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不含政治义务的正当性:一个修正性进路
在上一节,我们看到,考虑到政治义务很难证成,接受正当性主流观念的后果是哲学无政府主义似乎无可避免。尽管西蒙斯仔细辨析哲学无政府主义的立场,试图把它与其他更为激进的无政府主义立场区分开来(通过批评威尔曼,我也继续澄清了哲学无政府主义的立场),但许多政治哲学家仍无法接受这一结论。他们或许认为支持哲学无政府主义的论证本身不可靠,或许是担忧哲学无政府主义的实践后果比西蒙斯刻画得要严重得多。
给定导出哲学无政府主义的论证结构,我们可以勾画两种试图抵制哲学无政府主义的进路。第一种进路是通过改进或发展新的政治义务理论而回应西蒙斯等人的批评。如乔治?克劳斯科(George Klosko)和理查德?达格尔(Richard Dagger)等人就提出新的论证来回应西蒙斯对基于公平原则之政治义务论的回应。[37]威尔曼、菲利普?索普(Philip Soper)和马西莫?仁卓(Massimo Renzo)则进一步发展了基于自然义务的政治义务论。[38]民主理论家们则提出了一种新的政治义务理论,简称民主权威论,该理论认为,民主的内在价值(如公民间的平等尊重)意味着民主国家享有选举权的公民亦负有政治义务。[39]此外,乔纳森?沃尔夫(Jonathan Wolf)和克劳斯科还主张结合不同道德原则以发展一个多元主义的政治义务论。[40]如本书接下来几章要论证的,我认为这些拯救政治义务理论的努力都失败了。
第二种抵制哲学无政府主义的进路是拒绝作为前提的严格正当性命题(该命题主张,受治者的政治义务是国家正当性的必要构成部分)。考虑到这一进路试图挑战主流的正当性看法,我们可称其为修正性(revisionist)的进路或阵营,[41]但这并不表示该阵营内关于正当性的观念都是一致的;它们的共同点仅在于在“正当性不是什么”这一点上的共识。例如,罗伯特?兰德森(Robert Landenson)和洛夫?萨托利斯(Rolf Sartorius)在较早就提出了正当性观念的核心是国家强制受治者的自由(the state’s liberty to coerce)。[42]威廉姆?艾德蒙德森(Wiliam Edmundson)则认为,国家正当性并不意味着受治者的守法义务,而仅仅意味着他们“有一个广泛且初确的义务不去干涉一个正义国家善意的(bona fide)执法。”[43]更为晚近一点,亚瑟?阿颇鲍姆(Arthur Applbaum)认为正当性观念的要义是国家拥有改变受治者一阶道德优势(如自由与要求)的二阶道德权力(回忆第二节对霍菲尔德权利子项的分析)。[44]既然这些正当性观念都不含政治义务,那么按照这些观念,政治义务是否证成就不影响国家的正当性,因此就可以避免哲学无政府主义的结论。
然而需要指出的,仅仅提出新的“不含政治义务的正当性”(legitimacy without political obligation)观念并不足以拒斥严格正当性命题。该论题实际上包含两部分:(1)该命题主张,蕴含政治义务的正当性观念本身无论是在概念上、还是道德上都是无可指责的;换言之,“一个正当的国家可以施加政治义务于受治者身上”这一点既不是一个概念上的不可能,也并不必然伴随道德上的过错。(2)与此同时,该命题还主张其他任何不含政治义务的正当性观念(按照这些观念,一个正当国家不需要施加政治义务)要么在概念、要么在道德上是有缺陷的。因此,为了动摇严格正当性命题,修正主义的进路必须至少反驳上述两主张的其中一个。如果能证明蕴含政治义务的正当性观念在概念上或道德上是有问题的(反驳第一个主张),那么我们就没理由相信严格正当性命题了。同样有效地,如果我们能证明至少存在一个不含政治义务的正当性观念,它能够回避包含于第二个主张中的指控,那么该观念至少就和蕴含政治义务的正当性观念一样具有吸引力,因此继续主张正当性必然蕴含政治义务就失去了根基。
以下我把试图(a)攻击严格正当性命题第一个主张的论证策略称之为进攻性策略,该策略的目的是论证蕴含政治义务的正当性观念本身是错误的,(b)攻击严格正当性命题第二个主张的论证策略称之为防御性策略,其目的是回应严格正当性命题的辩护者对不含政治义务之正当性观念提出的各种反驳。本书采纳防御性策略,这不光是因为防御性策略在目前的文献中尚没有被人采纳过,还因为我相信拒斥严格正当性命题的进攻性策略是无望成功的。
正如本书第八章所展示的,为了拒斥严格正当性命题,我发展并捍卫了一个我称之为“宽松的正当性观念”,指出它是不含政治义务的正当性诸观念中非常有吸引力的一个。当然,严格来说,拒斥严格正当性命题并不能完全保证抵制哲学无政府主义,这是因为从逻辑上说,仍然存在如下可能:即便按照我所谓的宽松的正当性观念,也没有一个现存的国家能够被看作是正当的。也就是说,为了彻底抵制哲学无政府主义,我其实需要发展一个完整的正当性理论,该理论不但有一个不含政治义务的正当性观念,还有实质性或规范性的论证以表明至少一个合理正义的国家是能够获得正当性的。限于我本人的能力以及时间,这本书中我将只满足于提出一个不含政治义务的正当性观念。
但这马上会引出一个问题。既然我已经承认,仅仅发展并捍卫了一个宽松的正当性观念并不足以彻底抵制哲学无政府主义,我这样做的意义在哪里?对此,我的回答是,一个有吸引力的不含政治义务的正当性观念,其价值并不完全依赖于它最后能够成功地表明现存的国家能够符合该正当性观念提出的标准。一旦这个宽松的正当性观念被提出来,哲学无政府主义就不能够再依赖于表明政治义务无法证成的论证;哲学无政府主义的辩护者必须针对这个宽松的正当性观念,提出新的论证。换言之,如果这个宽松的正当性观念是可辩护的,那么证明哲学无政府主义的“举证责任”就转换到了哲学无政府主义者那里。虽然这尚不能彻底杜绝哲学无政府主义,但它确能让哲学无政府主义赢得不那么轻松。
在继续下面的论证前,我有必要澄清本书中对“正当性”与“权威”(authority)的用法。在文献中,一些哲学家用“政府权威”、“政治权威”、“正当权威”和“政治正当性”等词来指代不含政治义务的国家正当性,而另外一些哲学家用同样或类似的词来指代蕴含政治义务的国家正当性。为了避免可能引起的混淆,本书中我是在广义上运用“正当性”这个词,它既可以指不含政治义务的正当性,也可以指蕴含政治义务的正当性。与之相对,我在狭义上运用“权威”这个词,它仅仅指国家的道德权威,即国家具有施加于受治者广泛且内容独立之守法义务的道德权力(a moral power to impose a general content-independent moral duty to obey on its subjects)。此外,“国家/政治权威”一词也在两种不同意义上被使用,有时它指向的是正当的(legitimate 或de jure)国家/政治权威,这意味着受治者负有广泛的、内容独立的守法义务。但有时“国家/政治权威”指向的是事实上实行统治的现实(de facto)国家或政治机构,它仅仅是主张拥有道德权威,但此主张未必能证成。此两种意义上的使用亦出现于本书中,但上下文语境应该能帮助读者分辨它指向何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