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治随想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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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理怀疑 辛普森案的启示

辛普森案给我们的启发是:警察办案必须按照法定的方式进行;检方提交的证据必须经得起法庭的质证和认证;办案警察的品行必须无懈可击。

美国橄榄球超级明星辛普森涉嫌杀害前妻案,是全球瞩目一时的“世纪审判”。2015年是该案判决20年,正值我国进行司法体制改革,采取种种举措防止冤假错案、加强人权的司法保障,因此,对该案作一回顾,不无借鉴意义。

有人说,假如辛普森是个雇不起一流律师的穷光蛋,那他非进大狱不可。然而,若是论有钱,大名鼎鼎的拳王泰森比淡出体坛多年的辛普森有钱得多。可是,1997年泰森因涉嫌强奸遭到起诉后,尽管他同样花费巨资,聘请著名律师出庭辩护,但仍然无法摆脱被定罪的命运。何以泰森落入法网,而辛普森却能“逍遥法外”呢?

还有人说,泰森案陪审团以白人为主,而辛普森案陪审团成员多为黑人。黑人自然会偏向黑人球星。但是,辛普森案的12名陪审员中虽然有9名是黑人,其中却有8位是女性。根据美国学者对“黑人女性最讨厌何种黑人男性”这一社会学课题的统计和调查,最让黑人女性不满的黑人男性有两种:一种是出名发财后马上就娶一个白人女孩的暴发户;一种是动不动就对妻子拳打脚踢的粗鲁汉。而辛普森这两样儿全都有。况且,在美国的刑事案审判中,12名陪审员中只要有1人持有异议,法院要重定开庭日期,控辩双方要重选陪审员听证和审案。所以,辛普森案陪审团做出被告无罪的一致判决,与黑人构成陪审团主体并无必然的关系。

那么,陪审团究竟凭什么得出了被告无罪的一致结论呢?

第一,警方违反了不得让同一个警察同时穿插于两个相关的现场的基本侦查常识。在调查案发现场和辛普森住宅时,由于是同一批警察进行,使得两处的血迹混处交叉,究竟是辛普森杀人后把血迹带回了他的住宅,还是警察把杀人现场的血带到了辛普森的住宅?而警方说是前者,但已无法举证。在杀人现场发现了被告人辛普森的血迹,但从辛普森身上提取的血液样品,曾被警长温纳特带到凶杀案现场溜达了三个小时之久,因此疑问就来了:案发现场的辛普森的血迹是否警长后来故意设计的吗?

第二,警方涉嫌“非法搜查”。四位白人刑警在辛普森住宅在辛普森住宅外发现了带有血迹的一辆越野车,他们没有得到法官的搜查许可证就进入住宅紧急搜查,违反了美国宪法关于人民住宅不受无证搜查的规定。

第三,警方提交的关键证据令人生疑。警方在辛普森住宅客房后面搜获的黑色手套染有被害人和被告人的血迹,检方为了证明辛普森是凶手,就让他在陪审团面前试戴那只沾有血迹的手套。众目睽睽之下,辛普森折腾了很久,却很难将手套戴上。这使陪审员不能不感到这只血手套的确有点儿太小了,可能不是辛普森的。

第四,办案警察福尔曼平时有种族偏见的言论。福尔曼在案发之夜并不值班,但却深更半夜赶到现场;他自告奋勇带队前往辛普森住宅;白色野马车上的血迹、客房后的血手套、二楼卧室的血袜子等重要证据,凑巧都被他一人单独发现。在此背景下,福尔曼自然成为辩方律师调查和盘诘的重点对象。为此,辩方特意设立了一个免费举报热线电话,希望各界人士提供线索。结果,辩方了解到,这位警官曾有过很多极为恶劣的种族歧视言论,比如,他经常把黑人称为“黑鬼”。福尔曼对此矢口否认,并在法庭宣誓他不曾说过“黑鬼”。可在这次盘诘结束后不久,辩方从举报电话中获悉,一位女剧作家为了收集警察破案的生活素材,在最近10年期间曾多次采访福尔曼,并录制了14个小时的采访录音。在录音谈话中,凡是提到黑人的地方,福尔曼警官一律使用了“黑鬼”这一侮辱性用语,共达41次之多。

面对这一切,陪审团怎能还相信警方?怎能不认定辛普森无罪?

辛普森案给我们的启发是:警察办案必须按照法定的方式进行,不能随心所欲;检方提交的证据必须经得起法庭的质证和认证,不能有丝毫瑕疵;办案警察的品行必须无懈可击,否则无法避免人们对其侦查结论的怀疑。

近年来,我国已采行宁可错放、不可错判的“疑罪从无”原则,只要定罪的证据有疑点,就要判定嫌疑人无罪释放;我国已决定采行“直接言辞”原则,要求办案警察要亲自出庭作证,接受律师的盘问,而非像过去那样写个证词提交法庭即可;我国已决定由过去的侦查为中心,转变为以审判为中心,侦、控、审不再是过去接力棒式的作业,而是一切证据要在法庭提出、质证、认证,一切情理、法律依据要在法庭辩论;我国已决定借鉴美国等英美法系国家陪审团决定有罪与否、法官作出裁判的做法,类似辛普森案审理的情景会慢慢出现在我国的法庭,这对我国警察的侦查、检察官的审查起诉和出庭公诉都提出了不同于以往的较高要求,这是一场伟大的变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