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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小微企业税收优惠问题浅议

吴国权 吴 琼[1]

一、小微企业基本内容

对于小微企业通行的判断标准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年销售额、雇员数量、企业资产总量、利润额等等。

(一)小微企业的认定

国内小微企业的概念是由郎咸平在2011年首次提出,所谓小微企业主要是指小型企业、微型企业、家庭作坊式企业、个体工商户的统称。以下为不同领域研究对小微企业的认定:

1.税法上的认定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的规定[2],所谓小型微利企业,是指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并符合下列条件的企业:(1)如果是工业企业,则界定为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1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3000万元;(2)如果是其他企业,则为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8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1000万元。

2.行业划分中的认定

根据《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第四条规定,各行业根据营业收入、从业人员、资产总额等划型标准为:农林牧渔业、工业、建筑业、批发业、零售业、交通运输业、仓储业、邮政业、住宿业、餐饮业、信息传输业、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房地产开发经营、物业管理、租赁和商务服务业、其他未列明行业[3]

3.会计准则中的认定

小企业主要是指在中国境内成立并且满足一定条件的企业,该类企业不承担社会公众责任并且其经营规模必须要小,同时该类企业不能是企业集团内的母公司或子公司。

综上所述,以上对于小微企业的概念不尽相同,但本文立足于工信部规定的区分标准,也就是从业人数、营业收入和资产总额均不超过规定标准的小企业和微企业。

(二)小微企业的特点

美国经济学家詹姆斯曾经这样说过:“一个国家的经济是否有发展活力,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小型企业,尤其是小微企业的发展情况,因为这是衡量经济发展的一把标尺。”[4]小微企业具有如下特征:

1.小微企业规模小,数量大,但对风险的抵御能力较差。规模小是其最基本的特征,因此其难以形成什么规模,也就导致小微企业在遭受经济波动时无法及时调整经济结构,容易遭到淘汰。

2.小微企业组织结构简单,经营机制灵活、市场反应机制快速,同时小微企业有着比国有等大中型企业更为弹性和灵活的经营决策和工作激励机制。

3.小微企业涉及领域广,企业形式多,生存周期短。根据上述行业划分中的认定,小微企业几乎涵盖了全部的经济类型。小微企业由于自身条件的不足,比如说技术水平落后、资金来源不足、市场竞争力不强等,使得其生命周期很短。

(三)小微企业的税收问题

小微企业发展势头迅猛,发展迅速,但其也存在着切实的税收问题。

第一,小微企业的税费负担重、优惠政策落实不到位。工信部中小企业发展促进中心于2013年发布的《全国企业负担调查评价报告》显示,74%的被调查企业反映税收负担比较重。

第二,企业自律性差也是小微企业在享受税收优惠政策方面的一大阻碍。小微企业在享受了税收优惠之后一旦被发现有在税务方面违规的行为,就要受到追回税款、罚款与交滞纳金三项处罚,很多小微企业觉得不值得冒这个风险去享受该优惠,一般会婉拒优惠政策。

二、小微企业的现行税收优惠政策分析

(一)所得税优惠政策

1.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减半征收;

2.从事国家非限制或非禁止行业的企业,减按20%的税率缴纳;

3.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缴纳;

4.安置残疾人就业以及科技研发费用可以税前加计扣除;

5.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以及合伙企业只需缴纳个人所得税并可以扣除一定的费用。

上述小型微利企业必须具备完备的账簿能够满足税务机关查账征收而不是核定征收的需要,且该税收优惠政策有一定的优惠期限,那就是到2015年12月31日。

(二)营业税优惠政策

对于员工制家政服务免征营业税[5];在国家推行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后,新增了两档低税率,即11%和6%,除交通运输业适用11%的低税率外,对于一些研发技术服务以及文化创意、鉴证咨询、物流辅助等一些现代服务业则适用6%的税率;若营改增试点中的纳税人在试点前享受营业税减免税政策,那么在改征增值税后则享受增值税的免税政策或者即征即退政策,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若向试点中的纳税人购买服务,其进项税是可以抵扣的。

(三)企业增值税优惠政策

小微企业增值税的税收优惠政策主要表现在两方面:一是起征点的提高,从2011年11月1日起,对于销售货物以及应税劳务的,增值税的起征点进一步调高,具体为按期纳税的为5000~20,000元/月,按次纳税的为300~500元/日。[6]二是小规模纳税人的增值税征收率统一改为3%。

(四)企业印花税优惠政策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2011]105号文规定,在2011年11月1日至2014年10月31日期间,国家免征金融机构与小微企业签订的借款合同的印花税。但该项优惠政策也已到期。

三、小微企业现行税收优惠政策的局限性

(一)增值税

一是小微企业作为规模较小的纳税人的税负相对偏高。我国从2009年1月1日起,对小规模纳税人改按3%的税率来征收增值税,但是对于商业规模较小的纳税人来说,在流通环节存在着较高的成本费,3%的征收率对于他们来说还是偏高。

二是一般纳税人门槛过高。若年销售额达不到一定标准则一律划归为小规模纳税人,按3%的征收率缴纳增值税并不得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且不能够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

三是在一定程度上造成小微企业的资金占用。刚成立的且新认定的一般纳税人小微企业来说,国家规定该处于辅导期的小微企业要限量、限额领购和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若发生当月需要二次领购增值税专用发票,那么在该期间新创办的小微企业实际缴纳的税款远大于按照《增值税暂行条例》计算得到的应纳税额。

四是小微企业在出口退税过程中有遭受歧视的嫌疑。当前的税收政策规定,对于小规模纳税人来说其出口货物只实行出口免税而不实行出口退税。

五是增值税进项税得不到抵扣。2009年我国正式启动了生产型增值税向消费性增值税的变革,虽然国家上调了增值税额度,但是大多数小微企业却无法享受到由进项税对冲销项税的优惠。

(二)营业税

一是营业税的起征点仅仅限于个人而不适用小微企业,起征点的规定将在市场竞争中处于劣势地位的小微企业排除在外,不利于小微企业公平的参与市场竞争;二是国家对于金融业的一些税收规定不利于小微企业的融资;三是当前小额贷款公司的税负较重。

(三)所得税

一是小微企业的所得税优惠力度比较小;二是小微企业的所得税率相较以前仍显偏高;三是企业所得税采用核定征收的手段会在一定程度上加重小微企业的税收负担;四是税收优惠不尽适用。

四、税收优惠政策考量应进行的审查

比例原则以“目的手段关系”为主轴来判断政府措施是否对基本权利加诸不当限制,从而实现人权保障的终极价值。

(一)适当性审查

中小微企业税收优惠能否经得起适当性审查,需考量其是否有助于立法目的之实现,否则就属于手段的不适当。就中小微企业税收优惠而言,一个重要的衡量指标在于国家实施的税收优惠制度是否能够促使企业加速转制,从而推动经济发展。

(二)必要性审查

在考虑中小微企业税收优惠是否符合比例原则的必要性要求时,应当着眼于税收优惠规范本身的合理性:为达到政策目标,是否选择了对非受惠者损害最小的税收优惠构造。同时,除租税手段外,是否别无其他可达成政策目标之手段。

(三)均衡性审查

均衡性原则要求对税收优惠的目的与手段进行衡量,税收优惠措施应当与欲达成的经济社会目的间具有相当性。具体来说,应当考虑:税收优惠采取的减税与免税措施所产生的损失如何?采取税收优惠措施后,能够在多大程度上实现经济社会目的?产生的经济社会效果是否在较大程度上大于产生的损失?

五、中小微企业现行税收优惠政策的建议与意见

(一)完善小微企业税收立法体系

发达国家在支持小微企业发展的过程中都制定了较为完善的法律体系,美国更以国会立法的形式确定了小微企业的法律地位,制定促进小微企业发展的各项法律法规。日本对小微企业的各项立法是世界上最为系统和完善的,从1948年开始,就先后出台了《中小企业诊断制度》《中小企业基本法》等文件,组成了相对完整的小微企业法律体系。由此可见,只有以立法的形式确定小微企业税收政策的法律地位,才能为小微企业的发展提供最根本的制度保证。可以在现行《中小企业促进法》的基础上进行修订和补充,增加针对小微企业的相关扶持政策,同时将金融融资、人才引进、技术创新等内容以法律的形式确定下来,使小微企业幵展的各项活动都有相应的法律依据,真正做到以基本法为根本、以单行法相配套的完整的税收法律体系。

(二)简化税制真正减低小微企业税负

1.合并税种,综合申报减免小微企业各项收费

一般来说复杂的税制设计不仅会增加小微企业的税收负担还会带来极高的税收遵从成本,简化税制是破除小微企业发展坚冰的一条有效途径。从国际经验来看,巴西对小微企业也是以“超简单税”代替项目繁多的其他税种,从而使小微企业的税负直接降低了一半以上。我们可以借鉴以上的经验对小微企业征税实施税种的合并,例如,可以把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合并到增值税中统一缴纳,对于城镇土地使用税、土地增值、房产税等税种则可以设立一个专门的税种代替。除此之外还应避免重复征税。

2.整合优惠政策切实提高效率

首先,拓宽优惠范围,扩大优惠效果。通过对所得税优惠政策的解读,我们发现,现行的所得税优惠仅限于小型微利企业,而把小型非微利企业排除在外,这主要是由于《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对小微企业的界定与工信部对小微企业的界定不同造成的,因此要避免政出多门造成的尴尬,建议扩大所得税的优惠范围,争取将大多数小微企业纳入其中。

其次,进一步加大优惠力度,加快“费改税”进程,切实减轻小微企业税负。相比国外对小微企业的税收优惠力度,国内的各税种优惠力度都较小,无法对小微企业起到激励的作用,为了避免相关的税收政策疏于实践流失形式,需要进一步加大优惠力度从根本上减轻小微企业的税负。

再次,优化优惠方式,真正增强优惠效果。目前我国对小微企业的各项优惠都是根据小微企业的经营成果来认定的,从根本来说是一种直接优惠手段,或者说是对小微企业经营成果的“事后奖励”,同时也应侧重于“事前激励”。

又次,降低小微企业融资成本,改善融资环境。对于前景广阔并且国家大力鼓励的小微企业,金融机构应该给与一定的金融支持,国家在破解小微企业融资难问题上虽然出台了相关的优惠政策,但仅限于印花税一项,范围窄、力度小,建议从营业或者所得税方面给金融机构一定的税收优惠,鼓励金融机构向满足一定条件的小微企业提供金融支持,切实缓解小微企业融资难问题。

最后,优化税收征管和服务。一为成立专门的机构服务小微企业。二为简化税收征管,适当延长纳税期限。三为积极开展纳税信誉等级评定工作。四为强化税收优惠政策的落实实施。五为改权责发生制为收付实现制。

(三)强化税收优惠政策的系统性

当前我国小微企业的优惠政策比较偏向于小微企业的发展壮大阶段,忽视了小微企业的前期创立以及资金积累的阶段,因此国家在制定小微企业税收优惠政策时,应考虑其全面性、系统性、连续性。


[1]吴国权、吴琼,北京德恒(广州)律师事务所。

[2]《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九十二条。

[3]《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第四条规定,详见:http://www.miit.gov.cn/n11293472/n11293832/n11293907/n11368223/13912671.html。

[4]周稼骏:“美国如何支持小微企业”,载《现代工商》2012年第5期。

[5]内容详见:http://news.xinhuanet.com/fortune/2011-10/18/c_111104541.htm。

[6]人民日报海外版-人民网:http://paper.people.com.cn/rmrbhwb/html/201111/01/content_951319.htm?div=-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