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广西靖西县录峒乡“婚内”强奸案[1]
广西靖西县录峒乡是当地比较偏远落后的乡村,村民王登项和王氏提从小就是邻居,两户人家相隔50多米。1987年,王登项12岁,王氏提11岁,双方的父母替还未成年的王登项和王氏提定下了娃娃亲。从此以后两家人便以亲家相称。按照当地的生活习惯,逢年过节,男方王登项的父母都要买些烟酒和礼物送到女方王氏提家中。1999年,王登项24岁,王氏提23岁,男方王登项家给女方王氏提家送去了三千多元的彩礼钱,父母为王登项和王氏提定好了结婚的日子。王氏提说从小到大自己从没喜欢过王登项,但父母之命,媒妁之言,她也只好嫁给了王登项。1999年的金秋10月,王登项和王氏提按农村习俗举行了婚礼,当时王登项正在村里的小学当代课老师。尽管王登项和王氏提按农村习俗举行了婚礼,但是他们并没有到民政部门办理结婚登记手续。据当地的村民说,村里80%的夫妻都没有结婚证。村民们说这里山高路远,到镇上去办证天不亮就得起床,走两个多小时的山路再坐车。此外,当地还有一个风俗习惯,举行了婚礼之后,女方可以不到男方家里居住生活,有了孩子才会住在一起,所以王氏提平时都住在自己的家里。
2000年2月,王氏提只身前往广东打工,一个月后王登项也来到广东打工。王登项去看望王氏提的时候,王氏提还没有找到工作,她与同在广东打工的广西小姐妹们住在一起。王登项和王氏提见了两次面后就没怎么联系了,也没有经济上的往来,双方的感情日益疏远。
后来王氏提找到了工作,她在打工期间认识了一位名叫武关的男子,武关和王氏提还是同乡,随着交往的增多,王氏提觉得武关是她真正喜欢的人。王氏提并没有把自己跟王登项举行了婚礼的情况告诉给武关,她和武关的关系越来越密切了。2001年,两人一起回到了家乡,王氏提住到了武关家里,过起了男耕女织的夫妻生活。
远在广东打工的王登项得知自己的妻子与别的男人生活在一起,非常生气,他赶回了老家。王氏提将这件事情告诉给了武关,武关建议她到乡司法所寻求帮助。
司法所认为,由于王氏提还没有办理结婚证,双方只能按照婚约关系进行调解。在乡司法所进行了三个多小时的调解,王氏提坚持要解除婚约,王登项则希望与王氏提补办结婚手续,最终的结果是双方不欢而散。
随后,王氏提又从家里起程赶往外地。当她走到离家一公里路段的时候,王登项和他的家人一共5人追了上来,连拉带拽,强行将不愿意去王登项家的王氏提带回了家,关在王登项的卧室。从这天开始到解救出来,一共是两天两夜,卧室外由王登项的母亲上好了锁,只在吃饭时放王氏提出来一会儿以免她逃跑。王登项说,娶了王氏提是想与她生活在一起生儿育女。在关押的第一个晚上,王登项的家人都早早睡觉了,希望王登项能与王氏提圆房。王氏提说,在王登项家的两天两夜,她被王登项强奸了五次。而王氏提的父母明知女儿关在王登项的家里也不理会,他们认为女儿已经出嫁了,理所当然由王登项家去管。
第三天早上,王氏提的男朋友武关听说王氏提在王登项家里两天两夜没出门,他立即到乡派出所报了案,公安人员赶到现场将王氏提解救出来。公安局的刑侦技术人员也赶到现场进行了勘察,根据受害人的陈述,现场的打斗痕迹等证据认为王登项的行为涉嫌强奸。
县检察院向县人民法院提起了公诉,县人民法院作出判决,判处被告人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缓期5年的有罪判决。
此案中,县人民法院认定被告人王登项犯了强奸罪,但是,判刑是有期徒刑3年,缓期5年。根据现行刑法规定,强奸罪的法定刑一般是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当地县人民法院对被告人王登项作出如此轻缓的判决,无疑是考虑了当地的习惯法,即村里人结婚一般不到政府部门登记和领取结婚证,按当地习俗举行婚礼就算是夫妻了。这样,本案就成为了一起“婚内”强奸案,而婚内强奸当然应有别于一般的强奸,处罚上应当从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