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法律生态化的指导思想、范围和重点
法律是法治建设的前提和中心,法律体系(或法律规范体系)是法治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永葆本色的法制根基,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创新实践的法制体现,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兴旺发达的法制保障;[1]而生态文明建设法律体系(简称生态法律体系)是形成良好的生态文明建设法治秩序、依法开展生态文明建设活动的前提、基础和根本保障。本文所称生态法律体系,是指由有关生态文明建设的法律或法律规范所组成的呈体系化的有机联系的统一整体;它包括专门性生态文明建设法律(简称生态法律),以及其他法律部门中与生态文明建设相关的法律。从环境资源法学角度看,专门性生态文明建设法律主要指专门性环境资源生态法律,其他法律部门是指宪法相关法、民法商法、行政法、社会法、经济法、军事法、诉讼与非诉讼程序法等法律部门,生态文明建设法律体系就是以环境资源生态法律(有时简称环境法律或环境资源法律)为主体或主要组成部分的法律体系。加强生态文明建设的法治建设,包括加强生态文明法律的制定(包括法律的立、改、废和编纂等)、法律实施(包括法律的遵守、执法、司法和监督等)、法学研究和法律宣传教育服务等方面,其中法律制定是一个重要方面,加强生态文明法治建设首先要加强生态文明法律体系的建设。胡锦涛同志在中国共产党第十八次全国代表大会上的报告[2]把生态文明建设摆在现代化建设“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突出地位”的高度,确立了“加快”、“大力”、“全面落实”和“全面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战略、目标和任务。[3]这对我国的法治建设提出了新任务、新要求,也是生态文明法治建设发展的大好时机。由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已经形成”,[4]大力促进法律体系的生态化,就成了我国进一步加强生态文明法律制定并构建生态文明法律体系的基本途径。所谓法律体系生态化(简称法律生态化,又称法律的绿化),是指用生态文明的理念和生态学的原理方法指导我国法律体系的发展与健全,将生态文明观[5]和生态文明建设贯穿到我国相关法律制定、修改和健全的全过程。笔者认为,经过生态化的法律体系就是促进和保障生态文明建设的法律体系,法律体系的生态化是构建生态文明法律体系的基本途径,是我国生态文明建设和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的一个重要方面。法律生态化反映了建设中国特色的生态文明社会和法律体系的内在要求和现实需要,对于保证国家转变经济发展方式、解决改革开放中的深层次矛盾、加快转变政府职能、努力建设绿色政府,对于维护公众合法环境权益、保证建设中国特色的“五型社会”(指环境友好型社会、资源节约型社会、绿色经济型社会[6]、和谐社会和生态文明社会),实现中华民族的伟大复兴、国家繁荣富强和可持续发展,都具有十分重要的现实作用、长远的历史影响和深刻的理论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