绪论
法院本身就是一个崇高庄严的地方,那里充满了镇定和节制的氛围。
——[美]赞恩[1]
用描述的语言说,司法哲学大体上探究的是司法的基本规定性或者基本理念,尤其是反映了对于司法本原问题的根本性认识。法律方法则是将法律付诸实施的路径和方式。广义上的司法哲学基本上可以包括法律方法。当然,本书既然将司法哲学与法律方法并称,也就将前者限于世界观上的意义,而后者限于方法论上的意义。
说起哲学和方法,不少法律人往往将其与基础理论或者纯理论挂钩,仿佛有“仰之弥高,钻之弥坚;瞻之在前,忽焉在后”的感觉。的确,人们对于哲学的界定众说不一,但从其本源上来看,“‘哲学’一词来自两个希腊单词:philein(‘爱’)和sophia(‘智慧’),这意味着一个哲学家是(或应该是)一个‘爱智慧者’。在无数的哲学定义中,这仍是最简单也是最好的定义之一。”“想成为哲学家的人会毫不掩饰地承认,他想让自己变得明智起来”;“变得明智,就是拥有理解力和技能,对日常生活中会用到的知识,作出成熟的判断”。[2]大体上说,我们研究司法哲学和法律方法,就是为了增强司法的智慧和能力,在司法中变得“明智”,更有能力作出成熟的判断。而且,正如司法哲学和法律方法的词语本身所表示的,它首先是指导法律适用的哲学和方法(至少我是在这种意义上进行使用,其中“法学方法”及与其对应的“法学方法论”更多的是作为指导法学研究的方法,当然,有时两者似乎又被当作同义语使用)。在这种意义上,我们可以抹去其“神秘的面纱”,还原它具体和实用的面目。
就法律方法而言,本书将审判依据的寻找(“找法”)、法律规范冲突的解决、法律解释和法律漏洞的填补等内容纳入其中。[3]不过,理论界对法律方法(或者法学方法)的含义存在不同的理解和界定,研究的角度和撰写著作的体例也都差别很大。本书无意对其定义进行理论上的考证,也无意遵循或者建立一种法律方法的理论体系,而只是为突出研究的实践和实用视角,使用了“法律方法”一词,即从实用的角度研究法律方法和安排本书的内容,因而也就与现有的其他一些法律方法(法学方法)论著的内容和体例安排有所不同。同样,本书对于司法哲学也未作系统全面的研究,仅就一些笔者认为与实践关系密切的基本问题进行论述。因此,本书对司法哲学和法律方法进行有所侧重的理论和实践探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