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格兰诉辩律师协会诉辩律师职业行为指引与惩戒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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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 刑事案件中的特殊职责

5.2.1 辩诉交易

5.2.2 在检控方提出接受减轻或者限制性辩诉交易的情况下,进行辩护的诉辩律师负有就此告知被告并就此获得他的指示的职责。同样,在被告提出了任何限定性答辩提议的情况下,如果从法律上看是适当的,这应当毫不迟延地传达给检控方进行考虑。为了避免疑义,最好是通过进行指示的事务律师从被告那里就提出任何辩诉交易获得书面指示。在任何情况下,诉讼律师都不应当以被告的名义提出任何辩诉交易,除非已经通过进行指示的事务律师或者在进行指示的事务律师在场的情况下获得了这么做的指示。

5.2.3 在就有罪答辩的可能结果进行咨询时,诉讼律师应当避免就可能的量刑作出任何肯定性预测,只能提请被告注意在该特定案件情况下通常预计的量刑幅度,以及表明在适当阶段进行有罪答辩情况下有量刑折扣的当前判例法。

5.2.4 自白

在被告向诉讼律师作出自白且诉讼律师确信在法律上该自白等同于认罪的情况下,诉讼律师必须向被告解释,如果他不是在进行有罪答辩,则为他进行的辩护将会受到该自白的限制,这可见于以下6.3.5和6.3.6。诉讼律师必须向被告强调,不会为其提出宣称或者暗示其无辜的实体辩护,如果他对此不满意,他应当寻求他人的建议。诉讼律师应当考虑是否是最好从被告这里取得书面确认,表明已经如此对其进行告知,他接受了这样为其进行辩护的方法。

5.2.5 只要被告坚持他是无辜的,诉讼律师的职责就是就与他的案件相适的法律为其提供咨询,并就此进行辩护。只要他坚持其无辜,诉讼律师不得向其施加压力来作出有罪答辩,无论是否是限制性指控。诉讼律师也不应当接受指示来提出与有罪答辩不一致的减轻答辩。诉讼律师总是应当仔细考虑接受指示提出有罪答辩是否是适当的,是否符合正义的利益。他应当确保被告充分意识到所有后果,并应当坚持以书面形式记录进行有罪答辩的指示。

5.2.6 为共同被告行事

诉讼律师不得接受指示为一个以上的被告或者上诉人行事,最为特殊的情况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