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培养卓越法律人才为目标:法律人才培养模式改革论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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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本科阶段实施卓越法律人才教育培养计划的几点认识

肖 强 李树成[1]1

【摘要】 文章对本科阶段实施卓越法律人才教育培养计划阐述了几点认识。卓越法律人才培养计划强调职业教育,要求加强法律伦理和法律技能教育,要与法律职业深度衔接。卓越法律人才培养重点在制度建设,尤其是法学教育机构与法律实务部门的共建渠道建设。而我国目前的法学教育中,课程体系尤其是核心课程体系、就业与司法考试、师资队伍建设等制度与卓越人才培养计划之间存在较深层次的矛盾。要想进行卓越法律人才培养,就要进行大刀阔斧的改革,遵循法学教育规律,强化制度与规范、操守与技能教学。

【关键词】 卓越法律人才;职业教育;核心课程;共同培养

为了全面落实依法治国基本方略,贯彻落实胡锦涛总书记清华大学百年校庆重要讲话精神和教育规划纲要,深化高等法学教育教学改革,提高法律人才培养质量,教育部、中央政法委通过(教高〔2011〕10号)文件《关于实施卓越法律人才教育培养计划的若干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决定联合实施卓越法律人才教育培养计划。该意见对卓越计划的指导思想和总体目标、主要任务、工作措施、组织实施和政策保障等多个问题进行了明确的规定。2012年8月,教育部又批准了首批卓越法律人才教育培养基地,其中应用型复合型法律职业人才教育培养基地60个,涉外法律职业人才教育培养基地22个,西部基层法律职业人才教育培养基地12个。卓越法律人才教育培养计划开始紧锣密鼓的推行开来,但是卓越法律人才培养计划实现总体目标,需要结合目前的法学教育现状进行一系列改革,不能一蹴而就。下面针对应用型、复合型法律职业人才培养计划在本科阶段的实现谈几点认识。

一、对卓越法律人才培养目标和培养机制的理解

(一)卓越法律人才培养定位为职业教育。

多年以来,法学教育界对法学本科教育的定位一直存在争议,法学教育到底是定位为素质教育还是职业教育。[2]传统观点认为,大学本科的法学教育应该区别于职业教育,更加强调素质教育,强调多种能力的培养,尤其是要兼顾研究能力的培养。[3]很多学者认为如果将法学本科教育定位为职业教育,将会降低法学教育的等级,这种固有的观念导致法学教育一直轻视法律技能教育。但是法学毕业生越来越大的就业压力,使得更多的法学教育者开始重新审视中国法学教育的现状和未来,对法学教育的现状进行诊脉。于是大多数法学院校开始将自己的法学培养目标定位为应用型或复合型法律人才的培养,但是仍然对法学教育是否为职业教育缄默不提。[4]

卓越法律人才培养计划虽然没有明确说卓越法律人才教育就是法律职业教育,但是从其总体目标和培养目标上看,实际上卓越法律人才培养计划就是法律职业教育的培养计划。意见指出,卓越法律人才培养计划的总体目标是经过10年左右的努力,形成科学先进、具有中国特色的法学教育理念,形成开放多样、符合中国国情的法律人才培养体制,培养造就一批信念执著、品德优良、知识丰富、本领过硬的高素质法律人才。培养应用型、复合型法律职业人才,是实施卓越法律人才教育培养计划的重点。其具体的培养任务和目标是,适应多样化法律职业要求,坚持厚基础、宽口径,强化学生法律职业伦理教育、强化学生法律实务技能培养,提高学生运用法学与其他学科知识方法解决实际法律问题的能力,促进法学教育与法律职业的深度衔接。在培养应用型、复合型法律职业人才的任务目标中,意见多次强调法律职业需求和法律职业技能,强调法学教育要和法律职业深度衔接,可见卓越法律人才培养计划实际上已经明确指出法学教育就是法律职业教育。

(二)卓越法律人才培养标准的指标构成。

意见指出,卓越法律人才培养的主要措施之一是制定卓越法律人才培养标准。参与高校应该根据人才培养类型和实务部门需求,研究制订本校的卓越法律人才培养标准。教育部、中央政法委在此基础上研究制订卓越法律人才培养的国家指导标准。将卓越法律人才培养目标标准化,更有利于总体目标的实现。尽管各高校可以制定适合本校的卓越法律人才培养标准,但是根据意见指出的总体目标,“信念执著、品德优良、知识丰富、本领过硬”应该是卓越法律人才的具体描述。与传统法学教育培养标准相比,法律伦理与法律技能应该成为卓越法律人才培养标准的重要组成部分。[5]一直以来,法律伦理教育和法律技能教育都被忽视,法律伦理教育让位于公共理论课程,法学基本不开设专业的伦理教育课。[6]法律技能更是没有专门的课程,模拟法庭和法律诊所等综合性法律技能课程,大部分院校仅仅作为某次实践活动来进行,根本没有体系化和课程化,最终都被表演化和形式化。卓越法律人才应该在丰富的法律知识之外,强调具有执着的法律信念和过硬的法律技能。

意见也指出,应该加强社会主义法律理念教育,深化高等法学教育改革,把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融入法律人才培养全过程,深入推动社会主义法治理念进教材、进课堂、进头脑,增强学生贯彻落实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自觉性和坚定性。加强学生职业意识、职业伦理教育,增强学生服务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建设的责任感和使命感。创新人才培养模式,优化法学课程体系,改革教学方法手段,提高高等法学教育质量。因此卓越法律人才培养标准中,应该加入社会主义法律理念、法律职业操守和法律职业技能的内容。

(三)卓越法律人才培养目标实现的重点在制度建设。

意见指出,要加强法学师资队伍建设、建设卓越法律人才教育培养基地、实施高校与实务部门人员互聘“双千计划”和建设法学实践教学基地。同时给予政策保障,包括支持参与高校围绕卓越法律人才教育培养计划实施,在招生、培养模式、课程体系、学制设置等方面进行改革。鼓励具有推荐优秀应届本科毕业生免试攻读硕士学位研究生资格的参与高校,在本校推免名额内重点支持法律硕士专业学位的发展。支持参与高校改革专业教师准入、职务聘任、考核和培训等相关制度。支持具备条件的参与高校申请成立中外合作办学机构、开设中外合作办学项目。依托“本科教学工程”,对参与的中央部委高校给予经费支持。联合有关部门,为实务部门承担法律人才培养工作提供必要的政策支持与经费保障。各地应为参与计划的地方高校提供专项经费支持。支持参与高校多渠道筹集资金,为卓越法律人才教育培养计划实施提供专项经费保障。

卓越法律人才教育培养计划的成功,取决于合理的制度建设。高校与实务部门的共建是卓越法律人才教育计划的核心机制。但是这一机制的有效运行,除了经费保障以外,必须建立相应的职称评聘和业绩评价制度,职称评聘和业绩奖惩应该向卓越法律人才培养计划倾斜,使实务部门和高校法学教师形成良性互动。否则的话,无论建设多少卓越法律人才教育培养基地、法学实践基地都是空谈,都会流于形式,和目前的法学教育没有实质区别。卓越法律人才培养计划最终会演变成既得利益方瓜分国家经费的手段,给本来就岌岌可危的中国法学教育雪上加霜。因此,卓越法律人才培养计划的突破,取决于高校法学教育与实务部门良性通道的建立,而良性通道建立依赖于激励机制的建立。

二、卓越法律人才培养计划与现行法学教育体制的矛盾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高校法学教育改革和发展取得了显著成绩,目前我国共有623所高校开设法学类本科专业,本科在校生数29万多人。“十一五”期间,我国高校法学教育累计培养法学类专业本科毕业生36万多人,为国家经济社会发展特别是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建设,提供了强有力的智力支持与人才保障。[7]但是,我国高校法学教育的人才培养工作还存在一些亟待解决的问题,与法律实际工作的联系亟待加强,人才培养模式亟待改革,人才培养质量亟待提高。实施“卓越法律人才教育培养计划”,是提高我国法律人才培养质量的重大举措,是全面实施依法治国基本方略、贯彻落实教育规划纲要、培养法律紧缺人才的迫切需要。然而,现行的法学教育体制与卓越法律人才教育培养计划之间存在着众多的矛盾。

(一)16门法学核心课程与卓越法律人才培养目标之间的矛盾。

2007年3月11日,教育部高校法学学科教学指导委员会全体委员会议通过法学学科核心课程共16门,其中包括法理学、宪法、中国法制史、刑法、民法、商法、知识产权法、经济法、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国际法、国际私法、国际经济法、环境法与资源保护法、劳动法与社会保障法。自此,全国法学专业必修的主干课程至少包括了上述16门课程。这种课程的分类方法,并没有将法律职业操守与法律职业技能类课程考虑进去,而是仅仅考虑了法学学科的分类和部门法的分类。这种分类方法,忽略了法学专业学生从事法律职业所必须的法学基础知识和拓展的法学知识之间的差异,而笼统的规定法学专业学生必须修完上述16门课程。这种一刀切的做法,抹杀了各高校法学多样化教学,使得全国法学教学趋同化,失去了特色和活力。在这种分类方法的指导下,各高校往往采用偏向理论化的传统教学方式和方法,主要关注理论化教学,而忽视职业操守与技能的教学。在没有综合技能和方法论教学的基础上,学生分别修完各门课程后,往往不能综合运用所学知识分析法律问题和解决法律问题,使得法学毕业生只会对某些部门法理论体系有所掌握,而不会分析解决问题。这种非面向问题的课程体系和授课方式,与社会和市场需求严重脱节,更不符合卓越法律人才培养目标的要求。卓越法律人才培养目标是使学生具有法律职业伦理、法律知识、法律职业技能的应用型和复合型人才,最终培养能够运用所学的法学知识和技能分析和解决法律问题的人才。上述16门核心课程的做法显然不能满足卓越法律人才培养的需要。

(二)就业、司法考试与卓越法律人才培养目标之间的矛盾。

法学学生近些年面临着巨大的就业压力和司法考试压力,这是其他专业学生所没有的,这种压力对法学教育造成了巨大的影响。[8]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法学学生在大三第二学期就开始忙于司法考试、考研和求职,而无心在校学习,这给法学正常教学造成了冲击,毕业论文质量极剧下降,抄袭严重,学生应付了事,不再全身心投入。毕业实习环节形同虚设,无法安心完成实习任务。[9]2.本来在三年级四年级时应该加强综合运用法律知识分析和解决问题能力的培养,但是学生大多无心和无力深入学习,使得教学效果大打折扣。3.由于就业压力和司法考试压力,部分高校调整了教学计划,将法学核心课程开设时间调整到低年级,这样一来与低年级的公共课和外语课程形成了直接的冲突,学生大量的时间都被课堂教学占用,失去了自主学习的时间和精力。[10]学生疲于外语考试的压力,没有对专业课程投入精力去学习,使得法学专业课程的教学效果极低。

(三)法学教师职称和科研体系与卓越法律人才培养目标之间的矛盾。

法学师资队伍建设是卓越法律人才培养的基石,没有具有法律职业操守与技能的师资队伍,卓越法律人才培养目标就不能实现。培养卓越法律人才,首先是培养卓越法律教师。意见也明确指出,探索建立高校与法律实务部门人员互聘制度,鼓励支持法律实务部门有较高理论水平和丰富实践经验的专家到高校任教,鼓励支持高校教师到法律实务部门挂职,努力建设一支专兼结合的法学师资队伍。但是现行法学教师的职称和科研体系,无法满足这一要求。职称直接关系到法学教师的地位和收入水平,职称评聘指标引导教师的精力投入。目前法学教师的职称评定条件都与科研项目和论文挂钩,全身心投入教学工作的法学教师,职称无法得到晋升。而卓越法律人才培养目标要求师资队伍要关注实务,要关注实践教学。全身心投入卓越法律人才培养教学改革的教师无法晋升职称,职称较高的教师由疲于各种科研项目和论文工作无心关心实务和教学改革。[11]这一怪圈和矛盾严重制约着中国法学教育向职业教育转向,如果不解决这一问题,与实务部门联合培养就是一句空话,就会流于形式,没有高校教师的倾心投入,卓越法律人才培养目标就无法实现。

三、卓越法律人才培养计划要求要对现行法学教育进行大刀阔斧的改革

卓越法律人才培养计划应该进行大刀阔斧的改革,解放思想,尊重法学教育规律,以法律职业教育为本位,加强法律伦理、职业操守、法律技能、制度规范解释与适用教育。[12]改革现有核心课程体系,将现有的核心课程体系分为基础课程和拓展性课程,增加操守与技能课程。改革现有法学教师和实务部门的职称评定体系,使科研工作向实务转移,建立激励机制,鼓励与实务部门的合作与共建。改革现有法学教学的方式方法,鼓励诊所教育、实践教学和模拟教学。具体路径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一)教学理念上的变革。

卓越法律人才培养应该在教学思路上进行改革,真正形成一套应用型法学人才培养体系和模式。在法学教学方法的选择上,应坚持多元化原则,摒弃以传统的灌输式方法为主的法学教学方法,采用融合式教学方法,注重理论法学和应用法学的融合、实体法教学和程序法的融合、理论教学和实践教学的融合。要将案例教学法、模拟法庭教学法、诊所教学法等法学教育先进的教学方法真正的应用到法学教育中去。同时要明确,卓越法律人才培养的重点还是学校阶段教育的改革,不能一味的将学生推到社会中去。法学学生应该具有基本的常识与原理知识,理解和掌握制度与规范的适用,具有法律职业操守和技能。只有经过系统学习,法学学生才会有全面的法学职业素质。

(二)精心制定培养卓越应用型法律人才的课程体系。

前文提到,法律专业核心课程体系的设置与卓越法律人才培养存在着矛盾,我们需要解决。核心课程的设置本质上还是有利于卓越法律人才培养的。但是法学课程的体系,不应该仅仅围绕核心课程体系展开,核心课程体系也需要在内容上做出调整,满足卓越法律人才培养的需要。应该在课程体系的设置上遵循常识与原理、制度与规范、操守与技能三大课程体系。在改革原有核心课程体系授课方式和内容的同时,增设法学常识与原理课程,增设职业操守与伦理的课程,增设法学职业技能类课程。

(三)改革培养途径,建立高校与实务部门联合培养机制。

高校应与实务部门建立联合培养机制,以常态化、规范化的体制、机制建设为基础,加强高等学校与实务部门的合作,由高校与实务部门作为法律人才培养的共同主体,一起承担法律人才培养的职责。其主要内涵是实现实务部门与学校在培养目标制定、课程体系建设、实践平台建设、师资队伍建设等人才培养环节的紧密合作,共同培养具有系统、扎实的法学理论知识、较强的法律实务技能与高尚的法律职业伦理的高素质法律职业人才。

实务部门可以与高校签订协议,实行“订单培养”,高校与实务部门共同制定教学、科研和实习计划,实行产学研合作教育,以提高学生的实际操作能力和科研能力,满足实务部门用人的实际需要。高校应与司法部门建立广泛的合作关系,共同推进卓越复合型、应用型法律人才的培养工作。但是还应该注意的是高校仍然是法学教育的中心,要避免将法学教育的中心向实务部门转移,联合培养机制仅仅是高校法学教育的有益补充,改革的重点还应该是高校教学阶段。

(四)注重培养学生的职业技能。

法学是一门实践性、应用性很强的学科,因此,法学教育应突出实践教学的重要地位,加大实践教学比重。对此,要制定一个系统性的法学实践教学计划,合理设置相对独立的、综合性的实践教学课程,把实践教学强制性地纳入到教学计划之中。法学实践教学内容一般应当包括庭审旁听、法律咨询、社会调查、专题辩论、模拟审判、疑案讨论、法律诊所学习等。法学教育的改革,重中之重在实践教学的改革,如何在传统教学方式的基础上,融入实践教学,是解决问题的关键。

(五)加强师资队伍建设,提升卓越复合型法律人才的培养能力。

要培养卓越复合型法律人才,必须打造一支有较强的实践能力和经验的教师队伍。具体措施包括:一是积极推进“双师型”教师队伍建设,有计划地选送教师到法律实务部门的实际岗位工作,积累法律实践经验;从法律实际工作部门聘请具有丰富实践经验的法官、检察官、律师等担任兼职教师,承担法律专业课程教学任务。二是鼓励教师适当参与法律实践,关注法律实务中的新问题,增强法律实践经验和实际运用能力,丰富教学内容。三是完善教师评价机制,将教师的实践能力纳入评价指标体系。


[1]肖强,天津工业大学文法学院教授,院长,天津应用法学会会长。李树成,天津工业大学文法学院讲师,法学系主任,博士。

[2]王鹏祥:《论我国法学教育中的素质教育》,载《经济与社会发展》2009年第2期。

[3]汤唯、程朝阳:《法学人才能力培养和素质教育的基本导向》,载《中国法学教育研究》,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8年版,第123页。

[4]李道刚:《中国法学教育之反思与改革构想》,载《当代法学》2009年第4期。

[5]张姝:《论法学教育中的人格教育》,载《甘肃政法成人教育学院学报》2006年第2期。

[6]邱雪梅:《高校法学教育中的法律伦理教育浅析》,载《中国科技信息》2010年第16期。

[7]谷春德:《如何看待新中国前30年的法制建设和法学教育》,载《思想理论教育导刊》2010年第2期。

[8]陈金玲:《浅议司法考试背景下法学教育的困境与发展》,载《法制与社会》2010年第5期。

[9]何彩萍:《论司法考试对高校法学教育的影响及对策》,载《教育与职业》2010年第15期。

[10]苏一星、张峰:《构建司法考试与法学教育良性互动的几点思考》,载《甘肃广播电视大学学报》2006年第2期。

[11]苏力:《当代中国法学教育的挑战与机遇》,载《法学》2006年第2期。

[12]李瑞芳:《法学教育30年——从法律职业精英化与法学教育大众化之冲突角度审视》,载《法制与社会》2009年第5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