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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 我国审判程序中讯问被告人内涵
审判程序中讯问主要是指审判程序中法庭调查阶段的讯问。庭审程序分为六个阶段,即庭审准备、庭审调查、法庭辩论、被告人最后陈述、合议庭评审及宣判。庭审调查是在审判人员的主持下,在控辩双方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参加下,对案件事实和证据进行审查、核实的诉讼活动。庭审调查是庭审辩论的前提和基础,在法庭辩论阶段如果出现没有经过庭审调查的事实和证据,应该恢复到庭审调查阶段或者视为该证据或事实无效。可见,庭审调查是法庭审理的中心环节。庭审调查的内容是起诉书中指控被告人的犯罪事实及证明被告人有罪、无罪或者罪轻、罪重的各种证据。庭审调查的步骤主要包括:“1.公诉人宣读起诉书。2.被告人、被害人陈述。3.讯问、询问被告人、被害人和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4.询问证人、鉴定人。5.出示物证、宣读书证、鉴定意见和有关笔录。6.调取新的证据。7.法庭调查核实证据”。[1]由此可见,在我国,审判程序中的讯问主要是指法庭调查程序中对被告人的讯问。在以下的章节中笔者将基于法庭调查程序中的讯问与其他相关概念进行比较分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