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律重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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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理论研究综述

(一)马克思主义传统理论研究

1.马克思和恩格斯的观点

马克思认为:私有财产是外化劳动即工人对自然界和对自身的外在关系的产物、结果和必然后果,共产主义是私有财产即人的自我异化的积极的扬弃,因而是通过人并且为了人而对人的本质的真正占有,是人向自身、向社会的合乎人性的人的复归。[6]对于共产主义社会所应当采取的所有制形式,马克思和恩格斯均明确指出了应建立公有制。恩格斯在1843年《大陆上社会改革运动的进展》一文中提出:“欧洲三个文明大国,英国、法国和德国,都得出了这样的结论:在财产共有的基础上进行社会制度的彻底革命,现在已成为一种急不可待和不可避免的必然。”[7]相同的,马克思也认为公有制是未来共产主义社会的唯一所有制形式,他在1881年初起草的给俄国女政治活动家维·伊·查苏里奇的信件中指出:“总之,在俄国公社面前,资本主义正经历着危机,这种危机只能随着资本主义的消灭,随着现代社会的回复到‘古代’类型的公有制而告终。”[8]

2.列宁的观点

俄国十月革命之后,列宁实行了建立在余粮收集制基础上的战时共产主义经济政策,在农村加快了建立共耕社、农业劳动组合及农业公社的速度。列宁试图通过将国有农场、农业公社和共耕社三种公有化程度较高的形式引到农民进行社会主义改造中,实现社会主义大规模生产。但是,由于这种组织形式超越了当时的生产力发展水平和农民的觉悟程度,农业生产力不仅没有恢复,反而遭到了进一步的破坏。在战争的威胁消除之后,战时共产主义政策对农民生产劳动积极性发挥的阻碍以及对农业生产的恢复与发展的负面影响凸显出来。为了恢复和发展农业生产,在经过详细的调查研究后,列宁实施了以粮食税制代替余粮收集制为核心的新经济政策。这一政策随即取得了明显的效果,在这一过程中列宁改变了对合作社是“合作资本主义”的认识。在1923年1月其口述的《论合作社》一文中提出:合作社的性质从属于占统治地位的经济形式。在资本主义国家,合作社是集体的资本主义机构,而在社会主义国家则是一种集体性质的企业,与社会主义企业没有根本性的差别。[9]列宁对合作社性质认识的转变具有重要的历史意义,其认识到在农业生产中的小经济、小生产是不可能通过强迫的方法使其直接变为社会主义公有经济的,而只能在自愿的基础上通过合作社走向社会主义。

3.斯大林的观点

新经济政策的实施使得苏联的农业得到了恢复和发展,但是与列宁晚期的认识不同,斯大林没有将新经济政策作为一条苏联建设社会主义的途径,而是将其作为为下一步的“进攻”积蓄力量的战略性“退却”。当1927年苏联发生粮食收购危机时,斯大林正式放弃了新经济政策与合作社,转而在农村实行全盘集体化。早日实现工业化是斯大林社会主义建设的核心内容,优先发展工业就意味着要向工业中投入更多的资金,由于社会主义国家不可能像资本主义国家早期发展时通过海外殖民等掠夺方式来积累原始资本,因此这一资金来源只能靠国家内部积累。这就造成了国家通过工农业产品“价格剪刀差”的方式,从农业和农村获得抽取更多的剩余来投入到工业和城市当中。斯大林认为,大规模的社会化工业与私有的小农经济之间是对立矛盾的,这种矛盾造成了国民经济发展的失衡,使得粮食及其他工业原料供应困难。其将因工农业产品“价格剪刀差”过大导致的粮食收购困难认定富农拒售余粮的阶级斗争,因此将问题解决的途径归结为通过建立社会主义集体农庄和国有农场的方式,在农村消灭富农来实现对农业领域的全面国家控制。

4.我国集体化运动时期观点

“以史为鉴,可知得失”,马克思和恩格斯所设想的共产主义是由建立在高度发达的社会生产力基础之上的社会主义社会发展而来的,无产阶级夺取政权将首先发生在发达资本主义国家,经由资本主义向社会主义过渡,并最终转变为共产主义。但现实是,无论苏联还是我国,在无产阶级革命胜利之前都属于落后的农业国。因此,在这样的社会背景下建设社会主义国家,需要将马克思主义的普遍原理与本国的实际情况相结合,探索适合本国国情的政策和法律。遗憾的是我国在建国初期的集体化运动中,未能吸取苏联的经验教训,在许多问题上走了苏联的老路。这一时期的观点主要分为两类:一类是以邓子恢为代表,认为合作社的关系是农民内部关系,因此不能采取强迫的方式,我国农村互助合作运动必须根据需要与可能的条件,采取稳步前进的方针,决不能操之过急。邓子恢提出,“不要随便把初级社转为高级社,转变要很慎重,要具备一定的条件”。[10]另一类是以毛泽东为代表,认为办不办合作社是“两条道路的斗争”。毛泽东提出“对于农村的阵地,社会主义如果不去占领,资本主义就必然会去占领”,“确保私有财产”“四大自由”[11]是“有利于富农和富裕中农的”观点。毛泽东批评邓子恢的做法属于“群居终日,言不及义,好行小惠,难矣哉”。[12]

(二)改革开放之后相关的理论研究

改革开放之后,人民公社解体,我国农村确立了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研究也摆脱了阶级斗争的影响,重新回归法学、经济学的怀抱。

总结集体化运动时期的经验教训,林毅夫认为计划经济时期农民在合作社的“自由退出”权利被剥夺,导致了合作社的性质就变成了一种一次性博弈,其结果是自我实施的协约在一个“一次博弈”的合作社中就无法维持,导致一个合作社的生产率水平将低于单个家庭农场所达到的生产率水平。胡剑锋从新制度经济学与马克思主义制度变迁理论对人性的不同假设出发,提出在分析中国农业组织制度的历史变迁时,应更多地关注农民是一个“社会人”的事实,而在分析当前农业组织发展的内在动力时,应当运用“经济人”的假设。

财产权是农村集体经济有效实现的物质基础,其中土地是最重要的财产权形式。对此,D.盖尔·约翰逊教授指出,除非在缴纳期和发放期养老金的回报率能在4%以上,否则养老基金就不会满足退休后生活的需要。弥补养老金不足的一个方法是将土地的所有权赋予农民,考虑到政治因素,可以采取赋予农民稳定不变的长期土地租约的方式,地方政府或其他部门不能以人口变动或其他任何理由废除合同。黄季焜等对农村承包地调整的原因进行了分析后指出,人口变动只能解释土地调整时机和规模的很小一部分,而完成国家税费及粮食收购任务和寻租则是影响土地调整的更加重要的因素。土地调整过程中地方干部的调地行为难以受到有效约束,人口变动往往成为地方干部寻租行为的借口。蔡昉、王德文、都阳认为,在市场经济体制下,如果没有明晰的产权界定,那么国家、集体、个人三方博弈的结果,有可能难以实现共享和公平的目标。张志强、高丹桂认为,我国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权与农村社区组织及其成员权在实践、立法和理论研究中被混同了。混同的表面动因是为了农民的利益,节约组织治理和组织管理的交易费用,但深层的动因确是国家通过农村社区组织对农民的土地所有权进行控制,从而获得制度收益。吴敬琏从维护农民权益角度出发,通过认可现有承包地的农民永久使用权,并放开对农地抵押和流转的限制,来进一步完善农村土地制度。陈小君等通过调查问卷的形式考察了我国12省农村集体经济有效实现的法理内涵、主体制度、财产权制度、经营运作制度以及包括财政金融、土地管理、社会保障等在内的配套制度五个方面,得出应当完善我国农村集体经济发展的主体制度、奠定农村集体经济发展基础的财产权制度等结论。

农村集体经济的有效实现离不开合适的载体,而构建符合市场经济要求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是农村集体经济发展、壮大的落脚点。对此,王振、莫建备认为应当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进行改造,使其成为规范的合作经济组织。要实现这一目标,就必须将其与社区政府分离,然后根据合作组织成员的需要建立相应的服务体系。曹阳指出人民公社体制解体之后,我国乡村公共产品的供给形势十分严峻。主要原因之一即大多数村一级社区组织没有伴随着制度的变化而适时调整自己的职能,没有找到如何在市场经济和农户经济的基础上保障乡村公共产品的生产与供给的有效途径。韩松认为我国双层经营层次中的集体组织是由人民公社体制中的生产队转化而来,除了名称上的变化,缺乏组织创新。由于受到村委会和乡政府的领导,需要负责收取政府的各种摊派和乡村的提留,成为了与农户争利的惯例组织,很难成为一个统一经营服务组织。王权典从重构社区集体经济组织的角度提出应当明确社区集体经济组织的“合作社法人”地位,将现代企业制度引入社区集体经济组织。许经勇以资本原始积累理论出发提出,我国农业合作化尤其是人民公社化降低了国家对粮食及主要农产品统购统销的交易成本,为我国工业化的实现提供了所需的原始积累。陈锡文、赵阳、陈剑波、罗丹认为应当要剥离村委会对村集体经济组织土地及其他财产的控制权,使其成为以提供公共服务为主的组织。杜国民提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是农村基本经营制度的组织基础和实施前提,应当通过立法提高农村生产经营的组织化程度、降低交易成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立法的重点与难点在于解决管理体制、法律地位和成员资格认定等问题。王德祥认为,农村集体经济的发展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集体经济组织形式的创新和发展,当前农村村级集体经济发展缓慢的直接原因是缺乏合适有效的村级集体经济形式。潘名山、王安康将新型集体经济的主体特征表述为:新型集体经济是“以人为本”和“以组织为本”两个理念相结合、“资本联合”和“劳动联合”两大要素相联合的经济形态和由此构成的经济文化基础。周晓东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界定为农村社区的某些成员为了谋求共同经济利益,按照自愿、公平、民主及互利的原则建立起来的联合拥有和民主控制的经济组织。刘小红认为,当前我国农村基层管理弱化,应当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定位为社区型组织,作为农村最基层的社区管理单位。高飞在对湖北省农村进行问卷调查和访谈后指出,当前农户对是否设立独立的行使农村集体的经济职能的组织还存在不同认识,但区分农村集体的政治职能和经济职能得到了较为普遍的赞同。黄中廷认为我国当前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主要存在四个方面的矛盾,具体为:理论上的民办与事实上的干部包办之间的矛盾、名义上的民主与事实上的不民主之间的矛盾、制度上的干部民选与事实上的委任制之间的矛盾以及法律上的民有与事实上所有者缺位之间的矛盾。因此传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背离了合作经济的基本原则,是一种异化了的合作经济。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重构除了要确保组织本身能够有效运转外,还必须对当前我国乡村治理中存在的问题作出积极的回应。否则,再完善的重构也只能停留在理论层面,而无法实际实施。小农社会化、农村税费改革,以及资本原始积累是当前我国乡村治理的主要背景。邓大才认为我国当前的小农是社会化的小农,其介于亚当·斯密所说的传统小农和马克思所说的社会化大生产之间。李芝兰、吴理财认为,农村税费改革之后中央与地方之间存在着“倒逼”与“反倒逼”的关系。我国当前乡村治理存在的主要问题是公共产品匮乏和土地矛盾。王习明通过统计分析与重点研读相结合的方式,对1998至2009年十一年期间包含了“村民自治”“乡村治理”“村级治理”等关键词的865篇CSSCI检索论文进行研究后指出,在2004年农业税费改革之前,对乡村治理研究的主要关注点在于村民自治和农民负担的关系,而在2004年农村税费改革之后,对乡村治理研究的主要关注点则在于农村公共产品的匮乏以及农村社会保障机制的不健全。乔运鸿认为当前的村委会体制和村民自治制度已经无法适应乡村治理的需要,未来需要发挥村庄精英群体在乡村治理中的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