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地“三权分置”法律实施机制理论与实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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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权分置”背景下林权构造研究

刘先辉[1]

摘要:林权是森林法理论研究的基本概念。在传统研究范式下,林权仅体现经济价值,并从民法、物权法的角度内构建权利体系。随着研究的深入,林权不仅体现一定的经济价值,还包含有生态价值与其他非经济价值。在三权分置理论指导下,“所有权”包括有国家、集体林地所有权,“承包权”包括林地承包权,“经营权”包括有林木所有权、森林碳汇权、森林景观权等权利。

关键词:林权 多重价值 三权分置

森林是陆地生态系统的主体,也是面积最大、结构最复杂、生物量最大、初级生产力最高的生态系统,在环境保护中扮演着重要的角色。森林与林地密不可分,离开林地森林将无法存在。根据土地管理法规定,林地属于农用地的重要组成部分,农地“三权分置”的客体不但包括“耕地”,当然包括“林地”。以林地为基础构建的“林权”是森林法理论研究的核心,正在进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以下简称《森林法》)修改草案,将“林权管理”纳入到修改内容之中。如何厘清林权的概念与体系,以及从“三权分置”的角度对林权进行类型化,对于《森林法》修改具有重大意义。本文从林权的语义出发,分析在传统法律理念下林权的概念与体系并进行评析,最后从“三权分置”的角度分析林权,将林权子权利类型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