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非法律评论(第一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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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在经济全球化过程中发挥的作用:以安哥拉为例

Gabriel Figueiredo Satumbo Custódio[1]

一、引言

全球化是一个由经济和法律专业人士主导的现象。现在的全球化已经不同于19世纪由西方舰炮主导下的世界经济融合:现代世界经济一体化需要由契约规范,并以契约为基础,而契约和规范都必然离不开经济和法律专业人士。

在任何一个国家,人们都在寻找融入世界经济的具有竞争力的经济体制,这意味着法律和经济之间会有更多的互动。正如我们所见,法律和契约在组织生产、便利融资和分化风险中发挥着越来越大的作用。早在二十世纪九十年代,私有化改革、贸易自由化、减少政府监管、改革监管、加强基础设施和金融体系建设等措施极大地推动了巴西融入世界经济体系。宏观层面的经济调控和微观层面的法律契约也被更多地用于经济活动中。

在全球化背景下,一些思考经济和法律之间关系的方法值得我们关注。大多数情况下,经济和法律的联系主要在“经济法”上,多出现在反倾销、反垄断和国际贸易等领域,当然安哥拉也不例外。尽管同样是以概念和宏观经济指标为基础,但本章采用的方法更多地考虑微观经济的因素,尤其是考察法律的优劣水平在一国经济增长中的作用。这在不同国家表现出极大差异,在全球化的世界中,法律的形式和制度水平对国民经济的表现有着重要的影响。

这些差异很明显。在世界银行资助下,Lex Mundi和Lex Africa两家律所做了相关研究。它们比较了109个国家的法律和司法制度,具体的是对租客的驱逐和支票的托收两类特殊的案件做了比较研究。研究表明,考虑一系列的因素及其可能会有的相似影响,虽然案件表现形式相同,案发原因也类似,但是不同国家的法律规章和司法体系(也就是审判过程)不同,案件也会有不同的判决结果,特别是对于这些案件的定性、审判的程序和这些程序中的时间要求都有很大的区别。

笔者来自安哥拉,对安哥拉的具体情况有所了解,将对安哥拉的相关情况作一些介绍。在经济私有化方面,安哥拉已经取得了突破性进展,这符合安哥拉政府重新调整经济结构的意愿。经济的私有化提升了国家的经济效率和竞争力。这也是安哥拉在与国际货币基金组织(IMF)和世界银行(World Bank)的相关谈判中的核心问题。

安哥拉1994年修订更新的《外国人法案》(The Aliens Act)对外来投资做了具体规定,“政府应该支持和鼓励那些有利于经济社会的持续性发展,有利于大众一般福利的外国投资”,同时也规定“投资项目不应违背国家主管当局制定的经济和社会发展战略,以及经济政策和立法项目指南中的经济战略和发展目标”。

在过去20年时间里,尤其是在1992年安哥拉战争复萌之后,安哥拉几乎所有经济领域(除石油领域以外)的生产能力和附加产值都出现了严重衰退和下降。因为担心战争和开采风险,很多矿业公司的开采中心都已经停止运营。钻石开采是继石油之后的第二大资金来源,在1992年后产量也出现了急剧下滑。1973年的钻石开采量为2,400,000克拉,而1993年的钻石开采量仅为46,000克拉。由于国内原材料来源的散失、宏观经济的制约以及很多地区工业的生产设施遭受到的严重破坏,例如万博省(Huambo)和马兰热省(Malanje),安哥拉国内的制造业受到了最为严重的影响。

经济恢复需要国家在各个领域都提供强大的支持。在这个过程中,国家需要推动生产企业的重组、推动国有企业的私有化,这是经济恢复的决定性因素。

二、法律和全球化

全球化不仅使得包括文化、政治、经济和社会生活之类,而且也使得一些传统的观念,例如国籍、民族、权力、社会阶层等需要被加以审视。这些观念都必须在“世界社会”的训练与扩张中被完善。因为特别是对政治关系和国家法律来说,全球化产生了直接影响。新自由主义的全球化观点主张以效率和竞争力为核心的思维方式,这种逻辑反思并试图打破传统的规范体系。随着全球化的加快,我们也注意到国界概念正在逐渐淡化,作为传统法律理论不可或缺的主权概念,似乎也正在失去传统意义。

新的世界经济秩序以市场为导向,给予企业在市场中的自由。如果国家严格限制市场,将阻碍外资进入;相反,如果国家能够对外国企业放松限制,就能吸引更多的跨国企业,促进外商投资。全球化公司通常寻找经济活动成本低廉、有利于公司发展的区域。有些产业的公司相比其他而言规模较大、更容易集中产生大型的公司(跨国企业),例如信息技术产业(IT)、通讯产业、制药工业等,这些企业主导了世界市场,也对国家法律制定产生了影响。

基于全球化影响,我们需要在人类经济历史的基础上进一步调整传统的企业结构。现有的企业结构旨在遵守国家法律,缺点在于不够灵活。我们需要在国家经济、政治和社会层面进行重组,迎接全球化这一巨大的挑战,并在世界市场中保持效率和竞争力。在社会经济环境的语境下,国家主权已经不再仅仅表现为领土范围内的独立的最高权,或者说不可分离的绝对权力,每个国家都受到了国际因素的影响,因而有可能丧失其实施货币政策和财政政策的有效性,也无法有效地实施规制其货币和其他货币的汇率的相关政策。

对于大型国际企业在世界经济体系中的权力和对主权国家政策的影响,José Eduardo Faria教授做出了以下分析:

国际货币体系决定了外国直接投资的方向,也定义了接受资金的领域、地域和优先地区。由于技术扩张带来的资本区域性流动,国际化的大型企业能够在专注于世界决策同时分散经营活动。这些大型企业没有清楚和准确的物理地点,但已经成为世界上的一种权力,而且非常有效;更准确地说,动摇了“主权”在民族国家经济政策上的最终基础。

这里的问题是,主权国家在法治原则下制定的法律法规是否会归于无效?法律在全球化社会中扮演着怎样的角色?在全球化中,主权国家在制定相关标准时,已经不得不考虑到要确保稳定的金融体制、健全的公共财政、贸易和金融自由化和促进经济增长等与世界经济密切相关的各个方面。也就是说,国家不仅要考虑国内环境,还要考虑到国际经济和金融环境。考虑到全球化的复杂性,世界政治和经济体系让国家不得不将国家的经济与世界经济相适应,这一适应过程事实上在国家修改其国内法律前已经发生。

塞尔索·费尔南德斯·坎皮隆戈(Celso Fernandes Campilongo)根据尼克拉斯·卢曼(Niklas Luhmann)的理论分析了国家法律在全球化过程中所面临的问题。在分析过程中,他认为卢曼的理论将法律制度描述为这样一种系统,一方面认知上开放,另一方面操作上却是闭合的。也就是说:与其他灵活的法律(经济、科技和政治等领域)体系的理性互动融合(认知性开放),但是这必须依然发生在特定的法律体系内部(操作性闭合)。

法律制度的主要目的在于发挥其法律效用,而不在于建立一个拘束性的框架。全球化要求我们在法律制度内部做出改变,但不是彻底否定法律所发挥的作用。我们应该在法律机制和法律工具方面有所创新,这是面对全球化的世界时我们应有的姿态。全球经济秩序下,这个史无前例的、巨大的和复杂的法律框架必须加强民主和公民基本权利的构建。

该作者根据卢曼的理论也认为“没有系统的、操作的、运行的或者功能的不妥当让实在法与全球化不符合。”法律制度应该把现代社会这个大背景列入考虑范围之内,这里没有正确调节的外部空间。法律并不是建立在与本法律体系不符合的法律原则上,因此全球化的复杂性给国家带来的新情况与新环境并不会使国家的法律丧失其特性与方向。

用作者的话说,如果不能对权利分散的空间进行重新配置(包括去中心化、平行状态、非正式的和非层次),法律制度的质量就会降低。人们肯定会问,新的法律形式是否能够作为一个条件性程序继续运行,保证人们对合乎规范的行为期待,或者作为一个强制性的秩序,特别是使其与外部特殊的个人化的代码(正确/不正确)相区别。只有所有的情形都得到了满足才会有权利这种东西。否则,你得到的不过是前法律性的声明而已。

坎皮隆戈在全球化背景下重新研究了法律,这里的法律将不再是互相的同意或协定,全球化给人们带来的权利是构建、技巧(独创性)和应变性(无法预测)。全球化带了复杂,提高了法律制度对外部环境的互相依赖性。在这一路径中,需要法律规定的事情不断增加。法律体系可以不考虑环境中的所有湍流,始终对流入的水流保持开放,对经济和政策要求保持容许。该系统不仅可以离开、不正确,或者正确操作,而并不是在经济活动中如同完全松散在空气中一样地存在。

“现代法律制度不可替代的作用在于可以通过法律生产权利。也就是说,从法律互通中进行法律上交流,因此该系统是自发的”。当使用这一系统时,即使用这种特殊的和独特的通信代码(二进制正确/不正确的)。这种法律体系上的区别也正是制度所特有的。

全球化的复杂性给法律带来了特殊的和不同的材料,国家通过企业利益来保障公共利益的能力降低,实在法的系统理性在不断瓦解。这一系统的结构也尚不足以稳固新领域中的规范诉求,因此现代的争端解决中总是充满了协商。

三、安哥拉的情况

为了适应上文提到的“全球化”,安哥拉有必要提高法律水平,转变诸多的立法观念。我们调查了安哥拉在1975年独立之前和独立之后的经济模式,以期发现安哥拉如何将本国经济制度的基础改为市场经济,以更有效地符合全球化的需要。下面让我们来谈谈经济制度这个重要的问题,看看它对于安哥拉经济秩序和法律(特别是宪法)产生的影响。

正如我们所知,安哥拉曾经是葡萄牙的殖民地。因此说到法律,我们首先应该讨论的是在安哥拉独立之前就已存在的《葡萄牙宪法》(the Constitutions of Portugal)。

(一)1822.1933年:葡萄牙宪法时代

葡萄牙1822年9月23日颁布的1822年宪法以法律制度的形式确定了自由经济模式,这种经济模式主要依赖两个支柱,即私人财产和自由企业。

1822年宪法仅就第一个方面做出了明确规定,1822年宪法对自由企业仅做出了间接规定,至少此宪法第二条从事实的意义上有所体现“公民的自由是指不应被迫去做法律未曾强制之事,或者不应被阻止去做法律未曾禁止之事”。

1826年颁布的宪章深化了经济法领域的改革,确立了三个基本原则,即“自由、安全和财产”,法律给予公民自由贸易和自由经营的权利。此外,得益于Mouzinho da Silveira法令,葡萄牙经济法也做出了重大改动。此后,1838年宪法在其中一整条概括了私有制的基本原则和私有制下的具体权利。

1911年宪法在某种程度上继承了上一部宪法的内容,其中仍然保留了政府不干预经济这一原则。虽然如此,在其条款里,一些私人自治范围仍然出现了一些限制性领域,这一情况就曾出现在城乡房屋出租领域。

然而1933年宪法成了自由主义经济宪法决裂的表现,宪法中有关经济领域的规定受到了来自魏玛基督教徒社会改革主义的影响。通过合作,可以结合自由主义和社会主义走出一条新路子,威权主义主张实施各种层次的规定性与计划性的措施。国家颁布的新宪法中强调的有关经济生活的内容主要包括:尊重私有财产,搁置一些仅有社会功能而鲜有实际成效的规定,私营部门的薪资受到一连串的不同程度的限制。在企业内部计划中,政府的干预已经把触角伸到了劳工领域,比如说禁止罢工和集体裁员。国家应该根据行政自由裁量权严格控制新建产业,名义上称之为产业调控制度。

国家经济宪法性规定用强硬的国家干预来应对经济-法律市场这种机制,甚至是以实实在在的主导的面貌出现的:份额可能是私人的,但是主动权却为国家所掌握,中央可以依据法律选择干预或拨款协助。这种干预模式有点矛盾,国家干预主要依赖政府和大型企业之间的特殊关系,政府需要以独裁的手段并按照其意愿解决争议。国家通过行政法和宪法来削弱经济发展规律的自身作用,这比通过基本行政原则干预经济的后果更加严重。

(二)1975年安哥拉宪法

安哥拉独立后,1975年11月11日宣布通过新宪法,包含了对经济组织的规定,也规定了社会主义革命的主要目标:

1.废除经济法人组织;

2.消除私有垄断部门和废除私有地产;

3.承认工人的社会经济权利。

除了宪法本身发生的变化之外,该宪法还包含了一份草案,“将发展集体所有制经济作为社会生产队的主要手段,并由此向社会主义转变”。应该说,这部宪法结合了市场原则,经济计划如“第2条和第8条”,以及并存生产部门“第9条、第10条、第11条、第12条、第14条和第17条”的规定。私营部门安比拉(Embera)受宪法保护,但在现有的经济秩序中已经不再担当主导角色,它曾经为公有经济和合营经济做出了巨大的贡献。

在1975年宪法原始文本中,允许公有经济、私有经济和合营经济三种经济形式并存,并发挥三种经济形式的主动性。

在1978年、1988年和1992年对宪法中经济条款进行了修改,主要特点如下:1978年和1988年修改了国家的经济结构。因此,安哥拉的经济结构在1978~1992年间发生了巨大的变化。

在这里,我们着重介绍1978年的修改。社会主义道路作为一种法律选择在安哥拉人民解放运动——劳动党第一次代表大会上通过,因为该部宪法规定了社会主义发展道路,这与第一届安哥拉人民解放运动——工人党代表大会的决议一致。本次代表大会所制定的宪法、法规、基本原则和方针都具有社会主义特色,内容主要包括:

——普遍公共储备原则;

——政府统制经济原则;

——国家干预原则(包括所有的直接或间接干预形式);

——国有化和征收原则。

1975年宪法文本中规定了多种经济形式共存的原则。政府根据经济体制要求对该原则进行修订后保留了其中一部分内容,删除了二级银行(Banks of Second Level)。

但在革命结束之后,政治局势并没有按照宪法规定朝着有利方向发展。安哥拉加入国际经济组织之后,这也成为争论作出相应的改变的一个契机。另外,公有制经济部门效率低下,生产能力不足,使得社会主义这一套体系一定程度上被扭曲,从而导致了平行市场的产生。

1988年,安哥拉政府鉴于当时的经济状况,颁布了一系列法律,以期解决当时制度下的经济问题。其中,政府实施了经济与金融审查(SEF)项目,该项目涉及以下法律:

(1)8/88号《财产安全法》(Law No.8/88,Law About Treasury Securities;

(2)9/88号 《交易法案》(Law No.9/88,The Exchange Act);

(3)10/88号 《私有化法》(Law No.10/88,Law of Privatization);

(4)11/88号 《公有企业法》(Law No.11/88,Public Enterprises Law);

(5)12/88号 《国民计划法》(Law No.12/88,Law of Planning);

(6)13/88号 《外资法》(Law No.13/88,Law of Foreign Investment)。

我们需要注意的是,如果符合1978年宪法的要求,那么这一整套法律就可以获得通过。但不幸的是,该套法律对当时盛行的经济体制提出了质疑,这与宪法的精神和规定相违背。

(三)1992年修宪:安哥拉的经济体制

1992年的宪法修订案促使经济秩序发生了巨大的变化。通过经济与金融审查项目,国家采用一揽子立法的方式改变了经济的社会主义化,消除了国有化原则,减轻了计划经济的作用,抑制了发展社会资产的主张。与建设社会主义相关的原则也被删除,只保留了经济民主这一原则,政府开始深化政治参与民主,并以之作为政治民主组织的目标。

1992年修宪通过了扩展所有制的形式和控股形式,使经济结构具有更多的灵活性。如上文所述,宪法修订还推动了私有经济的发展,为其提供了更多的发展空间和发展便利,增强了私有经济在市场经济中的作用,减少了名不副实的现状。

很多人对1992年宪法规定的经济模式和经济制度进行了探讨,甚至对宪法规定的经济秩序原则提出了不同的看法。一些学者认为,1992年宪法规定的经济秩序是带有新自由主义特色的市场经济,而非自由主义的市场经济。其他人则也认为,宪法在商品生产中保护私有财产,一方面承认了自由竞争和私有经济,另一方面要在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基础上限制私有经济的自由,通过社会与广受拥护的措施与机制改变社会。因此,宪法规定的经济模式并非传统意义上的市场经济,而是市场经济原则和中央计划经济原则相结合的一个混合经济模式。乍看起来,两种经济模式似乎是对立的,但实际上,这些原则却能完美融合,即不得侵犯私有财产、自由企业、自由竞争、企业社会责任、征用公共设施、中央计划(虽然主要用于私有经济)、国家垄断(例如烃研发,钻石开采等)和国家直接参与经济活动。

(四)19.2年修宪后的经济秩序

1992年宪法可以说是安哥拉民主转型的法律框架,巩固了与社会主义道路决裂的选择。除了很大程度上扩大社会权利,1992年宪法确立以人的工作价值和自由企业为基础的经济秩序,这是一方面;另一方面,这是一种强调国家干预的法律制度,因为就社会福利而言,它强化了人们这样的信念:国家参与是必要的。

在回顾安哥拉宪法的过程中,我们可以发现经济活动的两个基本要素:公权力干预和自由企业。就经济活动的一般原则而言,1992年宪法旨在构建一个去中心化的经济秩序,而将经济秩序建立在工作价值和自由企业的原则之上。此外,1992年宪法还明确规定了主要通过对其自由竞争及其社会功能的理解而确立的私人财产原则(宪法第10条)。

政府有可能完成1992年宪法规定的基本目标——建立一个自由、公正和团结的社会,保障国家发展,消除贫困和边缘化,缩小社会和地区间差距。宪法部分内容规定了人们的社会权利,并通过法律形式保障了这些社会权利。政府有必要“通过全面协调的政府行为维持经济秩序”(该内容载于宪法第11条)。因此,1992年宪法给予政府安排经济活动的权力,虽然政府可以安排公有经济领域的相关活动,但是宪法中规定的该项权力主要用于规划企业的经济活动。宪法规定政府有权管控经济行为,可以抑制相关部门滥用经济权力,或利用行政权力干扰市场竞争,牟取暴利。另外,7月8日颁布的《安哥拉商业促进法案》(the Act Fostering Angolan Business)第11条第3款中强调国家应该提倡捐赠活动。根据这些条款,一些学者指出1992年宪法体现出了自由主义和社会主义的共存价值。

1992年宪法包含了一些市场经济的基本制度,例如私有财产制、自由企业和自由竞争原则,以及政府直接或间接的经济干预行为。1992年宪法并没有阻碍市场经济体制,反而是维护了市场经济的利益,它改进了市场经济的不足(市场垄断,不正当竞争等),维护了自由企业和自由竞争之间的平衡关系。该宪法格外强调社会秩序,这是基于对社会权利的主体的考虑,以及认为工作价值是社会秩序的基础,其中工作价值包括社会福利、社会正义和国家发展。

因此,总的来说,1992年宪法确立了混合性质的经济模式,建立了基本的市场经济原则,规定市场经济的某些方面需要接受公共监督,维护了工人和消费者的权利,同时针对公共和私营经济做出了一些限制。

市场经济和社会公共利益之间的平衡也主要体现在宪法之中。经济和社会民主是法治社会的组成部分之一(见第2条)。为了维护经济和社会民主,国家依照宪法成立经济和社会机构,赋予它们经济权力或政治权力。此外,国家还采用了多样化的经济形式(例如私有、公有和合营)。生产资料、土地、自然资源等涉及公共利益,因此归集体所有。国家通过民主的方式规划经济发展,保护工人和消费者的权益。

1992年宪法捍卫了私有财产,维护了自由公平,创造了有利的竞争环境,确立了私有经济在国民经济中的核心地位,为经济私有化提供了便利。宪法中规定国家负责指引经济发展,控制经济活动,调整收入分配。此外公众的劳动安全和罢工权利也得到了保证。对于误导性广告而言,公众具有知情权,经济活动有保护环境的义务。再者,1992年宪法中没有对国家下放一部分政府权力做出规定。

此外,国家通过经济法对自由经营做出了一定的限制,政府可以通过这些限制性条件来管理和监督私有经济活动,控制私有经济在生产和销售过程中的竞争行为。事实上,宪法承认限制性条件可能会与保证市场自由经营的规定相冲突,我们应该怎样平衡消费者和经营者之间的利益关系呢?

此外,这部宪法也提到了经济活动的准入的问题,认为其是全球化的必然的要求。

根据市场经济的规则,自由经营原则适用于所有的经济活动。宪法已经根据其实际适用范围做出了相关规定,但这并不意味着对自由经营不加限制,这些限制条件有时候具有一定的目的性,主要由政府单方面实施,或者通过买卖双方的合同加以实现。对市场自由的限制性条件主要是针对某些经济活动,涵盖了几乎所有的所有制形式(例如公有、私有、合营、国有和外资),也涵盖了各种经济活动(例如基础产业、有环境危害性企业等等)。

同时,1992年宪法为引进外资提供了更加开放的环境,外资将会极大地改变国内的经济状况。外资引进活动在安哥拉(独立意义上而言的)是新近才有的事物,这至少是由于安哥拉的经济组织形式不允许外资进入本国市场。不过,安哥拉经济状况从1988年开始就发生了巨大的变化,这种变化主要源于国家在经济、金融以及卫生领域方面颁布的一系列法规。政府根据经济、金融与卫生计划的要求于6月16日颁布了13/88号法案,该法案主要调和了外商投资与新的指导方针和经济政策之间的关系。9月23日,政府颁布了15/94法案,用来代替原有的13/88号法案,简化了相关经济体系。根据该部法律,在安哥拉居住5年以上的外国人可以进行投资,从事经济活动。

安哥拉立法机关提供了两种引进外资的规制方案:

——外商投资管理;

——汇率机制。

(五)外商投资

外商投资是由投资人通过公司完全控股或部分控股的方式从事经济活动。

安哥拉法律在该方面总体的目的和特点是:

——吸引外国居民、技术和资金;

——开创新的商业模式和商业机构;

——安哥拉可以在外资企业持有全部或部分股份;

——积极参与投资项目,促进投资转化成果,严格管控外商投资;

——设备与技术,投资总价值应达到250,000,000美元(贰亿伍千万美元)。

(六)汇率机制

当在安哥拉境内的投资少于上述最低标准时,政府可根据5/97外汇法案机制办理相关手续。只有经过国家授权的政府金融部门才能管理以下方式单独或集体办理的外汇事务:

(1)从国外直接转账

(2)非本国居民在安哥拉境内账户中存入外币

(3)进口设备,配套设施,以及原材料

这些根据15/94号法案而采取的管理方式需要经过中央银行的审核批准。审核内容包括汇款以及涉及外资的一切许可程序。

(七)当前的机制

安哥拉政府于5月13日公布11/03法案(《私人投资法案》),此法案废除了9 月23日的15/94法案(《外资法案》),目前主要由该法案管辖外资。如今,外商投资需要面临一些限制性条件,因为主管外资的政府机构也发生了变动,政府新建了私人投资的法律机构。根据该法案,国家需要审查私人投资的资金来源而不是投资人的国籍或是住所地。颁布法律的目的在于管控外商投资的资金来源,这样就能保证国内外的居民或者非居民从国外引进、利用海外资金、设备、先进技术和相关知识,同时相应汇出的权利不会被剥夺。

ANIP(国家私人投资局)允许外商投资的最低金额为100,000.00美元,小于该最小投资金额的需要缴纳股息。

除了上文中提到的权利之外,政府给予外国投资者额外的权利和保障,具体规定如下:投资者将获得3~5年的政策稳定期的保证,即3~5年内不利于投资者权益的经济和财政政策将不能适用于该投资者,且该投资者输入和存储在当地银行内的外汇上的权利不变。

(八)2010年安哥拉宪法

根据2010年宪法第3条规定,“国家在毗邻区、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勘探和开发自然、生物和非生物资源时,可行使主权和管辖权”。根据该宪法第16条的规定,“领海和领土范围内的其他油气资源归国家所有”。

宪法第14条保障了私有企业和自由企业的权益。1992年宪法和2010年宪法规定市场经济是国家的经济组织形式,市场经济的原则就是良性竞争,该原则受法律保护。法律从经营者权利、经济自由、工作价值、劳动者尊严和社会正义这几个方面来管理经济活动。

四、结语

正如上文所述,安哥拉1992年宪法将市场经济作为国家的经济组织模式。事实上在这之前,1988年政府推动的经济和金融计划中已经通过了一些保障经济发展和与全球化接轨的法律。而在安哥拉历史上曾经生效的1978年宪法则规定了中央集权的经济体制。

参考文献:

[1]Helena Prata Garrido Ferreira,Lessons of Economic Law.

[2]Marcelo Gollo Ribeiro,Challenges of Law in the Face of the Phenomenon of Globalization.


[1]安哥拉总检察长办公室公诉官员,联系邮箱:litolmowessa@hotmail.com。本文由陈阿龙编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