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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中的人民法院
张 生[1]
摘要:人民法院在社会主义法治体系中具有重要作用。从三中全会的深化改革到四中全会的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党中央的顶层设计、微观制度层面有很多直接指向人民法院,旨在发挥其推进依法治国的支撑点作用。为此,应构建人民法院的机构独立、法官独立的制度保障和审判权的开放性机制。
关键词: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 人民法院 机构独立 法官独立 审判权的开放性机制
在中共十八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以下简称“深化改革决定”)中,将司法改革列为重点工作之一,提出建立公正、高效、权威的司法制度。刚刚结束的中共十八届四中全会是中国全面推进法治建设的里程碑,在《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以下简称“推进依法治国决定”)中进一步提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总目标是: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推进司法改革,确保人民法院独立公正行使审判权,是实现这一总目标的重要任务之一;同时,人民法院又是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支撑点:通过司法裁判宣示和实现社会主义价值体系;保障公民和其他社会团体的法律权益;保障依宪治国、依法决策、依法执政的贯彻落实。正是因为人民法院在社会主义法治体系中的重要作用,从三中全会的“深化改革决定”到四中全会的“推进依法治国决定”,党中央的顶层设计、微观制度层面有很多直接指向人民法院,旨在发挥其推进依法治国的支撑点作用。本文从人民法院的机构独立、法官独立的制度保障和审判权的开放性机制三个方面对人民法院的自身建设及其在法治体系中应发挥的作用加以申论。