了必要的逻辑基础,成为本书另辟蹊径的由头。
考虑到法治存在应然状态和实然状态,法治政府也存在应然法治政府和实然法治政府两种状态。应然法治政府是实然法治政府的目标和评价标准,实然法治政府是应然法治政府的物化和具体体现。应然法治政府是人类社会共同对法治政府的美好期许,可为具体的法治政府建设工作提供正确的发展方向。马克思曾说过,“凡在人类历史领域中是现实的,随着时间的推移,都会变成不合理的,因而按其本性来说已经是不合理的,一开始就包含着不合理性。”[2]法治政府建设也是如此,在法治政府建设初期,本身包含着当时的合理性和未来的不合理性。随着社会的发展、法治政府建设的深入,本身隐含的不合理性开始显现,新的隐含合理性和未来不合理性的认识、举措替代旧的认识、举措,法治政府不断演进。这一过程正是人类社会对理想法治政府执着追求的过程,应然法治政府成为法治政府不断演进的内在动因和精神依据。本书认为,通过严密的逻辑演绎应然法治政府建设的内在发展逻辑,可以从一个侧面为探索法治政府建设提供有效路径。基于此,本书尝试以逻辑学的概念、原理、思维和分析方式,对应然法治政府建设进行逻辑推演——运用推理和论证方法,试图回答或说明法治政府建设的机理、运作、方法等基本问题,说明法治政府建设的真理性、合理性、必然性、目的性,揭示法治政府建设由因到果、由表及里、由点到面、由政治到法治、由单一到系统的逻辑问题;通过思维的展开和演绎,阐释法治政府建设的重点、难点、关键点,揭示法治、法治政府建设的规律性。
同时,逻辑总是包含着各种从属性质的次逻辑。马克思主义哲学认为,世界上各种现象、事件、过程都是由各个要素组成的有机整体,各个要素之间相互依赖、相互融合、相互制约。考虑到法治政府由诸多单元构成,地方立法、行政决策、行政许可、行政执法、备案审查、行政复议等成为其重要的组成要素。作为有机体的法治政府性质、功能和规律,只存在于作为有机体组成部分的各个要素的相互联系之中。法治政府的建设正是通过对每一要素的点滴建设逐步实现的。因此,法治政府的逻辑必然包含这些组成要素的次逻辑,每一组成要素的次逻辑有机构成了法治政府逻辑的内容。同时,每一次逻辑又具有自身内在的逻辑结构,有着自身特有的运行规律。因此,本书在结构安排上,首先针对法治政府这一大逻辑展开分析,然后围绕法治政府主要组成要素——地方立法、行政决策、行政许可、行政执法、备案审查、行政复议展开“逻辑起点、逻辑路径、逻辑归宿”分析,探寻各自内在运行规律,力求通过诸多次逻辑结构的应然状态分析,为实然建设提供诸多参考,实现次逻辑对大逻辑的影响。
逻辑总是帮助我们不忘初心。逻辑分析的最终目的是为回应现实的需求,指导我们积极践行法治政府建设。法治政府虽然是人们理念性的产物,是无形的,但人类对法治政府的追求,绝不仅仅只是希望其停留在应然的层面上,更是希望通过一定的方式方法将其实现。因此,一方面,依托逻辑演绎,从应然法治政府的认识规律出发,积极推演法治政府建设推进的具体理念、要求、举措,指导当前法治政府建设实践。另一方面,通过具体的法治工作的推进,不断加深法治政府的理解,修正法治政府推进工作的理念、举措,促进认识、路径和方法趋同,不断夯实法治政府建设所需的必然基础,使法治理念深植人们心中,依法办事、用法解决问题成为自觉,法治思维和方式成为自然而然的选择,法治建设从外在推动转变为内心自觉,“要我推进”转向“我要推进”,实然法治政府与应然法治政府的差距不断缩短,法治政府建设水到渠成,进而实现逻辑的必然向必然的逻辑转变。
需要说明的是,本书针对法治政府进行的逻辑分析,不是法治政府建设的全部逻辑,仅仅针对其中部分重大问题展开分析;本书的逻辑分析也并非从实然层面探讨法治政府建设的举措,而是一种关于从总体上指导法治政府建设的方法论,解决的是应当“怎样建设”的问题,力图通过应然法治政府建设的逻辑推演,对标实然法政政府建设,从中找寻法治政府建设的方向,为法治政府建设提供分析框架和思路,进而促进和推动法治政府建设。
培根曾说:“人民的安全就是最高的法律。”[3]或许在法治的征途中我们还有诸多缺憾,立法科学性的追求、权力法制化的规制以及司法体制改革的突破,都需要倾注更大的决心、勇气与智慧。但无论如何,一个具有独特性、敢于向西方争取“话语权”的“法治中国”必将崛起,这已成为全体国人孜孜追求的共同愿景。
[1] 杨海坤:《我国法治政府建设的历程、反思与展望》,载《法治研究》2015年第6期。
[2] 《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1卷,第307页。
[3] [英]培根:《培根论人生》,何新译,中国友谊出版公司2001年版,第257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